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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及公务

差旅费及公务

备用金借支管理规定

为了健全财务工作制度,便于公司各部门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工作人员,如办理邮电、签证、办公用品及职工福利等,可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公司主管的人员审核,办理暂借备用金手续,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金额根据业务需要由借用部门提出,经财务部核定;专款专用,不能转借挪用;报销后还清,如需要继续使用,再办理借款手续。

二、公司工作人员,如办理接待、出差、租车、托运物品等业务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其中接待尚需编报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交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办理临时借款手续。借款人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主动到财务部报销清算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公款。

三、因公需借空白支票(即暂不明确支付金额数),应按规定,写明日期、单位、用途、限额等,支票存根备注栏内应有借支票人本人签名。经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后方可借出。支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谁借谁还。支票付出后,持票人应及时到财务部报销,并在借款单上将使用金额数如实填写清楚,如与银行对帐单上发生差额,由借支人负责核实处理。

四、因公出差预订机(车)票的工作人员,可把等同于票价的现金交给办公室代购机(车)票的员工,购买所需的机(车)票,但不能借空白支票抵现金交给代购票员工,避免造成支票管理混乱。

五、外单位的个人借款,财务部原则上不办理暂垫款(借款)手续,特殊原因,请有关部门或财务部同意后办理。

六、本条例解释权为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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