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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老挝的双边关系

中国与老挝的双边关系 一、政治关系 中国和老挝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1961 年 4 月 25 日中 国和老挝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两国保持睦邻友好。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中,两国关系曾出现 曲折。1989 年中老关系正常化以来,双边关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两国领导人频繁互访, 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在国际和地区事 务中保持密切协调与合作。 老挝政府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 支持中国人民和平统一祖国大业。 二、两国签署协定情况 、 《中老贸易协定》 (1988 年 12 月) 《中老边境贸易的换文》 (1988 年 12 月) 《中老领事条约》 (1989 年 10 月) 《中老文化协定》 (1989 年 10 月) 《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1989 年 10 月) 《中老边界条约》 (1991 年 10 月) 《中老民航谅解备忘录》 (1991 年 4 月) 《中老边界议定书》 (1993 年 1 月) 《中老遣返在华老挝难民的议定书》 (1991 年 4 月) 《中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93 年 1 月) 《中老边界制度条约》 (1993 年 12 月) 《中老汽车运输协定》 (1993 年 12 月) 《中国、老挝、缅甸确定三国交界点协定》 (1994 年 8 月) 《中老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1994 年 11 月) 《中老旅游合作协定》 (1996 年 10 月) 《中老关于成立两国经贸技术合作委员会协定》 (1997 年 5 月) 《中老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1997 年 7 月) 《中老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9 年 1 月) 《中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9 年 1 月) 《中国、老挝、缅甸和泰国四国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 (2000 年 4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2000 年 11 月) 《中国国土资源部与老挝工业手工业部合作开发万象钾盐矿的原则协议》 (2000 年 11 月) 《中老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首次会议纪要》 (2000 年 11 月) 《中国农业部和老挝农林部关于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0 年 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2 年 2 月) 《中国人民银行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双边合作协议》 (2002 年 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教育部 2002-2005 年教育合作计划》 (2002 年 2 月) 《老挝广播电视系统改造项目考察换文》 (2004 年 3 月) 《贸促会与老挝国家工商会合作备忘录》 (2004 年 3 月) 《关于加快万象钾盐资源开发的原则协议》 (2004 年 3 月) 《关于拟承担那堆-巴孟公路项目可行性考察工作换文》 (2004 年 11 月) 《关于拟承担老挝北部矿产地质调查项目考察工作换文》 (2004 年 11 月) 《关于拟承担援老挝北部综合开发总体规划项目换文》 (2004 年 11 月)

《关于拟承担援老挝国家电力规划项目换文》 (2004 年 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教育部 2005-2010 年教育合作计划》 (2005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2006 年 6 月) 《中老越三国国界交界点条约》 (2006 年 10 月) 《中老联合声明》 (2006 年 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品和精神 药物的合作协议》 (2006 年 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卫生部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 年 11 月) 三、经贸关系 中老经贸关系发展顺利。双方先后签署了贸易、投资保护、旅游、汽车运输等经贸合作 文件,成立了双边经贸与技术合作委员会。2006 年两国贸易额 2.18 亿美元,同比增长 70%。 其中中方出口 1.69 亿美元,进口 4900 万美元。中国出口老挝的商品主要包括:摩托车、纺 织品、汽车及地盘、高新技术产品、电线电缆、通信设备、电器电子产品等;中国从老挝进 口的商品主要有:锯材、天然橡胶等。中国公司于 1990 年开始赴老投资办厂,目前是老挝 第三大投资国。投资领域涉及水电、矿产开发、服务贸易、建材、种植养殖、药品生产等。 中国公司在老挝还积极参与劳务和工程承包, 占老挝承包工程市场 1/4 份额。 中国为老 挝援建的项目有地面卫星电视接收站、南果河水电站及输变电工程、老挝国家文化宫、琅勃 拉邦医院、昆曼公路老挝境内 1/3 路段等。 中老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协议。1988 年 12 月双方签署《中老贸易协定》和 中老 边境贸易的换文人 1989 年 10 月签订《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1991 年 4 月签 署《中老民航谅解备忘录入 1993 年 1 月签署《中老澜沧江一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1996 年 10 月签订《中老旅游合作协定》 、1997 年 5 月签署《中老关于成立两国经贸技术合作委 员会协定》 ,1999 年 1 月签署《中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0 年 11 月,江泽民主席访老期 间,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老 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老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委员会首次会议纪要》《中国国土资 、 、 源部和老挝工业手工业部合作开发万象钾盐矿的原则协议》 中国农业部和老挝农林部关于 、 《 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同意承担老挝琅勃拉邦医院项目的换文》 。2002 年 2 月,老挝 总理本南?沃拉芝访华期间, 双方签署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经 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老挝提供优 、 《 惠贷款的框架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银行双边合作协议》和《中 、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教育部 2002-2005 年教育合作计划》 ;2002 年 11 月,两国签署了中国向老挝提供援助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昆曼公路老挝境内部分段项目的议定书》 《有关中国政 和 府向老挝政府提供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 四、双方合同条约 在 2000 年中老双方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 合声明》中,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 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是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 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 护投资协定》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 七 条
一、 缔约国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 交专设仲裁庭。
三、专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国双方应在缔约国一方收到缔约国另一方要 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 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 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 并由缔约国双方任 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收到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国双方间 又无其他约定,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
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 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专设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国双方均 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国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 国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说明其作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国双方应负担各自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有关费用。首席仲裁员和 专设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国双方平均负担。 但是, 仲裁庭可以裁决缔约国一方承担较多 的费用。
第 八 条

一、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国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 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 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 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 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 如有关的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 程序,本款规定不应适用。
四、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 推选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 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 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 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 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仲裁规则。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双 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七、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 以及缔约国双方均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八、争议各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 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但是,仲裁庭可以裁决一方承担较多的费用。
五、老挝同国际组织的关系 2006 年 6 月,世界银行向老挝提供 2175 万美元无偿援助,用于农村电力发展项目;8 月,亚洲开发银行向老挝提供 1300 万美元信贷和无偿援助,用于农村小额信贷项目;据联

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公布,2006 年 UNDP 共向老挝提供 1400 万美元援助,用于脱贫和 协助老挝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欧盟宣布,2003-2005 年间已向老挝提供 1 亿欧元无偿援助用 于扶贫、禁毒、教育等。 六、老挝同同东盟组织的关系 同东盟组织的关系 1997 年 7 月老挝正式加入东盟后,积 极参与东盟事务,发展与东盟的友好 合作关系。2006 年,老挝先后主办首 次东盟经济高官会、第三次东盟青年 事务高官会(1 月)、东盟-印度合作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4 月)、第十一次 东盟文化信息共同体建设高官会(7 月)。
老挝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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