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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概论第四周教案

保险概论第四周教案
保险概论第四周教案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教案首页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顺序号:( 3)主讲教师占丰斌职称系、部公共基础部

课程名称保险概论

本教案

授课学时

3

本次课标题保险的基本原则

授课班级及时间2013级专本衔接9班2014年 3 月 19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教学目标(主要从专业能力、职业能力、社会能力三方面阐述)

专业能力:建立风险与保险的基本概念,了解保险基本原则

职业能力:为从事保险工作打下基础,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社会能力: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并注重渗透思想教育,加强学生的保险职业道德观念

教学主要内容1、保险利益原则(30分钟)

2、近因原则(25分钟)

3、损失补偿原则(35分钟)

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30分钟)

教学重点、

难点

重点: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难点: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教学手段、

方法

以课堂讲授与课后练习相结合的方法为主,其中课堂讲授以概念、方法介绍及案例为主,课后练习针对课堂内容进行消化与强化。结合多媒体

与传统教学方式,并辅以课堂提问与讨论,提高大家学习的积极性。

●新课导入:

上一节课,我们通过风险概述、以及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我们已经对风险有了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将学习保险的基本原则,通过这一次课的学习,我们要理解保险利益原则,理解近因原则,理解损失补偿原则。

●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2〉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3〉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三)各类保险的保险意义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4)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二、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

2、近因原则

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原则在理赔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单一原因、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和多数间断发生的原因。

1、单一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2、多数原因同时发生

造成保险事故的风险原因,有时为一个以上并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如果多种原因全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多个原因中,有的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有的又属于除外责任,此时,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进行划分来确定。能划分开的,

保险人仅仅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如果无法划分的,保险人可与投保人协商赔付。

3、多数原因连续发生

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4、多数原因间接发生

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先后出现,但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即后来发生的风险是另一个新爆发而有完全独立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前因造成的直接或自然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一原因的处理原则相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取决于各个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损失补偿的限制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1、现金赔付

2、修理

3、更换

4、重置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4、施救费用的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教学小结与拓展:

如何让课堂教学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提高针对性?这就需要我们在教学当中仔细的研究教材,深入的琢磨学生,合理的设置问题的层次。那必然对教师业务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涉及教育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变革。这必然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提高我们自身的各方面的素质,同时多和同头教师交流、有效协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形势的要求。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千万不要让导学案固化了我们的课堂和学生的思维,成为新的课堂教学束缚,实际中应注意灵活运用。

●布置作业或思考题:

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它有哪些意义?

3.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哪些?

4.什么是损失赔偿原则?其基本内容包含哪些?

5.什么是近因原则?在运用近因原则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说明:

教学手段(传统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教学方法(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读书指导法、演示法;参观法、练习法;实验法;实习作业法、陶冶法、发现法;探究法)

3.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目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2.风险因素 3.风险事故 4.损失 5.风险管理 6.可保风险 二、填空题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和()。 2.风险因素通常可以分为三类,即()、()和()。 3.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和()。 4.风险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型和()两种类型。 5.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是()。 6.财产风险是指导致物质财产发生()和()的可能性。 7.通常将导致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称之为()风险。 8.通常将显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的指标,称之为()。 9.在已有损失资料的基础上衡量风险主要应该做好估计( )和估计( ) 两方面的工作。 10.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损失 D.风险单位 2.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A.小偷进屋 B.家具被偷 C.外出时忘记锁门 D.房东外出 3.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A. 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C. 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 D.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4.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A.责任风险 B.信用风险 C.财产风险 D.自然风险 5.股票市场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社会风险 B.纯粹风险 C.投机风险 D.技术风险 6.自然损耗不能保险,是因为它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 A.必须是纯粹风险 B.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 C.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7.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称为()。 A.风险识别 B.风险衡量 C.风险处理 D.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8.以下事件中()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损失。 A.折旧 B.馈赠 C.请朋友吃饭 D.车祸撞死人

保险学教学大纲

《保险学》课程教学大纲 (Insurance )(宋体小四号) 一、课程说明 课程编码课程总学时理论总学时48;实践总学时0 周学时理论学时16;实践学时0 学分 3学分 课程性质适用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 1、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见下表): 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表(小四黑体) 2、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 《保险学》是金融、保险专业的专业课,也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充分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保险的性能、职能和作用。保险合同的签订及保险经营、保险精算、保险营销、保险基金的运用及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具体运作过程和操作方法。要求学生上课认真听讲,记好笔记,积极参加讨论,完成课后作业,学生通过学习应达成以下基本要求:明确掌握保险的性能、职能和作用;保险合同的特征要素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具体险种的内容及保险经营、保险精算、保险营销及保险基金的运用。保险市场及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 3、本门课程与其它课程关系: 先修课程: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概率统计原理、会计学。 4、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推荐教材:《保险学》,魏华林, 林宝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保险学原理》,许谨良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5、课程考核方法与要求: 闭卷考试。要求学生功过本课程学习后能够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并通过课程考试。 6、实践教学内容安排: ………… 二、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目标与要求 (一)掌握:什么是风险、什么是危险、危险的分类。 (二)熟悉:危险管理的方法。 (三)了解:危险与保险。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危险概述 (一)重点讲解××× 危险的涵义;危险的特征危险的种类; (二)一般介绍××× 危险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危险管理 (一)重点讲解××× 危险管理的概念。如何进行危险处理。 (二)一般介绍××× 危险管理的过程。 第三节危险与保险 (一)重点讲解××× 可保危险 (二)一般介绍××× 危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二章保险概述 一、目标与要求 (一)掌握:保险的概念;保险的分类;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二)熟悉: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三)了解:保险的代价

《保险概论》教学大纲

《保险概论》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07级金融保险专业 总学时:64学时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保险概论》是金融高等职业学院保险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必修),针对高职层次。它的任务是:分析保险的研究对象、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关系、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等内容;重点介绍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业务和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等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对国家经济的重大影响,从而在保险工作中能更好地把握国家规定的经营方针与政策,并为学习其它各专业课程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即“入门”;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从事保险工作打下基础,并注重渗透思想教育,加强学生的保险职业道德观念。 基本知识教学目标是: 1、了解保险的研究对象、任务与内容及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2、熟悉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与类似活动的比较; 3、了解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正确理解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4、了解保险的分类; 5、重点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 6、了解保险公司及其业务; 7、掌握保险费率的基本原理; 8、了解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 9、对再保险理论和社会保险理论有一定的了解。 能力目标: 1、能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熟悉保险实务运作过程;

2、能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实务中碰到的问题; 3、能重点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保险合同的建立、变更与消灭; 4、能从事保险的经营管理工作。 思想教育目标: 1、具备辩证思维的能力; 2、具有热爱科学、实事求是的学风和创新意识; 3、树立正确的从业思想和理念; 4、加强职业道德意识。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与风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学习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让学生了解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特征、风险的结构和风险的种类、风险管理的定义、基本程序以及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等知识,从而真正理解保险基础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保风险,为后续学习打基础。 教学内容 第一节风险概述 1、风险的定义 理解风险的定义,明确风险的实质。 2、风险的特征 了解风险的特征。 3、风险的结构 掌握风险的结构即风险的要素。 4、风险的分类 了解风险的分类。 第二节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涵义

保险学的课程心得体会

保险学的课程心得体会 保险学的课程心得体会上学期选课时选修保险学属于 机缘巧合吧,当时保险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不至于骗人,但也不是太靠谱。当然这对于“保险”来说很不公平,毕竟保险 本身来说是利国利民的,只是有些保险推销员在前几年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的推销,造成了公众对于保险的一种误解。不过随着最近这几年的经济发展,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保险正逐步渗透到我们的生产和生活之中,发达的城市也经常出现天价保单,这足以说明当下我们对保险业的认可与赞同。我记得课程刚开始时老师并 没有直接讲保险,而是从风险和风险管理开始讲起,让我们大家对日常的一些风险有了直观的认识,让我们明白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然后让我们每个人设计出自己家庭的风险管理方案,从而来加深我们对风险管理的认知,我也通过这个过程意识到保险在风险管理里的重要地位,对保险的认识也就趋于正面化了,但仍然不太全面。后来随着老师课程的深入和对借阅书籍的阅读,我也就对保险的含义,特征,职能和分类有了更多的直观了解,从而消除了我对保险的一些误解。其中让我记忆深刻的还有“双十原则”,即拿年 收入的10%来购买保险,保障是年收入的10倍,我感觉这个就十分合理,既能获得保障,又不至于影响日常生活。当

然经济条件好的,可以拿年收入的10-20%来获得更多的保障;差一点的适当降低一点,量力而行。之后老师还让我们写出人生必备的七张保单,写完之后我就感觉保险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接下来老师的课就讲述了保险合同, 介绍了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种类及构成等等,使我感觉到保险合同的签订也是需要详细斟酌的,不是我拿钱买保险,看合同就签字,而是要仔细的阅读合同,明白合同每一项的含义后再签字确认。此外老师还讲述了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变更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等。而且在整个的授课期间老师也通过自己购买保险的经历来说明保险对我们生活的积极保障作用,更加具有真实性和说服力。总之,通过这短短几周的课程学习我收获了 很多,不仅消除了我对保险的误解和抵触心理,还使我对保险有了正确和相对全面的认识。我认为保险并不是保证不发生风险,而是在风险到来后,使我们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因此保险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我们都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来购买合适的保险,这样对我们个人和家庭乃至社会都是极有好处的。 保险学的课程心得体会这学期,我们上了保险学课程,通 过学习使我收获颇丰。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1?再保险(Re in sura ne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年金保险 :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4.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 :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投机风险(Speeulative risk)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7.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 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10.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1.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2.重复保险(Double In sura ne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4.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15.受益人(Benefieiary)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In sura nee Contract):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17.保险代理人(Insurane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8.被保险人(Insured)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0.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

《金融衍生产品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金融衍生产品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金融衍生产品概论 课程代码:030235 学时:32 学分:2 讲课学时:30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先修课程:经济学、金融学(货币银行学) 适用专业:金融专业、 开课院系:管理学院金融系 教材:叶永刚.衍生金融工具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主要参考书:江秀平.金融衍生品基础知识.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胡继之.金融衍生品及其风险管理.第1版.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周笠.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第1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张亦椿.金融市场学.第1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施兵超.金融期货与期权.第1版.三联出版社.1996 王文灵.衍生工具定价理论.第1版.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李一智.期货与期权教程.第1版.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杨迈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第1版.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John.C.Hull.Fundamentals of Futures and Options Markets Fouth Edition.Prentice Hall.2001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金融衍生工具》课程从基础上阐述了外汇期货、利率期货、金融期权、互换等主要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巧。旨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主要内容、执行部门、场外交易的发展现状和监管方法,及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国际合作。介绍其新型的衍生工具,其主要内容包括新型的期权、期权,期货在保险业的新运用、衍生工具在其它行业的运用。 二、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章金融衍生工具导论 教学要求:本章将系统讲述金融衍生工具的含义、特征、种类等,并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研究,进一步分析其性质、功能及其运用,从而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通过本章教学,在深刻理解金融衍生工具及其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构件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功能,了解金融衍生工具产生背景和发展动因。 内容结构: 金融衍生工具的含义和特点 金融衍生工具的含义 1.金融衍生工具是从基础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 2.金融衍生工具是对未来的交易 3.金融衍生工具有杠杆效应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 1.金融衍生工具构造具有复杂性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保险学》教学大纲

《保险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50741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选修学时32学分2 适用专业会计学 I 大纲文本 一、课程内容 (一)风险管理和保险 1.定义与种类 2.相关要素 3.对付风险的方法 (二)保险概论 1.本质与发展史 2.保险与赌博、救济、储蓄的关系(课堂讨论) 3.保险种类与保险学的研究对象 4.保险基金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5.代位原则 6.分摊原则 (四)保险合同 1.概述 2.内容 3.订立、变更、终止与争议 (五)保险合同的数理基础 1.随机事件与概率 2.概率分布与期望报告 3.保费与保费率 4.费率界定方法及财产险与人身险的费率界定 (六)财产保险 1.概述 2.企业财产保险 3.家庭财产保险 (七)人身保险 1.概述 2.案例分析 (八)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概述 2.产品责任保险 3.公众责任保险

4.雇主责任保险 5.职业责任保险 (九)再保险 1.再保险的概述 2.再保险的作用与发展 (十)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功能与特点 2.社会保险制度 3.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课外作业无 三、实验无 四、实习无 五、课程设计无 六、教材及参考书 建议选用的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教材:《保险学——理论与实务》,吴荣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 参考书:《农村保险理论与实务》陈万明,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 《金融与保险》期刊,中国人大 《保险学概论》朱志忠、彭喜锋编著,学苑出版社出版 1999 《保险学导论》许罗平、陈平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0 《保险概论》《保险概论》编写组,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保险学》徐文虎、曹恒春、周建中主编 2000 II 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金融专业的主要专业课之一,是会计、经济管理、工商管理专业的主要选修课之一。计划课时32课时。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产生背景、中外保险史及其现状。掌握财险,人身险及责任险的基本条款等等。 二、课程的具体要求 (一)风险管理和保险 掌握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定义;了解风险的组成要素以及在日常实例中的辨别;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选择。 (二)保险概论 记住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定义;理解保险与储蓄、救济的区别;重点掌握一般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了解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熟悉保险基金的概念和特点;了解保险资金的运动过程。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精读全章,灵活掌握各项原则在保险中的运用。 (四)保险合同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性;理解保险合同的种类。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了解合同终止的几种形式。掌握仲裁的定义。 (五)保险合同的数理基础

保险概论第十八周教案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教案首页

●新课导入: 这节课是本学期的最后一节课,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们基本理解并掌握了保险概论这门课的有关知识。这节课我们将对我们学习过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回顾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 一、习题讲解 1.为什么要进行保险监管 2.保险监管有哪些原则监管目标是什么 3.简述保险监管体系构成。 4.保险监管方式有哪些 5.保险公司整顿与接管有何不同 6.为什么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7.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 二、知识点串讲 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其的含义1、从经济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财务安排,是为了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投保人交纳少量的钱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小额支出,在人寿保险中,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 2、从法律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享受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 3、从风险管理角度看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从而提高了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作用在于,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1概述 定义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

所必须的工具。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类别 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一般有社会福利性质,甚至带有强制性,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等。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商业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个时候的保险就是一种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2主体、客体与内容 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客体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

《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2071069 课程名称:社会保障概论 英文名称: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Security 课程类型: 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必修 总学时:48 讲课学时:48 实践(实验)学时:0 学分:3 适用对象: 社会工作专业大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先修课程:社会学 一、编写说明 (一)制定大纲的依据:本课程教学大纲依据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培养目标并且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而制定,符合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素质需求及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课程简介:社会保障概论共分为两大部分内容: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制度发展,社会保障的思想发展,社会保障的理论思考,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等。社会保障的制度实践包括有关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三)课程的地位与作用: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现代社会人的基本需求及政府的基本政策之一。其目的是使全体公民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的情况下,能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以及劳动风险的增加,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怎样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使社会保障更好的发挥“减震器”、“安全网”的作用,成为社会发展研究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四)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社会保障概论是社会工作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本课程修读对象为社会工作专业的本科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和管理体系的实务,能够实际操作所需的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五)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学习社会保障概论需要先修社会学。社会学不仅为社会保障研究奠定了必要而又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直接指导着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的发展。 (六)对先修课的要求: 通过社会学的学习掌握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社会学家的观点。

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保险学案例集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 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二)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保险学教学大纲

保险学教学大纲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概述 一、知识点 1.风险的概念 2.风险的特点 3.风险的三要素 4.风险的分类 二、重点与难点 风险的三要素 第二节风险治理 一、知识点 1.风险治理的概念 2.风险治理的差不多程序 3.风险的处理方式 二、重点与难点 风险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 一、知识点 1.保险的含义 2.保险的要素 3.保险的对象 4.保险的特点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的要素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知识点

1.保险的职能 2.保险的作用 二、重点与难点 无 第三节保险资本与保险基金 一、知识点 1.保险资本的含义 2.我国保险资本的要求 3.保险基金的含义 4.保险基金的特点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基金的特点 第三章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保险的宏观分类 一、知识点 1.保险的三种宏观分类 2.各类保险的区不 二、重点与难点 各类保险的区不 第二节商业保险的分类 一、知识点 1.按照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2.按照保证主体分类 3.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4.按照保证范畴分类 5.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二、重点与难点 无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1.保险合同的概念 2.保险合同的特点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的特点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知识点 1.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知识点 1.保险合同的订立 2.保险合同的生效 3.保险合同的履行 4.保险合同的中止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知识点 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终止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知识点 1.保险合同的讲明原则 2.保险合同的讲明方法 3.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的方法 二、重点与难点 无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社会政策概论教学大纲

《社会政策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0502106 英文名称: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Policy 一、课程说明 1. 课程类别 学科基础课程 2. 适用专业及课程性质 必修:社会工作专业 3. 课程目的 社会政策是党和政府在特定时间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管理的目标所采取的政府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政策、策略、法规、措施、办法、方法、规章、条例等的总称,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开设本课程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课堂教学,使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具有比较系统的社会政策方面的理论知识,并初步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研究我国社会政策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达到该专业学生在社会工作和管理方面所应具备的能力。 4. 学分与学时 学分为2.学时为40 5. 建议先修课程 社会学原理、社会工作导论、法学概论、形势与政策 6. 推荐教材或参考书目 推荐教材: 《社会政策概论》.关信平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 参考书目: 《社会政策导论》.杨伟民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7. 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课程在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包括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调查等方法,不但要注重课堂讲授,而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切实做到学以致用。同时借助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开展教学活动,增大信息传输量,以调动大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的。 8. 考核及成绩评定 考核方式:考试 成绩评定:(1)平时成绩占30% ,形式有:考勤、课堂讨论、课后作业、社会调查报告、平时测验等。(2)考试成绩占70%,形式有: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 9. 课外自学要求 (1)根据授课教师开列的相关书目进行课外阅读。 (2)按照授课教师的布置完成课外作业。 (3)利用课外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并按时提交调查报告。 二、课程教学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社会政策概述 基本内容: 第一节社会政策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一、社会政策的基本含义 二、社会政策的特点 三、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保险学经典例子

保险学案例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 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

保险学授课教案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章保险概述 本章重点:理解风险、危险的概念、危险与风险的关系;可保危险的特征;危险管理的步骤;危险管理各种技术的特征和适用情况;保险的定义和本质;保险的构成要素。 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风险、纯粹风险;掌握可保风险的特征,了解风险的构成要素以及在日常实例中的辨别;理解风险的特征;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了解风险管理的过程;牢记保险的定义;深刻理解保险的职能,正确认识保险的作用。 本章内容 第一节危险管理与保险 问题:为什么要保险? 1.各种危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巨大 2.个人或集体对危险损害后果难以独自承担,需要社会化的危险分散与控制机制 一、危险的概念 危险是纯粹风险,也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根源。危险和风险是二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1.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随机 不确定性。 随机不确定性: 2、风险的分类 风险分类:收益风险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3、危险----纯粹风险即“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它是存 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

可变性 4、危险的分类: 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危险因素根据性质可分为:有形危险因素和无形危险因素。 ◆有形危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也称 实质危险因素;物理危险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 加损失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无形危险因素――包括: 道德危险因素:人们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在保险的场合,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的 心理危险因素: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和过失,导致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的风险——非故意的 3.危险事故:被称为危险事件,是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直接的或外 在的事件。 危险事故和危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 4.危险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在发生危险事故时立刻或首先导致的损失,亦称事故现 场损失 间接损失----关联损失或费用损失,是事故发生后,受其影响而发生的损失或额外费用的支出 5.危险载体-----指危险的直接承受体,即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doc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 刖百 《社会保障概论》是保险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社会保障概论》在保险专业开设,其依托是风险管理的理论、金融理论和广义社会保障机制的理论,更多地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 本课程修读对象为保险专业的本科生。本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经济管理、企业管理中的人力资源所具备的社会保障学的理论基础知识和社会实践基础。《社会保障概论》共分为四大部分内容:社会保障的概述,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和管理体系的实务,能够实际操作所需的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本课程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为依据,借鉴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经济理论与社会实践并重,在分析经济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介绍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使同学们掌握我国的社会保障时间动向。 本课程的先导课程是经济学、保险学、金融学、投资学、风险管理、管理学等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目录 导言 (1) 第一章社会保障的性质和特征 (2) 第二章社会保障的地位和作用 (3) 第三章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3) 第四章社会保障基金 (4) 第五章社会保障水平 (5) 第六章社会保障管理 (6) 第七章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评述 (7) 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理论思考 (8) 第九章社会保障立法 (9) 第十章养老保险 (10) 第十一章失业保险 (11) 第十二章医疗保险 (12) 第十三章社会救助 (13) 第十四章农村社会保障 (14) 第十五章转型社会的社会福利 (15) 重点章节(重点问题) (17) 参考书H (18) 课时分配 (19)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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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1. 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企。 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 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 年9月 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1995 年 9 月2 6 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保险金额合计 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 年 9 月 27日至 1996 年 9 月 26日。1995 年 11月 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火灾事故,损失120万。保险公司拒赔。打火机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万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根据《保险法》第4条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A 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合同有效。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更应向消防部门了解清楚,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 110.9万元的 10% 承担赔偿责任,计款 11.0万元。 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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