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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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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编制。

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和变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合理组织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建用于城镇或农村供水的水源工程。各镇、街道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自然人或外商,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水厂的水源

工程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水淡化、雨水集蓄和河水净化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饮用水工程建设,改善生活生产基础条件。实施饮用水工程,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水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工程永续使用和长期发挥效益。

对于投资建设饮用水工程,各镇、街道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

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海水入侵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影响农业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征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用于非农业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补偿费。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各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和补给区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水库及用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和筛选砂石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第二十条市水利局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市水利局和市环境保护局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环境评价,需要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二条为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娱乐、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淹没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养殖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治理达标或者限期迁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污口,应当经市水利局同意,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水库等水域。

第二十四条在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一律停止开采承压地下水。承压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严禁开凿新井。

承压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的划分和控制目标方案,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取用地下水,严禁破坏地下水的自然分层规律,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不得与未污染地下水进行混采;在有咸水分布的地区,应当做好咸淡水界面的止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凡承担凿井施工的单位,必须经市水利局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准承包凿井工程。

凿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应及时建立水井沉降观测点,并向市水利局提交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钻孔柱状图等有关资料,经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取水量,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和生活自备水井的,井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卫生防护措施。

报废水井应当在市水利局的监督下及时回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废井排放污废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二十八条市水利局应当组织好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管理系统和监察网络,掌握地下水位、水质的变化情况,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第五章取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直接从河道、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或免予申请取水许可的以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市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其他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取水许可。

第三十一条取水许可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市水利局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十日内向市水利局提出。

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和年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取用承压地下水的,都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它建设项目,经市水利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利局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第三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并应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利局根据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无法另得水源的;(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取用水库中的水,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市水利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水而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补办取水登记手续,领取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

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处理。

第六章节约用水

第三十九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水利局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四十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自备水源(含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水利局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利局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农业用水户应当因地制宜地采用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

微灌等节水灌溉措施。

第四十二条工业企业及其他各行业用水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确定的用水标准,通过水平衡测试,有计划地改造生产用水工艺,采用节水新技术以及循环用水等措施,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四十三条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限期淘汰的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第四十四条现有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管网维修和更替计划,供水管网漏失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供水企业应当采用新型防漏、防爆、防污染管材,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市

水利局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供水企业不予接水。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六条城镇环卫、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取用河道水或再生水。园林、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被移作他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用水管理,严格分离饮用水与工程生产用水水源。

第四十七条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文化体育场所和机关、学校用房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集中居住区和服务区,实行分质供水,并按规定建设中水管道设施。城镇新区推行分质供水,建设两个供水系统,除生活饮用水外,采用河道处理水或再生水。

第四十八条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加快形成基本水价,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第四十九条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

水价和分类水价。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六)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七)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八)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水库及用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和筛选砂石等活动,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取水许可证持证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市水利局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涉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市环境保护等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五十四条市水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30日温岭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第3号令《温岭县水资源统一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2月29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第68号令《温岭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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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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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结算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严格实行“计量支付”制度,坚持“实报实销”的原则,凡未实施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则不予以支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不列入竞争性报价,不调减、不挪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使用应涵盖项目详见附件1。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超出合同安全生产费用部分,根据工程安全需要,确需增加的安全措施、项目,由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孜水电公司)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甘孜水电公司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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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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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山东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贸、建设、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利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按计划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酉阳土家族苗族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2014〕第6号 【适用区域】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4-08-02【生效时间】2014-10-01【关键词】取水用水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6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14年6月18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沟渠、水库、山塘和农村分散式取水的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农村分散式取水,是指农村分散居户直接从无任何设施或者仅有简易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取水的方式。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公司安措费管理办法

安措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安措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条职责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编制施工项目安措费计划,并按期落实、实施,负责本项目安措费的统计、汇总和核算,并上报。 项目经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措费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财务部门负责对安措费进行提取和统一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掌握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措费的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目安措费计划,负责监督检查安措费的投入落实情况,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负责汇总并填写分公司安措费统计报表并上报。 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制定安措费管理制度,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依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措费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将《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 第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

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十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第四条设立供水专管员,供水管理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按权限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国家和省、

水资源管理措施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

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 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四条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3. 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长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巡查制度

长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 管理巡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河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目的和范围 通过饮用水水源巡查,加强饮用水水源日常动态管理,层层落实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管理水平,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巡查范围包括镇域内的流经水域湘江陵水河水源地,以及我辖区内所在的平江村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200米范围内。 二、巡查方式及制度 (一)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季度末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并督查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经发办,农服中心、科教文卫中心、财政所、安

监站、水务站、派出所、各村(社区)等成员单位按职能和本制度要求履行的职责每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专项巡查一次。 (三)各成员单位必须安排专人不间断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实施巡查。将巡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镇饮用水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巡查内容及职责 巡查主要检查流经水域湘江陵水河水源地,以及我辖区内所在的平江村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200米范围内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产业服务等排污单位及公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情况。 党政办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组织目标考核和督查巡查落实情况。 经发办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不达标情况、偷排、漏排、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农服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河道内的排污口,及时清理水源中的漂浮物。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及各支渠、斗渠两岸周边农药、化肥使用和畜禽粪便处理情况并实施监督管理。指

安措费管理办法

( 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 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大建安发[2006]238 号)文件废止。2010 年 1 月 1 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 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 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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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护路联防办宣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铁路护路联防办 2018年11月·广州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3号)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目录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 (3) 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 (6) 第四章铁路建设与运营安全 (11) 第五章法律责任 (16) 第六章附则 (18)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

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

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全校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和身体健康,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预防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兼职饮水卫生管理员;制定《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2、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教师用水和学生用水采用桶装水,不采购无质量安全保障的桶装水。做到: 1)必须索取桶装水(包括纯净水桶的)的生产单位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及所用饮水机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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