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大会议;在县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县人大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县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还必须确保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四)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大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监督权

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大会议;在县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县人大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县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还必须确保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四)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大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监督权 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职责一: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调查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代表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人大农工委负责人考察学习外地经验。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证件印制和印鉴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综合性的重要讲话;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管理;组织、策划、实施人大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承担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和发放;承办对外接待;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办理机关医疗保险;承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机关办公区管理及值班工作。 (五)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考核;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直机关工委、党群系统党委等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制度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办公室全盘工作; 2、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车辆管理、考勤考核、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接待、公益劳动、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活福利、老干服务等工作; 3、负责机关党建、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民族团结、扶贫帮困、“两基”攻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及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 4、负责对机关内外公务的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5、协助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协调和处理好上下关系;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办公室副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各项工作; 2、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的撰写、审核(包括对各工委起草文稿的审核)、翻译、打印、分发转送,内外公文的收发登记、分送传阅、归档管理和机要保密等工作以及文印室的管理; 3、负责为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做好会前的筹备、会中的服务和会后决定、决议的督办落实; 4、负责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对外活动及其它社会活动的日程安排; 5、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息编发和人大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办公室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法制工委全盘工作; 2、负责了解和检查国家有关法制和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加强与政府法制口和法、检两院的工作联系,了解掌握其工作动态,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对法制和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当好参谋; 4、负责督促和检查全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约见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6、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7、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代表人事工委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财政经济工委全盘工作; 2、负责检查和了解国家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方面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加强与政府计划、财政、工交、商贸、农牧、审计、环保等部门的联系,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经济方面的工作提供依据; 4、负责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经济口各部门进行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约见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5、负责对政府经济口各部门工作的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调研报告: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调研报告: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 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前言 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首次将“党团”在党章中单列为一章,共九条。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将党团改称党组。从此,党组制一直沿用至今。在《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条例》)出台之前,仅有党章第九章对党组作出了党内“宪法”层面的原则规定,共2条内容,200余字。各部门党组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组部《关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党组工作规则,对自身的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和程序、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中心组学习等方面作出规范。有的省(区、市),如湖南省,由省委统一制定《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则(试行)》,对党组工作运行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在全党层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党组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的制度建设,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正式发布,明确了30余项制定、修订、健全、完善的法规,《党组工作条例》就在其中。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组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组是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对党组的设

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为党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总依据总遵循,使党组整体运行和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多年来,地方各级党委在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地方工作的领导,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工作新的格局。在这个新的领导工作格局中,党委做到了站高一步,看远一步,想深一步,从整体推进全局工作的要求出发,统筹协调好人大、政府、政协几套班子之间的关系,既体现集体领导,又体现了分工合作,做到了各司其职、团结奋进,形成了整体合力。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进一步进行审视,十分必要。为此,根据XX省机关党建研究会第三课题组开展“严肃机关党内政治生活研究”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以“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开创机关政治生态新局面——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研究”为子课题,组成课题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课题组通过深入部分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并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中的性质、地位、作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同时联系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一班宋燕玲 200811240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__县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 (讨论稿) 20__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县十三次党代会和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扎实有效地开展人大各项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的突破性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抓大事、谋大局,使重大事项决定的行使有新高度 1、根据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适时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上年度财政决算的报告、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查批准预算的部分变更和上年度财政决算。 2、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安排听取审议关于我县工业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及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就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3、围绕我县今年重点工作部署,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 人大代表,对以下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一是县城建设情况;二是乡村公路建设情况;三是富硒食饮品开发。根据工作实际, 开展其他工作情况的视察调研。各工委要围绕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通过视察和调研,深入了解情况,总结工作羟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推进相关工作。 4、对照监督法,修改和完善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换思路、强措施,使监督工作有新力度 5、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 问题,实施有效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 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6、围绕中心任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安排以下执法检查 工作: (1)围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检查《行政许可法》的 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工商部门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执法情况。 (2)围绕公务员队伍建设,检查《公务员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公务员管理工作水平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 (3)围绕我县职业教育发展,重点检查我县职业教育现状情况。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本级人大的工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领导本级人大各专委会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五)人事任免权。包括: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监督权。包括: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报告-精选模板

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报告 下面是我们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报告供大家参阅! xxxx年,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区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会议、区委九届七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保障作用,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认真开展代表工作,全力推进自身建设,不断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城区建设。 一、xxxx年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围绕中心工作,贯彻“六项制度” 党组注重围绕区的各项中心工作,将去年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六项制度贯彻到位。落实“双重大”制度,上半年4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15项;17次主任会议讨论议题50项。首次听取本区xx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xx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区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安全生产、街镇招商体制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和旧区改造、区政府实事项目、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居委会换届选举、出入境管理等工作开展调研监督。特别是围绕科创中心建设及社会治理、社区建设、街道体制改革,以及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教育综合改革等重点工作,开展调研、视察,听取专项报告或到工作一线进行“现场审议”。为将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落实到位,主任会议定期研讨回应阶段性社会关切事项。针对居民反映的嘉善路菜场拆除事项,要求相关工委负责人与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并走访提出意见的代表及市民群众,当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也向有关方面反馈了代表的建议。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协商民主方式的运用,除了运用听证会的方式收集多方意见外,还不定期与“一府两院”开展沟通协商,达成认识上的统一和实践中的互动。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重点督办跨部门、跨年度、跨管理层级的书面意见,如锦馨苑污水管道改造、天平路179弄公房地下室管理、挹翠苑小区违章搭建拆除等意见办理情况,推动问题解决。区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79件书面意见目前均已答复完毕,6件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也正在督办过程中。根据决议决定执行、意见建议处理及其反馈的监督办法以及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质量,努力提升所提意见的操作性,并将意见细化成项目化方式,向区政府发函,要求区政府有针对性地逐一回复,提高回函质量,推动实际问题解决。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Word文档仅限参考 Word文档仅限参考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职责一: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调查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代表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人大农工委负责人考察学习外地经验。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证件印制和印鉴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综合性的重要讲话;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管理;组织、策划、实施人大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承担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和发放;承办对外接待;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办理机关医疗保险;承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机关办公区管理及值班工作。 (五)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考核;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直机关工委、党群系统党委等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对比表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职权对比表 国家机关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立法权 ①修改宪法; 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①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 宪法和法律 解释权 ①解释宪法; ②解释法律。 人事任免权 ①选举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②决定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员的人选; ③罢免权:上述选举和决定人员的罢免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

事法院院长;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国家重大 事项决定权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批准省、自治区和自治区的建置;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⑤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⑥经国务院总理提出,有权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⑤决定特赦; 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⑧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 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国务院总理提出,有权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监督权 ①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③具有最高监督权,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 ④质询和询问: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词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主持词 (2012年x月x日)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请按“报到”键,进行报到。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26人,本次会议应到26人,实到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始举行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常务副县长xxx同志,县法院党组书记xxx同志,县检察院检察长xxx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xxx同志,县委组织部副部长xxx同志,以及各乡镇人大主席。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次会议建议的议程有3项: 1、人事任免; 2、听取和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3、通过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安排。 各位主任和委员,对以上建议议程有没有不同意见?如果有,请发表;如果没有其他意见,以上3项就作为本次会议

的议程。下面依次进行。 会议进行第一项,人事任免。 首先,受的委托,请同志作提请任职报告,并作拟任人员的情况介绍。 …… 下面,进行关于xxx同志任xx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职务的表决。请按表决器。 …… 本次表决,应参加26人,实际参加人,表决有效。下面,我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反对人,弃权人。本次会议决定任命xxx同志为xx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 下面,请同志作提请任职报告,并作拟任人员的情况介绍。 …… 进行关于同志任xxx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院长职务的表决。请按表决器。 …… 本次表决,应参加22人,实际参加人,表决有效。下面,我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反对人,弃权人。本次会议任命同志为xxx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院长。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新任职的、两位同志表示祝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8年1月 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议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提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轮流列席会议,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主任请假。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委室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委会有关委室受主任会议委托,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天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委室。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说明。 第十五条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第一次常委会上的讲话

讲话提纲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举行的第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以这次会议为标志,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开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刚才,会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请,表决任命了常委会机关领导成员,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在此,我谨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向各位新任命的同志,表示衷心的祝贺!我相信,大家一定不会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牢记使命,恪尽职守,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下面,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 向新任职的同志们提几点希望,与大家共勉。 一、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把行政权、司法权交给“一府两 院”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权力行使得怎么样,如果行使得不 好或被滥用了怎么办?这都需要监督。今天大家接受了人大 常委会的任命,在今后的工作中,就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树立人大意识,认真行使好人民授予的权力。今天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命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把国家权力授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其担负起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维护公民权利,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职责,在座的各位同志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实际上是接受人民授予的权力。这张任命书凝聚了全县30多万人民的高度信任和殷切希望,大家要认真体会手中任命书的份量,珍惜和行使好人民交给的权力。 二是要树立监督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支持,通过监督支持,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大家要树立正确观念,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坚决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虚心接受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要努力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为人民掌好权、谋好利。 权力与责任是相互依存的,政府不仅要行使权力,也要承担责任。大家走上领导岗位后,应该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形象,正确处理好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对眼前负责与对历史负责的关系,对党负责与对人民、对权力机关负责的关系,不仅要出政绩,而且要始终做到权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在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在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 讲话 xx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xxx (2012年x月xx日)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同志们: 我们今天这次会议是十三届人大一次会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通过对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和人大工作部门负责同志的任命。刚才以xxx等几位同志为代表在会上做了任职发言,然后大家又分别以全票或高票全部通过,这说明你们的工作能力、整体素质得到了各位主任和各位委员的认可,这既是常委会对你们过去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体现了常委会对你们的信任和支持,同时也给你们赋予了新的职责和任务。有信任,就有责任。希望新任职的各位同志能以此为新的起点,牢记重托,不负众望,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力争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更优异的成绩。下面,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向新任职的同志们提几点要求,与大家共勉。

一、要加强学习,务实创新,勤政廉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 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了我县?创建中原经济区建设‘三化’协调发展示范县?的宏伟目标,这个任务既无尚光荣,又非常艰巨,这就需要同志们加强学习,务实创新,廉洁自律,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承担起全县人民所赋予的重任。 一是要做勤奋学习的表率。要担当重任,开拓创新,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把学习贯穿到工作的各个环节,既要注重理论、又要注重业务、更要注重实际;既要加强自学,又要抓好班子的集中学习,更要在实践中学习;通过学习不断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增强驾驭全局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是要做务实创新的表率。推动全县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首先要务实,重在讲责任,关键在创新。我们既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要不断增强思想的开拓性和工作的创造性,以宽广的眼界审视形势,以创新的思维谋划发展,用创新的举措推动工作,要使我们的干部队伍更有活力,更有战斗力,切实担负起历史重任,营造一个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干事创业新形象。 三是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理想信念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还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使各自所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成为一支团结紧、纪律严、业务精、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 年月日,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人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