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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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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

【颁布单位】

【文 号】后财﹝1996﹞102号

【发文日期】1996-03-14

【实施时间】1996-03-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1995]50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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