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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规定,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并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以确认或者验证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第二章试验前准备

第六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应当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支持所提议的临床试验。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由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合格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八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准备充足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且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必须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第九条所选择的试验机构必须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且设施和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当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与申办者应当就试验设计、试验质量控制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临床试验必须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对列入临床试验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必

须获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当《赫尔辛基宣言》修订时,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十三条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第十四条申办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监督者或者其他参与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各方有不良影响或者误导。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也应当避免对受试者、申办者、监督者或者其他参与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各方有不良影响或者误导。

伦理委员会应当秉承伦理和科学的原则,审查和监督临床

试验的实施。

第十五条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应当夸大参与临床试验的补偿措施,以误导、怂恿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

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通过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向伦理委员会至少提交以下文件:

(一)临床试验方案;

(二)研究者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

(五)病例报告表文本;

(六)自检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七)主要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

(八)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和条件能够满足试验的综述;

(九)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第十七条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者应当及时向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及时通报申办者,报告伦理委员会。

(一)严重不良事件;

(二)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临床试验科学性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包括请求偏离和报告偏离。

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偏离无需在发生之前报告,但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在事后尽快按照相应规定报告;

(三)进度报告。包括安全性总结和偏离报告;

(四)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文件的任何修订,不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与临床试验目的或终点不相关的非实质性改变无需事前报告,但事后应当书面告知;

(五)暂停、终止或者暂停后请求恢复临床试验。

第十八条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的修订、请求偏离、已暂停临床试验的恢复,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九条受试者的选择一般应当在非弱势群体中选取,不能在非弱势群体中选取的除外。以弱势群体为受试者,应当遵守伦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附加要求,在临床试验中针对其健康问题进行专门设计,并有益于其健康。

第二十条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执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也需在知

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及事项的说明:

(一)研究者的姓名及相关信息;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三)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

(四)试验过程、期限;

(五)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

(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七)受试者可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

(八)需要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九)受试者参加试验应当是自愿的,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遭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十)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其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

(十一)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或经济补偿;

(十二)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十三)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

(十四)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助;

(十五)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其他获得知情同意的条件:

(一)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但试验前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在受试者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均无阅读能力时,则在整个知情过程中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与口头知情内容一致,由受试者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口头同意后,见证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的签名与研究者的签名应当在同一天;

(三)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未成年人能做出同意参加试验的决定时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下、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无法事先取得受试者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为挽救其生命,可考虑接受其作为受试者。不能在试验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尽快补签并注明补签的日期和相关的解释。

除前款第四项情形外,知情同意的签署应当在受试者接受任何试验步骤之前。任何修改应当在《知情同意书》后面附有书面解释理由。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重要新资料或者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应当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且应当将修改的《知情同意书》送伦理委员会认可后,经受试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订的日期或者修订后版本的日期。如《知情同意书》在试验过程中有修订,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执行前需再次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被批准并送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后,所有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如受影响都必须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四条受试者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

第四章临床试验方案制定

第二十五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安全性、性能从原理上还未经医学证实的新产品,临床方案设计时一般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待初步确认其安全性后,再根据统计学要求确定样本量开展后续临床试验。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一般信息;

(二)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三)试验目的;

(四)试验设计;

(五)安全性评价方法;

(六)有效性评价方法;

(七)统计考虑;

(八)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九)对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的规定;

(十)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十一)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

(十二)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十三)财务和保险;

(十四)试验结果发表约定;

上述的某些信息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参考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临床试验机构的具体信息、试验结果发表约定、财务和保险可以在试验方案中提供,也可以在一个单独的协议中述及。

多中心临床试验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个试验方案在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同期进行,其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的有关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伦理委员会至少由五人组成,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委员应当具有评估和评价所提议试验的科学、医学和伦理学等方面的资格或者经验,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委员为法律工作者,一名委员为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代表。所有委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及相关规范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伦理委员会中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的委员才有权参与有

关试验的表决和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事先通知,参加表决人数不能少于5人,做出任何决定应当达到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只有参加伦理委员会评审和讨论的委员才可投票或者提出其意见建议。

研究者可以提供有关试验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应当参与审议、投票或者发表意见。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某些特殊试验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三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审议中的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四)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风险的保护以及受试者入选的方法是否科学;

(五)受试者入选方法,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受试者是否可理

解,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受试人群代表对资料的可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知情同意是否适当。评估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十年;

(六)受试者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治疗和补偿措施是否充分;

(七)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八)是否能够在临床试验进行中定期分析评估对受试者的可能危害;

(九)对试验方案的偏离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影响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是否可接受。

第三十二条伦理委员会接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请后应当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盖章,并附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者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三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如果发现经其同意的临床试验开展后,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被暂停或者终止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继续进行。

第三十五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全部有关记录至完成试验后至少十年备查。

第六章申办者职责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申办者通常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若申办者为境外机构,则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代理人。代理人承担申办者所有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办者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有关标准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文件,并负责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所必需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选择试验机构及其研究者。申办者在与临床试验机构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前,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最新的研究者手册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供其审议决定是否可以承担该项临床试验。

第三十九条研究者手册由申办者制定,其主要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申办者在组织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中不得扩大宣传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机理和疗效。

第四十一条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办者得到影响临床试验的重要信息时,应当及时对研究者手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并通过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提交研究者。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应当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并接受监查、核查和检查;

(二)遵循数据记录和报告程序;

(三)保留与试验有关的基本文件不低于法定时间,直至申办者通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再需要文件为止;

(四)申办者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后,负责向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试验用医疗器械,并确定其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

(五)试验用医疗器械应当质量合格,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及贴有“试验用”的特殊标签,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

(六)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回收等,以便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遵循,保持其一致性。

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当发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者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对继续试验的批准情况时,申办者应当立即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申办者可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但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决定后一周内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经其及时通知相应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书面阐明理由。对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重新开展。在试验结束后,申办者应当书面告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申办者应当保证实施试验的所有研究者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发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遵从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如情况严重或者持续不改,则应当终止试验,并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申办者应当对临床试验中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提供及时、必要的治疗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但由医疗事故所致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申办者应当对临床试验承担监查责任,并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查员履行监查职责。

监查员人数及监查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

与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数目。

第四十八条监查员应当有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统计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并经过必要的培训,熟悉本规范和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非临床和同类产品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监查员应当遵循由申办者制定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照方案执行。具体职责包括:

(一)在试验前确认临床试验机构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实验室设备齐全,工作情况良好,预期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要求;

(二)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是否遵从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本规范和有关法规;

(三)除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情况外,确认每位受试者在参与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情况及试验的进展状况。对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等,应当清楚、如实记录。对修订的知情同意书,确认未结束访视并受影响的受试者重新签署;

(四)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者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治疗效果等

均应当确认并记录;

(五)确认受试者退出试验或者不依从知情同意书规定要求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与研究者讨论此种情况;

(六)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其它医疗器械缺陷均应当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缺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七)负责对试验用医疗器械样品的供给、使用、维护及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回收过程进行监查;

(八)监督临床试验过程中相关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准;

(九)确保研究者收到的所有临床试验相关文件为最新版本;

(十)每次监查后应当做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当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地点、研究者姓名、监查内容、项目完成情况、监查的发现、事实、偏离、结论以及对错误、遗漏做出的纠正等。

第五十条申办者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在下列情况下可组织独立于临床试验,并具有相应培训和经验的核查人员对临床试验开展情况进行核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

(一)常规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

(二)评估监查活动的有效性;

(三)出现严重的或者反复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涉嫌造

假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核查人员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重要性、受试者数量、临床试验的类型及复杂性、受试者风险水平等制定核查方案和核查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缺陷,申办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向参与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通报,并经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该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申办者若采用电子临床数据库或者远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则应当确保临床数据的受控、真实,并应当形成完整的验证文件。

第五十四条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保证在临床试验前已制定文件,明确协调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的职责分工。

第五十五条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保证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操作的一致性。

第五十六条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应当保证病例报告表的设计严谨合理,能使协调研究者获得各分中心临床试

验机构的所有数据。

第七章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且必须具备有与临床试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并具有组织临床试验和监督的能力,同时设臵有独立的伦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员、设备设施,建立工作人员培训、质量监督、不良事件处臵和报告等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对相关资源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临床试验。

第六十条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办者的约定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第六十一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该临床试验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和资质;

(二)具有试验用医疗器械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应当经过有关培训;

(三)熟悉申办者要求和其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文献;

(四)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试验的人员和设备,且有能力处理试验用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关联事件;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相应的伦理总则。

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与申办者就开展临床试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开始临床试验前,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文件。

第六十三条研究者应当确保有关人员按照申办者提供的最新研究者手册等资料,熟悉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及技术指标,了解该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期研究资料和安全性资料,掌握申办者推荐的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及紧急处理方法。

第六十四条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参与人员充分了解临床试验方案、相关规定、试验用医疗器械特性及他们与试验相关的职责,并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试验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地实施和完成试验。

第六十五条研究者应当保证将试验用医疗器械只用于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 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是对申办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验证的过程。本机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内、外开展临床试验的规范和要求,制定本制度与流程。 1. 步骤一:立项准备 1.1申办者与机构共同商定主要研究者(PI)。 1.2 PI提出研究小组成员,PI及至少两名研究成员应接受过GCP培训,并提供证 书。 1.3若本单位为该项目的组长单位,PI主持召开研究者会议;若为参加单位, PI、机构代表应参加研究者会议。 1.4申办者按照附件1准备申请临床试验的相关材料,交机构办公室秘书(电话020- 87343565 )进行形式审查,正式受理后通知PI。 2. 步骤二:立项审核 机构对送审材料及研究小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立项。(具体事项可参考《立

项审核的SOP》)。 3. 步骤三:伦理审核 3.1 申办者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要求准备材料,将申报材料交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 评。 3.2 最终的“伦理委员会审批件”交机构办公室秘书存档。 4. 步骤四:合同审核 4.1申办者与PI拟订合同/经费预算,按《临床试验合同签订SOP》的要求, 递交 机构办公室秘书。 4.2 经费管理小组审核合同/经费预算。 4.3 取得伦理委员会审批件后,审核通过后的合同由机构办公室秘书交主管院长签 字盖章生效。 4.4 如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申办者还应向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将备案回执或相关证明交机构办公室存档。 5. 步骤五:项目实施 5.1 PI 参照“ PI 工作指引”开展临床试验工作。 5.2 申办者将试验用医疗器械及相关材料交项目研究小组,由研究者派专人负责接 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退还并记录。 5.3 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召开启动会。 5.4 研究者遵照GCP 规范、试验方案及相关SOP 实施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奥咨达医疗器械服务集团 —好东西记得要分享哦!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 (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 (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20210201075802)

附件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方案编号: XXX临床试验方案 试验用医疗器械名称: 型号规格: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口中国境 否口内同类产品有口无口方案版本号和日期:临床试验机 构:研究者:申办者:代理人:

填写说明: 1.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封面上的临床试验机构只填写牵头单位,其他机构在方案内容中列出。 2.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封面上的研究者填写协调研究者。

一、申办者信息 (一)申办者名称 (二)申办者地址 (三)申办者联系方式 (四)申办者相关资质文件 (五)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资质文件 二、多中心临床试验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列表: 三、临床试验目的和内容 (一)目的 (二)内容 四、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五、产品的特点、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与试验范围(一)产品特点 (二)产品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三)试验范围 六、产品的适应症与禁忌症、注意事项 七、总体设计 (一)试验设计 1. 试验目的 2. 试验方法选择及其理由 3. 减少、避免偏倚的措施 4. 试验用医疗器械和对照用医疗器械/ 对照诊疗方法(若有) 5. 受试者选择(包括必要时对照组的选择) (1)入选标准 (2)排除标准 (3)停止试验/ 试验治疗的标准和程序 (4)入组时间 (5)临床试验的预期总体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6)每位受试者的预期参与持续时间 (7)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者数量 6. 有效性评价方法 (1)有效性参数的说明 (2)评价、记录和分析有效性参数的方法和时间选择 7. 安全性评价方法 (1)安全性参数的说明 (2)评价、记录和分析安全性参数的方法和时间选择 (二)试验流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办法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控制试验风险,保护受试者及相关人员生命安全,获取科学有效的试验数据和结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和定期复审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形式分为首次资质认定、增加专业资质认定和延续资质认定三种情形。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是指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所具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施条件(设备设施、研究人员与技术能力、受试人群等)、组织管理能力(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伦理审查能力等进行系统评价,做出其是否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的决定过程。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均应当在经过资质认定的医疗机构专业范围内开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相对独立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员、设备设施,并具有对试验的监督和组织的能力; (三)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道德原则,并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成立有伦理委员会; (四)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如:工作人员培训、试验质量监督、试验不良事件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1-17 【生效日期】200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

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者手册(模板)

研究者手册模板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 Brochure )是有关试验用器械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资料。它必须包含到某一时间为止对受试器械的所有研究资料,通常也包括相似器械的材料。 临床研究资料手册主要用作: 1?给研究负责人提供所有有关被试器械的信息及研究结果。 2?作为受试器械已获得正式核准的标志。 3?包括所有最新的对受试器械所作研究的总结,这可用于新药临床试验或器械上市许可证的申请。 研究者手册的内容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封面页:包括器械名称,公司名称,完槁或更新日期以及资料整理者姓名; 2 .目录:列出所有的标题及副标题以及相应的页码; 3.保密声明; 4.试验用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名称;研究者手册的版本和日期,若有修订,应当提供适当的修订历史概述;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申办者或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5.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概要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1).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点、结构组成及图示、作用机理、规格型号及划分等相关信息,以便能够全面识别和追溯试验用医疗器械;

(2).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包括所建议的临床适应 症和禁忌症、预定的使用人群; (3).试验用医疗器械中所用材料的介绍,尤其是与组织或体液接触的 试验用医疗器械材料,包括药械结合产品、人和/或动物组织或它们的衍生物或其他生物活性物质的详情; (4).试验用医疗器械安装和使用说明及标签样稿和样品(图片),包 括必要的储存和处理要求,使用前安全性和性能检查以及使用后要采取的有关措施等; (5).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所必需的培训; (6).在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必要医疗措施说明。 6.支持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理由的概要和评价,至少包括: (1).文献综述。相关科学文献和/或未发表的数据和报告的评论性综述以及所查询的文献清单。该综述应能证明开展该临床试验的合理性; (2)?该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前生物学研究、非临床实验室研究和动物 实验的数据摘要和评价,以证明该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人类受试者中使用的合理性; (3).与该试验用医疗器械类似特性的医疗器械以往临床试验中有关发 现的摘要和相关临床经验的总结。同时应当描述试验用医疗器械与类似特性的医疗器械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技术参素和预期用途等方面的异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Ⅰ.目的: 为保证我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Ⅱ.范围:适用于我院开展的器械临床试验。 Ⅲ.规程: 遵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内外开展器械临床试验的经验,制定本制度与流程。 本院的器械临床试验由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办)组织相关专业实施,实行“准入制”,未经机构办同意进行的临床试验,概不予认可。1.立项准备。 1.1.申办者(合同研究者组织)联系机构办、意向科室共同确定主要研究者。提 交“器械临床试验立项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立项文件列表”(附件2)准备临床试验相关完整材料一份,交机构办公室。 1.2.提出研究小组成员,填写“主要研究者履历”(附件3)“项目研究团队成 员表”(附件4),由连同试验资料一起递交机构办公室。 研究小组人员的资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研究团队成员必须经培训并获取证书; ?主要研究者组建研究团队,包括:①临床医师;②病区护士;③研究护士; ④药物管理 人员;⑤药物代谢研究人员(如需要);⑥其他相关科室人员(如需要)1.3.文件资料请用黑色、厚壳、双孔文件夹装订,文件夹侧标使用统一的模板(附 件10),第一页均为文件目录,每项文件中间用带数字标识的隔页纸分隔。 请按文件目录所列文件顺序排列各项文件,文件夹中不包括的文件无需列入目录。文件多的项目请准备多个“机构文件夹”,编号“①,②,③……”。 2.受理立项。 机构对送审材料及研究小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立项。若同

[医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要求

第四部分临床试验 内容提要 一、概述 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三、临床试验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四、临床试验方案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 第一章概述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对医疗器械产品申请首次注册时,需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对于境内生产的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的提供分三种方式: 一、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临床试验资料。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5号令) 二、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应执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有关规定。 三、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注:第二三种情况在产品注册部分介绍。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产品注册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如图1所示

)。 图1 流程图 第二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为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市场上尚未出现过,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该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同类产品已上市,验证该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a)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企业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b)具有自测报告,且结论合格; c)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合格; d)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动物试验报告。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应考虑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知情同意书》;试验实施过程中,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确认后,方可参加临床试验。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由医疗机构和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一般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在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进行。 基地目录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查询。 (1)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16696321.html,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第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是阐明试验目的、风险分析、总体设计、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按照该试验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开展此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应当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临床试验例数、持续时间和临床评价标准,使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试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床试验的题目; (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 (三)临床评价标准; (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 (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 (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 (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 (九)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 (十)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十一)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 (十二)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十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十四)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进行。 奥咨达小编提醒你, 快捷医疗器械注-册、zi询、各国ren-证、体系、临-床试验等一条龙高质量服务,服-务超过2600家企业,技术过硬,成功率高。报jia?快来问问奥咨达客fu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2004年01月17日发 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 (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 (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 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第二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 (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者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但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特别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限、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受试者提供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有关补偿事宜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获得《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除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0**0**0 实施者: ************材料有限公司 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第**军医大学****医院临床试验类别:临床验证 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医疗器械产品在临床试验前,必须制定临床试验方案。 2、临床试验方案由医疗机构和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实施者 与医 疗机构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3、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 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4、医疗机构和实施者应当共同制定每病种的临床试验例数及 持续 时间,以确保达到试验预期目的。 5、临床试验类别分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 6、

临床试验的背景: 术后**是有手术史以来尚未解决的医学难题之一,从理论上讲,几乎所有的手术都可能发生**,临床上常见的粘连有***************等。其中,在***************************术后疼痛复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又使局部解剖结构不清, 为以后可能再次手术增加了风险。因此, 预防*************手术中需要关注的临床问题。 ********************。为了满足临床上强大的防止****的需求,给广大患者解除痛苦,**材料有限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外科**需求而设计的*****,*****公司****可吸收****的拓展产品,已于2004年6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现有的*******采用***制成,其生物相容性良好,完全降解吸收,植入体内对组织无刺激、无毒副作用,医用效果确切,操作简便,一经推出,就获得了广大脊柱专家的认可与患者的欢迎,是目前一种较为理想的临床医用产品。 产品的机理、特点与试验范围: 1、物理化学特性及机理: ************************************************** 2、生物学特性:经***省生物医学材料监测中心检测,**材料的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试验,热原试验,溶血试验,过敏试验,细胞毒性试验,皮内刺激和眼结膜刺激试验,生物体内埋植试验,微核试验,体内降解试验,体外降解试验的指标均符合植入材料要求,**是一种安全、可靠、生物相容性良好的可生物降解材料。同时,用**制成的******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型式检测,进一步证明了该产品的生物安全性。 3、***********在之前进行了大量的动物实验证明是安全的。它在体内的代谢文献【MBrady,etal ***************************omed Mater Res 7:155 ,(1973)】报道是,通过水解形成**,**再经***生成**和**,最终通过***********等排出体外。 4、*************的特点: 1)*****************可在体内完全降解吸收,减少病人的痛苦和医疗费用。 2)生物相容性、持久性、可吸收性符合临床要求,不产生任何毒副作用。 3)适度的强度和韧度,能有效遮盖手术部位,避免血肿的压迫,阻止纤维组织向椎管内生长。 4)贴附性、柔韧性好,操作简便。 5)由于该***地柔软,在植入体内后不会影响病人术后功能锻炼,亦不会产生不适感。 6)*********可根据需要在术中***,不需要特别加工。 5、实验研究总体范围:在以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选定临床试用对象。 1)纳入标准:任何部位神经完全或不完全断裂;受试者无任何全身疾病,肝肾功能正常。 2)排除标准:①伴受伤部位感染;②伴远、近端骨、关节损伤。 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 产品适用于:************。 临床试验的项目内容和目的: 通过术中植入***,观察植入器械和组织间相互匹配及生物相容性,验证*****的安全和有效

2016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颁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将于 2016年6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背景 通过临床试验获得有效数据是评估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机构经过长期的监管实践逐步制定了较为成熟的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标准或规范要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155)。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该规定对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但随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认知的不断深入,其不足也逐步显露,如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条款不够全面和清晰,而且随着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 和新材料科学的迅速应用,该规定已难以满足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现状,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该要求,在前期对国内外相关临床试验管 理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完成了《规范》。 二、《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规范》主要内容 《规范》共十一章九十六条,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 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工作。 一、检查要点 序号现场检查要点检查内容 1临床试验前准备 1.1 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开展相关 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的资质 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证明或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证明 1.2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 类医疗器械应获得批准 检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且批件日 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1.3 临床试验项目按相关规定备案检查省局出具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备案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1.4 临床试验应获得临床试验机构 伦理委员会批准 检查伦理审查批件,批准日期不晚于临 床试验开始入组日期 1.5 试验用医疗器械研制符合适用 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 要求 检查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1.6 试验用医疗器械有自检报告和 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 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检查相应检验报告 1.7 临床试验机构设施和条件与临 床试验项目相适应 检查试验方案中涉及的主要仪器设备及 设施条件 1.8 临床试验机构具有医学或实验 室操作的质控证明(若有) 临床检验室开展临床检验室内质量控 制,检查有效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合格证书 1.9 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应定期维 护和校准 检查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维护、校准记 录 1.10 研究者应具有执业资格、临床 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检查研究者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履 历等。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在该 临床试验机构中具有副高以上相关专业 技术职称和资质 1.11 研究者经过临床试验方案和试 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 训 检查研究者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 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记录,培训日期 不晚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1.12 临床试验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合 同 检查申办者/代理人与临床试验机构签 订的协议/合同,规定了各自职责 1.13 协议/合同内容与试验用医疗器 械信息相符 检查协议/合同与临床试验方案,相关信 息一致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

XXXXXXXXXX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试验器械:XXXXXXXXXXXXXXX 试验目的:XXXXXXXXXXXXXXX临床疗效及安全性评价 试验类别:临床验证 产品标准: 检验报告: 申办单位:XXX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研究单位:XXXXXXX普通外科 试验负责人: 主要研究者: 试验日期:2006年6月~2006年12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临床试验的背景: 对于外伤开放性伤口,一般XXXXXX的促愈,都是通过一些物质与体液接触发生反应,但切口一般在第三天,可能会有体液渗出,特别有些伤口基本闭合,但持续有无菌性炎症,XXXXXXXXXXX,此时只好采用一些物理治疗手段。本类产品对闭合性软组织损伤的治疗已使用多年,效果确定。本类产品是XXXXXXXXXXXXXXX,贴在损伤部位,对局部达到消炎止痛的效果。 二、产品的机理、特点与试验范围: 1、机理:XXXXXXXXXXXXXXX 2、特点:本产品是纯物理治疗,无化学反应;另外,它的电流强度很小,几乎感觉不到,对肌体无任何刺激。 3、试验范围:本次试验范围是针对颈部和腹部手术后的切口。 三、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 本产品的适用范围是针对手术切口,有抑制炎症反应,促进愈合,并有一定的镇痛效果。 四、临床试验的目的: 目的:评价XXXXXXXXXXXXXXX对手术切口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 五、总体设计及项目内容: 本临床试验采用随机、开放、空白对照试验设计。将手术后病人随机分成试验与对照两组,分别采用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评价XXXXXXXXXXXXXXX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 1、随机分组:本试验采用分段均衡随机法,产生随机数码表,随机分配病人进入试验组或对照组。随机数码表见附件1。 2、对照:本试验采用空白对照,即普通敷料对照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临床试验的开展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设计原则和特点错误!未定义书签。(一)临床试验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需考虑的特殊因素错误!未定义书签。 1.器械的工作原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2.使用者技术水平和培训 .......... 错误!未定义书签。3.学习曲线 ...................... 错误!未定义书签。4.人为因素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类型和特点错误!未定义书签。1.平行对照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1)随机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2)盲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3)对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配对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交叉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单组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1)与OPC比较 .................. 错误!未定义书签。(2)与PG比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GCP考试题及答案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GCP考试题及答案 (考师:南京西格玛医学) 单选题 1. ___由研究者签署姓名,任何数据的更改均应当由研究者签名并标注日期,同时保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可辨识。 A.报告 B.核查报告 C.病例报告表 D.监查报告 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至少由____名委员组成 A.3 B.4 C.5 D.6 3.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含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_____ A.报告 B.小结 C.资料 D.电子文档 4. 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有 A.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 B.伦理审查 C.知情同意 D.伦理审查或知情同意 5. 受试者有权在临床试验的___阶段退出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A.临床试验开始 B.中间阶段 C.结束 D.任何 6. ____应当遵循由申办者制定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按照方案实施。 A.检查员 B.核查员 C.监查员

D.申办者 7.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保证在临床试验前已制定文件,明确_____和其他研究者的职责分工。 A.协调研究者 B.申办者 C.研究者 D.临床试验机构 8.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候,研究者应当及时向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及时通报____、报告____。 A.申办者,伦理委员会 B.伦理委员会,受试者 C.研究者、申办者 D.申办者,研究者 9. 伦理委员会应当从保障_____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试验方案以及相关文件。 A.申办者 B.研究者 C.临床试验机构 D.受试者 10.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_____。 A.注册 B.备案 C.办理审批手续 D.通知 11.多中心临床试验由多位研究者按照___试验方案在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同期进行。 A.相近 B.同一 C.不同 D.相似 12.____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重要性、受试者数量、临床试验的类型以及复杂性、受试者风险水平等制定核查方案和核查程序 A.检查员 B.核查员 C.监查员 D.研究者 13.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____年。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A.5

医疗器械进入临床试验需具备哪些条件

医疗器械进入临床试验需具备哪些条件临床试验分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的范围:我国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在我国已上市,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 临床试验分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的范围:我国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在我国已上市,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请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境内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进口医疗器械和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申请进行临床试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表; (二)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三)产品自测报告;(只专注于医疗器械领域)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的人员(以下称临床试验人员)应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做如下说明: (一)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是自愿的,而且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 (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请者在工作需要时,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但不能泄露。

(三)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限、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与不便。 (四)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期间,应向受试者提供与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因试验器械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者(以下称申请者)应给予受试者适当的补偿。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流程及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流程及操作规范 研发部:朱立武●相关法规及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专项指导原则 ●临床试验操作流程及规范 ?试验前: 1、了解同类产品信息: 其目的:①备选对照组;②便于查阅文献资料;③设定试验范围; 企业产品的说明书和产品标准中产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明确 2、调研国内外参考文献及临床资料: 文献的质量很关键 3、制定项目时间计划: 时间计划是项目管理的先决条件

4、撰写临床文案: 关键点:①同类产品的临床文献;②产品适用范围明确;③随访周期;④入选排除标准;⑤评价指标; 5、筛选临床研究单位: 筛选研究单位,确定主要研究者。理想的合作单位:☆、符和CFDA 基本要求;☆、研究者的意愿;☆、同类产品的使用情况;☆、 研究费用。 6、联系统计单位: 7、制定项目预算: 8、组织召开方案讨论会: 拟定方案讨论要点,以最短的时间讨论最关键的内容:入排标准、观察随访周期、评价指标、样本量计算中各参数的设定依据,CRF 数据采集的可行性完整性。 9、修订方案: 根据会上所提出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修订临床方案。 10、申请伦理: 取得检测报告开始准备研究单位立项、根据伦理会要求准备伦理资料。重点针对知情同意书准备伦理意见回复。 11、签署临床试验协议: 临床试验项目通过伦理审批后签订临床试验协议。各研究单位的费用分配比例有差异,合理的分配费用既能够有效的控制预算又能保证项目的进度按计划执行。

12、产品备案: 13、印刷研究资料: 14、试验产品及临床资料配送: 设计各种规格临床研究用样品标签;督促并跟踪临床试验样品及临床资料的配送,保证研究单位的试验物资充足。 试验中: 15、组织召开科室启动会: 临床试验产品介绍 临床试验操作SOP介绍 各相关临床资料的填写说明(EDC) 16、受试者入组: 督促跟踪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 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17、监查员跟踪督促患者随访: 了解受试者的随访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 确认所有化验单数据与报告完整 18、协助研究者完成各种表格填写: 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19、监查员按时提交监查报告: 监查并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自2009年5月20日起废止) (1995年3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广告,包括医疗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广告,及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其它医疗器械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

可发布。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产品注册证书或者产品批准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 3.产品标准;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七条申请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的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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