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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采暖收费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采暖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

号大中小】鞍政办发[200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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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城区采暖收费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其中:锅炉、热电联产采暖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余热水采暖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近年来,随着煤、水、电、人工等价格不断上涨,供暖企业经营成本逐年增加,尤其是今年以来,煤炭价格涨幅较大,供暖成本大幅上扬,供暖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为保证冬季正常供热采暖,更好地兼顾供暖企业和采暖用户的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08〕98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8至2009年度采暖期起对我市城区采暖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锅炉、热电联产采暖收费标准,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8元;余热水采暖收费标准,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2元。

二、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以及室内净高超过3米的,采暖费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1996〕86号)有关规定收取。

三、对今年居民采暖费因提高标准而上涨的部分,由市财政补贴10%。

四、对福利性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采暖费,按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收取。

五、对特困人群的采暖费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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