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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八条

第二章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第十条车辆进出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人员进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园区清洁卫生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规程

第十三条治安案件处理预案

第十四条火灾处理预案

第十五条发现可疑人员处理预案

第十六条酒后闹事或无行为能力人处理预案

第十七条发现伤病处理预案

第十八条发现触电事故处理预案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条防洪排险预案

第四章入园企业建设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三条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划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园区管理,提高园区管理质量,让园区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现根据园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凡在本园区管理范围内从事的部门、个人、入驻企业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条整个园区企业贯穿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园区管理办公室为中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园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入驻企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企业所属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每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七条各入园企业,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八条园区管理办公室是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基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二章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1.车辆的驶入

(1)登记

1)对于非园区工作人员驾车驶入须待门卫确认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2)车辆停放

1)非机动车须停靠在生产车间前面的临时车棚内,并按车尾对大门的方向统一挨个停放。

2)小型汽车(或客车)须统一挨个停靠在办公楼正立面的停车位内并遵循车头面向办公楼正立面的原则。

3)大小型货车须挨个统一停靠在生产厂房门口。

4)外来车辆驶入后第一时间按门卫要求进行停放。

2.车辆的驶出

(1)驶出园区且载有物质的所有车辆必须向门卫出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出门条,待值班人员核对出门条及实物、车牌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放行。

第十条.车辆注意事项规定

(1)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园区。

(2)驶入园区的所有外来车辆须做好防盗措施,如非机动车上锁,机动车关好车窗、车门等,车辆安全均由车主自行妥善管理,若发生意外均由车主自行承担。

(3)所有进入园区的车辆不得在园区内洗车或者加水,违反者门卫有权进行制止和劝告。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规定

1、所有外来人员入园区须在保安室将日期、单位名称、事由等信息登记注明。

2、所有人员严禁赤膊、穿着怪异或者衣冠不整者进入大门,否则,门卫有权不予以进入。

3、住园区的员工,晚上23:30后禁止出入大门(特殊情况除外),保安有权询问原因并登记。

第十二条、园区清洁卫生的管理规定

1.办公区

各企业所在办公区域卫生由企业自行打扫并定期对门窗等进行清洗。

2.生产区

各企业所在生产区域卫生由企业自行打扫并做好清洁卫生的保持维护工作。企业生产所产生的生产废弃物由该生产企业自行处理外运,不得在园区内随意堆放。发现乱堆放生产废弃物的企业,一次罚款1000元。

3.宿舍区

(1)园区员工宿舍由企业为单位申请,须填报入住员工信息交园区管理办公室。

(2)各企业所在宿舍区域卫生由企业负责管理且由住宿人员自行打扫并做好清洁卫生的保持维护工作。

(3)各企业住宿人员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鞋袜等影响视觉感官的物品,不得乱丢生活垃圾,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4.会议室

(1)各企业使用会议室须事先向园区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未申报预约,不得使用。使用中保证会议室的清洁卫生,在使用会议

室后将留下的垃圾及时清理干净,并带走所有相关企业的资料

及配套设备,确保会议室的干净整洁。

(2)未按要求申报或使用后未达到园区整理规定的,园区管理办公室立即通知整改。两次以上未整理达标的,不得使用会议室。

5.公共区域

各企业工作人员须维护园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不随地乱扔烟头、泡面盒、烟盒、塑料袋等垃圾,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6.注意事项

由各企业负责的本企业住宿、办公区域所产生的垃圾应统一倒在指定区域。未将垃圾倒在指定区域的,一经发现,罚款100元。第三章各种紧急情况处理规程

第十三条治安案件处理预案

1、安保人员在执勤中发现或得知园区内有争吵、斗殴等暴力事件时,

应注意参加人数、是否持有凶器等。一般吵架、斗殴能制止的要及时制止。

制止的原则:

①劝阻双方住手、住口

②将争吵或斗殴的双方或一方劝离现场

③持有器械斗殴,则应先制止持械一方

④有伤员则先送伤员去医院救治

⑤在制止争吵、斗殴双方时,切记不能动粗,不得恶言相向

2、如遇有(或接报)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抢、偷等)索取、毁坏财产,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时:

①要保持镇静,立即用通讯设备呼叫求援,并通知进行录像。

②当听到求援信号后,应立即通知各封锁出口,同时派遣就近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并视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③控制事态,劝阻疏散围观人群。

④若为重大案件要立即拨“110”电话报警,同时维护好案发现场。

⑤犯罪分子逃跑的,一时又追赶不上时,要看清人数、衣着、相貌等身体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及特征等,并做好记录及时向公司报告。

⑥有案发现场的(包括偷窃、抢劫)要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任何东西,包括罪犯留下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现场勘查完毕之前,安保人员不得离开。

⑦当事人或现场如有人员受伤的,要立即设法尽快送医院抢救并报告

公安机关。

⑧事后安保人员须做好记录,并书面报告管理部。

第十四条火灾处理预案

1、安保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立即向主管报告,同时就近取得灭火工具赶赴现场。

2、安保接到火警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判明火情、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3、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扑救时,应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扑救。

4、安保人员应做好安全防范,控制各出入口,对所有的人员,只许出,不许进。以防不法分子趁火打劫,并随时汇报有关情况。

5、通知相关人员,随时准备切断电源、开启消防水龙头,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

6、指挥疏散人员走消防通道,维持现场秩序,驱散闲散围观人员。

7、现场若困有人员,应本着“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抢救。

8、扑救完毕后,安排人员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损失,并做好安臵工作。

第十五条发现可疑人员处理预案

1、执勤中如发现可疑分子,应注意观察,必要时要查验其证件做进一步审查。

2、发现有在管理区域进行业务推销和散发广告的要坚决制止,必要时要清离园区。

3、发现有作案嫌疑的严格审查备案,送派出所处理。

4、在处理各类可疑人员时,不允许擅自处理放人,更不允许敲诈、勒索、私自罚款。

第十六条酒后闹事或无行为能力人处理预案

1、醉酒者或无行为能力人失去正常的理智,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易对自身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安保人员应及时对其采取控制和监督措施,稳定醉酒者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情绪。

2、通知相关,设法查明该人员单位和家庭住址,及时通知醉酒者、精神病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让他们派人领回。

3、对外来人员进入园区闹事者,应礼貌劝其离开园区。

4、对不听劝阻者,要如实记录并向及时汇报。

5、若遇到蛮横无理,打骂值班人员的,可上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出面妥善处理。

6、情况危急则先向公安机关汇报再向管理处或主管汇报。

第十七条发现伤病处理预案

1、发现有人在公共区域受伤或晕倒时,应守护在病人身边,并立即通知上级主管。

2、将病人或伤者安臵在适当的地方休息,尽量将伤者与围观者隔离。问明病人的住址或家属电话,及时联系病人家属或单位;如暂时联系不上病人家属且情况危急,速打急救电话

“120”或报警电话“110”。

第十八条发生触电事故处理预案

1、发现有人触电,应先关闭电源,然后用绝缘物把人和电分开。

2、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同时拨打急救电话“120”或报警电话“110”。

3、安保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4、迅速赶到现场切断电源,查明事故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5、主管到现场后,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以便事后查明原因。

6、及时通知“110”或“120”把病人送到医院,同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处理预案

1、发现或接报园区发生交通事故,安保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

2、立即通知主管领导,拨打“110”或“122”报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受伤人员的家属或单位。

3、事故现场如有受伤人员,则另外寻车送伤员就医。

4、保护好现场,劝离围观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或交警维持现场秩序,指挥好交通。

5、由领班做好现场事故记录,处理完毕后上报管理部。

第二十条防洪排险处理预案

1、安保人员发现园区出现初始洪涝现象,及时上报主管、领班、工程部并赶至现场进行处理。

2、安保接到汇报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查看,准确判断提出应急措施。

3、向上级主管汇报指挥安保人员利用抗洪排涝工具,如水泵、水管、沙包等,配合维修人员进行堵漏排水。

第四章入园企业建设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按照“高效、高端、节能、环保”的方针,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工业、新能源、新材料及新兴、高端产业,杜绝引进高耗能、有污染项目和化工项目。进入园区的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土地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

4、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制度

(一)园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二)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规定,服从指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入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人(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

(四)入园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和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报批的项目,与要求一致,否则一律不

准许施工或生产。

(五)入园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有记录、有责任人、有整改时限、有复查,并建立影像资料档案,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入园企业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入园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八)入园企业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或危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告知园区管理办公室,并按企业改建的要求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九)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以及向园区管理办公室履行安全报监手续等情况,及时备案。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第二十三条、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园区内的公路、绿化带、路灯、指示牌、通讯电力线路、排水明沟、地下污水管道等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

坏、擅自移动或改造,发现破坏园区公共设施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园区管理办公司。

(二)企业因生产、生活需要占用或挖掘园区内道路、绿化带、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的,必须提前报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报送施工方案,施工中要确保道路通行和安全,施工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三)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企业所属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隔离墙要统一外观(白色),定期清洗粉刷,保持美观。

(四)企业厂区内除建筑硬化区域外,其它空地一律要求绿化美化,严禁种植粮食及其他农作物,厂区内杂草要定期清理。

(五)企业厂区内设臵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要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厂区外设臵大型广告牌必须经园区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绿化带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不准随意乱倒。

(七)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1、施工现场物料、机具要堆放整齐,渣土要及时清运;

2、临道工地应打围作业;

3、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铺设石子或硬化,严禁施工车辆带泥带土上路;

4、严禁在园区内道路、绿化带内堆放物料、机具;

5、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

理平整场地。

第二十四条、规划管理

入驻园区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臵图、厂容厂貌渲染效果图),整体设计效果要美观、大方,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理办公室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将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

(一)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在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动工兴建,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

(二)项目施工前,必须按照园区规划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企业建设工程应具备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四)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五)入驻园区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方案

工业园区 物业管理方案 目录 前言 工业园物业管理方案 第一节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二节拟采取的管理方式,工作计划和物质需求情况 第三节各项指标的承诺及完成承诺的措施 第四节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员培训及人员管理 第五节管理规章制度,建筑及附属物档案,设施,设备,业主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六节便民服务 第七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建议及收支测算 第八节日常物业管理 部分公众制度及应急措施 精神文明公约 安全防范方法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及车辆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设备安全运行制度

智能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消防给水设备保养制度 空调设备巡视管理制度 电梯巡视监控管理制度 水泵房运行操作规程 水泵房运行注意事项 绿化养护制度 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清洁作业规程及操作要领 清洁服务质量标准检测方法 意外事件处理办法 消防应急方案 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工业园区办公大楼清洗(拓荒)方案及报价 结束语 前言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环境,提高城市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更是有力的促进了这一行业的发展,在不断规范行业的法制环境的同时,也使更多商,产,住,用物业进入物业管

理市场.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顺应市场需要,提出"内部精细管理,对外稳健发展"的战略思路.在这思路的指导下来谋求企业的出路.我们公司追求的是通过提供专业的服务创出客户100%的满意度,我们不追求高额的短期回报,我们相信的是"只有最认真,才能最专业,只有最专业,才能最强大".我们企业做好,做大,做强,为客户创造价值,也是对客户的最好回报. 工业园物业管理方案 第一节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整体设想与策划 **工业园坐落于*****,是集办公和工业,宿舍一体的园区.一期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框架结构,其厂房面积*******平方米,办公面积****平方米,宿舍****平方米,园区道路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平方米,公共卫生面积*******平方米(不含建筑物内楼道走廊面积),园区配套有路灯,水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煤气站,围墙(周界)智能防范系统,电梯**部,园区设有出入口**个.该项目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设备高档.针对本次物业管理标的各个要素,管理思路概括为"一种模式,二项承诺,五个重点,五大措施". 一,认识与定位 该工业园区作为一个大型工业园区物业,整体形象应该着眼于全市,全省,乃至于全国,全世界.给该项目整体形象定位是:开放,高效,规范 开放体现该工业园改革创新的思想和国际化的办公,生产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大全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汇编(一) 管理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对各工业园区的统筹规范、指导、管理和监督; a)负责新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 b)组织拟定项目年度管理方案和年度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c)指导各园区办拟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d)审批各园区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e)保证园区作业规范的针对性并推动持续改进,落实各项整改工作; f)拟订各园区年度创优计划和创优方案,并监督、协调创优方案的具体实施; g)负责对各项目报送的日常事务及各项申请意见进行批复。 3参与新项目的前期运作,提出相关项目规划设计的建议,理顺基础管理工作; 4、建立和完善园区管理中心资料库,汇总管理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和疑难问题; 5、拓展客户资源,建立和完善客户资源数据库,做好客户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考察及调研活动,定期形成相关课题和调研报告; 6、联系政府部门及有关社团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确保各项目管理工作有效运转; 7、组织与园区管理相关的交流、学习、考察及调研活动,定期形成相关课题和调研报告; 8、负责各项目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和统一调配工作,审核各项目主管以上人员的任用,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任用;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务。 规章制度 为了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共同遵守执行。 一员工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 2、认真工作,禁止上班时间打闹、玩扑克等与工作无关活动。自觉维护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 3、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干私活。 4、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有事须提前请假。加班必须履行加班审批制度。。 5、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善待客户的误解,严禁争吵、打架。 6、维护公司利益,爱护公司财物,严禁损害公司利益。 7、未列事项,请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其他相关规定。 二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1、新入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领相应的办公用品。。 2、办公用品的购买须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 三计算机管理规定 1、使用外来移动存储设备的应经过病毒检测后方可使用。 2、每次上机前要按正常步骤操作、使用。关机前要先保护好各类信息,然后按顺序退出、关机。 3、不用电脑时,机器要锁死。未经许可不得让外人使用机器,否则造成电脑损坏,当事人照价赔偿损失。 4、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各项企业管理,严禁用电脑玩游戏、处理私人文件等。

苏州工业园区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设备、设施和相关的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专业公司和专营公司与业主、使用人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是拥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共有设备设施的、不被城市交通穿越的相对完整的、独立的区域。在该区内仅有一个业主委员会和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区由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实施条件) 新建物业和达到一定规模、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已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职责)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园区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和管理标准; (二)管理园区物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三)负责园区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 (四)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指导物业管理创优活动; (六)协调物业管理有关各方的关系和纠纷; (七)督促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标准对其物业进行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八)组织和指导物业管理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 (九)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规划、建设、市政、卫生、交通、公安、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物价、工商、城管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 各社区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分工 第六条(道路、供排水设施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道路和雨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属于城市道路和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绿化养护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绿地、园林设施等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全体业主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公共环境清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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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 同天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工业园区前期介入物业管理方案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2015—2017年度) 1.管理处设置 园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2. (1 (2 3. 4. (1 (2 (3 (4 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制定物业维修计划上报园区管委会。 (7)建立园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8)制定园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不低于园区住户30%的业主或使用人沟通,进行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0)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1)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2 (13 1. (1) (2) (3) (4)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进户门 每月擦抹一次。 (6) 楼道玻璃 每半年清洁一次。

(7) 天台、屋顶 每半年清洁一次。 (8) 垃圾收集 业主自行投放至园区集中投放点。 2. 楼外公共区域 (1) (2) (3) (4) 1. 2.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 (2)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 3. 巡逻岗 (1)每天不定时在园区内巡逻,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园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园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门锁智能卡等四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 5. 车辆管理 (1 (2 1. (1 修剪 (2 修剪 生。 病虫害防治: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每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扶正加固: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加固。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1. 门窗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retype/zoom/86f18c050740be1e650e9afd?pn=1&x=0&y=7&raww=648 &rawh=89&o=png_6_0_0_135_173_622_85_892.979_1262.879&type=p ic&aimh=65.92592592592592&md5sum=b356e04d4a47cac884fef2615f 72d085&sign=659412a8da&zoom=&png=0-13444&jpg=0-0"target="_b lank">点此查看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八条 第二章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第十条车辆进出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人员进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园区清洁卫生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规程 第十三条治安案件处理预案 第十四条火灾处理预案 第十五条发现可疑人员处理预案 第十六条酒后闹事或无行为能力人处理预案 第十七条发现伤病处理预案 第十八条发现触电事故处理预案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条防洪排险预案 第四章入园企业建设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三条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划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园区管理,提高园区管理质量,让园区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现根据园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凡在本园区管理范围内从事的部门、个人、入驻企业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条整个园区企业贯穿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园区管理办公室为中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园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入驻企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企业所属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每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七条各入园企业,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汇编1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条管理中心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工业园区的统筹规范、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负责新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 (二)组织拟定项目年度管理方案和年度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指导各园区办拟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四)审批各园区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五)保证园区作业规范的针对性并推动持续改进,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六)拟订各园区年度创优计划和创优方案,并监督、协调创优方案的具体实施; (七)负责对各项目报送的日常事务及各项申请意见进行批复。 三、参与新项目的前期运作,提出相关项目规划设计的建议,理顺基础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园区管理中心资料库,汇总管理工作中的合

理化建议和疑难问题; 五、拓展客户资源,建立和完善客户资源数据库,做好客户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考察及调研活动,定期形成相关课题和调研报告; 六、联系政府部门及有关社团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确保各项目管理工作有效运转; 七、组织与园区管理相关的交流、学习、考察及调研活动,定期形成相关课题和调研报告; 八、负责各项目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和统一调配工作,审核各项目主管以上人员的任用,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任用; 九、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条规章制度 为了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共同遵守执行。 一、员工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二)认真工作,禁止上班时间打闹、玩扑克等与工作无关活动。自觉维护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 (三)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干私活。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方案.

工业园区前期介入物业管理方案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2015—2017年度) 1.管理处设置 园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2. 管理人员要求 (1)管理处主任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管理处主任上岗证。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园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周六、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遵义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二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五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制定园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制定物业维修计划上报园区管委会。 (7)建立园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8)制定园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不低于园区住户30%的业主或使用人沟通,进行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0)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1)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2)对违反园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13)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1. 楼内公共区域 (1)地面 隔日清扫一次。 (2) 扶手、开关盒、表箱盖、单元门、信报箱 扶手、信报箱、2M以下单元门、开关盒、表箱盖隔日擦抹一次,2M以上单元门、开关盒、表箱盖每月清洁一次。 (3) 栏杆 每半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进户门 每月擦抹一次。 (6) 楼道玻璃 每半年清洁一次。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园区(通用厂房、仓储)(以下简称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安全管理与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绿化管理与服务、建筑物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客户服务、突发事件处理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4717—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 31/T361-2006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DB 31/T429-2009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DB 31/387—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 GB/T10001 《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 DB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7051-199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自2000 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2007)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通用厂房 即标准厂房,是由政府规划批准建造,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仓储及其他配套设施齐全,能满足从事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性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 仓储 为堆放和储运产品、原料及货物而建造的建筑物。

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

物业: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

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制定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制度新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新物业管理条 例

国务院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摘编刊登以飨读者。修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壹、将第十条第壹款修改为:“同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于物业所于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是,只有壹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壹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壹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可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壹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之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之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壹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于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完整word版)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八条第二章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车辆进出管理规定第十条车辆进出注意事项第十一条人员进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园区清洁卫生的管理规定第三章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规程第十三条治安案件处理预案第十四条火灾处理预案 第十五条发现可疑人员处理预案第十六条酒后闹事或无行为能力人处理预案第十七条发现伤病处理预案第十八条发现触电事故处理预案第十九条交通事故处理预案第二十条防洪排险预案第四章入园企业建设与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三条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划管理制度第 二十五条项目建设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园区管理,提高园区管理质量,让园区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现根据园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凡在本园区管理范围内从事的部门、个人、入驻企业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条整个园区企业贯穿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园区管理办公室为中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园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入驻企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

任,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企业所属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每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七条各入园企业,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八条园区管理办公室是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基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二章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1车辆的驶入 (1)登记 1)对于非园区工作人员驾车驶入须待门卫确认并登记后方可进入。(2)车辆停放 1)非机动车须停靠在生产车间前面的临时车棚内,并按车尾对大门的方向统一挨个停放。 2)小型汽车(或客车)须统一挨个停靠在办公楼正立面的停车位内并遵循车头面向办公楼正立面的原则。 3)大小型货车须挨个统一停靠在生产厂房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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