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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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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九条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委托方应当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约定,支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

第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三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程规范;

(二)国家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

(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

(五)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六)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行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制。总监督评估师应当由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经历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担任。

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文件,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监督评估师在总监督评估师对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业务,并对总监督评估师负责。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一)按照合同组建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选派总监督评估师和监督评估师,进驻现场:

(二)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明确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委托方备案;

(三)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细则;

(四)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和实施细则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采取现场监督、跟踪检查、资金审核、监测评估等多种方式对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监督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并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将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

及其人员名单、总监督评估师和监督评估师的授权范围书面告知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期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有变化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组织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向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规划交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报告,并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内容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分为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是对移民安置和专业项目实施进度及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迁(复)建、库底清理、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委托方审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二)对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三)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提出监督评估:

(四)参与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协调会议。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严格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对移民安置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二)参与移民安置项目质量问题处理;

(三)参与移民安置专业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对移民安置质量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检查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二)协助委托方对移民安置预备费的使用提出意见;

(三)协助委托方审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报送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四)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效果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移民安置前的生产生活水平本底资料;

(二)跟踪监测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三)跟踪监测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

(四)对移民生产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委托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水利移民规定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 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评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以下简称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行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潮汐电站、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治理、城市防洪、围垦、水土保持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在各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等综合性设计文件中署名的设计、校核、审查、审核、审定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实行行业自律。协会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并成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评价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负责评价工作。

第四条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协会对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设计人员颁发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章等级标准 第五条一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2项以上。 3.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8项以上。 第六条二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5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1项以上。 3.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5项以上。 第七条三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参加设计人员专业水平

谈水利工程监理和移民监督评估之间的关系

谈水利工程监理和移民监督评估之间的 关系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障工程参与者的建设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促使建设项目按计划的投资,精度和质量全面最优地实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包括两方面含义,即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质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是否达到或超过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必要性 1、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水利工程虽然取得了极大成就,但同时也导致工程中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如投资效益低,工期比较长、这主要是受计划经济图纸及其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约束所致过去的工程项目管理监督采用承包商自我监督,自我批评的方

式,这种方式往往会导致工程的完全失控,造成不利后果、根据不同内容可将项目失控分为投资失控、质量失控等,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人思考并提出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按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始终保持一致性发展的客观社会需求,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传统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重新构建一种能够更好适应社会发展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的新刑项目管理体制、在这一大的发展时代背景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出现成为必然趋势。 2,当水利工程项目投人实施后,为了进一步确保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业主单位以及项目法人等可自行组成一个指挥部或管理小组,对具体工程实施过程加以有效监管、在传统的项目体制中,指挥部要监督所有的事情,包括筹集资金,亲自组织设计,施工,采购,还要监督与管理、故而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必须要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这种项目的管理组织在完工后普遍将自行解散,这样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不仅存在着“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一次经验”的弊端,不利于这些从指挥部抽调来的人员积累经验,也不利于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队伍。 为了进一步实现工程管理的社会化,需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经验累积,以便使有关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字体:大中小〗〖收藏〗〖打印〗〖关闭〗 1、总则 1.1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保、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1.3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制规定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3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4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7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3、安监机构的监管制度及方式 3.1安监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 3.1.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和听取受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关于安全生产状况汇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并视情况轻重可发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见附一) 3.1.2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水利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制度见附二) 3.1.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检查各责任主体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监督系统模拟题b答案附后

水利水电工程监督系统模拟题B(答案附后) 一、单项选择 1、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项目在整体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 )内进行。 A.3个月 B.6个月 C.l2个月 D.18个月 2、渗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 (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 )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A.初级职称 B.工程师 C.高级工程师 D.技术员 3、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 )承担。 A.委托万 B.施工方 C.监理方 D.责任方 4、河 (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 )。 A.50m B.l00m C.l50m D.200m 5、质量缺陷备案表由( )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A.施工单位 B.监理单位 C.项目法人 D.质量监督单位 6、外观质量评定表由( )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A.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中,其优良等级的标准之一是: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虱且施工中末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A.50% B.70% C.85% D.90%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 )。 A.疏散作业人员 B.隔离危险区域 C.保护财产安全 D.撤离危险区域 9、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适用范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B.小型工程可参照使用 C.适用于坝高25米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D.适用于4级以上堤防工程 10、对于水利系统文明工地考核,其中质量管理考核必须达到: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单元工程优良品率达到( )以上,末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方可评定为文明工地。 A.50% B.60% C.70% D.80% 11、在利用直方图对质量数据进行分析时,出现双峰型直方图的原因是( )。 A.分组太细 B.人为剔除了不合格品 C.分组太粗 D.数据来自不同的工序条件 12、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 )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A.使用建议书 B.检查程序 C.安全使用期限 D.安全合格证明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水利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水移〔201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doc

附件: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定的建设合同,特制定本工程监督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1、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及《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认可。 2、质量监督和内容 本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①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②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监理规划,通过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③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据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④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并对工作程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质量监督到位计划 为顺利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请项目法人在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安排质监人员及时到位监督工作。 1、施工技术交底会; 2、基坑验槽; 3、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验收; 4、主要分部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外观评定; 6、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 7、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8、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9、竣工验收。 三、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九条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工作手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供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使用。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除应执行本手册的要求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本手册由*主编、*主审,*、*、*、*、*、*等同志参加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各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同志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不当之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二〇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质量监督概述 (1) 第一节监督概念及特性 (1) 一、监督概念 (1) 二、监督特性 (1) 第二节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 (2) 一、法律 (2) 二、行政法规 (2)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四、水利行业标准 (2) 五、工程设计文件 (2) 六、相关合同 (2) 第三节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与内容 (3) 一、质量监督方式 (3) 二、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3) 第四节质量监督机构 (5) 一、质量监督机构设置 (5) 二、质量监督分级管理范围划定 (6) 第二章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计划编制 (7) 第一节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7) 一、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的依据 (7) 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7) 第二节质量监督计划编制 (8) 一、质量监督计划作用 (8) 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程序 (8) 三、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 (8) 第三章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 (9) 第一节质量体系检查 (9)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9) 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督检查 (10) 三、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督检查 (12)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大 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受签 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 托,对移民安置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 监督评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从 事监督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应当对其监 督评估成果负责。 第五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 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监督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 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 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 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 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移民安置实施的信息资料,支持移民安置 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 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委托方应当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约定,支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 第九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三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 第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和规程规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

ICS 27.140 P 55 备案号:43300―2014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708―2014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in hydraulic construction quality 2014-09-15 发布2014-11-1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T 2708―2014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3) 5 检测计划 (3) 6 见证取样 (4) 6.1 基本要求 (4) 6.2 见证取样程序 (4) 6.3 见证取样内容与数量 (4) 7 跟踪检测 (5) 7.1 基本要求 (5) 7.2 检测程序 (5) 7.3 检测内容、项目与数量 (6) 8 平行检测 (7) 8.1 基本要求 (7) 8.2 检测程序 (8) 8.3 检测内容、项目与数量 (8) 9 检测成果分析与应用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理检测计划 (12) 表A.1 监理检测计划 (12) 表A.2 监理检测工作量清单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见证取样记录与汇总 (14) 表B.1 见证取样记录 (14) 表B.2 见证取样月度汇总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跟踪检测记录 (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平行检测汇总 (17) 参考文献 (18) I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活动试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288-2014)监理单位混凝土质量进行跟踪检测时,其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C)。 A.3%B.5% C.7%D.10%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88-2014)的适应范围为(C)。 A.项目前期阶段监理B.勘察设计阶段监理 C.工程施工、保修阶段监理D.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3.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试件的标准尺寸是(A)。 A.150×150×150B.100×100×100 C.200×200×200D.70.7×70.7×70.7 4.在土石坝的坝面作业中,堆石料最适合的质量检查方法为(C)。 A.含水量测定B.干容重测定 C.灌水法测定D.干密度测定 5.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88-2014)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施工监理主要工作方法的是(C)。 A.现场记录B.旁站监理 C.巡视监督D.平行检测 6.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632-2012),对于混凝土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为合格的标准之一是:一般项目,逐项应有(B)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

A.50%B.70% C.85%D.90% 7.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677-2014)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构件断面最小尺寸的、素混凝土板厚的。 B.当粗骨料最大粒径为40时,分成5~25和25~40两级。 C.当粗骨料最大粒径为80时,分成5~20、20~40和40~80三级。 D.应严格控制各级骨料的超、逊径含量。以原孔筛检验,其控制标准,超径<5%,逊径<8%。8.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D)国家标准。 A.必须高于B.应当高于 C.应当等于D.不得低于 9.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此类检测活动称为(B)。 A.跟踪检测B.平行检测 C.重新检验D.交替检验 10.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677-2014),拌和混凝土所用的水,在水质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如果水样制成的水泥胶砂28天龄期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水泥胶砂28天强度的( D)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A.70%B.75% C.85%D.90% 11.对不同料场的砂、石进行抽样检验时,宜采用(B)。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预制检查井就是管道工程中重要得结构物,其施工质量影响着城市道路功能发挥、行车安全。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控制有着“多”、“细”得特点,本文主要从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要点来进行预制井得质量控制。 1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诱因 1、1原材料、设备因素 市政道路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原材料就是造成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得诱因之一,尤其就是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得原材料主要就是水泥、矿物掺合料、粗骨料(石)、细骨料(砂)、外加剂与水等六种材料,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就就是控制这六种原材料得质量。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直接影响着混凝土得强度、耐磨性、稳定性、耐久性等性能,因而原材料质量必须严格控制。 1、2施工因素 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得质量控制就是检查井质量控制得重要诱因,“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很好得形容了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得质量控制,包括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模板制作安装、养护等工作,不能遗漏任何一项施工环节。 1、3管理因素 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管理问题时造成预制检查井质量问题得关键因素之一。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缺乏管理,“不遵循四检制”报检制度,施工过程中缺乏旁站监督等都易造成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

问题。 2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控制要点 2、1做好原材得质量检查工作 严格控制混凝土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要与施工季节相适应。混凝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得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与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钢筋原材料进场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得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得规定。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混凝土原材料砂、石、水泥等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标准得规定。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得规定。 2、2做好现场混凝土浇筑质量 (1)振捣时坚持“快插慢拔”得振捣原则,振捣时按照一定顺序有规律得逐点振捣,振动器插入点在模板得中央部位,纵向间距保持在40cm左右。 (2)振动器在一个部位振动完毕后须缓慢、匀速地提升,不应过快,以防振动中心产生定隙或不均匀,排气不理想。避免在振捣时振动器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河南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6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5]236号)要求,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于2015年12月提交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计划任务书”,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127号),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列入《2016年度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1.2 承担单位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1.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觅博,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高翔,雷振华。 1.4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杨东英,苏航,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田振女,孙缔英,孟春丽,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戬。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河南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职权,进行质量监督。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河南省是全国唯一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摘要:水利事业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下,我国水利工程不断增多,在为社会发展带来了更多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其质量安全问题也日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水利工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工程量和施工人员较多,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难度较大,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完善以确保管理效果。本文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引言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有两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是水利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而水利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所有的参建主体以及管理主体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监督和管理工程上的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并运行相应的保障机制。综合地体现在水利建设中政府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咨询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建设质量以及安全监督控制中具有的地位和职能。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述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保证所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的单位、部门,都能够按照相应的法规制度开展工作,保证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从而使施工单位、政府、设计单位等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经历了政府全面行政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等过程,才最终形成了当前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1]。其中,在监督机构设置方面,我国在1986年设置了第一个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在不断水利工程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中,于2011年,提出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意见,初步形成了质量监督四级框架(如图1)。

常用水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常用水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 (3)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 (4)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⑹《水利水电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201A SL637-2012 SL638-2014 SL639-2013)共9 本 (7)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260-2014) (8) 《碾压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13) (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10)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1) 《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 (GB/T50769-2012) (12)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1033-2014) (13) 《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 (SL317-2015) (14) 《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 (SL432-2008) (15) 《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 (GB50766-2012) (16)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381-2007) (17)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105-2007) (18) 《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SL36-2016) (19) 《水闸施工规范》( SL27-2014) (20)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17-2014)

诺山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大纲

诺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 二○一六年三月

目录 1总则 (1) 1.1工程概况 (1) 1.2工程移民概况 (1) 1.3监督评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依据 (6) 1.4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范围和期限 (8) 1.5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目标 (8) 2监督评估组织管理 (9) 2.1监督评估现场组织机构 (9) 2.2监督评估人员岗位职责 (12) 2.3拟投入的监督评估设施、设备 (15) 2.4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和现场工作制度 (16) 3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 (18) 3.1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工作内容 (18) 3.2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 (18) 3.3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 (20) 3.4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评估 (23) 3.5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档案资料信息管理 (25) 3.6移民监督评估合同管理 (28) 3.7文明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9) 4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30) 4.1监督评估内容、任务及程序 (30) 4.2组织管理 (31) 4.3工作内容 (32) 5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32) 5.1组织协调目标 (32)

5.2组织协调主要工作内容 (32) 5.3组织协调工作措施 (32)

1总则 1.1工程概况 黄河*****水库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境内呼兰河右岸支流黄河上游,工程任务以灌溉、城镇供水为主,兼顾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为Ⅱ等工程。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30.00m,死水位为222.50m,水库总库容为4.04亿m3,工程施工总工期为46个月。本项目工程静态总投资为383508.89万元,总投资为385589.31万元。 1.2工程移民概况 1.2.1建设征地范围 *****水库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范围:林地和其他土地采用正常蓄水位230m;耕、园地坝前按正常蓄水位230m加0.5m超高即230.5m接5年一遇设计回水水面线。居民点坝前按正常蓄水位230m加1.0m超高即231m接20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 *****水库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根据枢纽工程施工总体布置确定,工程永久征地包括枢纽区、鱼类增殖站、鱼道、进场路和管理站永久征地。 临时征地包括施工临建工程征地和料场临时征地,其中施工临建征地包括施工工厂、施工仓库、办公及福利设施、施工道路、弃渣场等;料场临时征地包括粘土料场和砂砾料场,施工临时征地范围按施工专业确定的范围划定,扣除淹没区和管理范围内已征土地。 1.2.2建设征地实物成果 (1)土地 直接征收:土地总面积76517.19亩,其中耕地50185.11亩(水田33098.41亩,旱田17086.70亩),林地12552.65亩(有林地3784.86亩,灌木林8462.22亩,其他林地305.57亩),其他草地6340.55亩,农村道路726.36亩,坑塘水面1237.14亩,沟渠1181.04亩,采矿用地81.41亩,农村宅基地407.24亩,铁路用地68.86亩,水工建筑物用地252.58亩,河流水面3484.25亩。 防护区:土地总面积4272.09亩,其中耕地亩(旱地3206.86亩,水田886.88亩),草地32.25亩,住宅用地146.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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