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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年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

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

赵鹏

总则

1.0.1为统一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绿地分类

2.0.1 绿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 2011相对应, 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2.0.2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

2.0.3 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4 绿地类别应米用英文字母组合表不, 或米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绿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0.4-1和表2.0.4-2的规定。

λg ──绿地率(%);

A g1 ──公园绿地面积(m2);

A g2 ──防护绿地面积(m2);

A 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2);

A xg ──附属绿地面积(m2);

A c ──城市的用地面积(m2),与上述绿地统计范围一致。

A gm=(A g1十A g2十A g3′十A)/N p(3.0.4-2)

式中:

A gm──人均绿地面积(m2/人);

A g1 ──公园绿地面积(m2);

A g2 ──防护绿地面积(m2);

A 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2);

A xg ──附属绿地面积(m2);

N p ──人口规模(人),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A g1m=A g1/N p(3.0.4-3)

式中:

A g1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

A g1──公园绿地面积(m22) ;

N p──人口规模(人) ,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λG= [(A g1十A g2十A g3′十A xg十A eg)/Ac]╳100%

(3.0.4-4)

式中:

λG ──城乡绿地率(%);

A g1 ──公园绿地面积(m2);

A g2 ──防护绿地面积(m2);

A 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2);

A xg ──附属绿地面积(m2);

A eg ──区域绿地面积(m2);

A c ──城乡的用地面积(m2), 与上述绿地统计范围一致。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规定进行汇总。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 - 2017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1月28日以第174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 - 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省三亚市园林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园林局, 主要起草人员是徐波、李金路、赵锋、曹礼昆、高仁风、吴淑琴、陈世平、肖‘志中、江长桥、王胜永、张文娟、孙国强。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 编制组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 征求了全国各地专家、相关部门对原标准的使用反馈意见以及对本次标准修订的意见, 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总则

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 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在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工作中,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对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缓减城市病、约束城市无序增长、满足市民多样化的休闲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 从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角度, 对绿地的广义理解, 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乡统筹绿地系统。

2002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施行了14年, 在统一绿地分类和计算口径、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加强园林绿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衔接沟通、提高城市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全国各地城乡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的不断升级与变化, 以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以下简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 版) ] 颁布实施带来的用地分类方面的调整, 使原标准在现实需求和与相关标准衔接方面仍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必要。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和满足绿地规划建设的需求,需要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 (1) 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 (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

1.0.3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绿地分类

2.0.1 绿地是城乡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 也是城市建设用地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设立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已覆

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为此, 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进行了充分的对接, 提出绿地分类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如此,既可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需求, 也可保证城乡用地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2.0.2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 分析研究各地区绿地的现状和规划特点, 以及城乡统筹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 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生态、游憩、景观、文化、防灾等多种功能, 因此, 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力求命名准确, 名实相符。

2.0.3 本标准采用大、中、小三级分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 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用地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4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 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 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相对应, 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组合表示, 或使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 大类主要采用英文G 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G1表示公园绿地, G13表示公园绿地中的专类公园, G131表示专类公园中的动物园。附属绿地用XG表示。区域绿地用EG表示。尾号为9的类别表示同一层级中其他不能一一列出的内容。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 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 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 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表 2.0.4-1已就各类绿地的名称、内容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 公园绿地

(1)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 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绿地来说, 为居民提供绿化环境良好的户外游憩场所是“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公园绿地”的名称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的功能。“公园绿地”不是“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也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型绿地的并列,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 即公园性质的绿地。

原标准以“公园绿地”替代了“公共绿地”,经过14年的实践,该名称已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 版)也采用了“公园绿地”名称,达成了城市规划行业和风景园林行业对同一类型绿地的统一命名。

(2)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

对“公园绿地”进一步分类,目的是依据本标准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绿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要求。本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求, 按各种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 对原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4个中类及6个小类。

1)关于“综合公园”的说明

取消原标准中“综合公园”下设的小类。原标准中“综合公园”下设“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两个小类,其目的是为了根据公园的规模和服务对象更合理地进行各级综合公园的配置。但是, 各地城市的人口规模和用地条件差异很大, 且近年来居民的出行方式和休闲需求也发生了诸多变化, 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因此, 在无法明确规定各级综合公园的规模和布局要求的情况下, 将综合公园细分反而降低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建议综合公园规模下限为10公顷, 以便更好地满足综合公园应具备的功能需求。考虑到某些山地城市、中小规模城市等由于受用地条件限制,城区中布局大于10公顷的公园绿地难度较大, 为了保证综合公园的均好性, 可结合实际条件将综合公园下限降至5公顷。

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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