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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58_北京定额取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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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工程类别计费基数费率(%)

建筑工程人工费20.71

市政工程人工费22.18

庭院、绿化工程人工费16.80

地铁工程土建、轨道工程人工费20.71

通信、信号、机电、人防工程人工费23.30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参照以上述表格中的费率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行确定或参照以上方法计算规费。

2009年4月1日以后招投标的工程,若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

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进行综合单价组价时,按以下标准扣除相关规费:

费用名称2001年预算定额费率(%)

现场经费现场经费费率14.45

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费率29.16

自2009年4月份开始,《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格中不包括规费。

二、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洽商(含设计变更)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三、综合单价编制及调整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项目清单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一)综合单价编制

1.综合单价应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要求编制。

2.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以及市场价格等确定综合单价;

3.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包括: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1)消耗量:可参照现行定额相关项目的消耗量确定;定额缺项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作补充定额并报造价处审批。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原投标费率确定;

(二)综合单价调整

1.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

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四、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一)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二)招标人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若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合同未约定时,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五、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进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材料、设备款;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六、暂估价

(一)材料暂估价

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见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3.1 专业工程结算价

3.2 计日工

3.3 总承包服务费

3.4 索赔与现场签证

4 规费

5 材料暂估价价差

6 人工、材料、机械价价差

7 税金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6+7

表-07(改)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

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通过招标分包的,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是非招标分包的,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

七、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书、工程概况、变更洽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综合单价组成等及结算资料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室备案。

八、2001年预算定额中其他费用的有关说明

(一)材料二次搬运费

2001年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001年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三)成品保护费

2001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四)夜间施工费

2001年预算定额中,已包括了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五)工程水电费

1.工程水、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范围,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水电费可按以下方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按“AB010803006”单独列项;庭院工程按“EB050306011”单独列项。

2.2001年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机械施工中所消耗的电费,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六)高层建筑超高费

1.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2.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九、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1. 2009年4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按新规定执行。

2. 200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及已经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规费

定额编号项目计费基数费率(%)

5-1 建筑工程人工费24.09

5-2 市政工程26.50

5-3 庭院、绿化工程20.19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场经费

定额编号项目计费基数费率(%)

1-15 建筑工程单层建筑檐高16m以上直接费 4.08

1-16 16m以下 3.64

1-17 住宅25m以上 4.25

1-18 25m以下 3.90

1-19 公共建筑25m以上 4.69

1-20 25m以下 4.17

1-21 装饰工程人工费24.71

1-22 构筑物高度10m以上直接费 4.00

1-23 10m以下 3.39

1-24 钢结构 1.73

1-25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3.12

1-26 桩基础 3.47

1-27 仿古建筑 4.25

1-28 安装工程住宅檐高25m以上人工费28.52

1-29 25m以下22.81

1-30 公共建筑25m以上32.32

1-31 25m以下25.67

1-32 其它29.47

1-33 市政工程道路直接费 4.59

1-34 桥梁 4.42

1-35 给水 3.12

1-36 排水 4.34

1-37 燃气、热力 3.64

1-38 绿化工程人工费13.31

1-39 庭园工程直接费 3.56

附表三:

企业管理费

定额编号项目计费基数费率(%)

2-1 建筑工程单层建筑直接费 4.06

2-2 住宅檐高25m以下 4.01

2-3 25m以上 4.38

2-4 公共建筑25m以下 4.08

2-5 45m以下 4.87

2-6 45m以上 5.24

2-7 装饰工程人工费35.10

2-8 构筑物

物混凝土烟囱、水塔、筒仓及500m3以上水池直接费 4.51

2-9 其它 3.73

2-10 钢结构 1.73

2-11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87

2-12 桩基础 2.80

2-14 安装工程住宅檐高25m以下人工费34.32 2-15 25m以上38.97

2-16 公共建筑25m以下37.47

2-17 45m以下43.69

2-18 45m以上48.33

2-19 其它42.11

2-20 市政工程道路直接费 4.38

2-21 桥梁 4.08

2-22 给水 3.37

2-23 排水 4.16

2-24 燃气、热力 3.73

2-25 绿化工程人工费13.39

2-26 庭园工程直接费 3.58

北京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2012北京定额说明、计算规则(上)

总说明 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 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 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 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 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 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 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事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 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 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 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 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2011-06-13 16:40:47)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北京2001费用定额

《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围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01北京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说明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过人之处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人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潭土外运的费用。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的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的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蔻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第1 页共3 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01北京费用定额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 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过人之处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人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 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试验、 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潭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 义务等费用。 (三)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的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的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 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蔻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 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 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10.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退职金、丧葬补助、抚恤费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等。 11.税金: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12.社会保障等费用: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全体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伤保险基金。 13.其它: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包括:上交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定额编制测定费、工程投标、财产保险、职工取暖、经济担保、党委宣传、董事会费、审计咨询、公(鉴)证、诉讼、法律顾问、民兵训练、社会义务、绿化、“门前三包”等费用。

2012北京定额说明、计算规则(上)

2012北京定额说明、计算规则(上)

总说明 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 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 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 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 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 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 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事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 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 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 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197298_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费用收费标准[1]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费用收费标准 1、前期咨询费 (1) 2、设计费(20W以上招标) (4) 3、勘察费(一般取设计费的30%,一般工程勘察费50W) (5) 4、监理费 (5) 5、施工招标代理费 (7) 6、设计招标代理费 (8) 7、勘察招标代理费 (8) 8、监理招标代理费 (9) 9、施工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9) 10、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10) 11、设计、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11) 12、环保评估费 (12) 13、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12) 14、竣工图编制费 (14) 15、工程保险费 (15) 16、职工意外伤害费 (16) 17、建设单位管理 (16) 18、城市基础设施费 (17)

1、前期咨询费 京发改〔2006〕171号 附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标准

计价格[1999]1283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 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 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项目建议 0.8-1.7 1.7-4.0 书 评估可行性研 1.4- 2.4 2.4-5.0 究 注:1.投资估算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应区 间内用插入法求出。 3.计算咨询费用时,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经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通知》附表二)调整后求出。 2、设计费(20W以上招标) 计价格[2002]10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讲明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编制了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治理费、企业治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治理费,与2001 年《北京 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治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截了当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 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 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 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爱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 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 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职员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

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 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 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修理等费用。 5.劳动爱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 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 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治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治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 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治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治理部门为治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职员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治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 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升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 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2012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城市轨道工程说明及取费

2012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 城市轨道工程第四册轨道供电工程说明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变电所、杂散电流、电力监控、柔性接触网、刚性接触网、接触轨、动力照明、低压配电照明、电缆、配管配线、接地装置、疏散平台、联调联试及试运行、声屏障及措施项目共十四章。 二、本定额是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及高架站综合编制的,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工程。 三、本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中均已包含了相关定额子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用水、照明用电费用,其费用是按照现场有水源、电源计算的。 四、本定额未包含外电源工程内容,如发生可以参考相应定额。 五、地上站前广场、车辆段、停车场等动力照明工程内容,执行北京市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六、本定额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以外其他册相应定额子目时,其人工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5。 七、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八、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混凝土项目已综合考虑了模板模具费用。 九、本定额其他的规定: 1.送电后空载运行、联调联试、试运行定额分别包含了不同阶段的变电所值守。 2.零星拆除工程按本定额相应安装项目的人工和机械消耗分别乘以以下系数: (1)拆除混凝土支柱系数为1.25,拆除钢支柱系数为0.9; (2)拆除设备、器材类、管、线类(包括电缆、光缆、汇流排、导线、绞线等)系数为0.7。 十、未尽事宜见本册定额各章说明。

第一章变电所 说明 一、本章包括设备安装、蓄电池、电气试验、设备运输、设备基础预埋及其他等共6节65个子目。 二、变电所网栅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根据《供电设备安装通用图整流变压器室网栅》编制,其间隔为长3m乘高2.5m面积尺寸;设计图示面积尺寸变化时,按相应面积折算。 三、变电所内设备引线及电缆敷设执行第八章电缆工程相应子目。 四、本章设备运输定额适用于变压器、屏柜等大型设备从地面仓库(或堆料点)至地面、地下或高架安装地点的运输。 五、盘柜封堵以处为单位编制,每处按一台柜子综合考虑。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变电所内设备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二、系统调试及送电、绝缘子试验、电缆试验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送电后至联调联期间变电所值班值守按施工规范规定时间以所·天计算。 三、母线槽、铜母排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四、防鼠板、绝缘垫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五、模拟盘、屏柜接线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六、盘柜封堵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处计算。 七、网栅制安按设计图示数量以间隔计算。

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

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中国论文联盟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15791798.html, 编辑。 京建经[2001]664号 各有关单位: 建立在国家宏观宏观调控前提下,右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深化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此,我市组织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目录 说明 一、现场管理费 二、企业管理费 三、其他费用 四、分包工程管理费 附表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各项费用包括: (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设施。 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技术、试验、警卫消防饮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

2001年北京费用定额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说明 1.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2.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3.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4.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1)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2) 现场经费: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①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用。(材料人员的工资含在材料预算价格中;行政汽车司机工资含在人工费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属于规费) ②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④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区别于固定资产):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⑤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管理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保健包括旅游、体检等内容) ⑥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定额含2000年以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检测的;本条是针对实体性的检测) ⑦工程定位复测点及交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由甲方造成的渣土外运,发生的费用单独支付) ⑧其他: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3) 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①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②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③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以及办公用品的维修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④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04)

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0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关于颁发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京建市[2004]9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我市组织编制了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同意,现批准发布,自2005年4月1日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2004年12月31日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 二、费用定额包括:综合费用、利润、税金。 三、综合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规费。 四、各项费用适用范围 (一)建筑工程 1.单层住宅:指各类单层建筑物及各种车棚、货棚、站台等单层建筑物。 2.住宅:指城镇乡村所建的各类住宅、宿舍、公寓、别墅。 3.公共建筑:不属于单层建筑和住宅的其他各种用途建筑物。 (二)装饰工程: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第二册装饰工程所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铁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构筑物:烟囱、水塔、筒仓、贮水(油)池和其它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工程。 (四)建筑室外工程:概算定额第四册建筑室外工程所规定的室外工程。 (五)钢结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钢结构柱、梁、屋架、天窗架、平台及其它构件。 (六)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工程:竖向土石方、沟渠、河道;建筑工程中的地下降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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