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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7-02-05 阅读:1752 出处:政策法规处作者: 编辑:杨琳琳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一项

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一、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第八条二款、第九条

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第六、第十二条

12、《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1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二款

1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二款、第五条二款

1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三条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1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

2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

2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2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五条

2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2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办法》第三条

2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2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二款

29、《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六条二款

3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四款

31、《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32、《尾矿库安全监督关规定》第四条

33、《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一款

34、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5]4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

1 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日

2 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5日

3 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0月5日

4 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1月1日

5 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令 2001年4月21日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令 2002年3月15日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令 2004年1月13日

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令 2005年11月1日

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令 2006年1月21日

10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令 1989年3月29日

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

1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令 1991年2月29日

12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令 1996年10月30日

1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令 2001年8月2日

1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令 2002年5月12日

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令 2004年 2月1日

16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令 2005年4月1日

1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49号令 2003年5月1日

1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号令 2003年7月1日

19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9号令 2004年5月17日

2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0号令 2004年5月17日

2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1号令 2004年5月17日

22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2号令 2004年10月1日

23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3号令 2005年1月1日

24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4号令 2004年11月1日

25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5号令 2004年11月3日

2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7号令 2004年12月14日

27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8号令 2005年2月1日

28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9号令 2005年2月1日

29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20号令 2005年2月1日

3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号令 2005年9月1日

3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 2006年3月1日

3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5号 2002年11月15日

3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6号 2002年11月15日

3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7号 2002年11月15日

35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察与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经贸委令[2001] 第17号令 2001年4月24日

36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号令 2005年9月1日

37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号令 2006年5月1日

38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号令 2006年6月1日

39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 2004年5月1日

三、具体行政执法执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 184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0、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关闭、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

3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3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6、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7、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8、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9、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0、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1、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2、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43、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44、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45、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47、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9、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2、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5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5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55、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8、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9、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一款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

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

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一款

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3、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一款一项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65、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66、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9、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70、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7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7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7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75、未建立应急救组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一款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76、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一款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7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关闭、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7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8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8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三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85、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86、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87、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三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8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四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8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五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90、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六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9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七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9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八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9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九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

94、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5、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96、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97、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9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99、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00、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10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10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0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05、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0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一款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0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一款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10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一款三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09、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110、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111、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三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11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四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11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五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114、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六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115、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七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16、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八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1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九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

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18、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9、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一款一项“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20、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一款二项“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121、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一款三项“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2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2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2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26、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27、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128、骗取安全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29、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30、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3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32、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33、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34、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1、监督检查: 2、整改复查: 4、立案: 3、受理: 5、调查取证: 6、核审: 7、审批: 9、告知听证权利: 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到期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对仍未落实整改的或仍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 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案件承办人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现场检查,使用《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现场勘验,使用《现场勘验笔录》。 登记保存证据,主要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或扣押相关物品或设备,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询问取证,使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抽样取证,使用《抽样取证凭证》。 检验检测,主要是委托其它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使用《鉴定委托书》; 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 料提交局案审办进行复核。提出案 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意见。 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交案审办成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呈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 8、告知 11、案审会审理: 12、送达: 14、催缴 : 13、执行 : 15、分期缴纳 16、申请强制执行: 17、结案: 18、文书归档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三天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综合法规科组织听证。 召开听证会七天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的人员。 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报告书》。 对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笔录,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听证程序结束后,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罚意见,由局长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批准执行。 当事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的,该案件交由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案件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和《行政 处罚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 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的,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回案审办重新核审,如无采纳意见的,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十五天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结案。 逾期不履行的,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 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发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本局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批准结案。 按一案一档的原则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的,提交案审会讨论

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

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

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 南都讯记者杨亮因为在一宗工人装修触电身亡的事故认定中程序存在瑕疵,取证不够扎实,珠海市斗门区安监局近日惹上官司,并被法院判决败诉。 装修工人触电身亡 2014年4月7日下午3时许,珠海斗门城南白藤三路泰和苑一处商铺突发意外,一名孙姓工人在装修时触电身亡。 斗门区安监局发出一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死者孙某没有电工证,违章在带电线路上作业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商铺所属的华厦物业管理人员李国权负责漏电保护开关,其未持证上岗,且接错了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断电,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劲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去年6月,斗门区安监局据此向华厦公司法人余劲开出7000多元的罚单。 为事故认定闹上法庭 余劲不服,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质疑斗门安监局的处罚违背事实、程序违法。涉事商铺去年3月租给一名吴姓租户使用,租户自行请工人孙某装修时触电,与自己无关,且安监部门认定的李国权也不是华厦公司员工,也不存在其他劳务或雇佣关系。事发时,华厦对商铺装修一事完全不知情,斗门安监局应撤销针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书。 斗门安监局回应,经事故调查组询问制作的李国权本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以及商铺业主证人证言,李国权是华厦公司员工,负责涉事商铺出租、收租和物业水电等事项管理工作。商铺在出租前,其漏电保护开关早就已经安装,且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漏电保护开关没有正确接入火线与零线。 斗门安监局在庭审上还驳斥了企业负责人有关程序违法的指控,称该局的处罚是依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对华厦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也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未违法。 法院判决安监败诉 不过,斗门法院一审驳回了安监局的说法。法院还表示,安监部门应在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但安监部门被起诉后逾期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发文号:总局令第15号 发布单位:安监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8-01-01 点击数: 28638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 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法〔2013〕64号附件

附件1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消除 - 1 -

事故影响所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或者下放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三)除滨海新区行政管辖区域之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 - 2 -

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东区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X府函〔X〕125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推进X县、X县、X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135号)和《中共X市委编委关于同意X县设立行政审批局的批复》(X编发〔X〕46号)精神,设立X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不再保留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将其承担的组织、协调、推进全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划入县委编办,其他职能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二)按照《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行政许可事项至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X委发〔X〕37号)精神,将县粮食局、县发改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文新广局、县体育局、县安监局和县防震减灾局等20个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部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牵头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县政务服务体系,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创新和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县级部门划转和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全县规范服务型政府(机关)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组织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承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七)负责96196政务服务热线电话的受理、转接等工作;负责省行政效能监督投诉热线96960的受理、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负责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的承接办件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行政审批局设6个内设机构:

太旗安监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太旗安监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进一步增强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过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过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过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孟玉明(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李福生(旗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武占东(政府办副主任) 李富河(安监局局长) 成员:刘亮全(经济局局长) 李赋(建设局局长) 宋利斌(交通局局长) 李晓东(卫生局局长) 许占军(民政局局长) 李占宝(宝昌镇镇长) 佟小军(广电局局长) 张金(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新(气象局局长) 路树枫(财政局副局长) 荆永河(环保局副局长) 薛向英(安监局副局长) 张少纯(安监局副局长) 张常青(消防大队大队长) 赵志明(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有运(太旗石油公司经理) 应急指挥中心是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职责如下: 1、总指挥 (1)负责发布应急指挥命令。 (2)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 (3)负责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对应急处置的要求。 (4)宣布救援工作结束。 2、副总指挥 (1)负责收集事故的相关信息,协助总指挥对事故的严重性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判断。(2)负责分管部门应急处置职责的落实。 (3)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3、专家组 (1)为现场应急工作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和技术支持。 (2)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3)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一)加油站应急预案(包括加气站) 1、储油罐火灾爆炸事故应急着火爆炸原因: (1)对汽油罐计量作业时操作不规范,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罐口爆炸混合物发生着火或爆炸。 (2)维修动用明火或其他外来火源引起罐口爆炸混合物发生着火或爆炸。 卸油车着火爆炸事故应急 (1)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一切操作,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使用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作为第一灭火方案。 (2)作业人员用石棉被覆盖油罐口或操作井,或直接用推车式灭火器对着火罐进行喷射灭火。同时对其它未着火油罐操作井用石棉被覆盖,防止着火扩大。如无法盖井盖,有现场操作人员用灌区内35Kg干粉灭火器向井内喷射干粉灭火。 (3)如火式扩大,通讯警戒人员拨打“119”报警。 (4)如火灾较大或发生爆炸,因果断撤离加油站内人员和闲散人员,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5)对火灾爆炸现场进行警戒,同时疏散站内车辆及加油站周围居民。 2、卸油车着火爆炸事故应急 着火爆炸原因: (1)槽车内油品积聚大量静电荷未导险,计量作业时引发罐车口着火; (2)卸油胶管绝缘,摘卸油管时产生静电分离电位差放电引起卸油口着火; (3)卸油时未做到完全密闭,现场聚集大量油蒸气,启动车辆打火或敲打铁器等产生火花引起油蒸气爆炸或着火。 (4)卸油作业时遇到雷击或明火。 应急救援措施: (1)保管员立即停止卸油,副保管员停止营业、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总指挥组织站内员工利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使用石棉被盖住盖住罐口着火部位。力争将火窒息。当火势未灭时,应使用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进行封盖灭火。同时,油罐车驾驶员应净油罐车迅速驾驶离现场在进行补救。 (2)卸油管口或卸油胶管着火,用石棉将油罐出口阀关闭。用手提干粉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灭火。 现场油蒸气爆炸或卸油时遇雷击、明火等外部火源造成爆炸引起着火,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阀门,断电、停业,同时应对着火罐车或储油罐用推车灭火器、消防沙等进行迅速灭火;油罐车司机要快速将着火驶离储油罐区。驶向较安全地点施救。如果火灾较大无法控制,因果断撤离加油站所有人员及车辆,并通知附近居民马上疏散,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和联防组织请求灭火支援,加强加油站周围警戒,等待支援。 3、加油站起火事故应急 起火原因: (1)加油站有渗漏油处或油污较大、由于电器短路打火导致着火; (2)加油站有渗漏油处或油污较大、电机长时间运转,导致皮带轮或电机过热起火;(3)加油机被车辆刮倒,碰撞导致起火。 应急救援措施: (1)现场人员停止一切活动,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总指挥组织站内员工利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使用石棉被盖住盖住罐口着火部位。力争将火熄灭。当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通过受理公众的申诉、控告、举报或其他信息渠道知悉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二、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需经过一下环节: (一)询问。安全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必须有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其中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并填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作为案件查处证据。 (二)收集证据。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材料或

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 (三)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可以进行勘验,勘验检查时须有两名勘验人员,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还需另外邀请一名勘验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到场参加。勘验结束后,填制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勘验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按手印作为证据。 (四)调查取证。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抽验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被抽样检测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签字。 (五)鉴定。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六)登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制证据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封存。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 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结案(立卷归档)

听证流程图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检查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 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 查,当事人在场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和执 法人员签字 未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流程图承办机构依法作出其他 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依法解除强 制措施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承办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起止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安监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总结

安监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总结 2013年以来,在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及区政府的领导下,XX区安监局在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中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逐步走向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为促进XX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现将执行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工作部署,2013年XX区安监局认真开展了清理现行审批项目工作;接收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0项,最后经上级批准确认,本单位现有审批事项共21项,其中行政审批14项,非行政审批7项;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全区政务监察系统办理,没有“体外运行”或“两头受理”现象。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促进窗口管理规范化 XX区安监局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坚持“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告知、统一发放所有申请表格、统一受理、统一初审。明确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进驻XX区政务服务大厅,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对外业务办理,确保群众来见到人,办得了事,坚决把中心窗口建设成为为民办事的窗口、服务经济发展的窗口、树立安监部门形象的窗口,不断促进窗口的工作规范化。根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将有关办理事项、办事流程、相关材料要求等在服务窗口予以

公开,使前来办事群众一目了然,同时通过港北信息公开平台网站予以公开,公布、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事时限、承诺事项、责任股室、联系电话等,确保审批项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2013年,XX区安监局服务窗口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局党组的领导下,本着“便民、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宗旨,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圆满完成了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2013年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共253件,其中受理行政审批事项218件,按时办结218件,非行政审批事项35件,即时办结35件,审批事项办结提速率85%,群众满意率100%。2014年1--3月办理事项共61件,其中受理行政审批事项33件,按时办结33件,非行政审批事项28件,即时办结28件,审批事项办结提速率94.92%,群众满意率100%。四、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精减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方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审批制度。 一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本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合理制定每一环节的办事时限,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天津辐照事故概况

北方辐照技术有限公司辐照事故情况2016年7月7日,天津滨海北方辐照技术有限公司发生Ⅱ类辐照加速器辐照事故,两名临时外聘维修人员被辐照,目前两名被照人员在北京307医院接受治疗。 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2009年3月通过核技术项目环评审批,2010年3月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2012年5月,该公司电子加速器项目通过环保验收,2015年《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换证。7月7日17:00左右,该公司临时外聘两名电机维修人员对辐照室外电机进行维修,在公司工作人员就餐间歇期间(加速器停运),两名电机维修人员进入辐照室。17:35该公司操作工郭某某就餐完毕后未进行安全巡检即启动电子加速器,造成两名电机维修人员受照,该公司随即将两名受照人员送往北京307医院诊治。 当天19时36分,天津市环保局接到该公司法人事故报告电话后,立即启动了天津市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区环保局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依据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辐照作业,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吊销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事故的原因:一是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28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该公司知法不守法,操作工郭依强未取得辐射安全培训证书操作加速器,属无证操作;在辐照室不工作、且工作人员都去就餐的情况下未对货物通道门上锁,使辐照室的各项安全措施处于失控和无人值守状态,该公司对安全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注视;二是安全制度不落实。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但操作人员启动电子加速器前未对辐照室进行安全巡检,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一、生产死亡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的非正常人员死亡事故(由火灾、交通、特种设备、民航、铁路路内以及刑事案件引发的事故除外)。 二、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后,相关科室(队)应立即通知局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由局领导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如死亡三人以上(含3人)事故,由局统一向市领导及省安全办汇报,待省调查人员到达后,应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三、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参加单位有:安监局、总工会、监察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公安部门、有关专家、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事故情况,可相应组成事故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事故综合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 四、事故调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安监

局)牵头进行,对事故展开调查:(1)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当事(知情)人,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案件调查报告》(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90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性质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及死亡人员名单等);(2)在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结果后,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安监局批复。(3)安监局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对事故报告作出批复(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批复)。(4)涉及对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应由其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案件,应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照事故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跟踪督办。 七、事故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由有关科室(队)办理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申请

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及办理程序

第十二章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及办理程序 一、安全“三同时”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后,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表》,向县安监局提交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证、备案证)、工商局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土地证明选址意见书相关资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县安监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有效工作日内,出具对本项目安全设施的具体监管意见。 需审初步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按县安监局出具的项目监管意见,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审查机构审核后,交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登记表》报有权管辖的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其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⑴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⑵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⑷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⑸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调试运行或试生产的申请及试生产方案。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或试生产结束后,应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竣工验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4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6月2日,昆明市安监局通报,去年7月至今年4月,全市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4起,目前,其中3起已经进行处理,共追究责任人15名,追究责任单位12个。其中,去年年底由于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处以29万元的处罚。 去年12月30日,位于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过调查,安监部门给予该公司处29万元的处罚,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空调操作员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万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罚款4万元;公司工程部经理、前工段车间主任等人由公司按内部制度处理。并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5名涉案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还对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进行问责,责令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分别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去年10月24日,关上街道办事处的永兴干菜批发市场一个燃油销售商铺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查,该商铺存在无照经营、有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管理

方管理不严等违法违规行为。该事故处理中对昆明永兴企业管理公司罚款15000元;责令官渡区政府向市政府进行书面检查;责令官渡区工商局、关上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对官渡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燃油商铺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未追究责任。 市安监局还通报了今年发生的2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1月25日,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工人在清运存料过程中由于山体发生滑坡,造成4人被埋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5.7万元。调查查明,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对重大隐患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该重大隐患整改协调不够及时。事故将追究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安监局、马金铺街道办事处4个责任单位及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另外,今年5月8日,东川区因民冶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3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及《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津安监管危字[2007]75号)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各项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建设项目整体安全水平的提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在以下范围内实施: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2、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和设施; 3、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项目;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项目;

3、为城镇燃气设施配套的生产、储存燃气项目; 4、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5、为国防工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6、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但不对外销售的项目; 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项目; 8、企业正常检维修及隐患整改项目; 9、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改建、扩建项目。 二、市安全监管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 (一)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2、由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主持召开审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参加会议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专家组、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写单位;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合格并备案后,建设单位按照申请安全设立审查所需提交材料向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

甘肃皋兰一工厂发生重大事故安监局晚上未接报

甘肃皋兰一工厂发生重大事故安监局晚上未接报火浪吞没10人电石厂是否瞒报? 皋兰县一电石厂昨日下午发生重大事故;昨晚9时17分记者向皋兰县安监局询问时被告知还未接到上报 随着一声沉闷的巨响,泛红的上千度高压气浪冲破电石厂塔炉的料口,扑向正在炉前干活的10名料工……顷刻间,10人被火浪吞没。这是昨日下午4时许,发生在兰州市皋兰县县城附近一家电石厂的惊人一幕。昨晚西部商报记者赶到省人民医院采访此事时,居然遭到厂方人员阻拦。晚9时17分,记者与皋兰县安监局的领导取得联系,对方称安监局未接到事故报告。 大抢救! 烧伤科夜里紧急会诊

昨晚8时50分,记者根据线索赶到省人民医院烧伤科。在病区走道、抢救室和监护室等处,一个个皮肤被灼伤的伤者正在接受治疗。5名伤势较严重的伤者被医护人员送进一间病房进行特护救治,医护人员按照抢救计划,忙碌着调集设备和血液,对伤员进行抢救。 记者在监护室里看到,护士们忙碌着核对药物,并且时刻关注着每位伤员的伤情变化。省人民医院烧伤科的资深专家邓津菊带领治疗小组的成员,对每位伤员的伤情进行会诊,研究治疗方案。此外,省人民医院值班领导积极协调呼吸等其他科室,及时组织人员协同烧伤科对伤员进行救治。 记者了解到,这批从皋兰县送来的10名伤员,均为烧伤。其中伤势严重的几人已实施了气管切开救治。记者发现,监护室里的伤员,头面部、四肢等部位严重烧伤。 红火浪! 瞬间吞没10名工人

记者在病区里看到,许多伤员的家属已经赶到了医院,他们在 抢救室外等待着,都为自己的亲人捏了一把汗。今年43岁的工人顾 九和的左手手指被灼伤,面部也有伤。据医生介绍,他是10名伤员 中伤势最轻的一个。 顾九和告诉记者,他是皋兰县西岔镇人,已经在这家电石厂干 活两年了。他们都是压料工,每班10人。昨日下午4时许,他们这 组跟往常一样来到三号电石炉前,与上班的工人交接班。大约在接 班后不到10分钟,让他一辈子都无法忘记的事情发生了:只听到“轰”一声沉闷的爆炸声,一团上千度的高压火浪直接从电石炉的 料口冲出,他只感到眼前一片通红,与自己一起干活的10人顿时被 火浪吞没。他和另外几个工人一起,踉踉跄跄地走到厂门前。此时,厂里的值班人员已经带领救援人员赶来救人,厂子里的负责人也积 极调配车辆,联系省人民医院烧伤科。 大约在下午4时30分,所有的伤员都被厂方用车向兰州方向转送。因为路上修路的缘故,他们的车时不时地被堵。晚6时许,他 们10人全部被送到省人民医院烧伤科。到达医院时,医院的医护人 员已经做好了抢救准备,他们觉得自己都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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