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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建议

《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建议
《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建议

《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建议

摘要:我国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而且在《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只有些零散规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立法的缺乏直接导致环境管理权的缺乏,这与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及其防治的实际需要很不相适应,在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原因分析中,几乎都将政策与法律的缺失问题作为最主要原因之一。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最亟需制定的是一部综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作出规定。

关键词:立法;土壤污染;防治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鉴于我国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的缺陷,为综合、全面、长期和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问题,进而从根本上改观我国的土壤状况,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一方面相较于那些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文,设立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则更容易体现法律的系统性,在这个法律系统中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体现出共同的立法理念,它们共处一个统一的共同体内部,相互之间互为因果,互为印证,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彼此之间也不会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在实务操作方面也较与散见式法条更易适用。另一方面专门立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向社会传达出国家注重土壤保护的理念,使广大民众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更加关注,进而能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从经济性上讲专门的立法,能够避免重复立法,节约立法成本。此外,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是提高人们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客观需要。由于相应法律的缺位,人们不可能系统地了解法律关于保护土壤和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不知道自己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其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就会淡薄。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可以使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手段得到加强,更可以提高或加强人们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使其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关于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二、调整范围确定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日趋严重,耕地、城市土壤、矿区土壤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土壤的污染源呈多样化的特点。土壤污染的总体情况可以用“四个增加”来概括:土壤污染的面积在增加,土壤污染物种类在增加,土壤污染的类型在增加,土壤污染物的含量在增加。需要整治的污染土壤遍及城乡,《土壤污染整治法》的调整范围应既包括农用土壤又包括城市土壤。

城市土壤,包括市区和工矿区土壤。20世纪80年代后期,城市土壤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渐得到重视。我国城市土壤污染严重,污染源数量大、种类繁多。城市人口集中,人类活动频繁,与土壤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几率很高,相比于农用土壤而言,更容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时,城市再开发等时,土壤污染状况没有得到调查、核实,就将土地另作他用,甚至在原来的危险废物贮存地上建造商品房,带来安全方面的重大隐患。采矿活动及尾矿对矿区所在城镇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也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由于农田土壤污染同食品安全的直接联系导致在以往的立法中人们只重视对于农业土壤污染的防治,但城市土壤的整治从原则到制度都没有本质的不同,土壤污染整治法的调整范围由农用土壤扩展到城市土壤,既能节约立法成本,避免重复立法,也是世界土壤立法的趋势。

三、建立和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与管理制度

行政监督和管理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进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进程。首先应加强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部门的授权,有权便有责,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各种行政措施,积极推动土壤污染整治和管理。其次,由于土壤污染本身的特点致使涉及土壤污染的管理事项、管理部门众多,各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交叉。尽管土壤污染防治多部门管理是必要的,但是,由于涉及部门众多,职责分散,不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高效协调开展。因此,按照我国环境法规定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就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应当是分工和协调相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确定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主管机关,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避免因管理部门多而造成的相互扯皮和推卸责任现象。同时,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立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负责机制。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已经建立了一些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但由于这些制度的设计不全面、不完善,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还应建立和完善诸如土壤污染管制区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调查及信息披露制度、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预防和修复制度

防治土壤污染从内容上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壤污染预防;二是污染土壤修复与整治。

土壤一旦受到污染,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土壤污染的预防就远比土壤污染的治理重要的多。实践证明,污染源的控制是避免土壤污染切实可行的方法。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是造成农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农药、化肥污染分布广泛,时空变化幅度大,发生具有随机性、间接性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使得监测和管理的难度大。因而要预防农田土壤的污染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农药、化肥的使用制度。农药、化肥立法应以安全使用为中心,对于剧毒农药要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及残留期较长的农药限制使用,进而对农田土壤污染从源头上进行预防。

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它具有污染累积性和可修复性,单纯地对污染物、污染源进行预防是不够的,同时还需要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与整治。但目前在我国环境法律中,污染土壤修复与整治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因此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应当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以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高度,对土壤污染和污染修复予以重视,确立土壤污染修复的对象和优先序位,制定污染土壤修复计划,建立污染土壤修复评估与鉴定制度、污染土壤的修复责任制度、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开发与应用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等。

六、发挥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上的作用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也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正如对水体、大气等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需要公众参与一样,对土壤的保护也需要公众的参与。由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仅凭政府的力量难以及时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因而在土壤污染的防治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公众参与,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土壤保护意识。

我国虽然在环境立法中已经有了一些鼓励公众参与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系统、还缺乏程序性规定与救济保障。特别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法方面还缺乏规定。为此,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应当将公民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首先,要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的实现是以知情为前提,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

防治的具体情况,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其次在落实了公众的知情权之后,法律应当通过规范公众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来保障参与权的实现,进而鼓励公众参与到具体防范土壤污染的工作中去。在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最后,在制土壤污染防治法时还要保障民众的监督权。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鼓励公众通过检举、举报等手段行使自己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环境执法氛围。

七、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根本保障。科学、合理地设定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能发挥实际效果的需要。《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建立“谁污染谁负责”原则的同时也应体现“受益者付费”的理念,设立尽可能公平合理的责任机制。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过程中,要把土壤污染防治的问题提到国家环境安全的高度,通过立法强化各级政府、企业和全国公民的土壤安全意识,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的职责和任务。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主体应主要包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导致土壤污染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等。对于造成土壤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形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过,请求污染损害赔偿使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降至最低程度,给予行为主体行政处罚,甚至通过追究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以示警戒,均不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设置法律责任的根本目的;而应以通过责任的约束来改善、恢复污染土壤的环境质量为法律责任制度设置的中心。

保护环境的建议书300(共5篇)

篇一:保护环境的倡议书 保护环境的倡议书 我们少年儿童要爱护每一片绿叶,爱护每一棵小草,爱护每一朵鲜花。爱护地球,保护环境,绿化校园,让绿色生命激发我们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珍惜青春。因此,让我们作为绿色的守护者,郑重向全体少先队员们发起倡议: 二、学习环保的知识,树立环保的意识,了解并自觉维护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大力支持环保工作。 三、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出门要带“清洁袋”。 四、爱护环保设施和设备,爱护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物;讲卫生,爱劳动,积极帮助地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遇到破坏环境保护的不文明行为要勇于劝阻,发现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 五、保护资源,节约水电;提倡垃圾分类,废品回收,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购买商品要选购“绿色包装”物品,拒绝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包装过度商品和一次性筷子,尽量少用纸木制品。 六、降低噪音,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使用收录机、电视机时,音量要适中,不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与休息。提倡以步代车和骑自行车,杜绝机动车尾气污染。 让我们共同携手,让一粒粒种子花开似锦,让一颗颗小苗绿树成荫,用实际行动投入到三月的“植树,爱绿”活动中,从自己身边做起,向全社会证明,我们是高素质的一代,我们真正懂得珍惜绿色! 篇二:保护大自然倡议书 建议书 罪恶的人类: 如今十分发达的地球,虽然环境情况看起来十分乐观,但是却有十分重大的隐患,这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大肆砍伐树木、建立化工厂、胡乱排放有害液体。“对人类威胁较大的气体,世界每年的排放量达6亿多吨……;估计到下个世纪中叶,地球表面有三分之一的土地面临沙漠化的危险,每年有6平方公里的土地沙漠化,威胁着60多个国家……”看见这一组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人类,你们有何感想?从2300万年到1800万年前森林古猿的出现到现在人类高度发达的文明时代,对于每个人从未停止过的索取,大自然都是“有求必应”的,这更滋长了人类的贪欲。 举一个例子:我国的木兰溪,在50年代初本是一个清澈见底的河流,但现在它已是鱼虾绝迹的污河,又为我们的地球母亲添多一道疤痕。这,不是给人类重重地敲响了警钟吗? 由此,我郑重地向仍未觉悟的人们建议: 第一,人类要想征服可怕的大自然,就必须尊重自然。对于改造自然理应慎之又慎,又要大刀阔斧,勇于实践和改良,才能控制自然,使自身利益与自然协调发展,决不能重蹈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第二,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绿色消费环保选择 (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重复使用多次利用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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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ISO14001是ISO14000环境管理系弄标准的袭头标准,它的一个基本要赯是关于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此外环境体系认证除符合ISO14001外,也必须结合本国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因此,了解与企业环境行为有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是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应掌握的必要的知识 第一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始于70年代初,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国家和地方开始有组织地制定了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后又相继颁布了各项专门法.目前己经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也叫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国含义 (1)环境法是一些特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其它法律一样是以国家意志出现的,以国 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笔规范.它与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有区别的 (2)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 态平衡,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3)环境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亲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 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保护,合理开发 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二是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所调整法所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劳动法》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的进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7月4日《劳动法》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这部《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自实 施以来,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0多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劳动力市场机制得以建立,在全社会范围内逐渐形成了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能进能出的机制,使劳动力资源的效率配置成为可能,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日益受到重视。劳动法的实施、劳动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 得到法律保护,使企业的效益有了提高,也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人民物质生 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 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 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 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 隐患。因此,有必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顺利接轨,遇到了 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尤其是制造业发展迅速,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产品 价格包含劳动力的价格,我国丰富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成为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 的因素之一。但一国竞争力的维持与提高是否可以长久、持续地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 显然不尽然。在国际贸易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不少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市场、就业的保护,以各种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挤压中国产品的出口空间,例如“反倾销”,发达国家以 低于市场价格倾销为名,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根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 年至2020年间,中国始终是全世界遥遥领先的反倾销头号目标国;据我国商务部统计,1979年至2020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别调查11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 还有些国家设置绿色标准、劳工标准、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 权保护等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的输出,使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进行 国际竞争越来越困难。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我国要想获取市场,一方面适时坚持低 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必须适时调整,多方位发展,不能总是处于全球产业链的 末端,要提高自有技术的含量,这届政府也提出了自主创新的发展口号。而产业提升、产 业机构调整,提高技术研发水平,乃至提高一国的科学技术水平,都必须在人力资源上投资,“科技以人为本”。

劳动合同法常用条款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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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摘要 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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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书 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下面是的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书,欢迎阅读参考。 广大市民们: 你们好! 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这个生命的摇篮,是那样的美丽壮观,和蔼可亲。 但是,由于我们的滥砍滥伐,由于我们随意毁坏自然环境——地球那头美丽的秀发变的稀稀疏疏;地球那饱满的身躯变的骨瘦如柴;地球那容光焕发的面孔变的皱皱巴巴。一条条“皱纹”刻在了“母亲”的脸上! 为了让地球母亲展开那久违的笑容,我们应该注意我们身边的一些小毛病,一些大问题! 一些工厂为了自身的利益,大量的毁坏自然资源,并把污水,脏水顺着管道一齐流向了那清澈见底的小溪,碧波荡漾的河水,它们一下子变的混浊不堪,一条条小溪变成了一条条臭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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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们要爱护树木花草,不要随便砍伐,践踏绿色树木和草地,种一棵树就开辟了一片新蓝天! 9、一只小小的塑料袋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微不足道的,它大约0。4克。可是我们每天只消费一个,就会产生4吨的塑料袋垃圾,所以请不要用塑料袋,减少白色污染! 10、每个人都有享受一次性筷子的权利。或许你不曾想过,哪怕我们每一个人这辈子只用过一次,我国也得砍掉15万棵生长了 20xx年的大树。我国每年因生产一次性筷子消耗的林料就达200万立方米。这足以让长江泛滥洪水。你能说,环境问题与白色垃圾无关吗?所以避免白色污染! 以上是我提出的建议,也许不够成熟,但还是希望你们考虑考虑。也许我的写的这些只是一个微薄的力量,但是如果你们认真对待,每个人都出一份这样的微薄之力,那么,世界将是多么的美好! 罪恶的人类: 如今十分发达的地球,虽然环境情况看起来十分乐观,但是却有十分重大的隐患,这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大肆砍伐树木、建立

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

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正式劳动合同》 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致:甘肃云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云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贵公司签署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公司的《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正式劳动合同》依法进行了审查;承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需审查的合同进行了审慎判断,现出具以下法律审查意见: 一、出具本《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合同主体 承办律师对合同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是否为适格的合同主体不做审查。

三、承办律师对《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正式劳动合同》的法律修改意见。 1、建议对新入职的员工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取消签订《员工试用期劳动劳动》,将员工试用期的约定写入正式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适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鉴于此项法律规定,如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实际为劳动合同期限,而非试用期限。 2、建议将员工试用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鉴于此项法律规定,不能笼统的将试用期确定为6个月,而应该是和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对应,这样试用期才不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3、建议在《正式劳动合同》封面中下方分别列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姓名,如:“甲方:***,乙方***”;签订年限,如:“2016年”,这样在后期便于翻阅查找。 4、建议在乙方基本情况中添加联系电话一栏,这样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找到劳动者的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加以了肯定,但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仅适用于国营企业新招聘的职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l月l日起施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效力,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主要问题,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颁布实施了十多年,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使得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也发挥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机制,劳动者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按需用人,促进了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合理配置,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原有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第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空白,不能适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有效调整的需要。 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文比较简单,总共才17条,远远不能适应市经济条件下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要。《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合同条款,合同期限,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合同的责任等作了规定,但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纲要性的,不能对实践中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自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合同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较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使得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难以

保护环境倡议书范文(共10篇)资料

篇一:倡议书范文--环保倡议书 环保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 当你在这美丽的校园中学习,为我们美好的未来而努力时,相信我们每一个同学都渴望有一个干净的校园,渴望健康的生命,渴望绿色,渴望我们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学校是育人的场所,环境教育是提高我们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本手段之一,建立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校园,这不仅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我们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为了增强大家的环境保护意识,让校园、班级环境更加整洁靓丽,有利于创建绿色和谐的校园环境,我们“校园环境志愿者”活动小组恳切地向师生们提出如下倡议: 1、树立绿色文明观念,自觉关心环境状况,把个人环保行为视为个人文明修养的组成部分。 2、不乱扔垃圾,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随意采摘校园的一草一木,爱护公共绿地。 3、爱护仪器、设备和公物,使设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尽力减少损坏维修。 4、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减少水污染;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光线充足时不要开灯,避免“白昼灯”、“长明灯的情况发生,微机室电脑用后及时关机 5、节约用纸,尽量少用餐巾纸,草稿纸等尽量两面用。 6、生活节俭,不随意浪费粮食,不剩饭,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7、尽量少用塑料袋,尽量少用一次性的纸杯、塑料杯。 8、从我做起,号召全校同学树立环境意识,为创建绿色和谐校园出自己的一份力。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中华民族历来倡导节约,父母老师也再三强调环境的保护,让我们义不容辞地承担各自的使命,树立环境意识,养成节约资源的习惯,从我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为共建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而努力! 署名 年月日 致全体公民的倡议书 全体公民:大家好! 近年来,随着龙口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迅猛增多,垃圾排放、收集、处置不当会滋生细菌,会带来很严重的影响与污染,严重影响人的健康,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垃圾处理站,把有价值垃圾作为资源,加以开发利用,政府部门在技术上加以指导,进行科学的处理。 2、对广大农民进行定期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减少日常生活垃圾,开展回收利用大赛。 3、应在学生中普及环保教育,开设环保科目,规定每个学生必须处理垃圾的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并作出贡献,如尽量不使用塑料袋,一次性制品,并且带动他们的家庭成员。 4、在农村里建造垃圾箱,结束农村“无垃圾筒”历史,结束望眼是“垃圾的风景”。 5、多一些能把废料变原料的机构,减量、资源、无害等综合治理。 6、使用那些能够在短时间内自然风化的塑料“垃圾”,减少白色污染,农村也应像城市一样,“零包装”即减化,减少包装,不能随意随地倒垃圾。 7、大力宣传保护环境,改变市民观念,使更多市民具有环保意识,能分类处理生活垃圾。我们要对生活垃圾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处理,否则我们就要生活在垃圾里了,我们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乱扔垃圾,保护环境,共建和谐家园。 署名

全国2016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6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是(B) A.环境法学 B.环境科学 C.自然科学 D.社会科学 2.“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始于(D) A.1909年在巴黎召开的“保护自然国际大会” B.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C.1982年在内罗毕召开的“人类环境特别会议” D.1992年召开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3.下列法律文件制定于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的是(A )见56页 A.美国《清洁空气法》 B.美国《公

共汽车尾气控制法》 C.日本《烟煤控制法》 D.日本《森林法》 4.下列属于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是( D ) A.《水法》 B.《森林法》 C.《环境保护法》 D.《海洋环境保护法》 5.环境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 A ) A.美国 B.德国C.英国 D.法国6.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下来,是在(B )见教材86页 A.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 B.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 C.2003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上 D.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7.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原国家环保总局升格 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

【最新】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书作文

最新-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书作文 环保,是一个常见的、热门的、人人有感受的话题,环境的好坏对我们的生存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去做的一件事情!下面是整理的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书作文,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书作文篇1要向建设一个卫生、文明的社区,就必须保护我们的地球,是她不再受到伤害,而环保就是一种切实可行且实行简单的保护环境的方法。。 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地球折磨得伤痕累累。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节能环保,共建文明;我相信,这八个字在每一个人的内心深处都一定有着或深或浅的印象,也许还会挂在嘴边上。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粒米;,真正能做到这四点的人却很少很少! ;节能环保,共建文明;的活动,正默默无声地在各区各地不同的组织中如火如荼地开展着。许多小学生也来到这里悄悄地奉献着!越来越多的少先队员也开始有意识地两面用纸、自订草稿本、随手拧紧水龙头、一水多用、随手关灯、不剩饭菜;;少先队员们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在家庭、在学校和在社会生活的实际体验中,明白了;节能环保,共建文明;的重要性,养成了这样的好习惯。人类还进入社区、家庭,宣传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粒米;的活动,使家

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为了文明而环保起来! 要想让社区更加文明,减少水污染,节约洗菜用水时间,缩短洗澡时间,保护我们身边的每一滴水!尽量减少甚至不使用一次性纸杯、木筷、餐盒和白色塑料袋这样的物品,保护社区的每一方净土。 一个人的环保行动就像是一盏灯,当大家都点燃自己的那盏灯,整个世界就会一片光明!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不吃口香糖;不用塑料袋;不用一次性筷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的地球更加美丽! 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书作文篇2地球诞生至今,已有46亿年,46亿年的漫长岁月,才造就了今天这么一个鸟语花香的美好世界;;人类赖以生存的世界。可是,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竟愚蠢地毁坏赖以生存的环境:乱砍滥伐防护森林,乱捕滥杀野生动物,盲目开采地下矿藏,肆意排放工业污水;;于是绿洲消失了,水土流失了,土地沙化了,气候恶劣了,生态失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举世关注的重大问题。今天,人们这才发现;环保;的重要。 环保,是一个常见的、热门的、人人有感受的话题,它包含生态污染两个方面的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淡水危机、森林锐减、臭氧空洞、垃圾泛滥、白色污染、厄尔尼诺现象、全球气候变暖等等。由于人们的人为破坏,大自然警钟长鸣,发出了紧急信号,有识之士奔走呼告,新闻媒体公开披露。为此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请珍惜我们的家园!;为此,人们却只说不做,使地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地球母亲用甘甜的乳汁哺育着天底下无数的人类。可是,人类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山东省茌平县环境监测站于岩 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峻挑战。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实现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化,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地位,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基本法所阐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规范能为今后的环境法典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弊端,不但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定,改变单行法不足没有基本法作补充的局面。还要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符的规定,真正实现其作为基本法的功能。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事 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重。部分省市进口废 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迅速增加。所 有这些电子废弃物。如果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未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 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加强进口 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 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污染源普查制度。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 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 源头上保护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 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08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用3年 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每 5年进行一次污染源普查,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 保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

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及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及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19日下午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原则和主要内容。 制定背景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制定过程 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劳动保障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2236条。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同志还到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听取了部分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原则 曹康泰说,实施条例的起草过程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优质干货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优质干货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一、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2)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深圳规定);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1)协商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约束性条款的限制,双方协商一致,属于双方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2)除非存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2.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2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2.3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二、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

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2)劳动者填写辞职申请书或者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劳动者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深圳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1)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签订协议时用人单位应注意措辞的严谨性; 3)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时需及时转向预告解除方式。三、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劳动者辞职无需说明理由;2)劳动者需履行告知义务即试用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3)用人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 目建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7.25 【实施日期】2012.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征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研究室,省人大各委员会、研究室,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人大常委会,省社科院、省法学会及有关社会团体、西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 为了做好我省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2013年~2017年)工作,现就征求立法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我省五年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立足省情,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促进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建设法治陕西,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省委提出的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 二、各单位主要围绕省十二次党代会和本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就经济

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增进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护、推进教科文卫等事业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范和改革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等重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体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时代要求。 三、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写明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内容和可行性,注明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四、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12年11月30日前提出。

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书的建议

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议书的建议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环境保护建议书范文(一) 你们也知道地球是我们的家园,生活的环境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在现在的街上随处可见一些早餐袋,口香糖......尽管已经三两步了一个垃圾桶,但这也无济于事,大家都没有这样一个意识要保护环境,只是随地的乱丢一气。有的虽然把垃圾人进了垃圾桶,但他们并不知道什么是可回收垃圾,什么是不可回收垃圾,随意的丢了进去,这反而给清理垃圾的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此外我还发现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在公共场所上只要有垃圾桶的地方都有一股股的腐臭尤其是在夏天,就会散发出一种异常的臭味,路过的行人峰峰捂着鼻子绕道走。这股臭味是有垃圾桶的地步散发而出的,使原本游客络绎不绝的风景区,冷冷清清。 读与那些乱丢垃圾的人应该要做以惩罚,对于食品袋和日常用品上也要明确的表明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等。在清理垃圾同时因该专门准备一把刷子认认真真清理垃圾桶。 我相信如果改正这些不足的地方,一定能把本是改为一个美好的景致。 建议人:

环境保护建议书范文(二)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我国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以我们要努力做好环境保护。然而,现在有许多不好的现象,例如:许多人在街上随地扔垃圾,吐痰。汽车的尾气超标,等等。为了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我提出如下建议:作文 1、实行垃圾分类化。这样不仅能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能更好地起到废物利用,减少污染。 2、节约资源。建议大人买菜时,少用塑料袋,尽量用竹篮子。用笔尽量用可换芯的,减少圆珠笔外壳的浪费与垃圾量。作文 3、外出吃饭尽量不用一次性饭盒。绿色消费,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 4、人类要想征服可怕的大自然,就必须尊重自然,爱护树木,爱护动物,爱护大自然的一切。 5、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环保是现代生活中人类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现在做起,为了地球的明天,我们必须要从自己开始努力,好好地保护环境! 建议人: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 (一)1979年以前的环境法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还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

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1979年以后的环境法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1978年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法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工程衽“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这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为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有:防止新污染源的发展。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解决位于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浏览区的工厂企业的严惩污染问题。制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特别是水土资源的破坏。重点搞好北京、杭州、苏州、桂林的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2]。 经过十年的实际应用,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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