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哈尔滨××公司: ↙
我叫邱××,女,营业员,身份证1988年1月6日出生(26岁),于2012年6月1日招聘进入哈尔滨××公司工作,现在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清江路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因此,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信’,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天告知哈尔滨××公司,30天期满次日起即2014年9月23日星期二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此致敬礼!
写信人: 邱××(亲笔签名) 2014年8月23日星期六
存档: 邱××(写信人留存)
手机: 1499493344
第1 页共1 页刘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