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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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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分

作者:樊敏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19期

摘要:随着保险产业的发展,由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界限不清而产生的纠纷逐

渐增多,如此一来,不仅对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利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对此,就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对国内外涉及两者的规定进行解析,并对两者的法律关系予以详细的区分,以期减少实践中涉及保险中介的纠纷,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区分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9-0182-02

近些年来,随着保险业务的普及,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愈发成为保险业的关注重点。2015

年9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如果保险中介不能妥善地开展活动,从微观角度而言,是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可能成为被保险人的消费者的利益的损害;从宏观角度而言,则会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再发展形成桎梏,使其成为保险业的短板。因此,理清不同保险中介的保险行为,完善保险中介的体系,确定保险中介责任,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险中介的类型

保险中介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保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核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1]。广义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但是,

保险公估人的业务类型只限于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等专业行为,并不涉及到保险业务的成立与拓展,即根据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能将其明确地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区分开来。因此,本文将不对保险公估人做展开论述,仅对保险中介中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予以解析。

(一)保险代理人

1.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现行立法。我国《保险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为保险人的利益,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该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即在我国,根据保险代理人从业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了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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