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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电力企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电力企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 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ll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R985一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

2.5kN/m(250kgf/m)的静载荷。

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1.4.6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 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 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 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1.4.12 在高温环境直接受热辐射的司机室,应设有效的隔热层。受热辐射的窗玻璃应采用防红外线幅射的钢化玻璃。

1.4.13 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1.5 杆栏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能承受4.52N(450kgf)的载荷而不被破坏。

1.6 直立梯

梯级间距宜为300mm,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小于150mm,梯宽不应小于300mm。

当高度大于10m时,应每隔6~8mm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5mm时,应从2m起装设直径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500mm.安全圈之间,应用5根均匀分布的纵向连杆连接。

安全留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I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断。

直立梯通向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mm,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

1.7 斜梯

应按表1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没休息平台。

梯侧应设栏杆。

表1 对斜梯的要求

1.8 起重机上的走台

宽度(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间的距离)对电动起重机不应小于500mm;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400mm。

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走台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1.9 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10 金属结构的报废

1.10.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1.10.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1.10.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10.4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

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2 主要零部件

2.1 吊钧

2.1.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2.1.5 材料

a.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锻钧一般应用GB696-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号钢;

c.板钩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或GB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

2.1.6 吊钩的检验

a.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2取值;

表2 吊钩的检验载荷

注:额定起重量,指吊钩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c.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d.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1.7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a.额定起重量;

b.厂标或生厂名;

c.标验标志;

d.生产编号。

表3 吊钩材料性能抽检数量

2.1.8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2.1.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2.2 钢丝绳

2.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ll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2.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和表5的要求:

表4 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

注:①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对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M8的某些冶金起重机,在保证一定寿命的前提下,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但是最低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②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表5 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

2.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2.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哪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

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2.7 当吊构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2.2.8 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2.2.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6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表6 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2.2.10 钢丝绳的维护

a.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e.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清轮处的钢丝绳;

f.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g.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2.2.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

?此标准尚在制订中。

2.2.12 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a.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7数值时;

表7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注:①表中断丝数是指细钢丝,粗钢等每根相当于1.7根细钢丝,

②一个节距,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b.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表8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8 折减系数表

c.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折减。

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

2.3.1 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9的数值:

表9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

2.3.2 焊接环形链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

2.3.3 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a.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b.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2.3.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2.4 卷筒

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面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 用于起升机构的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2.4.4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表10 卷筒和滑轮h1、h2值

注:①采用不旋费钢丝绳时,应按机构工作级别取高一档的数值。

②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可不考虑工作级别,取:h1=16;h2=18。

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简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2.5 滑轮

2.1.5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不得0.6h2。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应等于h2。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

2.5.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5.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5.4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6 制动器

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2.6.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

2.6.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2.6.4 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表11 制动器的安全系数

2.6.5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纵频度的热容量。

2.6.6 制动器对自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2.6.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2.6.8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村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栓连接、铆接、焊接等刚性连接型式。

2.6.9 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表12的要求:

表12 人的控制力与行程

2.9.10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2.6.l2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2.7 制动轮

2.7.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7.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要求。

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l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时,椭圆度达

0.5mm时。

2.9 传动齿轮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

表13 齿轮齿厚的允许磨损量

e.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磨损限度,达本条中C、d项中数值的5O%时。

2.10 齿轮联轴器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4所列数值时。

表14 齿轮联轴器齿轮齿厚的磨损限度

2.11 气动系统

应设有安全问和油水分离装置。系统最低压力不当低于45N/cm2(4.5kgf/cm2),安全阀压力按设计要求调整。

2.12 液压系统

2.12.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压力应取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0%。

2.12.2 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过滤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装置。

2.12.3 液压系统中,应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驱动,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置。

2.12.4 液压系统工作时,液压油的温升不应超过40℃。

2.12.5 支腿油缸处于支承状态时,液控单向间必须保证可靠地工作。当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悬吊最大起重量15min后,变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杆回缩量不应大于15mm。

2.12.6 平衡阀必须直接或用钢管连接在变幅油缸、伸缩臂油缸和液压马达上。不得用软管连接。

2.12.7 手动换向阀在操纵时的阻力,应均匀、无冲击跳动。

2.12.8 液压系统应按设计要求用油;按说明书要求定期换油。

2.13 润滑

设备应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

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

应有自紧倾向;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

上述专用辅具及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或链条,应每六个月检查一次;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min后按2.2.11和2.3.4等条款的报废要求对照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使用。

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2.15.1 新桅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桅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应大于40mm;在桅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

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2.15.2 地锚的厘没,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当。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等。

地锚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

地锚的埋没应平整、不积水。

2.15.3 缆风绳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

缆风绳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连接;与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缆风绳越过公路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m。

缆风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8的规定。

2.15.4 卷扬机与支承面的安装定位,应平整牢固。

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光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对有糟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

卷扬机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可靠无异常,方可开始吊运。

重物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爪支住。

吊运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断开总电源,手柄扳回零位,并将重物放下。对无离合器手控制动能力的,应监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

2.15.5 手拉葫芦的悬挂支承点应牢固,悬挂支承点的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承重能力相适应。

2.15.6 千斤顶的构造,应保证在最大起升高度时,齿条、螺杆、柱塞不能从底座的筒体中脱出。

齿条、螺杆、柱塞在表15的试验载荷下不得失去稳定。

表15 齿条、螺杆、柱塞的试验载荷

当千斤顶置于与水平面成6°角的支承面上,齿条、螺杆、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顶头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额定载荷,并且不少于3mim时。各部位不得有塑性变形或其它异常现象。

千斤顶使用时,不应加长手柄。

千斤顶底座应平整、坚固、完整。

千斤顶的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

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各台动作应同步,均衡。

3 电气设备

3.1 总要求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2 供电及电路

3.2.1 供电电源

起重机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对于交流380V电源,当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宜备有一根专用芯线做接地线;当采用滑线供电时,对安全要求高的场合也应各有一根专用接地滑线,即四根滑线。

凡相电压500V以上的电源,应符合高压供电有关规定。

3.2.2 专用馈电线总断路器

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线端应设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其它设备。

3.2.3 起重机总断路器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短路时,应有分断该电路的功能。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单梁起重机上可以不设总断路器。

3.2.4 总线路接触器

起重机上应设置总线路接触器。应能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路。起重机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3.2.5 控制电路

起重机控制电路应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3.2.6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应自动停止工作。

3.2.7 起重电磁铁电路

交流起重机上,起重电磁铁应设专用直流供电系统,必要时还应有备用电源。

3.2.8 馈电裸滑线

3.2.8.1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与偏差应符合表1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2.8.2 滑线接触面应平整无锈蚀,导电良好,安装适当,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3.2.8.3 滑线的安全标志

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并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示灯。

3.2.9 电线及电缆

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导线。导线一般选用橡胶绝缘电线、电缆。采用多股单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5mm2;采用多股多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0mm2。对电子装置、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能确认安全可靠的连接导线的截面积不作规定。

电气室、操纵室、控制屏、保护箱内部的配线,主回路小截面积导线与控制回路的导线,可用塑料绝缘导线。

港口工作的起重机宜用船用电缆。

3.2.10 电缆卷简和收放装置

电缆供电的起重机,移动距离10m以上时,应设置电缆卷筒或其它收放装置。电缆收放速度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3.2.11 电气配线

3.2.11.1 室外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3.2.11.2 室内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3.2.11.3 不同机构、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导线,穿管时应分开。照明线应单独敷设。

表16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蹴与偏差

3.3 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

3.3.1 总要求

电气元件应与起重机的机构特性、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相适应。在额定条件下工作时,其温升不应超过额定允许值。起重机的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如有变动,电气元件应作相应的变动。

3.3.2 自动开关

自动开关应随时清除灰尘,防止相互飞弧;并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触头接触良好、端子连接牢固。

3.3.3 接触器

接触器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动作灵活可靠,铁芯端面清洁,触头光洁平整、接触紧密,防止粘连、卡阻。可逆接触器应定期检查,确保联锁可靠。

3.3.4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的动作值,应按设计要求调整。不可把触头任意短接。

3.3.5 控制器

控制器应操作灵活,挡位清楚,零位手感明确,工作可靠。控制器的操作者,应力求减少,不得任意拆除定位元件。

操作手柄或手轮的动作方向应与机械动作的方向一致。

直立式手柄应设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电路接通的保护装置。

3.3.6 制动电磁铁

电磁铁的衔铁皮动作灵活准确。无阻滞现象,吸合时铁芯接触面应紧密接触,无异常声响。电磁铁的行程应符合机构设计要求。

电磁铁的中间气隙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3.4 电气保护装置

3.4.1 主隔离开关

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在地面操纵的小型单梁起重机可以不设。

3.4.2 紧急断电开关

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3.4.3 短路保护

3.4.3.1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来实现短路保护。

3.4.3.2 起重机的机械机构由笼型异步电动机拖动时,应单独设短路保护

3.4.4 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3.4.5 失磁保护

直流并激、复激、他激电机,应设失磁保护。

直流供电的能耗制动、涡流制动器调速系统,应设失磁保护。

3.4.6 过流保护

3.4.6.1 每套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过流保护。对笼型异步电动机驱动的机构、辅助机构可例外。

3.4.6.2 三相绕线式电动机可在两相中设过流保护。用保护箱保护的系统,应在电动机第三相上设总过流继电器保护。

3.4.6.3 直流电动机可用一个过流继电器保护。

3.4.7 超速保护

铸造、淬火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以及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应有超速保护。

3.4.8 接地

3.4.8.1 接地的范围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有可靠的接地。检修时应保持接地良好。

3.4.8.2 接地的结构

3.4.8.2.1 起重机金属结构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一般可通过车轮和轨道接地。必要时应另设专用接地滑线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3.5.8.2.2 接地线连接宜用截面不小于150mm2的扁钢或10mm2的铜线,用焊接法连接。接地线连接,应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规定检验。

3.4.8.2.3 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3.4.8.3 起重电磁铁接地的要求

由交流电网整流供电的起重电磁铁,其外壳与起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

3.4.8.4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接地的要求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金属外壳与起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4.9 接地电阻与绝缘电阻

3.4.9.1 接地电阻

起重机轨道的接地电阻,以及起重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Ω。

3.4.9.2 对地绝缘电阻

主回路与控制回路的电源电压不大于500V时,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Ω,

潮湿环境中不得小于0.25MΩ。测量时应用500V的兆欧表在常温下进行。

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3.5 照明、信号

3.5.1 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3.5.2 照明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由起重机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单一蓄电池供电,而电压不超过24V的系统除外。

3.5.3 手提行灯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双因变压器供电,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还必须符合规2.

4.8.2.3规定。

3.5.4 起重机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1x。

3.5.5 起重机的机器房、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

3.5.6 障碍信号灯

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a.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时;

b.有相碰可能时;

c.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3.5.7 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会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4 安全防护装置

4.1 设置

各种起重机应按表17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表17略。

4.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4.2.1 超载限制器

a.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b.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c.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

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2 力矩限制器

a.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b.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3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品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4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4.2.5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4.2.6 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4.2.7 幅度指示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4.2.8 联锁保护装置

a.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撒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b.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c.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置装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4.2.9 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4.2.10 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4.2.11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4.2.12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4.2.13 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4.2.14 风级风速报警器,应保证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直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生报警信号。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35957 编 号: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Compa ny lift ing equipme nt safety regulati 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 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 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重机械经具备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应进行包括年度、每月和每 日检查。 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桥式起重机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017年1月 目录 一、目的 (1) 二、适应范围 (1)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2) 五、意外事件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 六、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程 (4) 七、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5) 八、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5) 九、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9) 十、起重机之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1)

十一、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12) 十二、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13) 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4)

一、目的 为加强中心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中心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监督、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用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执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

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的)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2009年7月6日 目录 1 总则 (5)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6) 2.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6) 2.2 现场勘察制度 (6) 2.3 工作票制度 (6) 2.4工作许可制度 (10) 2.5 工作监护制度 (11) 2.6工作间断制度¨ (11) 2.7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12)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2) 3.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2) 3.2停电 (12) 3.3验电 (13)

3.4装设接地线 (14) 3.5使用个人保安线 (15) 3.6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15) 4 线路运行和维护¨ (16) 4.1 线路巡视 (16) 4.2 倒闸操作 (16) 4.3 测量工作 (17) 4.4 砍剪树木 (18) 5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18) 5.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18) 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19) 5.3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20) 5.4 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21) 6 线路施工 (22) 6.1 坑洞开挖与爆破 (22) 6.2 杆塔上作业 (22) 6.3 杆塔作业 (23)

6.4 放线、紧线与撤线 (24) 7 高处作业 (26) 8 起重与运输 (27) 8.1 一般注意事项 (27) 8.2 起重设备一般规定 (28) 8.3 人工搬运 (28) 9 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29) 9.1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 (29) 9.2架空绝缘导线作业 (30) 9.3装表接电 (30) 10 带电作业 (30) 10.1一般规定 (30) 10.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31) 10.3 等电位作业 (33) 10.4 带电断、接引线 (34) 10.5 带电短接设备 (35) 10.6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36)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检验验收,经双方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首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还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请监督检验。为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4、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每班作业前,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排除。 7、工作结束或暂停作业后,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闸箱。 8、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轨道等必须做可靠的重复接地,在附近建筑物的防雷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卸应按地区雷日年平均天数和架体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避雷针、引下线、接地体连接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的接地体可共用。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得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就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得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得起重设备。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得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得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得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得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起重机械得安装与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得安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三、起重机械得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与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得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得定期检验证明与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得《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得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与拆除方案与技术措施,确保方案符合现场得实际情况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使用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九、起重机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十、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十一、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十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四、索具与备品备件采购、保管与使用要求十五、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与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

《电业安全操作规程》

《电业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G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第6条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第7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第9条本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529-1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在施工现场顶升、锚固、拆卸等,以下同),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及 噪作规程 芦沟煤矿机电运输科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起重机 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 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 演习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七、 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八、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 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 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 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 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 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 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载波产品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分公司、办事处的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各分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监管,对存在隐患,可预测危险等应坚决杜绝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对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领导,应坚决采取措施,做相应的违规惩处。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东软相关产品的安装、调试与维护工作中。以及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分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总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条东软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具有经国家权威机构考试合格并颁发的《电工证》同时熟悉用电环境中的各种作业危险。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东软现场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现场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新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现场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7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5-6-6 ?【失效时间】 ?【全文】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985年6月6日,国家标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 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条产权单位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登记备案证明; (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

电力电缆安全作业规程

电力电缆安全作业规程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公司电气人员在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电力安全操作规程》GB26860-2011 2.3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2.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 3.术语与定义 电力电缆作业:电缆的敷设、制作及安装。 4.电力电缆作业安全作业规定 4.1开工前准备工作: 4.1.1应编制施工方案及“三措”,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工作票;并进行现场复查措施; 4.1.2电力电缆作业应设专职安全监护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正确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4.1.3作业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作业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代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路线及方法; 4.1.4根据电力电缆作业性质,工作现场做好设备、地面及周边其它设备的有效防护、隔离工作。 4.1.5现场所使用工器具、材料、备品备件等物件应放置要整齐有

序,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4.1.6检查所使用工器具安全可靠,无触及人身伤害的危险; 4.1.7检查所使用安全用具应检验合格; 4.2电力电缆作业前的安全措施: 4.2.1拉开电力电缆进线、出线电源开关(有操作电源的须将操作电源拉开、二次插头拔下,开关拉至检修位置); 4.2.2高压电缆电源开关拉开后,合上接地刀闸; 4.2.3在所拉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4.2.4在电缆作业现场设“在此工作”标示牌,周围应设置围栏或遮拦,并挂设安全警示牌; 4.3电力电缆作业安全作业规定: 4.3.1电力电缆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相关安全作业规程; 4.3.2起重、高空、动火、受限空间、易燃易爆品作业应按照《起重安全作业规程》、《脚手架安全作业规程》、《高空安全作业规程》、《动火安全作业规程》、《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规程》、《易燃易爆品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4.3.3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改变或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警示标; 4.3.4严禁进入作业区域以外的其它生产区域; 4.3.5工作现场工器具按定置摆放,随时清理垃圾和杂物,及时整理现场零乱物品,以免影响安全文明生产,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85

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 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全)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及劳动防护用品要求 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特殊工况条件下佩戴口罩或是防毒面罩。 3、指挥人员、司机等操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防止发生事故。 二、操作前的检查 1、检查起重作业场所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 2、检查起重作业场所现场,必须规范有序,地面整洁干净。 3、检查电源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器接地保护装置牢固可靠。 4、检查电器控制器,完好无破损,保证按钮灵活。 5、检查起重设备。起重机的吊钩无变形、保护扣完好;滑轮无缺陷;行车限载器功能正常。 6、检查钢丝绳、吊装带无散股、无磨损及无腐蚀等缺陷;钢丝绳断丝不超标、无整股折断等缺陷;钢丝绳压头和卷筒无变形、无松脱、无跳槽。 7、检查交接班记录,查看上一班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试车 在无载荷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机构、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在确认灵敏准确、安全可靠前提下,方可正式开始吊装

作业。 四、吊装作业及注意事项 1、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0.2米后,将所吊重物放到地面或是承载支撑物上。重新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起吊前,必须确认需吊装物品的实际重量,绝对不允许超重起吊作业。 3、行吊在空载运动过程中,不能将钢丝绳及吊带悬挂于吊钩上移动。 4、起重机起动时要平稳,要保持起吊物件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允许起升,防止钢丝绳跳槽。 5、起重机运行至接近终点时,应提前降低速度,缓慢制动,下落起吊物件。 6、严禁起重机悬吊重物在空中长时间逗留,起重机在吊着重物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7、同一跨度内,两台起重机之间必须保持大于1.5m的距离,以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8、在特殊情况下,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物件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每台起重机均不得超负荷。单机允许起吊最大载荷规定为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5%。 9、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地2m以上,如要超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0.5m

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载波产品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分公司、办事处的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各分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监管,对存在隐患,可预测危险等应坚决杜绝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对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领导,应坚决采取措施,做相应的违规惩处。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东软相关产品的安装、调试与维护工作中。以及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分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总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条电力品质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具有经国家权威机构考试合格并颁发的《电工证》同时熟悉用电环境中的各种作业危险。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电力品质部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现场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新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现场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发表日期:1986年4月1日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GB981《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 1.4.3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40837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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