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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一)举报案件;

(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检查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

3-湘地税函[2008]13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发文日期:2008-12-0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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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

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欠税公告是指公告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督促欠税纳税人积极清理缴纳欠缴税款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不含宁波)。 公告的欠税类型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规范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 〕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一)举报案件; (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检查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55件 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87〕税政三1507号)。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税政三1922号)。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税政三040号)。 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9〕浙税外023号)。 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89〕税政三336号)。 6、《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90〕浙税三004号)。 7、《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2〕浙税三124号)。 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43号)。 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55号)。 1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2〕浙税三159号)。 1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92〕浙税三165号)。 1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3〕浙税三5号)。 1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港台艺员应邀来我省演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税外〔1993〕30号)。 1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征收个人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3〕31号)。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 其实施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2011- 12-29 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16772.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浙江地税(个税)申报操作

浙江地税(个税)申报操作 浙江地税网上申报浙江地税网上申报FAQ 浙江地税申报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16772.html,/ ● 个税全员申报软件2.0升级到3.0的步骤(解决法定扣除数1600问题): 下面的网址是升级方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16772.html,/lhds/index1.htm ● 个税全员申报注意事项:(必读)1、首次安装后的个税软件只有一个用户,即超级用户,用户名为:admin,口令:111111。超级用户只有[系统管理]的权限,要进入其它菜单进行操作,必须增加新的用户(普通用户),新增加的普通用户初始口令为111111。用admin添加新用户的方法:点击“系统管理”-->操作员维护-->点“添加”-->输入编号如 “01”、姓名为你自己的的名字。再退出系统,重新打开软件,输入刚才添加的用户编号(如01)密码:111111。2、admin用户只能在系统设置时用。其它的功能操作要用您刚添加的用户登录进去操作。3、用操作用户登录一般情况下要做的流程:(1)、系统管理-->工资表项目设置.(2)、个人信息管理-->员工信息管理、股

东信息管理.(3)、工资管理-->工资表.(4)、支付个人收入管理-->正常工资表明细(其它的收支按收入性质归口操作).(5)、个人所得税管理-->二个产生.(6)、数据交换-->生成上报数据、上传上报数据. 4、如果在没有上传上报数据前,要修改工资数据,先撤消上报数据,再修改工资数据,然后重新从上面的第五步(5)开始操作,注意一定要 点“重置”。5、上报的数据应是您单位里所有员工(包括没有达到应纳税额数的员工)。6、连接通信地址://218.75.120.139:2048 7、下载程序包并安 装后,运行Grsds.exe 8、个税里养老保险项目只作为个人收入扣除数,不参与养老保险正常申报。9、对个税 软件要进行备份,以防计算机坏后,丢掉员工的数据,备份可以把整个个税管理软件复制到U盘里,最好每月做一次。10、要注意区别进入个税软件时与上传数据时要录入的用户名和口令,不能录错,否则就不能进入个税全员管理软件或上传个税扣缴数据。11、批次号长度为10位,格式为 “年月日”+“顺序号”,在产生 上报数据时,批次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在批次号信息的下方,会显示此次产生上报数据中包含哪张表及多少记录被产生。当没有任何数据产生时,说明此批次号数据为空,没有任何数据组成。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只需要一个批次号,除非有员工漏报需增加的情况下,对新增加的数据产生一个批次号。

xxxx年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 规征收管理 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 2011-12-29 调整字体大小 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16772.html,,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16772.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浙江地税网税龙版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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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网税系统龙版常见问题汇总 一、登录相关 1、无法访问网税系统 目前金华市本级已启用新系统,即网税系统龙版,请不要从原来收藏的老系统进入。访问 方法: 1)、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16772.html,)的链接进入 2)、直接在地址栏键入地址: 电信用户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16772.html,/default.jsp 网通用户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16772.html,/default.jsp 移动用户120.199.52.102/default.jsp 2、登录网税系统时出现出错信息 “用户名有误或您是网税06用户,请重录用 户名或选择网税06登录!” 1)若是非证书用户,检查用户名或密码是否输入正确。如果确实是金华市本级的纳税人,可通过网税龙版主页的“忘记密码”功能重置密码或删除原来的用户重新注册新用户,并用新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税龙版。

2)登录的纳税人是金华市本级以外的企业,请选择“网税2006”登录 3、证书用户无法登录系统 1)出现“找不到该页面或无法访问此页面” 的错误提示: 检查证书是否导入,有没有弹出证书选择界面(若计算机上只有一张证书,浏览器不 会弹出证书界面)。若尚未导入证书,请 用汇信公司提供安装盘安装证书驱动程 序和证书导入工具,运行“浙江CA CSP 证书导入”工具导入证书后再尝试登录。2)证书用户登录过程中,IE8浏览器页面快速切换,然后马上出现网站还原错误,网址头部出现res://ieframe.dll/acr_error.htm类似错误 出现此问题是因为浏览器被某些恶意插件劫持了。一般出现在WinXP、IE8的环 境下。 方法一:删除Internet Explorer 8 的补丁,该补丁编号KB976662。操作方法:首先进入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显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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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漏报(网税龙版的个税管理里) 该未售房产冲红金额大于已开票金额(售房款冲红以后是把全部的金额都冲红掉的之前的预售也将不存在接下去开票将不再计算进去). 打印综合申报表提示can not find dnrcache component(安装快乐报表软件)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16772.html,/s/1gdpAeC7快乐报表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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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02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及附表

SB002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及附表

SB002 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企业(业主)财务负责人或税务代理人签名:企业(业主)会计主管或税务代理主管签名:填表人签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预征部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仅限汇总缴纳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 二、表中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税种: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税目:指每一种税的具体征税对象或范围,即在各税条例中规定的税目、类别或等级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种税目”为相应的“土地等级”。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为相应车辆类型的“计税标准”。 3.税款所属时期:指本期申报的税(费)款属于某月、季、半年、年度的款项。 4.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从价计征的相关税目的“应税收入”表示应税的自用房产原值。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收入”表示为“应税的土地面积”。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的“应税收入”表示为“应税的车船辆数”或“应税的车船吨位数”。 5.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允许扣除纳税人

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其中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纳税人的该栏数据分别对应附表1《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营业税纳税减除项目申报表》中“金额小计”一栏。。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的应税扣除项目金额为相关税种政策规定可扣除的项目。 6.计征依据(金额或数量):根据税法规定填写,其中 营业税:第4栏和第5栏的差额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文化事业费:同营业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应税房产余值(即应税的自用房产原值-“应税扣除项目余额”-{1-政策规定的扣除率})(该政策规定的扣除率可由系统维护和修改,默认为30%)。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的土地面积。 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应税的车船辆数”或“应税的车船吨位数”。 7.免税收入: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其中营业税: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同一税目下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减免项目的应分行填写。 8.本期应纳税(费)额:计税(费)依据×税(费)率或单位税(费)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09.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确认《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3〕111号)等86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重新公布《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1994]035号)等69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原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做好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 江 省 地 税 发 票 样 本(2011年1月1日启用)

附件1: 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 (2010年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月

新版地税发票样本的使用说明 1.新版地税发票样本规定了我省地税发票的种类、规格、使用范围、版面设计要求等事项,是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鉴别、印制地税发票的范本。 2.新版地税发票样本收录的地税发票按行业和用途分为9大类38种,涉税管理凭证1种。确因业务需要增加新的票种的,省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3.新版地税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各联次排列为: 通用机打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 通用手工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通用定额发票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其中有奖定额发票增加兑奖联; 单联式通用机打发票为发票联; 各级地税机关需要增减联次的,须报省地税局批准。 4.地税发票印制时,其名称、规格、内容、字体、字号、印色、联次等均应与新版地税发票样本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行政许可后允许在发票上加印单位名称。 5.通用手工发票每本按25份装订;通用定额发票,每本按50份装订;卷式发票为每卷100份。 6.为了便于公众识别地税发票真伪,在新版地税发票背面印制了防伪措施说明及该票的适用范围,并公

布真伪查询网站(含手机查询网站)和咨询电话。 7.新版地税发票采用物理性防伪技术和高科技防伪技术相结合的防伪措施印制。 所有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统一收款收据的收据联,发票换票证的换票联均使用防伪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采用喷码技术印制的发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等票种的发票号码除外)。 8.新版地税发票样本实施后,全省所有地税发票的代码由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统一编制。 二O一O年十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1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稿件来源:发布时间:2009-05-18 字体:【大中小】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函[2009]187号 颁布日期: 2009年05月15日 分类: 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定 被转发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4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对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月平均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 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第46行"资产总额"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月平均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断 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 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三、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10、 21、22、23行及其相关填报说明。 四、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浙地税函[2009]80号)第一条和《小型 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已按原规定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需按本通知规 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 处)反映。 附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9]3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2009.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9〕3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确保发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原32家定点印刷企业减少为22家,批准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等印刷企业为发票定点印刷厂,核发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印刷企业必须凭《发票准

印证》方可承印发票,未取得发票准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票。以前制发的《发票准印证》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作废。 二、各定点印刷厂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发票印刷质量,强化发票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印制发票,不得擅自超范围印制发票;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三、本次批准的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私印发票的; (二)倒卖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三)丢失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四)泄露发票印制技术等秘密的; (五)发票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又不按地税机关要求改进的; (六)印刷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省局规定标准的; (七)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的。 四、省局将每年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一次复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日常管理,每半年将当地发票定点印刷厂情况向省局作一次书面专题汇报。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名单及承印范围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名单及承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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