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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核心规范之实证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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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核心规范之实证化难题

三十而思:“八二宪法”核心规范之实证化难

——纪念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

涂云新

2012-12-24 18:34:52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2年第6期摘要:宪法实施是连接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实践,法律的实践性品性决定了宪法核心规范实证化的现实可能性,“八二宪法”三十年之生命历程则昭示了宪法核心规范实证化的历史紧迫性。本文阐述了“八二宪法”核心规范的范畴并择其切要者分析了这些核心规范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八二宪法”核心规范实证化的路径选择。以“实证宪法”取代“语义宪法”当成为我们这一代中国人实施“八二宪法”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核心规范;实证化;实施;法律设施;活的宪法

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

著名的中西比较哲学家郝大维(David L. Hall)和安乐哲(Roger T. Ames) 教授在《通过孔子而思》(Thinking Through Confucius)一书中以时间为轴线展开了对《论语》所代表的儒家哲学的深刻思辨。从十五到三十,由三十至七十,中国人传统的生命轨迹的每一个阶段都被赋予了一种使命,完成这个使命,生命所添附的意义世界才是完整的。若将这种“时序观”运用于中国的宪法与宪政事业,我们自然而然地会对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的根本法律制度——“八二宪法”做一番深刻的思索和检讨。

时值“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这也许在一种时间观上不仅让全体法

律学人也催促着所有的中国人再度重温中国古代先哲孔子的名言“三十而立”。中国传统儒家经典《论语》被诠释了二千多年,无论是“我注六经”还是“六经注我”的诠释进路都闪耀着哲理的火花而总是给人以启迪。对“三十而立”的解释不外乎分解其语言为“三十”和“立”两个部分。其中,“三十”可以在实在意义上指涉具体的年龄,也可以在超实在的意义上指涉一个意象化时间段。所以,一方面,“三十周年“之于“八二宪法”在实在意义上指涉1982年到2012年这三十年,这是物理意义上的时间经过;另一方面,三十年对于一个拥有千年传统的国家而言尚属相当的短暂。关于“三十而立”中“立”的解释,人们通常认为它指的是一个人独立(independently)生存于社会。对于“立”,学术意义上的解释则分歧重大,杨伯峻认为此处“立”的是“礼”,钱穆解释为“立足自立”,冯友兰解认为“立”的是“道”、还有学者将之解释为“有所学问”、“有所成就”。总之,“三十而立”体现的是一种中国传统的时序观,它是将不同的任务与使命分配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而一个人在生命的不同阶段被期望达致不同的人生目标,无论该人生的目标达到抑或没有达到,生活的状态都会经历“意义世界”的检测与考验,或悲或喜、或成或败……转而言宪法,虽不能夸夸其谈曰“万法归一于宪法”或“万法归源于宪法”,就实证法法律体系的内部构造而言,“八二宪法”为国家和社会在应然和实然意义上奠定了的制度基础。三十前“八二宪法”制定、颁布,三十年中“八二宪法”得以持续其生命,三十年后“八二宪法”走到了新世纪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故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之际,今日之“八二宪法”应当有所“立”。所立为何?本文认为“八二宪法”核心规范需要克服“语义宪法”、“宣示宪法”抑或是“神器宪法”的诸多形式化弊病向“实证化”方向勇敢迈出坚实的步伐。

一、“实施”之辩:宪法实施在语言学上的检讨

“实施”一词,一般意义为:付诸实际的行为或者实践。从词源学上考证,可以把“实施”一词继续分解为“实”和“施”。“实”在繁体中文中写为“實”。借用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的说法,“實”在“六书”的构词法中用的是会意,属于“合体造字法”。这个字从宀,从贯。宀,房屋。贯,货物,以货物充于屋下。其本意为财物粮食充足,富有。《说文》中对这个词解释到:實,富也。《尔雅》则解释到:實,满也,塞也。“施”字在《说文》中被解释为旗貌。在《广雅》中“施”字被假借为“吔”,意思为给予,引申为施舍。由词源学上考证,将一种充盈的状态付诸于实践应该符合“实施”一词的本本涵义。

“实施”一词在西方的语言学中是“implementation”,也有用“operation of law”、“enforcement of law”、“application of law”来对译的。本文采用可以追溯其古代西方语言的“implementation”来发掘其细纹的原始涵义。“implementation”源于15世纪时期的拉丁语动词“implore”,其意义是“"to fill”(去完成),其拉丁语法律术语为“implementem”(名词)意指“a filling up”,即法律规定的完成。在1860年的苏格兰,“implement”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指的就是fulfillment(完成),而这个名词即后来的现代英语的名词“implementation”,相应的,“implement”这个词被当做了动词“实施、履行、执行”。在德语中,法律之实施被称为“Durchführung des Gesetzes”,宪法的实施被称为Durchführung der Verfassung。同时,与拉丁语一脉相承的德语词汇“Implementierung”更能够凸显日耳曼语系在“实施”一词上同根同源——完成法律的规定。

从中西的词源略微的考证即可判断,“实施”一词的属性在形式语言学上渐渐被固定并形成了通识。与此同时,这个词在千百年的语言流转和沉淀中已经凝固起了其基本的涵义,这个基本涵义也就是该词的语言内核——连接应然(Das

Sein)与实然(Das Sollen)。于法律学而言,实施指涉的是“法之应然”与“法之实然”相互连接。

解决了法律语言的内核问题并不意味着法律语言的澄清已经大功告成,相反这只是基础。“宪法实施”首先被当做一个“语词”其次被当做一个“概念”进入到了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那么宪法实施的概念内核和外延究竟该怎样定义呢?这里笔者借助宪法现实(Constitutional reality/Verfassungswirklichkeit)与宪法规范(Constitutional norms/Verfassungsnormen)这样两组相关联的法律概念来界定宪法实施(Constitutional implementation/ Durchführung der Verfassung)涵义。

本文认为宪法实施的概念内核可以被定义为连接宪法规范(Constitutional norms/Verfassungsnormen)与宪法现实(Constitutional reality/ Verfassungswirklichkeit)。宪法实施的概念外延包括三个方面:(一)一种行为(Action/Aktion);(二)一种状态(State/ Zustand);(三)一种结果(Result/ Ergebnis)。兹简要分述之:

(一)作为“实践行为”的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在实践理性的指引下应该被当做一次次的宪法行动、宪法行为。超越了纯粹理性的宪法应该是以行为来证明其存在的,即所谓的“我行为故我在”。当人民制定了宪法之后,宪法的生命便不在于其逻辑的完美而在于其实践的步伐。宪法每每被付诸一次,人民的意志便彰显在了这些具体化的行为中,也正是通过付诸实践的行为,宪法的存在才会被人民感知和认识。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有其构成要件,这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它是行为意思

(Handlungswille)、法效意思(Rechtsbindungswille)、效果意思

(Gesch?ftswille)以及外部表示行为(Erkl?rungshandlung)的有机统一。宪法实施也需要通过这些主客观的构成要件对涉及宪法实践的行为进行法律上而非政治上的评价。故作为实践行为的宪法实施不仅止步于一种意愿还必须向外部表示行为推进。

(二)作为“实践状态”的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非一朝一日之功,非“毕其功于一役”。一次宪法上的行为,无论制宪、修宪、违宪、违宪之制裁都不足以彰显宪法的持续性。故宪法应该是“日日实践”,正是通过这每日的实践才能达到宪法生命的“苟日新、日日新、常日新”。将宪法实施作为一种状态也绝非完美无缺,其潜在的威胁在于通过“状态”的说辞,让宪法实施流于一种“若即若离”的空洞化言说。故在后发宪政国家,常常的隐患在于“实施状态”替代了“实施的单一化行动”,岂不知作为“实践状态”的宪法实施其要义在于每一次单独的宪法行为必须“以线串珠”连贯起来,这样才能达到《说文》中所讲到的:實,富也。

(三)作为“实践结果”的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在很多时候还被当做一种“行为”、“状态”之后客观外化的“结果”,此即所谓以其果观其形的认识论进路。宪法实施结果化之后表现为一种宪法规范(Constitutional norms/ Verfassungsnormen)充盈于宪法现实(Constitutional reality/ Verfassungswirklichkeit)中,用中国法律学人常常讲到的话来说就是:违宪的行为得以被制裁,或者违宪的行为还没有得到制裁。在成熟宪政国家,合宪性状态是其常态,而违宪性状态是其异态。而基于宪

法在社会上普遍的高概率被遵守的客观结果的考量,对宪法意义上的行为采“合宪性推定”是一种较为稳妥的作法。而在后进的宪政国家,由于宪法意义上的行为的频繁作用于社会生活,宪法可能被事实性的力量正当化也可能会发生“事实由于被频繁拷打而成为真理”(此即if we torture facts constantly, then facts themselves may become the truth)。

基于上述的论证,把“八二宪法”放在中国现实的法治生态中,本文采“作为实践行为的宪法实施”这一概念来纪念“八二宪法”三十年的生命历程。

二、“八二宪法”的核心规范:中国宪法实施的难题

“八二宪法”全文由序言13个自然段和正文四章组成,总计138条。或言宪法为政治法,政治法的法律实施全仰仗于政治运动或政治决断,或言宪法为宣示确认法,宣示确认法本无实施之力。而著名宪法学家王世杰先生早于民国初期便写到:今人观念,不认为宪法为契约,而认为宪法为法律;不认为制宪为立约行为,而认制宪为立法行为;不认国家的产生基于宪法的创造;而只认国家的机关及其职权,基于宪法的创造。再次依着这种见解,宪法核心规范应当体现一种法律的普通特征——即宪法核心规范应当予以实证化。宪法核心规范实证化的结果在于宪法理念、宪法原则、宪法规范于实际的宪法行为中得以展开,国家权力得以在宪政化的轨道中有序运行、公民权利得以在宪法救济的关照下惠泽百姓,宪法实务为宪法学说供给充足的养分与原料,宪法学说又可以在宪法实务中阐发运用从而与实务交相辉映。法治先进地区的经验自不必大谈特谈,就新近转型成功的台湾地区而言,其宪法实务极大地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而宪法学说又极大地牵引着宪法实务的前行,原本就职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法律学者运用充分的法理一下将一个法治后进地区的社会迅速推向了法治较为健全的社会。

“八二宪法”核心规范的实证化难题,首先在于确认什么是该部宪法的核心规范。本文不揣浅陋认为以下规范为宪法实施之最为且要者:

第一,“八二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八二宪法”第5条所牵涉的“执政党”与宪法遵守的问题。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保“执政党”的权力服从宪法的规定,“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如何从根本上转换为“宪法思维”,不仅在形式上更要在实质上确保“依宪执政”。

第二,“八二宪法”宪法框架下,“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四者之间的关系。其最为切要者在于,理顺“执政党”与“政府”之间政治领导权力与国家管理权力之间明晰的界限,将“政府”的权力放在立法机关的宪法控制之下,同时“法院”必须恪守“审判独立”的终极原则,法院除了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外,不受任何机关的司法干预。

第三,“八二宪法”第二章以“公民基本权利”第33条为重心的权利保障体系。人权保障条款当成为执政党和国家最高的行动指南。人权保障条款不但具有“主观权利诉求功能”还具有“客观法价值秩序功能”,执政党和国家则负有“尊重的义务”、“保障的义务”、“实现的义务”。同时,基本权利体系是不可分的,不能基于“重要性理论”,部分保障、部分不保障或者保障某部分、不保障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侵权案例应该进入到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八二宪法”第三章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在“立法权”上垂直分立的问题。本于“地方自治”之精神和理念,“八二宪法”实施中较为重要的难题还在

于地方立法权的实质内核在中央授权的权力分配体制下被掏空,地方立法权的运行成为一种法治上的政绩工程。故应该切实落实地方自治,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专属立法权以及中央与地方协力事项应该明确予以法定化,正如孙中山先生主张“地方有地方当然之权……属于地方之权,中央亦不得代之也”。与此同时,执政党在中央和地方的权限需要有垂直分配,具体而言就是解决“中央委员会”里面中央与地方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的分配比例。

三、“八二宪法”的实施:中国宪法核心规范实证化的进路

破解宪法核心规范的实证化的难题在于寻求宪法得以作用于政治共同体的每一次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八二宪法”核心规范的实证化是“三十而思”的必然理性结果。纵观海内外转型宪政国家的有益经验和教训,实证化的进路可以被简要罗列如下:

(一)立法行宪的进路

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特殊的宪法地位和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法事实,立法行宪主要针对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议政合一、一府两院”架构下的权力配置。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回归到权力配置的核心地位是立法行宪首要的课题。立法行宪不仅要求一个现代宪政国家拥有一部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更要求国家和社会达成宪法共识后通过诸如实施细则、宪法程序法等一系列的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实体法和宪法程序法的配合才能真正保证宪法典从被万民供奉的从神坛上走下来切实通过明示的规则指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在中国,执政党对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领导作用,这种领导作用体现为一种“治国理政”层面的总体领导,

而执政党意旨的贯彻又是通过国家机关完成的。这种政党和宪法的关系体现在权力机构的设置上即党群机关对国家机关的制约。这种党群机关和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正是立法行宪的重要内容。

(二)司法渐进主义的进路

司法审查模式肇始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二百年的宪法案例的历史已经使得司法审查成为一种非常成熟的宪法实施模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守护者”,宪法诉讼案件在法律论辩技术本都达到了全世界领先的高度。随着“二战”之后世界格局的变化和民主化浪潮此起彼伏,许多法治后发国家或者地区纷纷借鉴和模仿了司法审查模式来确保宪法成为一部像民法、刑法那样的具有实证化品格的法律。例如蒙古国在1992年成立了蒙古宪法法院(Tsets),该宪法法院可以对蒙古国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行使违宪审查权,确保蒙古国宪法的核心规范可以通过司法控制的方式得以实证化。经由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在宪法核心规范实证化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它可以确保专业化的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来贯彻宪法所负载的理念和价值,并且在个案中明晰宪法核心规范的涵义,宪法立刻从抽象之物变为了国家生活中触手可及的具体法律。同时经由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在法律技术上最大的困难在于找到一个“法律”和“政治”的平衡,所谓“政治问题不审查”是法院恪守的原则,然而随着宪政的发展,政治和法律之区分日益相对化的情况下,法院又不得不处理披着“法律问题”外衣的“政治问题”,这个挑战对于后发宪政国家尤为值得思考和慎重对待。

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的今天,经由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建立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论分歧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制度建构还非常

无力。其中,两方面的趋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索: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司法个案由于面临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在全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社会影响力,甚至在个别情况下造成了非常大的政治影响力;另一方面,在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权力配置下,法院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法院还受到各级政法委的领导,加之司法在转型社会中承受着其不能承受之重,法院在处理含有宪法因素的案件中往往力不从心。故有必要通过司法渐进主义的方式增强我国宪法在宪法案件上的制度构建能力,不可否认,这种制度构建能力的培育可以成为将来中国宪法核心规范实证化的法律土壤。

(三)法律设施增设的进路

宪法的实施首要的形成以“限制权力、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律价值、法律思维、法律文化,然而,这些价值、思维和文化又必须通过法律工作机构即法律设施来加以落实。法律设施是保障法律得以产生并加以实施的一系列工作机构的通称。无论是成熟宪政国家还是转型宪政国家的宪法运行,其背后必定有一套持续稳定的法律设施来支持宪法的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法律设施的建设是宪法实施在物质层面最为直观的表征。对于宪法核心规范的实证化,宪法法律设施至少在三个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一,宪法法律设施为宪法之运用提供场所,在“二战”之后,诸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机构的建立毫无疑问给宪法核心规范的解释、判断、说明、推理以及结合个案的适用都提供了一个运行的场所,这个场所成为了所有宪法原料和素材的一个加工厂。其二,宪法法律设施为宪法的适用提供“法源论”(Rechtsquelle/ Source of Law/Legal Authority)上的可能。即宪法法律设施能够找到形成宪法权威的有约束的“法律之确信”(Opinio Juris/ Rechtsüberzeugung/faith in law)从而对于宪法事件中的多元判断定纷止争,这对于一个价值多元的转型社会尤为必要。

自“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构除了对香港基本法作出四次解释外,并未充分发挥其宪法解释机关的职能。由此理论界也开始反思增设法律设施来确保宪法得以实施,观点不外乎有二:其一,赋予已有的国家机关宪法实施的职权,其二,增设新的国家机关专司宪法的实施。本文认为基于宪法核心规范实证化的法律需要,增设新的法律设施专司宪法的实施是一条可取的进路,一旦新增了宪法实施机构,需要立刻制定宪法施行法实施细则、机构组织法、机构程序法来配套。只是这种进路涉及新增宪法实施机构与原有国家机构衔接、配合、制衡的问题,故迈出这一步不仅需要法律上的考量更需要巨大的政治诚意和勇气。

(四)区域化或全球化宪政整合的进路

随着宪政作为普世的法治语言在全球的深层推进,宪法区域化和国际化整合已是不争的事实。由英宪与欧盟宪政的发展可以看出,英宪在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通过后,英宪的发展时时刻刻无不受到欧洲法和国际法的挑战。这种挑战反映在英国宪法中最强烈的冲击便是对“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法律主治”(rule of law)的消解。故关于什么是法治(Rule of Law)的问题在英国这样一个拥有百年宪政传统的国家在新的时代又激起了极大的讨论。在实务界,法克特塔梅案(The Factortame Case)使得传统的完全无拘无束的议会主权(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之外什么都能的议会)变成了“自制式”(Self-embracing)议会主权,议会主权之运行受到1972年欧共体法案的约束,(换而言之,英国议会可以不受到其他法案的约束,但是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是一个例外)人权法的发展对于这种深刻的变化尤为关键。再看全球宪法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越

是区域化和全球化整合水准越高的地区或者国家,其宪政的发展越具有发达和繁荣的局面,其公法学的发展越是欣欣向荣,而越是哪些无视区域化和全球化整合的国家或者地区,其宪政的发展越是“坐井观天”、“孤立自闭”,其宪法法治的发展水准越是显得低下和封闭,甚至共识断裂、价值整合困难重重。所以藉由区域性的或者国际性的人权法院来控制内国的人权保障水平也是将来亚洲宪政主义可能的一个发展方向,既然是一种可能,宪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又何必要掐断这种希望的可能性呢?

四、代结语:形成“活的宪法”的共识

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围绕宪法核心规范而形成一个以实践为取向的实证法的体系,同时在中国大陆的宪法语境下,执政者和人民的政治意愿达成深度的共识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诚如德国法学巨擘鲁道夫·斯门德(Rudolf Smend)所言,宪法必须被理解成为“具有活力之人民”共同有序去形成一个政治团体。宪法在加拿大被称之为一棵“活的树”(a living tree)。宪政应该以每一次的宪法行为培育其实践的品格和品性,如果没有宪法的实践则“宪法之树”将会因为没有土壤、水份、阳光而被枯死。假若我们已经形成了“八二宪法”应该是“活的宪法”的共识,那么三十年后的今天,除了将这个共识付诸实施外,我们还能为宪法的生命旅程添加什么样的意义呢?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八二宪法”三十年的生命历程已经昭示我们中国宪法终将告别“十有五而志于学”的阶段,宪法应该走向“三十而立”的阶段,破解“八二宪法”核心规范的实证化难题无疑成为了我们这一代中国人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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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涂云新,男,四川渠县人,奥斯陆大学(University of Oslo)LL.M.,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主要研究领域为人权法、比较宪法、国际法。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2) 一、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宪法学是以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即是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也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科学。正因为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可知,宪法是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文化、宪法传统等总和。具体说来,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1)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2)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 (3)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

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2.简述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所决定,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和核心地位。一般而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至上是宪政与法治的关键。宪法的至尊地位使宪法学具有了超越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宪法学通过其研究成果促进宪法、法治、宪政以及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远比宪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宪法学的原理构成了各部门法学统一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它是一国法律、法学体系的基础。一部法律可以没有宪法条文上的依据,但一个法学部门却不能超越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没有宪法学的繁荣,就“不会有其他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繁荣,更不会有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的繁荣”。 3.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答:宪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研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个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卷与答案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30分) 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B.物质生活条件C.精神文明建设D.经济制度的改革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B.法国C.美国D.瑞士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作 A.事后审查B.预防性审查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A.1689年的《权利法案》B.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C.1777年的《邦联条例》D.1787年的《美国宪法》 5.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 () A.到会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A.即无产阶级专政B.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形式上接近无产阶级专政D.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B.集体所有制 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国家所有制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爱国统一战线B.全体劳动者统一战线 C.人民民主统一战线D.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宪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宪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第1题 下列选项中提到“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的文件为 可选答案: 1.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 2.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3.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4.1791年的法国宪法 第2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下列选项中哪个表现了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可选答案: 1.监督原则 2.民主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分权原则 第3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作为宪法渊源形式的“宪法解释”指的是 可选答案: 1.立宪解释 2.行宪解释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 4.监督解释 第4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我国现行宪法的效力条款出现在下列哪一选项之中? 可选答案: 1.正文的分则 2.正文的附则 3.序言 4.正文的总纲 第5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我国1982年宪法的序言属于下列哪种类型? 可选答案: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纲领性序言 4.综合性序言 第6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做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可选答案: 1.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2.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3.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4.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第7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规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可选答案: 1.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2.程序性规范 3.确认性规范 4.禁止性规范 第8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 题目:关于宪法规范性的说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可选答案:

宪法资料

一、什么是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和其他法律有什么不同? (1)内容不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内容上具有根本性。 (2)效力不同。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效力。 (3)修改程序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宪法包括几个部分? 1、序言 2、总纲 3、权利与义务

4、国家机构 5、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四、我国宪法的历程 1、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2、七五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3、七八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 4、八二宪法。我国当前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八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 (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私营经济是

法硕综合知识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doc

法硕综合知识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法硕综合知识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2018宪法考试试题(答案)

2018宪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3、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席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应由谁临时代替主席的职位( ) 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B、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国务院总理 4、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哪些条件( ) A、赔偿 B、补偿 C、兑换 D、支付金钱 5、我国采取的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 A、“一国两制” B、统一的多民族 C、复合制 D、单一制 6、下列选项的制度中最能反映我国的政治生活全貌的是( )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 C、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 7、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是什么时间公布施行的( ) A、2004年2月28日 B、2004年3月4日 C、2004年3月14日 D、2004年3月15日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法定多数通过。

这个法定多数是指下列哪一项( ) A、3/4以上 B、2/3以上 C、3/5以上 D、1/2以上 9、根据宪法第9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下列那一主体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A、国务院 B、国务院总理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审计署 10、根据宪法第107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A、市一级人民政府 B、县、市级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国务院 1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机构提出质询案( ) A、国务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中央军委 12、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法定机关的许可不受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性质的审判( ) A、民事审判 B、刑事审判 C、经济审判 D、行政审判 13、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下列哪一项原则( ) A、首长负责制 B、民主集中制 C、分工协作制 D、议行合一制 14、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 )向党中央报告。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 C、人大主席团 D、最高人民法院 1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主席团以公报的形式公布 B、所有的行政法规都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C、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以决议形式公布 D、单行条例经批准后由制定该条例的自治地方政府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 A.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 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 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1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 1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 1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 A.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

简述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 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根本法地位是八二宪法明确的

“根本法”地位是八二宪法明确的 郑赫南 2012-11-23 23:10:28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许崇德和廉希圣的家里,今年都增加了一个银色的纪念品——上面用小篆写着“宪治(1982-2012)”字样,周边标明“纪念82宪法实施30周年”。这是今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开会时赠送的,上面的两个字由许崇德撰写。宪法学泰斗许崇德、廉希圣这两位耄耋之年的学者都参加了这次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廉希圣是好朋友,他们都曾参与八二宪法的起草工作。近日,二位老人在向记者谈起宪法地位时,都表示:“八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它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八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八二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这一优势,在与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相比较时,更加凸显。”许崇德和廉希圣都这样认为。 “八二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并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好宪法。”许崇德表示,鉴于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很不完善,所以,八二宪法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修改的。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建国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既考虑到当时的现实情况,又照顾到发展前景,也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是新中国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那么,为什么说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很不完善呢? 廉希圣告诉记者,我国五四宪法原本有106个条文,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从宪法的高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七五宪法仅剩30 个条文。内容上,七五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的基本路线,这是最致命的错误;七五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没有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只能在侦查活动中自己监督自己,还谈什么监督?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粗暴破坏,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此有关。” 廉希圣认为,七八宪法将“发展经济”明确为国家任务,条文总数增加一倍。这说明,在粉碎“四人帮”后,宪法修改有一定的进步。不过,七八宪法仍然认为文革是正确的,仍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的基本路线。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对七八宪法作出局部修改。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决定取消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决定成立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 “与前几部宪法相比,八二宪法优点比较突出。”许崇德分析说,在结构上,八二宪法保持了五四宪法的总体结构,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规范上,条文数量增至138条,同宪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任务相比,更为恰当。 内容上,许崇德表示,八二宪法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

2020年春中央电大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春中央电大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6 课程代码:01628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A)。 A. 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B.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C.全体人民均有选举权 D.一切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选举 2.我国采取(A)国家结构形式。 A.单一制 B.复合制 C.君主立宪制 D.共和制 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质询案的条件是(B)。 A.5人以上联名B.10人以上联名 C.15人以上联名 D.20人以上联名 4.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D)。 A.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B.规范宪法与不规范宪法 C.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D.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C.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D.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6.下列关于两党制的表述,错误的是(B)。 A.两党制产生于英国 B.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只存在两个政党 C.有很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两党制 D.两党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

7.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D)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 8.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A)。 A.《独立宣言》 B.《世界人权宣言》 C.《人权宣言》 D.《权利请愿书》 9.我国的政党制度是(D)。 A. 一党制 B.两党制 C.多党制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C)。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1.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ABC)。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C.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D.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2.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 A.没收B.征收 C.征用 D.并给予补偿 13.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AB)。 A.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法庭 D.省辖市的人民法院 14.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有权(ABCD)。 A.公布法律 B.任免国务院总理 C.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 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15.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CD)。

论宪法的规范性

论宪法的规范性 杨陈 2012-04-24 11:18:04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一、问题的缘起 自2001年《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出版以来,规范宪法学的学说与主张日益受到了公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重视,并形成了许多有益的对话与争论。这些对话与争论一方面来自于韩大元教授、范进学教授以及张翔博士所倡导的宪法解释学①,(①宪法解释学的基本著作与论文有:韩大元等:《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范进学:《宪法解释主体论》,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认真对待宪法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等等;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祛魅与自足: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与限度》,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等等。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互动与对话见:韩大元、林来梵、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4期;郑磊:《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2期,等等。)在这一方面,两类学说之间相似之点远远多于分歧之处,即便是明确的对规范宪法学提出质疑的范进学教授,其观点也不过是认为,规范宪法学由于其过于孤高之品格,很容易脱离具体的司法实践,而真正的宪法解释学必须以法官为中心展开,方能有裨于法治建设之时代任务[1]。从整个学科分化的趋势来看,这样的争论只不过是家族内部的争论,尽管当事人会觉得自身之学说与对方有重大之不同,但却被一些研究者一无例外地归入同一流派。[2]

与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之间的相互补益不同,以陈端洪以及高全喜两位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②,(②政治宪法学的主要著作与论文有,陈端洪:《宪制与主权》,法制出版社,2007年;《制宪权与根本法》,法制出版社,2010年。等等;高全喜:《现代政制五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法制出版社,2009年。等等。一般认为强世功教授也属于政治宪法学之阵营,但其并未对此评价作出公开的回应,因此在此并不讨论强氏之观点。)却试图从根本上动摇规范主义宪法学存在之基础。尽管高全喜教授一再声称其观点与陈端洪教授相去甚远,在价值取向上反倒与规范宪法学相去甚近,[3]但这两位教授却不约而同的认为规范宪法学过于“幼稚”。之所以说其幼稚,陈端洪教授的指责在于规范宪法学缺乏足够的政治敏锐性,难于发现宪法条文背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这就导致了规范宪法学一方面过于坚持自己不切实际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太过拘泥于宪法文本中的权利条款而不能自拔;[4]310-316高全喜教授的批评则在于,对权利话语的坚持固然无可厚非,但由于规范宪法学过于强调其学科的自足性(autonomy),这使得规范宪法学难以用一种更为开阔的视野去探究今天这样一种政治法律体制的前世今生,更遑论预知其未来走向并对之加以积极的影响。[5] 对于这样的指责,规范宪法学有必要对其做出适当的回应,这倒不是说规范宪法学有必要在政治宪法学面前证实其自身的成熟性。规范宪法学之所以要认真对待政治宪法学的批评,是因为在政治宪法学背后有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作为其结构性前提。在这种思维模式中,法律只不过是作为一种被给定的表象,真正起作用的是其背后的某些决定性的因素,尽管这些决定性因素在迄今为止的学说史中显得纷繁复杂、莫衷一是,比如说“主权者的命令”、“社会连带关系”、又或者是某种难于辨明的历史规律。

(0141)《宪法学》网上作业题答案

(0141)《宪法学》网上作业题答案 1:第一次 2:第二次 3:第三次 4:第四次 5:第五次 6:第六次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参考答案:C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2:[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参考答案:A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3:[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参考答案:A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4:[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参考答案:D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练习题及答案

(单选题)我国 1982 年宪法是在( )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A.1978 年宪法 B.1954 年宪法
o o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
2、(单选题)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依据是( )。
o o o o
A.是否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 B.是否具有最高效力 C.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D.是否有书面文字
正确答案:C
?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宪法”一词,来源于( )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 立的意思。
o o o o
A.希腊文 B.英文 C.法文 D.拉丁文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含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意义的近代宪法源自( )。
o o o
A.西方 B.东方 C.北方

o
D.南方
正确答案:A
?
用户选择:A
5、 (单选题)国家通过在全体公民中开展( )一轮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切实加强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治观念。
o o o o
A.十年 B.三年 C.七年 D.五年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B
6、(单选题)宪法的内容同其他一般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 )。
o o o o
A.民族组成 B.历史传统 C.文化传统 D.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A
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宪法规定的内容是( )。
o o o o
A.公民基本权利 B.公民具体义务 C.国家根本制度 D.国家根本任务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宪法规范

第六章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定义: ○1宪法规范是指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主体参与下的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宪法规范是以根本规范为指导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既表现为实定法意义上的规范活动,有表现为超实定法的价值与原理,甚至表现为超合法性的规范; ○3内容:宪法规范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4性质:宪法规范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宪法的规范为根本性的法律规范; ○4作用:宪法核是一种根本规范,他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2、★简述宪法规范的特征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1)政治性:规范性和政治性有机的统一体 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制宪及其行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宪法规范中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律、权力主题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表现在: ○1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 ○2宪法根据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了一种政治选择; ○3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作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宪法规范的组织性的主要功能是合理地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的功能,同时要发挥其限制的功能。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 组织性:表现为授权规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合理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 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 关系:为了保障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1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一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 ○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违宪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为保障宪法的最高性地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2建立权力分离与监督机制; ○3健全违宪审查机制; ○4加强社会只怪让宪法意识的培养;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学各章测试题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综合测试题 一、选择题 1.在西方,“宪法”一词来源于()。 A.英文B.拉丁文C.法文D.希腊文 2.“宪法”一词最早用于()的立法中,用以表示皇帝的所颁发的“敕令”、“诏书”、“谕旨”等等。 A.古希腊 B. 罗马帝国 C. 法兰克帝国 D. 英王国 3.《国语》里所说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中,“宪”字的含义是()。 A.封建国家的基本法B.由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普通法律D.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 4.《汉书》里所说的“作宪垂法,为无穷之宪”中,“宪”字的含义是()。 A.普通法律B.由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D.封建国家的基本法 5.18世纪的日本德川时代编纂过的《宪法部类》属于()。 A.封建国家的基本法B.由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普通法律D.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 6.国家的根本法是()。 A.刑法 B. 民法 C. 宪法 D. 选举法 7.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专指()的国家根本法。 A. 限制王权 B. 规定国家机关权限 C. 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D. 确认公民权利、自由 8.下列选项中属于根本制度范畴的是()。 A.国家的性质B.国家的结构形式C.国家机关的体系D.国家象征 9.下列关于宪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 宪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C. 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D. 宪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0.下列关于宪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B. 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C.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D.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11.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表现在()。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C.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D.宪法的制定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以上绝对多数的代表通过 12.下列各选项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的规定可以像普通法一样具体 B.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C.在修改程序上,宪法通常严于普通法律 D.各政党、武装力量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 13.将国家的权力分为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和宪法设定的权力的人是()。 A.亚里士多德 B. 马基雅维利 C. 孟德斯鸠 D. 西耶士 14.下列选项中属于制宪权范畴的是()。 A.修宪权B.立法权C.质询权D.违宪审查权 1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以上的多数通过。 A. 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 B. 出席代表的四分之三 B.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D. 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 16.一般认为,()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 A.宪法性法律 B. 宪法惯例 C. 宪法判例 D. 宪法解释

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案设计:2.1 坚持依宪治国

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第1课时坚持依宪治国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和认识宪法的构成,知道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知道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2.能力目标:认识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从而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认识宪法的重要作用,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教学重点】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教学难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学环节】 一、新闻导入 【多媒体呈现】 201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活动于2018年11月10日正式拉开帷幕,12月20日至12月27日,中国宪治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起了网络投票,先后共计6854人次参与投票。2018年12月28日,组委会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并以事例的学术性、影响性和典型性为考核标准,遴选出了最终的201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2019年1月5日,举行了2018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 多地监察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广西某高校发文清查师生电脑、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化、党政联合文件不适用信息公开条例案、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发布高考政审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浙江高院制定的“非法行医”解释文件、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杨某改编国歌案、上海大学生落户新政、江苏省高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八项举措出台入选。 自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者中心开始举办一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会议的影响力每年都在扩大,推动了宪法学研究与中国法治的发展。

教师点拨:自2006年以来,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宣扬了宪法的价值观念,提高了宪法的生命力和公信力,推动了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宪法作为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要坚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坚持依宪治国,维护宪法的最大权威。 二、探究新知 (一)根本的活动准则 活动一:合作交流 【多媒体呈现】宪法史话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内容共七章六十条,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零六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其在1975年颁布,故称其为“七五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三十条。这部宪法不仅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而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因其在1978年颁布,故称其为“七八宪法”)。第三部宪法的内容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共四章六十条。这部宪法在结构上与前两部宪法相同,主要内容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 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因其在1982年颁布,故称“八二宪法”)。1982年12月4日,“八二宪法”诞生。“八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八二宪法”除序言外,总共包含四章一百三十八条。“八二宪法”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就是2018

2020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1)(最新)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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