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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

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
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

湘检发侦监二[2011]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2009年9月高检院部署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以来,我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改革实施工作,目前改革工作整体上平稳有序,扎实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是一项重大改革,牵涉面广,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为此,省院侦查监督二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检务督察处、林业检察处等有关业务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经省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省院相关业务部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案件管辖

第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得随意把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按照省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市、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县、处级要案,原则上不得交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确有必要交办的,应书面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省人民检察院出具批准同意函。

市、州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再交办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应书面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省人民检察院出具批准同意函。

第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交下级人民检察

院查办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报捕。

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报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报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应当认真审查立案管辖问题,对违反规定立案、交办、转办的,不得受理审查逮捕。

二、关于报送审查逮捕案卷材料

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据、材料:

(一)报请逮捕书。

(二)交办、转办案件的批准同意函。

(三)与报捕事实相关的全部证据,包括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的证据。

(四)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材料,包括讯问笔录、亲笔供词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发表了意见、提供了材料的,也应当一并报送。

(五)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说明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材料。

(七)其他证据材料。

三、关于捕后侦查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部门应当

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本院决定逮捕案件捕后侦查取证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适用附条件逮捕或决定逮捕时有基本证据证明构成犯罪但仍需进一步查清的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定期了解侦查补证情况,必要时可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加强指导,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完善证据。

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在逮捕后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

第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对交办案件进行捕后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撤案的逮捕案件,应当及时征求同级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认真补充收集证据,并及时反馈情况。

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捕后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侦查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捕后撤案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无罪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承办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与侦查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逐案分析并写出报告,在二十天内层报至省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

四、关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条下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强制措施,必须经决定逮捕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

报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在侦查阶段,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呈报;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呈报。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报告,报告应当说明变更理由,评估改变逮捕强制措施后证据发生变化的风险。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证明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相关材料。

(四)因患严重疾病不宜继续羁押而申请变更的,应附相关病情证明材料。

五、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十二条依法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侦查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材料。

第十三条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均以人为单位编号,内容包括:

1、犯罪嫌疑人姓名、逮捕决定日期和逮捕执行日期。

2、主要案情。

3、提请理由,应分别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从案件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说明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前一侦查羁押期限内所做的侦查工作,本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内的侦查计划。

4、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依据。

5、提请延长的期限。

(二)交办、转办案件的批准同意函(复印件)。

(三)《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复印件,不含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四)《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五)历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六)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的,应附层报人民检察

院的《报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告书》。

(七)证明羁押必要性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侦查部门认真、及时提供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所需的案件材料。主要材料不全或者文书不规范的,应当在一日内补充完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不能补充主要材料的,应当将案件退回或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不符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案件不得提出同意批准延长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没有在规定时间报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对确需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要求侦查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对已经超过侦查羁押期限的不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六、关于立案监督

第十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事项应当及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了解情况,认真核查,区别对待。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有立案侦查计划的,不宜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但要跟踪监督;对没有纳入侦查计划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报告检察长批准后,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七、关于侦查活动监督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其纠正。对情节较轻的情形,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的,报告检察长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证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依法重新收集或予以补正。

八、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拟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逮捕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是否违反管辖规定、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存在瑕疵证据、案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报请等提出明确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保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时间,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及时邀请同级侦查监督部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第十九条对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捕与不捕等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主动邀请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参加案件讨论,听取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邀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第二十条对市、州人民检察院违反规定立案、交办、

转办的,以及市、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违反本规定受理违规立案、交办、转办案件审查逮捕的,省人民检察院将在执法状况考评中追究责任。

工作心得: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

工作心得: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 深入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将绿色司法理念切实融入到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每项工作举措和办案环节中,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落实和深化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提升司法效率 目前,侦监部门办案人员仍存在不论案件繁简大量摘抄证据的现象,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不利于提高审查办案能力。要尽快推动繁简分流工作的落实。一是尽量明确简易审案件的使用条件、范围、类型,便于基层检察院执行;二是明确简易审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要求,对证据分析归纳提出细化的标准,便于执行中对照;三是原则上要求简易审案件的办理期限(不超过四天);四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优秀文书评选工作常态化机制,通过评查、评选起到对提高案件质量的导向作用。通过繁简分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置换出一部分精力到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质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等工作中。简言之,就是通过司法资源的集优化、节约化的运用,打好绿色司法的内生性基础。 二、落实和深化宽严相济政策和谦抑司法原则,坚持少捕慎捕 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过多地依靠逮捕来保障诉讼,不符合侦查监督和侦查工作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刑事诉讼法》把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并没有规定兜底条款,这既为认定“社会危险性”提供了依据,又是对逮捕裁量权的规制,即对不存在这五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能逮捕。

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和谦抑司法原则就要坚持和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审查逮捕具有司法审查属性,“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承担,如果侦查机关不履行证明责任,经审查又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要依法不予逮捕。衢江区检察院开展审查逮捕的公开审查试点工作,要以此为契机,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公开审查或听审式审查程序,稳步推进由封闭式审查向开放式审查转变,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存在社会危险性争议或者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组织公开听审,在全面听取诉讼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居中裁断。通过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等诉讼各方发表意见的权利,更好的促进各方沟通协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实现对被害人救济,缓和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出不捕决定的正面效应。 三、落实和深化案件审查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 (一)建立证据合法性审查机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对审查批捕过程中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控告、举报及线索,或者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必须通过核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嫌疑人进出看守所健康记录等方式,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取证合法性的材料。经审查,能够确定为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如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不能确定是否为非法证据的,对该证据应予以存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诉部门。 (二)构建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要转变证据审查方式,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从客观性证据到主观性证据的审查方式,突出对客观证据的精细化

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题目】新刑诉法关于审查逮捕工作的研究 【第一章】审查逮捕概述 【2.1】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2.2】审查逮捕问题的原因探析 【第三章】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审查逮捕具体工作中的问题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当前审查逮捕实务操作的困惑及原因探析第一节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2013 年上海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当年,不捕率为13.3%,较上年同比上升3.4 个百分点。其中,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捕1518 人,同比增长46.1%,占不捕总数的38.6%,达成刑事和解153 人。对10 名涉及无犯罪行为、正当防卫、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纠错不捕,彰显司法公正,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效果明显。但在华丽数据的背后,笔者于业务实践中仍发现当前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的一些困惑。 一、逮捕条件的把握仍有待加强 (一)社会危险性条件把握不够严谨2013 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不捕率的高峰出现在5 月和7 月,分别为14.5%和14%.但7 月之后呈下滑趋势,到12 月为12.2%.个别办案单位不捕率波动明显,

高低之间相差4 倍之多。不捕案件中,相对不捕占不捕总数的比例,1 月份为50.5%,上半年基本维持在40%以上,自8 月份起,数据下降比例明显,最低点是28.7%.反映出社会危险性条件把握前紧后松、时紧时松。 再以新刑诉法实施前后,某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相关数据为例:从上表数据看,新刑诉法实施后,不捕率虽然明显上升,但考虑到审查基数大幅下降,而2013 年不捕人数较2012 年略有增加,不捕率提高结果还难以充分说明问题,关键在于相对不捕人数占当年不捕总数的比例反而降低,可见逮捕必要性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乐观。同时不捕率的提高也反映出公安机关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把握与检察机关仍有偏差。如蒲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以定罪的证据已固定,基本犯罪事实已查清,较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在沪有固定住处,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故作出不捕决定。 又如赵某诈骗案中,区院批捕后10 天内即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但建议变更的理由自首、退赔、父母疾病、本市户籍等均在批捕时即存在。因此,单单通过立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修订,细化了社会危险性,进而以此降低逮捕率的构想仍然缺乏足够的外部条件。 (二)存在“构罪即捕”的问题2013 年,上海检察机关捕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632 人,同比上升54.1%.有近半数是

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管理暂行办法.docx

欢迎共阅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9 年第 34 号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 0九年四月八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 2009年4月8日

欢迎共阅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 制度 2009 编号 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归口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20082009.4宋志芳李克忠翟金梁20092009.4.82010.4宋志芳崔庆翟金梁是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解释部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分公司规章制度2009年第 7号《中电投河南分公司月度综合计划与工资挂钩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分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管理指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 2、将《公司 200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纳入考核系统。 3、进一步规范了月度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管理工作程序。 4、增加职能部门监察审计部。 人事劳动部 人事劳动部薪酬及奖励专责岗位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1目的 在明确绩效工资计提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公司月度综合 计划考核结果与部门、员工收入挂钩机制,并加强日常管理 考核工作,增强薪酬激励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实现员工利益 和企业利益的统一,促进公司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2适应范围 公司属各部门在职在岗员工。 3职责 3.1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3.1.1 公司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 主任由其他公司领导成员担任,总经理工作部、人事劳动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市场营销 部、安全监察部、党群工作部的负责人为成员。绩效考核领 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和综合计划指标开展情 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考核和反馈。 3.1.2 各职能部门设立由部门领导和员工代表组成的绩效 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 实施。 3.2 经营管理部根据分公司下达的月度综合计划编制、下达 公司月度综合计划。

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经验材料

近年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院部署和本院工作计划,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 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近年来审查批捕工作现状及特点 1、2009年、2010年审查批捕工作基本情况:200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98件146人。其中,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95件143人(包含纠正漏捕10件24人,批捕在逃1件1人),不批准逮捕3件3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3件3人,公安机关撤案2件2人。两年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0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52份,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参加现场勘验、疑难复杂案件讨论40次,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2份。 2、审查逮捕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型案件仍呈下降趋势。全年共批准逮捕涉嫌侵财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7人,占全年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9.7%,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6.1%,其中仍以盗窃、诈骗案件居多; 2、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增多。2010年共审查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2人,占同期受理审查批捕人犯总数的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倍。对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主要作不捕决定; 3、外来人员犯罪率突增。2009年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无外来人员,2010年却突增至5人,占当年批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此类案件多为团伙、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 4、共同犯罪案件仍比重较大。2009年以来办理共同犯罪案件20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13.8%。其中以侵财型作 案、多次作案、外来人员流窜作案比例较大。 二、审查批捕工作的基本经验

浅谈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浅谈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1-12-07T16:50:44.877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9月上期供稿作者:申颖颖 [导读] 近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申颖颖 (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河南安阳 455000)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9-0000-01 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日渐由个别试点走向全面铺开。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工作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得到推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需要广大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工作者的进一步实践和努力。 关键词:审查逮捕;讯问;必要性;问题 近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本修正案草案提出之前就已经开始实行这一制度,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更是坚持每案必问的原则,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都要对每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保证每名犯罪嫌疑人都获得向检察院人员当面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不仅如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严格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或母)到场参加讯问,以起到感化教育作用,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将其羁押在一定场所的司法行为。因此,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中,既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要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防止逮捕权滥用,确保批捕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1、侦查监督部门处于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侦查监督的三项职能的全面履行,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落实,而提审犯罪嫌疑人,则是落实侦查监督的重要一环。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未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审查逮捕部门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二项明确要求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从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来看,该规定的主旨在于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成为审查逮捕部门今后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法律依据。 2、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司法属性的具体体现。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审查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又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断,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逮捕环节的应有之义。 3、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全面复核证据,防止错案发生。审查逮捕需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复核,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又称口供,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证据,检察人员除了要审查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而对该证据的审查主要途径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在全面阅卷、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4、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深入掌握案情,查清和消除矛盾点,确保案件批捕质量。一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核实案件疑点和矛盾点,全面核实案件证据,另一方面,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讯问和交谈,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语气、语速、表情,可以进一步了解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悔罪表现、精神状态等信息,从而更准确把握每一起案件的逮捕必要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所说的“色听”。 5、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同时,还承担着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的重要职责。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发现漏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纠正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二、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应当讯问及如何讯问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依据,有人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不应当讯问,有人担心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办案效果,有人认为审查逮捕期限较短,开展讯问工作费时费力,增加了工作量。还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审查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即可,无需提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流于形式,而没有真正发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二是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部分办案人员仍然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把提审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在提审时事无巨细,使审查逮捕阶段的提审成为了检察人员的“二次讯问”,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近年来,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大幅增长,加之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少、现代化办案装备水平低、提审路途时间过长、车辆紧张等客观情况,确保每案必提确实困难重重。以笔者所在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4名,2010年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59件251人,除去法定节假日,平均每3.14个工作日要办结一起案件。每一起案件都要审阅案卷、制作审查

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图(标准)

纪检监察岗 开始 外部、内部 结束 纪委书记 纪检部门负责人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呈报阅批,确定承办形式 受理信访举报办理单 调查流程 草拟处理意见 接到违反党纪、政纪的举报信息,登记 举报信、接访电话记录、举报登记卡 信访转办函、登记表、调查处理报告 案件线索办结审批表、结案案件登记表 调整处理意见 部门批示意见 否 是否需纪委书记审核 是 执行处理意见,反馈给举报人和有关部门 是否通过审核 否 是否通过审 核 是 否 是否需党委书记审核 是 外部、内部举报 流程名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流程

纪委监察处 开始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结果材料 对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者执行处理意见 收到需要进行调查的违规违纪问题 纪检监察建议书、案件线索办结审批表 否 审批 是 是否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是 草拟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否 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是 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结果材料 B A 分管(副)处长审批 否 否 审批 是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

纪委监察处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责任主体 步骤 移送审理 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移送审理登记表、报告及移送表 否 审批 是 是否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是 否 是否追究责任 否否 否 审批 是 A 分管(副)处长审核 结束,材料归档 B 销案 呈批报告、呈批表 是 流程名称:案件检查工作流程(续)

纪委监察处 开始 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 (或执行董事、总经理) 责任主体 步骤 案件受理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是 是否签发 组成审理组 否 与受处分人谈话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需追究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审核审议 草拟审理报告 起草批复或通知、决定 宣布处分 受处分人签字 审批,提交办公会审议 结束 党委会审定,签发 流程名称: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谢逸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13日 刑事诉讼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 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请逮捕、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逮捕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办理逮捕案件,即:(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除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批准逮捕意见等内容外,还应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内容。同时,应在案卷中增加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材料。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中涉及逮捕的条件、内容是否齐备。 第四条检察机关受案后,除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进行审查外,还要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予以复核。对同时具备上述逮捕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依法批准逮捕。 第五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即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己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六条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 (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有逮捕必要: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

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多亮点,尤其是对简易程序进行调整。根据新《刑诉法》第20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已经大大拓展,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需满足其他条件),而不再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或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等。此番修改,旨在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这对于统筹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意义重大。 然而,审判环节已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刑事案件自立案时起,就已经开始动用司法资源。如果把简化程序的思维延伸到审判之前的侦查和检察环节,将侦捕诉行为一并提速,将从根本上全面提升诉讼效率。实际上,近五年来,笔者所在地区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构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就是以“繁简分流,分类办理”的原则,推动案件在侦查、检察阶段便步入快车道,以效率促公正,其明确、细化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对于新刑诉法的理解和实施一定有借鉴意义。 一、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背景分析 (一)刑事案件发案率升高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泉

州市鲤城区也面临着犯罪高发的社会问题,以近年来案件走势为例,2005年至2011年,该区刑事案件数量每年均有增长,其中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增长较快,几乎每年增长10%,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重伤、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发案率增幅较大。和此对应的,却是诉讼资源的相对匮乏,业务部门人少案多,办案任务繁重,风险大,压力大。克服二者间的突出矛盾,是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长期面对的难题,因此,需要在工作方法上谋求创新,既保证案件质量,又坚持效率原则,既惩罚犯罪分子,又保障其合法权利。 (二)审前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弹性较大 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侦、捕、诉、审等诉讼环节上对普通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规定了期限和延长期限。但事实上,由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伸缩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直至移送审查起诉,其羁押时间可能长达247天,而审查起诉到移送起诉,其羁押时间有可能长达195天。[1]这使得有些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中对很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进行“合法拖延”,在并不紧迫的诉讼期限内,将所有案件不分繁简、按部就班走足程序、用尽时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羁押者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 (三)相关司法文件的启示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

刑法诉讼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这种书面化、审批化、信息来源单一化的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责任分散化。规审查批捕行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查批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犹如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逮捕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对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不当适用则直接涉及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能侵犯人权。 逮捕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容之一。九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批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对审查逮捕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整合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进一步简化了部工作程序。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

审查逮捕期间应办理换押手续

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应办理换押手续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做出批准逮捕的案件,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期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究竟属于何种强制措施,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从程序上看,由于没有办理相应的羁押手续,如办理换押手续,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羁押及管辖往往属于违法羁押及越权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3天,最多也就是7天。有特殊情形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也只有30天。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期限规定为7天。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其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一般即将结束,而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如没有重新办理拘留手续或办理换押手续,就是说,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属于没有合法手续的羁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对于没有正当、合法手续的羁押就是非法的,因此,笔者认为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也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理由如下: 一、保障羁押的合法性。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为7天。但对于该7天属于何种性质的羁押没有明确,而只能推定为拘留。而这种推定的强制措施,在程序上没有相应的书面依据,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推定其为违法呢?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上都写明了具体的羁押期限。如犯罪嫌疑人甲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决定延长至30日的,《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上会写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如果公安机关在2008年1月30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甲某,那么在接下来的7天审查期间内,在甲某接到《逮捕通知书》前,甲某对这7天是如何认识的呢?甲某也许会认为这7天是超期羁押的,是执法部门的一种违法行为。即使此类羁押在实体上是合法了,但由于程序上的违法或瑕疵,导致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内心的合理怀疑。 二、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及审查逮捕部门的依法及时办案,保障法律的严肃性。通过办

检察院队伍建设规划

抓基础求实效积极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近年来,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新一届院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紧抓不懈,从基础工作抓起,突出抓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干警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健机制、争先创优 (一)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按照省级先进院和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了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明确要求各部门“纵比上台阶,横比争一流”。将区财政统一保障的每月300元奖金,全部用于年度考核兑现,真正体现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励先进的目的。在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有9个科室获得了先进,占70%。在区委、区政府年终考核中,被评为“双文明单位”和综合考核“一等奖”。2008年度获得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有6人次,先进集体有9个,获得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有12人次,先进集体有8个。 (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实行干部轮岗和竞争上岗制度,规定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3年的,原则上交流任职;内设机构副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一般干警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8年的,要进行换岗交流。竞聘部门正职的,应具备两个不同岗位副职的工作经历。一次有2个以上部门正职调整的,必须实行竞争上岗,个别易动调整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2008年3月,开展了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将内设各部门所有正、副职岗位全部纳入竞争上岗的范围,部门正、副职职位全部进行了轮岗。双向选择实现了“精兵减政”,部门正职岗位减少了5个,精减28%;副职职位减少到6个,精减60%。注重发挥部门负责人的骨干作用,把部门负责人作为科室的“主心骨”,积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三)以业绩为导向,切实转变观念 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将干警个人能力的拓展与检察事业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引导干警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通过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对干警的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跟踪和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干警的政治业务状况和工作实绩,使“愿做事、能做事、做得好事”的干警得到锻炼、优先培养,有效激发了队伍的强烈进取心和竞争意识,“人争有为、事争先进”的观念,深入人心,基本形成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人才良性循环局面。 二、严管理,树立形象 以逐步建立检察执法规范体系为目标,以检察业务工作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为重点,强化管理,执法形象明显提升。

八钢公司薪酬考核发放管理办法

八钢公司薪酬考核发放管理办法 内部事项 注意保存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文件文件编号:BSTB/02-004 第1 版签发:陈忠宽 八钢公司薪酬考核发放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薪酬考核发放管理职责、岗薪制工资考核、奖金考核、薪酬发放管理及程序。 本办法适用于八钢公司。 2 管理职责 2.1八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考核发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及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薪酬发放结果的审批。 2.2各子分公司负责对职工薪酬进行考核、结算~负责日常薪酬管理。 2.3财务部负责职工薪酬的发放。 3岗薪制工资考核 3.1违规违纪考核 3.1.1职工违反作业指导书离岗学习期间~岗薪工资按照1.0系数执行~津贴按75,计发~年功工资照发。 3.1.2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岗位系数下浮0.4三个月~同时减发50%津贴三个月。 3.1.3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岗位系数下浮0.4六个月~同时减发50%津贴六个月。 3.1.4 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岗位系数下浮0.4九个月~同时减发50%津贴九个月。

3.1.5受到行政撤职、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岗位系数下浮0.6一年,同 2009年3月5日发布 2009年3月5日实施 共 10 页第 1 页 时减发50%津贴一年。一年之后~按所在岗位确定岗位系数。 3.1.6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岗位系数下浮0.6~同时减发100%津贴,察看期满后按所在岗位确定岗位系数。 3.1.7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岗位系数下浮0.6两年~同时减发100%津贴两年。 3.1.8受到留厂察看处分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3.1.9对因违规违纪给予处分并从高岗级调至低岗级岗位工作的~降低的岗位系数幅度大于处分下浮系数的~不再下浮岗位系数~按照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系数执行~津贴仍然按照对应处分减发。 3.2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纪检监察机关“两规”、“两指”期间的考核 3.2.1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或因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纪检监察机关“两规”、“两指”期间~用人单位与其中止劳动关系。 3.2.2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人员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期间~未中止劳动关系上岗工作的,岗位系数按1.0执行。 3.2.3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或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结束~按以下规定执行: a)调查结束后~司法机关撤案~决定不起诉或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未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者~又恢复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奖金,~按照社保规定企业应缴纳的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个人补缴。

检察院院审查逮捕工作职能

侦查监督工作职责 各位同事大家好: 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侦查监督工作的一些业务知识,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讲课的主要内容是侦查监督工作职能,具体包括一是侦查监督概况;二是审查逮捕工作职能;三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职责;四是立案监督工作职责。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 一、侦查监督的概况 1、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 2、侦查监督的工作内容 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 (1)“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2)“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 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②开展刑事立案监督; 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④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 ⑤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⑦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⑧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二、审查逮捕工作职责 1、审查逮捕简述: 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统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2、审查逮捕的内容: 审查逮捕的内容,可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1)程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

完整版监察部工作流程与指引

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监察部 工作流程与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监察部的宗旨】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运营管理、 以及实现企业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 支撑集团公司顺利度过转型挑战期, 发展,集团公司设立监察部。 第二条 【制定本流程与指引的意义 】本流程与指引适用于 X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察 部的监察以及法律事务,监察部职员依据本流程与指引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察部的职能】 监察部是集团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是集团公司的 职能部门, 行使集团公司授予的对各部门、 各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合作人员、 单位 的行为进行规范、检查、监督的职权,保障集团公司的制度得到落实、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组织架构概述 】监察部组织架构是监察部内部人员的构成、分工的整体结构,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而成立。 第五条 【岗位职责概述 】岗位职责是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是指一个岗位所要求 大纲,同时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 具体细化的岗位职责由监察部职员于每一年度或更短的时间内制定, 由总经理 批准,监察部其他职员的岗位职责由监察部长批准。 第六条 【 部长责任制 】监察部实行部长责任制,设部长一名,对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 监察部全面工作,包括监察事务、法律顾问事务以及专项法律事务。 第七条【监察专员】 监察部设专员三名,分别为本部监察专员、项目监察专员以及法务 专员。 第八条 【本部监察专员职责 】本部监察专员主要负责集团本部各职能部门的监察工作, 与总经理办公室及集团办公室对接,共同承担落实集团公司制度的责任。 第九条 【 项目监察专员职责 】项目监察专员主要负责集团下属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 子公司等单位的监察事务,与工程部、质安部对接处理联办事务,对项目部进行监督。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保障企业持续健康 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岗位职责将作为职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及 监察部长岗位职责

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3-20 11:06:47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谢昶莫佳宁 逮捕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承担着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任。笔者就从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应对措施,以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工作新变化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以期对办案实践有所借鉴。 一、审查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 审查逮捕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侦查监督职责,审查逮捕权的正确行使,能够使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审查逮捕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三十多年,但是该制度中逮捕条件原则化、不易操作,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失,逮捕救济措施空白等问题一直被人诟病,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逮捕率居高不下、错捕率偏高的现象。 (一)公安、检察机关自身行为导致程序异化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犯罪率也居高不下,为更有效打击、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公安机关仍要对一些高发,且危害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两抢一盗”等犯罪行为开展严打行动。有的公安机关对侦查部门进行考核时,将立案数、被批准逮捕数作为考核标准,导致个别侦查人员到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部门进行“协商”,以求对可捕、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尽量多捕。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审查逮捕工作有严格要求,但是部分检察机关承办人员“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的思想仍然存在。而且,在检察机关年终考核评分标准中,侦查监督部门错误逮捕的情形只存在于批准逮捕后,即只有存在公安机关撤诉案件、公诉部门涉诉、法院作无罪判决时,才认定为错误逮捕。因此,在公安机关严打期间,检察人员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相互“配合”,在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后,对确实可以定罪,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执行逮捕后,上报了批准逮捕数,又将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导致审查逮捕程序流于形式。之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又协助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增加立案监督及纠正漏捕的数量,双方各得其所。这些都是与新形势下保障人权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悖的。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过于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置力图革除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捕了之”、“办案期限不满羁押不终止”的弊端,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审查力度,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流程图

. 附件1:卫生监督协管室工作流程图 卫生监督协管室工作流程图 ↓↓

. 附件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2.凡属于卫生许可范畴的单位,均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其卫生许可证号(或执业许可证书号),并标明卫生许可 期限(或执业许可证期限)。 精品

附件3: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 公共场所巡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负责人: 经营地址:电话: 经营项目:卫生许可证号: 1、证照应齐全: 卫生许可证完备有效是□否□ 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数:健康证数:)是□否□ 卫生制度、体检档案等卫生资料齐全是□否□ 2、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无果皮垃圾及痰迹是□否□ 3、室内通风换气良好,空气清洁是□否□ 4、旅店业: 应有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被套、床单、茶具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是□否□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位应配备不同标准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并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是□否□ 5、浴室业 应设有更衣室、休息室和厕所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是□否□ 应有消毒间及其消毒设施和药品;是□否□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无积水、无异味;是□否□ 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是□否□ 茶具、拖鞋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6、理发美容业 应有消毒设施,理发工具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理发用毛巾、围布要清洁,要经常清洗,物品分类存放;是□否□ 应配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有明显标志,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箱内; 被检查人签名: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此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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