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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食品 饮料 酒醋 烟草等


(一)本类商品构成

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物品

第17章 糖及糖食

第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21章 杂项食品

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第23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24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二)归类要点

1. 根据加工程度的不同来判断商品归本类还是第一、二类动、植物产品: 简单加工产品
第2、3章
第4章
第7、8章
第9章
第11章

复杂加工产品
第16章
第19章
第20章
第21章
第19章



例:

1.煮熟的猪肝罐头(2003年试题)

答案: 1602.2000

2.美味鸭舌,一种风味小吃,真空包装,15克/包 (2005)

答案: 商品编码16023991

3.“远洋牌”烤鱿鱼丝,用新鲜的鱿鱼配以白砂糖、盐、味精后烤制而成,125/袋(2007年试题)

答案:16059090

解析:鱿鱼属于软体动物。

4、供早餐用的加有少量糖的燕麦片,已经烘炒加工,冲泡后即可食用(2003年试题)

答案: 1904.1000

解析:燕麦片属于谷物类制品,可以考虑归第11章,但是烘炒加工的程度已经超过了第11章的范围,所应该归第19章。具体查阅子目录,应该归商品编码1904.1000。

5.甜杏仁(1000克塑料瓶装,己炒熟)(2004年试题)

答案: 20081999

解析:甜杏仁是籽仁的一种,炒熟的甜杏仁属于籽仁制品,查阅类、章标题发现本商品涉及的项目为第二类第12章“杂项籽仁及果实”和第20章未列名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但是炒熟的甜杏仁已经超过了12章的加工范围,所以应该归入第20章,具体商品编码为20081999。

2、混合食品的归类

n 依据:第十六章章注释二:

归入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及21.04的食品。



解析:

(1)如果是混合(动物与植物间)食品,则归入本章的前提是第二类、第三类的动物类原料的含量必须在20%以上,其中不同的动物原料的含量可以相加。

例如“猪肉占15%,牛肉占20%,马铃薯占65%的罐头食品”,因为猪肉加上牛肉合计为35%,超过了20%,所以可归入第十六章的1602,又因为牛肉含量超过猪肉,所以应归入16025010。

典型考题:

一种可用微波炉加热的方便快餐食品,净含量250克,其中含面

条150克、鸡块50克、卷心菜30克、鱿鱼丝20克,食品已预先烧制过,装于一次性泡沫塑料盒中 (2004年试题)

§ 答案:23(16023299)

§ 解析:从两个角度确定其归类:第一:该食品的加工程度已经明显超出第一、二类产品的范围,符合第四类产品的规定;第二:该食品动物源性原料为70克(鸡块50克+鱿鱼丝20克)占总净重的28%,所以 查阅类、章标题发现应归入第四类第16章通过加工肉、食用杂碎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所得的食品。根据16章注释一:“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所以最终确定归16023299,将其各位数字相加得正确答案为23。

(2)但是如果该混合食品属于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2104的食品,则不论其中动物类原料的含量是否在20%以上,一律不再归入十六章,而归1902、2103、2104。

例如:冷冻的生饺子(猪肉大葱馅,肉含量30%)

答案: 19022000

解析: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品目19.02所列包馅产品除外)。

3.有关均化食品的的归类

(1)P32: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牛肉经过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净重200克的食品,应该按照均化食品归16021000。

(2)P38: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子目2007.10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樱桃经过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净重100克的食品,应该按照均化食品归20071000。

(3)P41: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例如: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为

21%猪肉(可见小肉块),40%马铃薯,30%菊苣属蔬菜,9%其他配料,净重200克,零售包装,满足“均化混合食品”的定义归21042000。

注意:所有的均化食品都必须严格满足注释的条件,若不满足则按照普通食品归类:

例如: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为21%猪肉(可见小肉块),40%马铃薯,30%菊苣属蔬菜,9%其他配料,净重500克,零售包装。

解析:虽然题目的名称叫婴儿均化食品,但是实际上并不符合子目注释中2104的“均化混合食品”的规定,因为题中的净重为500克而不符合1602.10要求的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的标准,所以不归2104。之所以归入商品编码16024990,是根据其含有21%猪肉这一条件,符合本章注释一“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条件;所以归16章而不是按照最大的含量“40%马铃薯来”归类。

4.糖的归类

各种糖(例如蔗糖、乳糖、葡萄糖等),以及糖浆、人造蜜或炼糖时所剩的糖蜜归第17章,但是化学纯糖归第29章2940。

5.可可的归类

第18章不包括下列含有可可的产品:

(1)品目04.03的酸奶及其他产品。

(2)白巧克力(品目17.04)

(3)含可可的糕饼点心、饼干及类似焙烘品(品目19.05)

(4)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品目21.05)。

(5)即可饮用的含可可饮料,不论是否含酒精(第二十二章)。

例1: 盒装白巧克力 (1998年试题)

答案:17049000

解析:白巧克力不含可可,所以不按照巧克力归类。

例2.蛋形巧克力(内装小玩具)(1999年试题)

答案:18069000

6.饮料、酒水的归类

(1)饮料

品目20.09品目的水果汁及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熟的而且质量好的新鲜水果或蔬菜制得,制作上可用机械“提取器”榨取。

(2)酒

A.经发酵的酒精饮料(黄酒、梨酒、苹果酒等)。

B、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

C、乙醇虽然有具体的化学分子式,但是不作为其他无环醇归入品目29.05。主要的依据是第二十九章注释二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九章不包括它。所以,乙醇一般归2207或2208。

§ 例题1、按容量计浓度为95%的未改性乙醇(瓶装;500m1)(2000年试题)

A、2207.1000 B、207.2000 C、2208.9000 D、2905.1990

§ 答案:.A 、2207.1000 。

§ 解析:乙醇虽然有具体的化学分子式,但是不作为其他无环醇归入品目29.05。主要的依据是第二十九章注释二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九章不包括它。所以,乙醇一般归2207或2208。在本题中其浓度为95%,超过了80%,所以具体的商

品编码为2207.1000。

(3)水

A、普通天然水或矿泉水、冰、雪 归2201

B、加入甜味或香料的普通水 归2202

C、海水 归2501

D、蒸馏水、导电水 归2853

(三)归类重要商品介绍

1. 白巧克力17.04,由糖、可可脂、奶粉及香料组成,绝不含可可(可可脂不应视为可可);不按照巧克力归类。

2. 古斯古斯面食19024000:一种经热处理的硬麦粗粉。本品目的古斯古斯面食可经烹煮或用其他方法制作(例如,与肉、蔬菜及其他配料一起作为一个同样名为古斯古斯面食的菜式)

3.装药空囊(1905)指用细粉浆或淀粉浆制成的小浅杯状产品,用时将两头套在一块构成一个容器。

4、封缄(1905)一种把粉浆烘制、干制(有时还着色)成薄片后切割成形的产品,这类产品还含有胶粘物质。

5. 已死去的单细胞微生物(2102),例如,死细菌及死的单细胞藻类,特别是在含碳氢化合物或二氧化碳基质中培养的已死单细胞微生物。这些产品蛋白质含量特别高,通常用于动物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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