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使用手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使用手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使用手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使用手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网上报名考生用户手册

目录

概要 (3)

第一节注册新用户 (4)

第二节登录网站操作 (5)

2.1修改个人信息 (6)

2.2网上报名 (6)

2.2.1取证申请表 (7)

2.2.2更新申请表 (11)

2.2.3补考申请表 (11)

2.2.4申请表状态说明 (12)

2.3网上选班及支付 (12)

2.4查看成绩及准考证 (15)

第三节查询 (16)

3.1报名表查询 (16)

3.2证书验证 (16)

3.3成绩查询 (17)

概要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考生网上报名须知”提供考生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使用前请先认真阅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生网上报名流程”。

第一节注册新用户

进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8072926.html,首页点击【注册】按钮,注册新用户。

点击【注册】按钮后进入注册页面。

E-Mail需要填写正确,以便以后找回密码所用。注册成功后,可以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节登录网站操作

登录成功后,网站左侧显示如图所示。

2.1修改个人信息

点击【修改个人信息】进入个人信息修改页面。

2.2网上报名

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流程。

2.2.1取证申请表取证申请表如下图所示:

申请表说明:

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说明:

①基本资料区域说明:

1、"学历"如果是大专及以上学历需要选择【科系】与【专业】。

2、“工作单位”与”单位代码”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后面的查询按钮点击,然后在“考核单

位一览“页面上找到工作单位,点击工作单位名称即可带出工作单位与单位代码。如图:

3、“电子邮箱”为收取通知的重要途径,必须真实有效。

4、照片规格应为红底jpg格式小二寸照片。

5、若不是第一次报名,只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按钮即可

带出最近一次个人资料。

③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说明:

1、编号为"1"的为必填项。

2、"起止年月"需要填写完整,若至的年份选择"至今"则月份不需要填写。

④持证情况区域说明:

根据报考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持证情况。

然后选中“我确认”

如果是三级考试还需要选中

最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表提交系统自动初审。

2.2.1.1上传附件

系统初审通过后需要上传本次科考试所需附件,如图:

点击【确定】按钮,在申请表页面上方有4个按钮,如图:

【修改】:修改申请表内容,注意:除身份证号无法修改,其他均可以修改。

【打印】:将申请表生成WORD形式,便于打印递交纸质材料。

【上传附件】:点击进入上传附件页面,如图:

附件说明:

1、除三级考试的“技术总计报告”与“研究报告或论文”格式为PDF外,其他附件一律为jpg格式,并且单个附件大小不得超过2M。

2、带“*”为必填项。

3、jpg格式的附件宽21cm,高29.7cm(即A4纸尺寸)。

所有上传的附件均会显示在下方的”已上传的附件”列表,可以点击删除附件,也可以点击查看上传的附件。如图:

查看附件页面的图片大小即为打印后的图片大小(如果图片变型或模糊不可辨,需要删除重新上传清楚的附件)!

注意:查看附件的时候需要允许浏览器弹出窗口。

当附件上传完毕后选中”我确认已上传所有考试所需附件!”点击【提交复审】按钮等待复审。复审通过会以邮件的形式通知。提交复审后可以点击“我的申请表“查看申请表状态,详见:2.2.4

2.2.2更新申请表

页面如图:

基本资料区域、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简历区域与持证情况区域,与取证相同。

更新需要选更新的证书“方法”、“等级”、“有效期”、“发证机构”、“考试地点”。

填写方法与取证相同。

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表提交系统自动初审。

后续操作与取证相同,见2.2.1。

2.2.3补考申请表

补考申请表在基本资料区域多了一个根据准考证查询上一次考试信息的功能,如图:

补考申请表页面只有“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地点”可填,其他均不可以填写。在准考证号一栏输入上一次考试的准考证号码点击【查询】就可以带出上一次考试的所有信息,只需要重新选择考试地点,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系统初审。

这里也可以根据姓名+身份证号查询个人最新信息。

后续流程与取证相同,见2.2.1。

2.2.4申请表状态说明

申请表状态分为:

1.初审通过:申请表通过系统初审。

可进行的操作:修改申请表、打印申请表、上传附件、作废申请表。

2.等待复审:等待考试中心复审。

可进行的操作:作废申请表。

3.复审通过:申请表通过考试中心的复审,此时会收到邮件通知。

可进行的操作:作废申请表、选择班级。

4.复审退回:申请表未通过考试中心复审,退回时会收到邮件通知。

可进行的操作:修改申请表、打印申请表、上传附件、作废申请表。

5.进入班级:已经进入班级,等待考试。

可进行的操作:查看班级情况、作废申请表(退出班级)。

6.考试结束:考试已经结束。

可进行的操作:查看成绩和准考证。

2.3网上选班及支付

复审通过后即可进行自行选择班级。在选择班级之前可以参看“查看资格考核申请情况”页面。显示所有班级情况。见2.3.1

2.3.1查看资格考核申请情况

点击【查看资料考核申请情况】即可以查看所有班级的详细情况,如图:

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看班级详细人员情况。

2.3.2 选班并支付

点击“我的申请表”中的申请表后面的【选择班级】,如图:

打开选择班级页面,如图:

页面中列出符合申请表要求的班级,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班级详细人员情况。如想加入某一班级,请点击【申请加入班级】按钮。

选择班级有2中情况,一种是申请表与班级所在的考试中心相同,另一种是不同。

1.选择的考试中心与申请表中的考试地点相同,如图:

根据所选的班级自动生成一张订单

“订单号”是此订单唯一编号,同一张申请表只能生成一张订单。”订单金额”显示此次考试的金额,”其他说明”显示班级基本信息。点击【开始支付】,跳转到银联页面开始支付此订单。如图:

选择一家银行进行网上支付。

如果支付失败可以点击如下页面的“支付未成功,请点击这里重新支付”,重新支付费用。

支付成功即选班成功!分班成功有邮件通知!

支付成功后页面,如图:

此时申请表状态为“已进班级”点击【班级情况】按钮出现班级详细情况页面,如图

2.选择的考试中心与申请表中的考试地点不同,如图:

此时需要点击确认修改申请表中的考试地点。

修改考试地点后,需要等待该考试中心重新对申请表进行复审。后续流程与”选择的考试中心与申请表中的考试地点相同”一样!

注意:如果申请表中所填考试地点与考试中心相同则不需要更换考试地点,如果不同则需要修改申请表的考试地点,重新提交该考试中心复审!

2.4查看成绩及准考证

考试结束后,申请表状态变为“考试结束”,此时可以点击【查看成绩】按钮查看所考成绩和准考证号,如图:

第三节查询

3.1报名表查询

输入姓名与身份证号后点击“查询”,如存在申请表,将列出所有满足条件申请表。对列出的申请表的操作见“我的申请表”。

注意:若用户不登录直接查询,则无法修改和打印申请表。

3.2证书验证

输入证书编号与身份证号将可查询是否存在证书,并可以验证证书真伪。

3.3成绩查询

输入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号可以查询对应的考试成绩。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生态环境部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安全检验工作流程的说明 2008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国家核安全局基本建立了适应我国核电发展现状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制度。安全检验工作在督促设备采购单位提升采购监造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造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安全检验合格审批”被确定为环境保护部33项行政许可事项之一,为了更好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满足“既不下放、又不委托”要求,建立更加规范、严密、高效的安检工作制度,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对现有安全检验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优化,并申请了“国家核安全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专用章”(简称安检专用章),用于批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口岸检查放行单》和《开箱文件审查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原有安检工作流程 2012年5月,按照《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原则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试行),安全检验工作划分为口岸文件审查、开箱文件审查、开箱见证检查和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四个阶段。 工作职责方面,国家核安全局机关(简称局机关)全面负责安全检验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简称核安全中心)

具体负责口岸文件审查放行、开箱文件审查放行、核设施场外的开箱见证检查和编制机组安全检验总报告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简称地区监督站)负责核设施场内的开箱见证检查和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工作。 工作流程方面,口岸文件审查、开箱文件审查和设备实体开箱见证检查工作顺序进行,上一阶段检查结果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工作接口方面,核安全中心完成口岸、开箱文件审查后,向报检单位出具《口岸检查放行单》和《开箱文件审查报告》;设备在设施场内开箱检查的,核安全中心出具《安全检验工作联系单》,通知地区监督站;在核设施场外开箱检查的设备,核安全中心完成见证检查工作后,向报检单位出具《开箱见证检查报告》;在核设施场内开箱检查的设备,各地区监督站完成见证检查工作后,向核安全中心出具《开箱见证检查报告》;设备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区监督站向核安全中心出具《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报告》;机组装料前调试工作完成后,核安全中心出具《机组安全检验总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工作进度方面,目前核安全中心完成口岸文件审查工作需5个工作日左右,开箱文件审查工作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不包括技术问题澄清时间),考虑到两次文件流转时间,进口设备开箱检查之前,安检文件审查放行所需要的总体时间约为30个工作日。 对比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总体要求,目前的安检工作还存在如下不足: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 2007年 12月 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92年 3月 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报告与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 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 (RT 、超声检验 (UT 、磁粉检验(MT 、涡流检验(ET 、渗透检验(PT 、泄漏检验(LT 、目视检验(VT 等。 第八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

无损检测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条经理安全职责 1.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组织贯彻和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建立QHSE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审和管理评审。 4.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重视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负责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管理“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到上级公司汇报和重大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8.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总经理安全工作计划,并逐条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第二条副经理安全职责 1.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负责领导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不符合、事故、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管理和控制,主管本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向上级报告。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三同时”和“五同时”原则。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检查管辖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

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制(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副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对保证员工享有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对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的改善进行监督,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会议的议案,并监督有关部门执行。 4.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制订,参与企业QHSE文化建设工作,并起监督作用。 5.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总经理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员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工会主席安全工作计划,并逐条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四条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职责 技术负责人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质量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其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管理,采用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和本质安全型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2.审查单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制定、审批施工技术方案;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1]11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1]11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管理要求,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现对条例及配套规章中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相关工作业绩”和“相近工作业绩”的定义 “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类似设备的活动业绩。 二、关于取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且须向我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 三、关于扩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且须向我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同时: (一)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申请由核2、3级扩至核1级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核2、3级同种设备的供货业绩和良好的质量史; (二)申请增加设备品种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 四、关于延续申请的业绩要求 (一)对于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相应的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 (二)对于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或有常规岛安装业绩; (三)具备完整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核设施备品制造活动可作为相关业绩; (四)关于许可证到期时正在执行的合同,因相关活动还未完成,质量还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业绩。 五、所申请许可范围国内持证单位数量不足三家的,其业绩可视情况特殊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核安全设备业绩通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精)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中列出的各类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质审查。 3.许可条件 3.1 法人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3.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取得GB/T 19001(或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及其导则的要求,结合所申请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特点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核质保体系。 该体系应得到有效实施。 3.3 制造能力要求

申请单位的人员、厂房和装备、技术能力等方面的状况应当与所申请目标产品的制造要求相适应,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制造能力条件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3.4 模拟件制作要求 申请单位应针对所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件进行试制,试制活动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包括加工、检验、装配等各中间环节,直至所有的检测、试验项目完成为止。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申请单位所须具备的同目标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得到体现,同时,申请单位已经建立的核质保体系也应得到有效实施。 -2- 附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附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3- 附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目录 1. 反应堆压力容器和稳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2. 主泵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3. 蒸汽发生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4. 不锈钢主管道制造(包括预制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5. 核级铸、锻件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6. 一回路主设备支承件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制造能力要求

无损检测作业安全管理方法

无损检测作业安全管理方法 (一)安全保障目标 为保障现场施工,检测过程中的安全,全体上岗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检测过程中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防微杜渐,控制小碰小擦的发生。 (二)安全保障体系 在公司安全责任人的带头下,组织全体上岗人员就行安全教育,建立与无损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提高检测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个人,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做好现场人员进场安全教育工作,进场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及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杜绝盲目指挥和冒险作业。 (三)安全检测管理职责 (1)在组织检测工作时,必须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安排, 检查,总计,分析及下达。 (2)根据安全,检测一体的原则,结合设备,场地,人员,负 荷等因素开展工作,合理调配劳动力,尽量避免检测检测人员因疲劳 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设备检测仪器机具安全使用职责 设备检测仪器机具人员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好状态,确保设备仪器安全保护装置完好,定期维护保养,特别是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及设备吊装(钢丝绳,吊带,吊具的安全可靠)。使用大型仪器要进行操作培训,待能熟悉熟练操作在仪器保管员同意后可自行操作。 (五)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从事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无损检测所需要的知识和技术。 (2)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应按检测工艺规程要求正确穿戴防护服,安全帽,手套,眼镜,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凡进入现场的人员 必须穿哦本工种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帽,严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女工严禁披长发。 (3)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域内严禁动火作业。 (4)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检测。 (5)无损检测中涉及登高,动火,进入设备内部,用电等作业安全,渗透检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a高空作业时,一律正确佩戴双扣双带式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变化检测位置时,安全带必须系扣在安全绳上移动,高处检测 严禁随意抛丢物体,随身携带工具必须放置稳妥,防止意外掉落;在四周设置护栏及安全梯道等安全设施;

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 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 (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 (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 第三条 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包括: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机关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一司) 核电安全监管司(核二司)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派出机构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北站) 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地区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技术后援单位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中心)及其他技术后援单位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机关全面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为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提出管理要求。国家核安全局机关各部门的职责是: 核一司负责归口管理核设施现场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

无损检测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

无损检测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 1..1安全保证措施 1..1.1 安全管理措施 a项目组坚持每周HSE管理检查制,每月HSE管理例会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b各检测机组坚持每天HSE巡检制,每周例会制,做到发现问题当时整改。 1..1.2检测现场安全保证措施 a无损检测作业防护执行GB4792-84《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 b警戒标志的设置 直接从事检测工作的员工在施工现场必须在HSE监督员的指挥下设置警戒标志,警戒标志为警灯、警绳、警旗、警示牌等,警戒标志设在安全区域边缘,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内,曝光时所有人员必须退出警戒区域以外,除一人使用指令源引导爬行器行走或操作射线控制箱外,其余人员均作为流动防护,保证人身安全。 c对安全距离的确定 安全距离需用X、γ射线辐射仪测定或根据对本射线机在使用中的实测数据及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加上安全系数进行确定。本措施规定安全距离为50米,在人口密集区或建筑物附近进行射线操作时,采用铅防护屏措施,且在安全区周回设专人进行警戒。

d控制个人辐射剂量 检测人员应配备铅防护服装,剂量牌或剂量笔,以监测个人吸收剂量,定期查看个人累计剂量,保证人身安全,各检测机组配备一个射线报警仪。 1..2应急预案 1.. 2.1为了减少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对项目部人员、财产、环境造成损失和破坏,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所有应急小组成员都能知道他们的职责并尽快采取行动。将紧急情况控制住并恢复正常检测状态。 1.. 2.2若发生火灾,应立即呼救并通知值班领导,全体员工听到呼救后,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前往抢救。灭火时不能慌乱,要统一服从领导指挥,要准确判断起火部位,迅速切断油、气、电。若小面积起火,可迅速有组织的采用灭火器、水、砂或水湿的棉被等进行扑救;若大面积起火或预测火情会迅速蔓延,不易扑救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应采取措施隔离或搬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机械设备,并将转移至上风处或安全处。 1.. 2.3若火灾伴有浓烟和有毒气,应用湿毛巾或防毒面具捂住口鼻,保护呼吸,抢救顺序是先人后物,先贵后廉。要防止二次伤害。驾驶员或其他人员发现机动车辆起火,要立即采取措施将车上人员疏散到车外;再使用车上灭火器进行灭火,若灭火困难,立即呼救。 1.. 2.4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移动伤员后必须作好标记),及时拨打122或110向当地公安部门和项目负

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三章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第五章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第四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单位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关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三)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全检验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经营企业; (三)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四)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七)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 (八)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焊工焊接操作工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 (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 (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 (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

射线探伤安全管理组织规定

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1.现场检测的控制是确保检测结果质量的重要环节,现场检测环境符合控制的要求,保证 现场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2.金属监督室负责人应督促和检查检测人员执行现场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3.从事射线探伤人员必须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领取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4.检测人员应自觉遵守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熟悉现场检测环境的控制要求,优质安全 完成检测任务。 5.现场检测安全管理规定外出现场检测时,必须接受用户(委托方)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 严格遵守顾客的有关安全规定。 6.进入检测现场时,应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蹬上脚手架作业时,应首 先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稳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射线探伤时还必须佩戴好辐射防护用具,仪器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滑落措施。 7.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的物品进入检测现场,严禁在检测现场抽烟和 进行检测前饮酒。 8.严禁穿戴有铁钉的皮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施工油气区和接触易燃易爆装置。 9.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检测设备、衣物、工具和检测表面等。 10.严禁在检测现场敲打、挪用、开启、损坏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及检测设备,严禁使用工 程设备或装置做为检测装置。 11.未办理安全作业相关手续不得进容器、罐、油舱、反映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 害和缺氧场地作业。 12.未办理电气作业相关手续,不得进行电气、动火施工。 13.检测人员进入容器检测前,必须首先检查容器内介质是否经过清洗和置换;是否与其他 装置隔绝;盛装有毒或易燃易爆介质的船舱、容器经过清洗和置换后,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人员进入容器后不发生缺氧和中毒现象。 14.容器内照明应采取36V低压灯具。 15.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必须用剂量仪测定工作场所的射线照射量。在安全区范围设置安全 线,安全线上应有明显的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在安全区外应有专人进行警戒。在非检测人员易于到达安全线的通道上应设置警告牌以免在开机时误入造成伤害。

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 (试行) (2008年5月19日修订版) 1.0 目的 为了规范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明确国家核安全局系统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依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 3.0 制定依据 (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 (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12月28日发布)。 4.0 职责 4.1国家核安全局 - 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北方监督站”) (1)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组织实施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的技术评审工作; (2)负责编制有关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的程序; (3)负责编制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资格条件。 4.3技术后援单位 - 为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0 工作内容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境外单位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注册登记确认书颁发工作。北方监督站负责组织和实施技术评审。 6.0 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7.0 注册登记流程 7.1申请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七条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7.2 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接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简称形审),形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官员文格式见附件1)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主审单位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形审不合格的,可暂不受理,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申请材料;或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未受理的,申请单位应在不予受理的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自行取回,逾期未取回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核安全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统一销毁。 7.3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核查(必要时)等工作。 (1)北方监督站按照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活动种类合理配置各专业注册登记评审人员,包括机械、电气和无损检验等专业人员。技术后援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

无损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无损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无损检测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避免发生辐射伤害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无损检测作业场所。3职责 3.1公司质量安全部对本规定实施监督。 3.2科视无损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检测公司)负责执行本制 度。 3.3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在施工现场作业 时的执行。 4工作程序 4.1现场从事X射线或γ射线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省、市防疫部门核 准签发的放射线工作人员上岗操作证。 4.2放射线作业区应用专门的放射线警戒标志予以隔离,警戒区外应 有专人进行巡视,以防无关人员误入警戒区,夜间工作应有灯光警戒标志。 4.3警戒区范围应使用X射线或γ射线巡测仪进行划定,警戒区外的 射线剂量当量应小于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规定的公众中个人允许受到的年剂量当量(0.5rem) 4.4巡测仪必需每年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周期检定以确保计量的准 确性。 4.5X射线机操作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以防电击。 4.6现场作业的放射线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射线防护服并佩带个人剂 量笔。 4.7剂量笔必须由省卫生防疫部门核定起始数据,并按人名对号发

放,个人剂量笔必须本人佩带不得串用。 4.8个人剂量笔必须每年由卫生防疫部门核准一次,并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4.9新购置的γ源由供方保运到使用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检测公司中途改变使用地点时,应指派专人、专车运输,并配置报警、防护措施,并有交接手续。 4.10现场γ源的存放当有专人看守,并有报警防盗措施,禁止在人群集中的地方和住宅区内停车。 4.11废弃γ源应由检测公司及时通知供方回收,在没有存放标准源库的前提下,不得擅自、随意保存。 4.12现场操作时,出源前,必须确保区域内无其他人员存在,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另外必须对驱动系统试摇三次,确定无问题方可出源。 4.13出源和收源的全过程必须在巡视仪的监测下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和出源,收源到位。 4.14射线工作人员每年在省市卫生部门认可的医院进行定期专项体检,体检病历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4.15放射线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待遇按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16无损检测高空作业时,遵守公司制定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7无损检测现场施工用电,应遵守公司制定的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4.18渗透作业场所及其周围严禁明火,并应通风良好。 4.19在容器内进行渗透探伤时,为防止中毒,应戴防护面具或进行强制通风,在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渗透探伤作业不得与易产生火花的作业同时进行。 4.20无损检测工程如由检测公司对外分包时,分包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分包合同中应写明安全管理有关事顶。检测公司应监督执行。 4.21在使用γ源进行检测时应由检测公司现场技术人员提出应急事故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出现时有效的排除。 4.22发生放射线事故后,必须由检测公司对事故的原因,危险程度,

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08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6号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令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三章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

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 安全检验。 第四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单位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关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三)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全检验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经营企业; (三)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四)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692-7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 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制度

X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在制度 前言 为加强对X射线探伤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使用、防护等要求。 2.定义 2.1 X射线现场探伤 在室外、生产车间或修船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X射线现场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2.2 探伤室 放置X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X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3. 放射防护管理要求 3.1 使用X射线装置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或“射线装置 工作许可证”,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3.2 必须加强对现场探伤作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应携带个人计 量仪或射线报警器。 3.3 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 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3.4 X射线探伤工作前,应指定操作负责人,工作中必须集中思想,严守职责,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准直器的探伤仪探伤时不得去掉准直器,严禁手持球管探伤。 3.5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设备防护设施性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设备的接 地和接零必须可靠,发生器压力表应符合标准值,低于0.34MPa时禁止使用。 3.6 X射线探伤机不应使用与焊接机及其他动力设备相同电源的电路。特别是 在使用焊机时,不应使用X射线装置。 3.7 X射线装置接地时应单独直接与地面连接,不应连接在建筑物钢筋钢结构

物或焊接机的共同接地端上。 3.8 X射线探伤机应以间歇方式工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为1:1,发生器和 焊接等钢材之间一定要绝缘,控制器不得在受潮状态下使用。 3.9 X射线发生前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应确认冷却风扇(控制器和X射线发 生器)是否在运转。 3.10 X射线探伤照相作业尽量在作业人员较少的夜间进行,并实施作业许可制 度,作业前必须进行申请和审批,审批程序见《作业许可制度》。 3.11 X射线装置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 场由作业部门负责拉好警戒绳、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派人监护。 3.12 当操作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设备控制器上安全锁钥匙转到OFF的位置上, 然后取下,以避免非专业人员进行误操作射线伤人。 3.13 对正在使用中的便携式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每年监测1次;对固定式工 业X射线探伤装置至少每2~3年监测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 3.14 工业X射线探伤室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 3.15 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应用专门的贮存室,并有专人保管。工作人员应及 时做好X射线探伤机运行、维修和交接班记录。 3.16 X射线装置存储期间(包括长期停用期间)必须每月训机一次,训机电 压达到额定KV的70%即可。 4. 射线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4.1 X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 4.1.1 专用探伤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放射安全,探伤室必须与操作室 分开。 4.1.2 探伤室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和范围、装置的工作负 荷及室外情况,确保室外人员年有效剂量小于其相应的限值。 4.1.3 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同,并安装门-机联锁安全 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必须在门关闭后X射线装置才能进行透照检查。 4.1.4 探伤室的窗口必须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 护性能。 4.2 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8072926.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8072926.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8072926.html, 国家核安全局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国家核安全局 二○一一年一月

目录 1.安全检验目的................................................................................... - 2 -2.适用范围.......................................................................................... - 2 -3. 安全检验依据................................................................................... - 2 -4.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 - 3 -4.1 组织机构 ........................................................................................ - 3 -4.2 职责分工 ........................................................................................ - 3 -4.3 工作接口 ........................................................................................ - 5 -5.安全检验内容及要求 ....................................................................... - 5 -5.1口岸报检 ......................................................................................... - 6 -5.2开箱检查 ......................................................................................... - 7 -5.3安全性能检查.................................................................................. - 8 -6.报告制度.......................................................................................... - 8 -7.大纲管理.......................................................................................... - 9 -8.附录.................................................................................................. - 9 -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