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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题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题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题

第一章

1,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FOB广州与英国的A公司达成一批微波炉的出口交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该公司业务员第3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船完毕当天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的第2天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FOB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F0B下,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应该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

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风险由买方承担。因为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没有租船的义务,在买方的要求下,我方代为租船。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我方无需承担责任,责任应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3.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

为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达卖方,并请求卖方办理出口手续。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 000美元,其中的1 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此举是否合理?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 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

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 FOB HK。请依据INCOTERMS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依据INCOTERMS的规定,我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定。

USD80/MTCIFHK中的HK在这里表示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国的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的为初始港,即中国的出口商应该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货物从船舷为界。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以后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FOB价与CIF价相同,这样存在投保以及运输费用的时候,好像FOB价更有竞争力。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上面对CIF以及FOB的概念的介绍,我们知道,事实上中国的出口商如果采用FOBHK的时候,首先要将货物运至香港,而这些运费将和保险费已经相当于CIFHK中的保险费与运费了,而且还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直到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交付越过船舷的时候为止。

其中在香港的仓储、报关等等费用都将由中国的出口商来负担,这样出口商所承担的费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偿失了。

5.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

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

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6. 我国济南鲁滨集团有限公司以CIF汉堡向德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

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比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达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7.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1000美元FOB广州,现外商要求我方将

价格改为CIF伦敦,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1)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

(2)当最后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8.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

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9.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

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为了减少货物存在仓库的风险,我可以应采用FCA或CIP,CPT术语签订合同.这样,当货物在交往湛江码头仓库或者承运人时风险就从我方转移至卖方,则发生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用我方承担.;

10.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P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

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

11, 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客户的进口业务用空运方式运输。A公司要求使用CIP条款,银行方面也坚持按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而客户却坚持使用CIF条款,理由是CIP比CIF费用多。请分析空运方式到底该使用CIF还是CIP?如果A 公司同意新加坡客户的要求使用CIF条款,那么,在合同条款中应补充哪些关键内容才能避免漏洞?

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CIF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

上述两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规定)如:北京首都

国际机场(Beijing Airport),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ai Pudong Airport),南京禄口国际机场(Nanjing Lukou Airport)等,则上述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因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江苏无锡、浙江嘉兴)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就不能使用CIF条款而只能使用CIP条款。

CIF是“港口到港口”条款,空运方式可套用空港到空港(Airport to Airport)。

CIP条款是和任何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发货人将承担到“事实上的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是用CIP条款航空公司一般无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法可完成上述运输任务。

12,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

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在此情况下,可采用怎样的价格术语报价才能使双方都满意?

由于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所以采用EXW术语可以使双方都满意.

第二章

1.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后经美方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时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60%的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亦有裂纹。我方是否应赔偿?

答:我方应赔偿,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须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显现出来。本案中,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复样也显现出产品本身的缺陷,说明我方公司当初出口的产品就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当初未显现而已。按照公约的规定,我方须赔偿对方的损失。

2.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

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3. 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长吨CIF不来梅80英

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既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此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仲裁达不成协议。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管理。最后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分析:

1.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

2.若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还需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4. 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 000 公吨,每公吨USD 280 FOB大连。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的写了2 000 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吨就是指公吨,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5.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芬兰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螺母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

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CIF赫尔辛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凭全套结汇单据结汇。货到后芬兰客商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严格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未注明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价时,按惯例应该是按净重计价。现在货物毛重50公斤,净重49公斤,即我方短装10公吨,但收取了全额的货款,因此买方有权索回其不该支付的货款。

6.公量=

例题:某厂出口生丝10公吨,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是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生丝净剩8公吨。问:某厂出口生丝的公量是?

实际回潮率=水分/干量=(10-8)/ 8 *100%=25%

公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 1+实际回潮率 =10(1+11%) / 1+25% =8.88(公吨)

答:该批生丝的公量为8.88公吨。

7.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 公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

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公吨FOB广州。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

2.分析要点:(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

(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公吨的货物。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部分的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主。

8. 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

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

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 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

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

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9. 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

改用“剑”牌标志,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可否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第三章

1.我某公司向东京进口商出口自行车100箱,每箱1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标准为

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280 HK$,另收燃油附加费30%,港口拥挤费10%。问:该批商品的运费是多少?

解:每箱体积:20cm×50cm×120cm=0.12m3

该批货物的运费为:

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率)

=0.12×280×100×(1+30%+10%)

=4704(港元)

2.我某出口企业出口货物100件,每件重40千克、体积100厘米×40厘米×25厘米。由新加坡船公司

承运,经查运费表,该货物为w/m等级为5级,目的港为巴生港,运费率为每吨运费60美元,另外加收港口附加费30%和燃油附加费20%,问应向船公司交多少运费?

3.我方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体积为30厘米×60厘米×50厘米,毛重为40千克,查运费表知该货物

为9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

100*40*109*(1+0.2+0.1)/1000=566.8港元

4.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1000M/T。现有一艘登记吨为20000的轮船,

按晴天工作节假日除外的标准装运花生米7200M/T出口。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试计算速谴费或滞期费(速谴费为每一登记吨为RMB0.14,滞期费为一登记吨为RMB0.28)。

10+24+14=38-10=28

1000/24=41.67*28=1166.67

5.我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

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直达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CIF条款定义: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货过船舷,风险和责任都转移)。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2条规定: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本题中“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所以,此案例中,我方在信用证有效内将货物装上直达目的港的班轮,我方完成了按时交货,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负赔偿,买方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6.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

2008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7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8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由的.因为提单在开出之后,必须在21天之内提交银行进行议付,而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与2001年1月4日进行议付,此时已超过了提单议付的有效期.所以银行有权拒付.

7.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

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标准答案:不违约。

解析:因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所以,本例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不属于分批装运。银行会接受议付。

8.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鹰”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国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后果?为什么?

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我方仍进行分批装运,这本来就违反了合同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而且我方还开出两套提单,这不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在向议付行进行议付是会遭到拒绝,而且买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我方提出索赔.第四章

1.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

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0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各有关方标的物价值(万美元)分摊比例(%)分摊金额(万美元)

船方100 52.63 4.210

货方甲50 26.31 2.105

货方乙30 15.79 1.263

货方丙8 4.21 0.337

运费方 2 1.06 0.085

合计190 100 8

2.某货物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仓库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

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1)(3)单独海损

(2)(4)(5)共同海损

3. 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年,符合合同规

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按FOB贸易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遇触礁事件,导致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

纽约后恰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理?

不合理;因为羊肉变质不是直接由罢工导致的损失,罢工险的赔偿范围是罢工险直接导致的损失;所以保险

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5.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

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遇到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罢工经历15天才结束。当收货

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本案中,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在战争险的基础上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 ?头后,由于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导致80%的货物损失属罢工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6.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

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

7.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报“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

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对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如果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能拒赔;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卖方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者,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者,单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8.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

1.保险公司不作理赔。因为投保的一切险,只是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为运输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而作为理赔依据,但这批货物经检查后,发现并不是客观原因的意外所造成的损失,而是生产过程中人为所造成的产品缺陷。因此不在理赔范围中。

2.进口商需不需要付货款,我认为主要看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规定皮手套的湿度标准,或者约定要经出口国家权威检测部门/世界性权威检测机构检验并开出合格证。如果有规定,就有足够的理据拒绝付任何货款。如果没有,而且对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议付单据,银行就要按照信用证要求付款。

进口商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

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

9. 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保险费= CIF (或CIP )价×(1+10% )×保险费率

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10.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0.03%),客户要求加保一成。求应付的保险费。

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30000×(1+10%) ×(0.6%+0.03%)

=207.9(美元)

11.某商品出口报价每件1200美元CFR纽约,共100件。保险费率0.63%,客户要求

加一成保险,求:CIF总价、保险金额、保险费。

cif价= cfr价/[1 -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 1200/(1 - 0.63%×110%)

= 1208.37美元

保险金额= 1208.37×(1+10%)= 1329.21美元

保险费= 1329.21×0.63% = 8.37美元

12.一批出口货物报CFR总价为USD198000,现客户要求按CIF价投保,并加成20%投保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1%,我方原按加成10%投保,现按20%投保,

应向客户多收多少保险费?

CIF价=1980/[1-(1+20%)X2%]=2028.69(美元)

保险金额=2028.69X(1+20%)=2434.43(美元)

保险费=2434.43X2%=48.69(美元)

第五章

1.我方以每打1.8美元CIF NEW YORK出口某商品60000打,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投保险别为水责险和战争险,查得水责险的保险费率为0.3%,战争险为0.4%。试求我方出口外汇净收入。

保险费=1.8×60000(1+10%)×(0.3+0.4)%=831.6美元

净收入=1.8×60000-5000-831.6=102168.4美元

2.

假设松香CFR纽约,每公吨USD100.00,共100公吨。国外运费每公吨9美元,国内收购价每公吨700元,经营管理费率1%,国内运费每公吨10元,包装费每公吨50元,仓租费每公吨7元。试计算换汇成本。

3.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进货价共10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5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

10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为100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2000美元。试计算:(1)该批商品的总成本是多少?(2)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3)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USD100=RMB827.36)

(1)已知公式: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10000+1500+1000+100)/2000=6.3(人民币/美元)(2)已知公式: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100% 代入公式得:出口商品盈亏率=[2000×8.2736-(10000+1500+1000+100)]

10000+1500+1000+100 =31.33%

4. 外汇增值率=外汇增值额/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FOB价)-进口原料外汇支出(CIF价)】/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

我某公司以每公吨252.00美元CIF中国口岸进口盘条1000公吨,加工成机械螺丝100万罗出口,每罗0.32美元CFR卡拉奇,纸箱装每箱250罗,每箱0.030立方米,毛重25千克,海运运费按W/M10级,每运费吨80美元,试计算外汇增值率。

5.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净价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原报价每箱100美元净价FOB SHANG HAI,如外商要求该报FOBC5%,为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我对外报价应为多少?

100÷(1-5%)=105.26,现在只要报FOBC5 SHANGHAI价每箱105.26美元即可。

6.我某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每公吨1200英镑FOB黄埔,对方来电要求该报CIFC5%伦敦,试求:CIFC5%

伦敦价为多少?(已知保险费率为1.68%,运费每公吨为9.68英镑)

先利用可求得CIF价为=1232.46(英镑)

再利用:含佣价=可求得CIFC5%价为:

求得的CIFC5%伦敦价为1297.32英镑。

8.某笔交易中,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780欧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笔加以的数量为200

公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

卖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 ×200=152880欧元

第六章

1. 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在洽谈合同时都同意使用远期跟单托收方式。但甲主张使用D/P at 30 days afer sight,而乙则主张使用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请分析甲、乙主张不同的原因。

2.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汇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交单的责任?

不能,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要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3. 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JL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JL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办理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加上行情看涨,JL公司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JL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公司直接向JL公司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4.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 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

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

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

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5. 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机电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由A商向B商提供两种型号的产品。其中,型号1的产品400箱,型号2的产品200箱,但不久A商接到国外来证,却发现信用证中将两种型号的数量弄颠倒了,变成了型号1的产品200箱,型号2的产品400箱。请问A商如果按合同执行和按信用证执行各会遇到什么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6.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给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给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的处理方式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7. 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

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8.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原理:信用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原则。

分析:本案中,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签订信用证,而a、b公司以各自名义制作结汇单据,不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所以两家公司做法不妥当。

9. 选择题

1.对客户信用不了解,出口业务争取采用(A D ) 结算方式。

2.对信用好的客户可以采用(C)结算方式,以提高出口竞争能力。

3. (B )结算方式一般仅限于同企业国外连号或分支机构的贸易。

4.货物畅销时,可采用(A D )。

5.CIF\CFR合同可以选择(A)结算方式,买方信用好可以选择(C)。

6. FOB/FCA合同不宜采用(B C )。

7.如果出口人取得的货运单据是海运单,则不宜采用(B C )。

A.跟单信用证,

B.D/A,

C.D/P,

D.预付货款,

E.赊帐交易

D.预付货款,

E.赊帐交易

第七章

1.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 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商检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 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记录是由制造商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为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3. 某公司以买方不能接受货物。因为:买方之所以要卖方出具某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目的是让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避免因卖方自己出具发货单而可能出现不真实问题。且商检机构对其签发的商检证书负有保证其真实性的责任。本例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尽管说明质量合格,但有言明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这说明商检机构未尽到自己的责任,对买方来说,接受这种商检证书风险很大。所以买方不能凭此证书接受货物

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

客户的索赔文件,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1、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

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

2、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4.我某公司向荷兰客户出口一批手套,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当货物到达鹿特丹后,经检验,荷兰客户发现,有部分货物湿、霉、变色,损失价值高达3万美元,荷兰客户随后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问我公司是否该受理该索赔要求?

5.某国公司以CIF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合已投保一切

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复验发现:(1)抽查20箱,其中10箱货物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货物短少2箱。(3)2箱货物水渍,是因为途中遭遇暴雨。(4)4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1.向出口方索赔。是货物质量原因。

2.向承运人索赔。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

3

4向出口方索赔。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6. 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推迟交货期应该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租、保管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有关费用。问: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为由在先,不予理赔?

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根据国际惯例,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都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而对方接到通知应予以答复,否则,将按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议方提出的条件办理。本案中,我方接到对方的通知后,一直未给对方答复,也未按对方所提的条件履行,属于我方违约。因此,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

8. A公司向B公司定购一批食糖,合同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签约后,因B公司所在国连遭大雨,甜菜严重歉收,政府则颁布禁令,不准食糖出口,致使B公司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B公司便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解除合同,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并就此提出索赔,你认为,A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合理?试具体说明。

A公司拒不同意B公司的合理要求,反而向B公司索赔是不合适的,其理由如下:(1)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乙公司依约提出的要求有理、有据,甲公司不应拒绝其合法要求。(2)按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乙公司本来可以免除履约责任,而甲公司却对国际上公认的法规和惯例熟视无睹,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这是毫无道理的。

第八章

1.一法国商人于2008年5月20日走访我国一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第二天上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此时,我方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上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2.香港A公司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公司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1)根据有关贸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经成功的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签订了合同?

答:(1)①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②因为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

(2)①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②因为A公司的发盘经B公司的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我国A公司拟参加某宾馆的装修投标,为更确切的估算投标标底,向B 公司询价购买300套卫浴设备,并说明:“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的估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为8月8日,开标日期为8月25日。”B公司于8月1日向A公司发出出售300套卫浴设备的要约。A公司认为价格合理据此计算标底,并于8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但B公司发出要约后,因货源紧张,价格上涨,遂于8月15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A公司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销要约。8月25日开标时,A公司中标,A公司于8月26日对公司8月1日的要约作出承诺。B公司回电称要约已撤销,合同不成立,而A公司坚持合同成立。问A公司合B 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4.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600公吨,价格降低到230.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毁约的说法。所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5.A公司有大量库存设备出售,便向国外B公司发盘,并在发盘中规定有效期为6月底。B公司认为发盘条件合适,决定接受,但未立即发出接受通知,而是派专人到A公司营业处办理具体购买手续和安排接运货物事宜。但在6月中旬前几天,一家急于欲采购此种设备的C公司前来A公司洽谈,双方一拍即合,当场达成交易,便立即将设备买走。当国外B公司代表于6月20日赶到A公司处时,A公司已无货可供,于是B公司就此提出索赔。试问,B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索赔?

答:B公司有权向A公司索赔。因为:A公司向B公司发盘时,明确规定有效期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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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作为特定受盘人的B公司以行为表示接受,并在发盘有效期内赶到A公司营业处办理提货手续,但货已被C公司提走,致使B公司蒙受损失。按国际上有关法律和惯例,A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即赔偿B公司的损失。

6.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按新价格向B发盘,而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格,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

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7.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方式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8.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为此意见不一。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

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

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A 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9.中国某外贸企业于2002年10月7日用传真向美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美方10月10日复到。10月8

日收到美商发来的传真:“接受,我方必须收5%佣金”。在我外贸企业堆美方的传真尚未答复时,美商于10月9日又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放10月7日发盘,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试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此时我方如果同意的话,应该毫不迟延表示接受或者作出行为同意美商关于“无条件接受你方10月7日发盘,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的表示。

这主要是因为:其实在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的传真事实上一个还盘,即反发盘。这是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反发盘。”“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在这里美商的传真改变了价格,因此这个传真实质上是一项反发盘。此时,原来的发盘对中国的出口商来说就已经失效了。

此时美商在10月9日又发来了一份传真表示完全无条件的接受10月7日的发盘,此时没有超过中国出口商原来发盘规定的接受时间,但已经对原来的发盘不产生任何的效力了。这实质上是一种发盘,此时中国的外贸出口商可以接受也可以接受。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此时就必须明确的答复或者采取行动表示接受,沉默或者不作为并不意味着接受

10.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

(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

答:分析要点:(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

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

11.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船,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立,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何失误?(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 日发盘经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两点:① 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②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12.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双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01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的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国际贸易实务学习心得

学习《国际贸易ABC》课程的总结 学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 姓名:李雷波学号:041111235 一、学习《国际贸易ABC》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一些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强,知识经济也成为了主流。如何在贸易大潮中取得先机,如何利用贸易更好的发展经济、改善国民生活质量,这些都是一个国家要思考要探索的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GDP一直保持举世罕见的高速增长。但是,我们深知,经济总量上的增长并不代表经济质量的真正发展,以此我国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在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按照比例排,分别是“出口、投资、消费”。出口是主要增长点。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体在对外贸易上,就是要转变出口结构,从以低价产品为主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转变。因此,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想没有人可以完全对国际贸易丝毫不懂。 国际贸易的最大意义也在于此。同时,作为个人,要适应这样的时代,或者想要在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时代有所作为,就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知识。 二、学习《国际贸易ABC》的主要收获 课堂上讲到的保税区,自贸区,以及各类进出口贸易,WTO,达芬奇造假,复出口,服务类型,中美贸易统计顺逆差差异,以及一些国际贸易相关知识,开拓了视野,IMF,ITO ,GATT,TTIP,TPP等深深吸引了自己的注意力,对经济贸易的兴趣大门就此打开。 一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我最感兴趣的是保险和费用问题。因为国际贸易术语大都用以划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进出口贸易操作其实就是国与国之间商品的交换,而在交换过程中就离不开运输,运输中就存在风险。进出口商为了降低风险避免损失,货运保险就成了业务操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进出口业务操作内容其实很多,涉及面很广,涉及到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应用。既有出口业务,又有进口业务;既要掌握国际法律与惯例,学会应用基本理论知识分析案例,又要学会有关的计算方法。因此我在学习过程中,应该拓宽我们的知识面,帮助我们充实自己并能解决我们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面临经济全球化的社会,我们多了解一些国际贸易的知识是有助于提高我们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竞争力的。 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国内外常用的贸易政策,认识和理解国家有关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启发加入WTO后我国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 合同的磋商与签订 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 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本案中的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 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 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 ' 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一、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二、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 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三、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4篇

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4篇 本文是关于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4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实习内容: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结合我过的实际情况与国际贸易实践,以出口贸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模拟设定的具体出口商品交易作背景,针对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商品价格的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买卖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以及贸易文件制作和审核等主要业务操作技能。实习目的:培养我们的自学和动手能力、理解能力以及思维能力。通过进出口贸易模拟实习,让我们能够在一个仿真的国际商业环境中切身体会商品进出****易的全过程,能够在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使其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从事进出****易的主要操作技能。 总结:经过了两周的贸易实务实习,让我们了解到商务工作挺复杂的,而且在此工作中要有忍心、恒心、信心。实习中,我们在模拟的商务活动中,有十五个主要业务操作,针对这些操作每天都有不同的心得体会,而且发现了不同的问题,可以说在是受益非浅。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我在此次实习中,了解到实习的具体做法: (1)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得地,开具得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 问:我方得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答:1。我方得失误: (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得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就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得错误就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得货物装在5月6日得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得提单就是倒签得。再者,将分批装运得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得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得理由: (1)卖方倒签提单得行为成立,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得货物,虽然5月装运就是按信用证规定得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得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得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 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她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得金额付出。可就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得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得就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您认为应该怎么办? 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就是不能行使追索权得。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得所有单据得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 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得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得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得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有无拒付得权利? 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没有拒付得权利。 可撤销信用证就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得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得信用证。根据UCP600得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得其她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得单据所进行得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就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得撤销信用证得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 【案例分析5-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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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一 回顾整个学期的外贸实践课,感触是很深的,收获也是丰硕的。这学期的外贸实践课,主要是通过模拟的形式学习现在中外贸工作的流程,通过看各种外贸订单、商业邮件、各种原始合同,进行各种数据输入,让我对实际的外贸工作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针对不懂的问题我会及时请教老师和其他同学,并将自己在书上学到的知识与当天模拟课中了解到、所学到的结合在一起,使我对外贸这个专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通过整个学期的外贸实践课,我又第一次课的模糊,对什么事情单据都不认识,转而逐渐适应这样的流程,做事情有按部就班,循序渐进。这次的外贸实践课,让我懂了很多,知道了许多。课本的知识与实际的外贸有一定的差距,让我明白了外贸模拟的重要性,也让我明白了,培养主动学习能力和创造性的重要性,我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的需要。 通过本次的外贸实践,我还发现了自己以前学习中所出现的一些薄弱环节,并为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会为我将来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之前,每次填单总是填补完整,而且会出现很多小错误,经过这学期的训练,我已经可以比较正确的填制一些必要的单据。虽然我还未真正

参与到现实的外贸业务中,只是做了一些模拟,但这次的模拟为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使我们及早了解一些相关知识以便以后与用到现实外贸中去。通过这次的模拟实践,我可以熟练掌握实物的基本流程,同时让我懂得只有通过刻苦的学习,加强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程度,在现实的工作中才会得心应手、应对自如。 总体来说,这次实习不仅仅是锻炼了我在外贸操作方面的一些技能,同时,经过这次外贸实践课,让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所没有提及的知识,还有就是在就业心态上我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因为我对外贸流程熟悉了解,让我为外贸工作有了更大的信心。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二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

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 【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案例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

国际贸易实务单证实务学习心得

国际贸易实务单证实务学习心得 弹指瞬间,一个学期的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即将结束了.通过郭老师结合自身体会的悉心授课,使我深深体会到国际贸易学有多么的错综复杂。 学习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前,我对国贸的认识是很表面的,认为就是单纯地做国际交易买卖.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后,我才领悟到,国际贸易学是一门覆盖面广(包括经济学、会计学、法律学、保险学、管理学等),细节颇多的交叉学科.课堂上老师除了给我们讲授纯粹的理论知识外,还会结合一些典型的贸易案例分析,感觉身临其境一样,不仅巩固了我的理论知识,还吸取了在以后业务上的经验.案例分析,让我领略到了,国际市场不只是一个聚宝合,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就要求业务员除了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细心谨慎,有高度的责任感。这门课程主要教授我们要能进行简单的国际贸易交易磋商,会根据交易磋商的内容拟制外贸合同,运用所学知识合理选择贸易的结算方式;能根据进口合同的要求申请开立信用证;能按要求分析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会根据外贸合同审核信用证;能根据不符点和修改意见撰写改证函并处理信用证修改;能根据合同、信用证和货物的实际情况,正确缮制发票、包装单据、出口托运单、产地证明书、出口报检单、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汇票等出口单证;能按流程规范缮制全套进口单证;能根据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快速审核相关单据并找出其不符点;能按信用证指示或合同条款交单并按业务和其他部门要求将各类单证归档。同时也要了解外贸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及重要性,熟悉单证的含义和种类;掌握国际贸易磋商的基础知识,熟悉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工作,掌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知识,掌握汇款和托收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含义及业务流程;掌握信用证的含义、内容、性质及操作流程,熟悉申请开立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 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 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 意味着多损失。 (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 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第二章 案例1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 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就本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销合同。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分析: 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产生的费用: (1)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 (2)由于买方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所以上述风险和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案例3 A出口公司与B 进口公司订有一份CIF 合同,A 公司负责租船,并支付到纽约港的运费,船按期航行之后,由于苏伊士运河战火频繁,船不得不临时改道绕行,结果运费涨了一半,问该上涨部分的运费由谁负担? 分析: 上涨的运费由B 公司负担,因开船时并不知道需绕航,绕航是交付装船后才出现的事件,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4 国内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

国际贸易实务学习心得47204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总结 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这学期学习了六章国际贸易实务知识,虽然看上去很少,但是这六章里包含的知识却很多很充实。第一章学习的是国际贸易术语,对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FCA、CPT以及CIP有了深刻的了解。第二章学习的是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从中对商品的这一系列的特性有了更深的了解。第三章是国际货物运输,我们学习运费的计算以及各种运输单据。第四章讲的是国际货运保险,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懂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能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减少损失。第五章是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这章我们学习了很多的计算以及将来在工作中遇到进出口贸易货币问题时不会亏本。最后一张学习的是国际货款的支付,教会了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怎样支付。 三、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主要收获 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国内外常用的贸易政策,认识和理解国家有关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启发加入WTO后我国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的改革,让我们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即通过课程学习,使我们既有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能为其他经济类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又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需求的新型人才。 国际贸易实务与现实的联系非常紧密,操作性非常强,有助于强化我们的动手实践的能力,巩固和深化已学过的理论、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门课程中,我自己认识与了解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熟练了运用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报盘、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熟悉了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和互动关系,学会了外贸公司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通过调整商品成本和价格、调整汇率、业务费用、海运费、保险费率及突发事件等让我们了解到在相关法律下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掌握和吸收课堂中所学的知识,为将来步入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国际贸易实务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条款和付款方式等。 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单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同时还是用以划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而交货地点往往成为划分责任、风险、费用的界点。商品交换离不开运输,对外贸易运输是外贸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外贸易运输方式种类很多,其中,海洋运输占有重要的地位。货运保险与货物运输一样,是国际贸易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险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也较复杂且技术性强。货运保险的种类取决于运输方式,而海运又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海运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便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价格、装运、结汇是国际贸易中的三大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以汇票作为支付工具、以信用证(L/C)作为支付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货款的收付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 ”,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 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 均写的是“ 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一一问我方对此有无责 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 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 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 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 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 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 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 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 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 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 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 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的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的心得体会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学习心得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总结 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这学期学习了六章国际贸易实务知识,虽然看上去很少,但是这六章里包含的知识却很多很充实。第一章学习的是国际贸易术语,对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FCA、CPT以及CIP有了深刻的了解。第二章学习的是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从中对商品的这一系列的特性有了更深的了解。第三章是国际货物运输,我们学习运费的计算以及各种运输单据。第四章讲的是国际货运保险,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懂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能让我们在以后的

工作中减少损失。第五章是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这章我们学习了很多的计算以及将来在工作中遇到进出口贸易货币问题时不会亏本。最后一张学习的是国际货款的支付,教会了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怎样支付。 三、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主要收获 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国内外常用的贸易政策,认识和理解国家有关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启发加入WTO后我国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的改革,让我们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即通过课程学习,使我们既有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能为其他经济类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又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需求的新型人才。 国际贸易实务与现实的联系非常紧密,操作性非常强,有助于强化我们的动手实践的能力,巩固和深化已学过的理论、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门课程中,我自己认识与了解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熟练了运用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报盘、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熟悉了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和互动关系,学会了外贸公司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通过调整商品成本和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 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 如果甲国某A 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 B ;乙国C 公司与A 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 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 C 公司从A 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 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 成品,由B 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 A 公司,由A 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 评析:C 公司从B 公司购买原材料,B 公司从C 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 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 公司从A 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 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 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 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 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评析, 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 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 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 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 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 成市场混乱。 3、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 AA 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 交货时,仓库没有AA 级茶叶了,只有BB 级的茶叶,但是BB 级的茶叶质量比AA 级的质 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 级的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 好的BB 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 AA 级的茶叶一样。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 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 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受。出现 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 受的解决办法。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 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 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 圳海关以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 50双, 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 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 出拒收和索赔。 5、 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 言明为降价品, 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三个月后, 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评析, 不赔偿。因为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合同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美 国商人看货,所以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示他已经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以 不赔偿。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6、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 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 发现有 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 5%的增减,所以决 定少交 40 台风扇,即少交 4%。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为什么 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关于允许 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 米 100 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 发货前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 60 双,共 100 箱。但货物运抵深 共计 120 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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