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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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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电工程由电力用户出资建设,电力用户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为使您顺利完成此次受电工程建设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电力用户对受电工程建设有自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指定受电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

(一)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设计资质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二)施工单位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级别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三)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

选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或电气产品,受电工程不能接入电网运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相关信息可登陆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与监管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6821960.html,查询,并可对其在受电工程中的行为予以评价。

二、供电企业在办理用电业务时,应提供供电方案答复、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及装表接电等服务,电力

用户应做好配合。

(一)受电工程应依据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

(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送供电企业审核。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电力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竣工检验和接电;

(三)电力用户应在隐蔽工程(指受电工程的接地装置、暗敷管线等)完成前,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四)电力用户应在受电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验;

(五)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应当在装表接电前协商一致后签订《供用电合同》;

三、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在受电工程相关环节提供的服务和受电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在供电服务和受电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98投诉举报。

本告知书内容已阅读。

电力用户(签名):

年月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9]2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 商[2009]285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9]28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9〕28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现就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增加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等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至0.4分钱。 二、完善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需量电价、容量电价分别统一为40元/千瓦·月和30元/千伏安·月;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

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取消一般工商业用电二时段分时电价;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价格。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新增大工业用户、1-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发[2012]2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质监发〔2012〕224号) 各有关单位: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4日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 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 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 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 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3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7/T321-2017 苹果有害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程DB37/T053-1990 DB37/T321-2002 2017-06-23

2017-07-23 2 DB37/T2855-2017 一体化预制泵站 2017-06-23 2017-07-23 3 DB37/T2965-2017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2017-06-23 2017-07-23

4 DB37/T2966-2017 畜禽生态养殖技术导则 2017-06-23 2017-07-23 5 DB37/T2967-2017 青贮玉米全程机械化高效栽培与收贮技术操作规程 2017-06-23 2017-07-23

6 DB37/T2968-2017 饲草中中性洗涤纤维(NDF)的测定 2017-06-23 2017-07-23 7 DB37/T2969-2017 饲草中酸性洗涤纤维(ADF)的测定 2017-06-23 2017-07-23

8 DB37/T2970-2017 驴胚胎移植技术规范 2017-06-23 2017-07-23 9 DB37/T2971-2017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2017-06-23 2017-07-23 10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 【发文字号】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 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加强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防护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是指依据《计量法》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

浙江省电力公司规范

浙江省电力公司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抄表终端(载波)供货技术条件 (试行) 浙江省电力公司 2011年3月7日

目录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技术要求 (2) 3.1符合规范的要求 (2) 3.2终端分类和类型标识代码 (2) 3.3环境条件 (3) 3.4外形结构 (4) 3.5数据传输 (4) 3.6电能表通信参数的自动维护 (6) 3.7断电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功能要求 (4) 附录A 集中器上行通信协议 (7)

1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集中抄表终端(载波)的技术要求,是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系列标准,结合浙江省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的需要,就有关技术要求进一步的补充明确及细化说明,本技术条件中未提及到的内容以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系列标准为准。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中所使用的载波集中抄表终端(集中器、采集器)的制造、检验、使用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条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Q/GDW 37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 Q/GDW 374.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Q/GDW 374.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三部分:通信单元技术规范Q/GDW 375.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第二部分:集中器型式规范Q/GDW 375.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第三部分:采集器型式规范Q/GDW 376.1-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一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 Q/GDW 376.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二部分:集中器本地通信模块接口协议 Q/GDW 379.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检验技术规范第三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检验技术规范 DL/T 645-199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 DL/T 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3技术要求 3.1符合规范的要求 集中抄表终端(集中器、采集器)应符合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条款以及本技术条件附录A 《集中器上行通信协议》的要求。 本技术条件未明确之处,应符合现行有效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企业标准。 3.2终端分类和类型标识代码 3.2.1集中器 3.2.1.1集中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 集中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见表1。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意见》(鲁质监特字[2011]28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质监特字〔2011〕284号 关于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意见 各市质监局: 今年5月,国家局公布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11)两个安全技术规范,随后又下发了《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43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按分工和要求完成许可工作。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由市局负责受理,省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省局负责审批发证。 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新规范的执行过渡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工作安排如下:2011年10月31日前,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资源条件,其中对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专职检查人员的考核取证由省局另行安排。自2011年11月1日起,各充装单位可向市局申请许可,经鉴定评审、省局审批合格的可继续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对经审批未取得充装资格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充装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所有未取得充装许可资格的单位不得再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 四、2006年-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对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充装站进行了验收,并于2008年公布了通过验收的充装站(我省的名单见附件)。对于当时已通过验收的充装单位,在其作业人员和资源条件满足许可条件要求,行政许可受理后,现场评审可简化进行。 各市质监部门要抓紧摸清当地目前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情况,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2008年山东省通过国家整治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名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7日印发 校稿:范晓斌

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

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企字[2008]19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8〕19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了加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的 出口,调整优化我省出口商品结构,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促进外经 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8〕32号)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 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机电和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每年由省财政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在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含宁波市所属企业)和有关单位。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国土资源数据服务目录体系规范》等36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国土资源数据服务目录体系规范》等36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国土资源数据服务目录体系规范》等36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国土资源数据服务目录体系规范》等36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18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7/T2526.5-2017 农业社会化服务第5部分:粮食烘干 2017-08-18 2017-09-18 2 DB37/T2526.6-2017 农业社会化服务第6部分:农资服务规范 2017-08-18 2017-09-18 3 DB37/T2975-2017 国土资源数据服务目录体系规范

2017-08-18 2017-09-18 4 DB37/T2976-2017 地籍数据入库质量控制规范 2017-08-18 2017-09-18 5 DB37/T2979-2017 公路沥青路面就地再生施工技术规程 2017-08-18 2017-09-18 6 DB37/T2980-2017

钢桥面浇注式沥青混凝土铺装施工技术规程 2017-08-18 2017-09-18 7 DB37/T2981-2017 地铁和轻轨防雷检测技术规范 2017-08-18 2017-09-18 8 DB37/T2982.1-2017 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 2017-08-18 2017-09-18

9 DB37/T2982.2-2017 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2部分:调查与选址 2017-08-18 2017-09-18 10 DB37/T2982.3-2017 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3部分:布局与布放 2017-08-18 2017-09-18 11 DB37/T2982.4-2017 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4部分:监测与评价

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受电工程建设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网供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价应遵循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0kV及以上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评价。 第四条本办通过对受电工程建设和投产运行 发现的质量、安全和评分等记录,对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设备供应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进行评价。 第二章设计单位评价 第五条设计单位评价包括“设计文件及资料完整性”、“设计质量”、“用户意见”、“技术交底”四个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70分为合格(见附件一)。

1.“设计文件和资料完整性”,评价设计单位递交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该项共20分。每少一张图纸扣2分,扣完为止。 2.“设计质量”,按《设计质量评价标准化作业卡》(见附件四),评价受电工程的设计质量,该项共40分。 图纸无缺陷的为“优”,得40分;有2条及以下缺陷的为“良”,得30分;有3~4条(含4条)缺陷的为“一般”,得20分;有4条以上缺陷的为“差”,不得分。 3.“用户意见”,反映用户对设计单位的意见,该项共20分。用户满意的得20分,用户不满意该项不得分。 4.“技术交底”,评价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履行技术交底职责的情况,该项共20分。设计单位未履行对施工单位技术交底职责的,该项目不得分。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扣5~10分。 第六条“设计文件和资料完整性”、“设计质量”由供电企业负责在图纸审核时进行评价。“用户意见”、“技术交底”由供电企业在竣工检验时,分别收集用户意见和施工单位意见进行评价。 第三章设备供应单位评价 第七条设备供应单位评价包括建设安装过程、运行过程两个方面。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鲁人发[2003]2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7.01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3]20号) 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382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就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当疏导燃煤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4分钱,其中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将非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阶梯电价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各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后可制定标准更高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以及除中小化肥、部队狱政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户(含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

浙江省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2014.1.7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2014年1月7日

前言 近年来,浙江省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用电水平日益提高,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带动了电力技术的迅猛发展,新设备新技术普遍应用,配电网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用户需求呈现多样化。浙江省城区配电自动化覆盖率逐年提升,用电集抄系统已实现全覆盖,智能配电网雏形初具。为满足形势需求,现制定浙江省住宅工程配电设计的技术规定。 本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小区配电方式、开关站及配电站标准设置、用电负荷计算、配电设备选型、无功补偿要求、低压系统接地形式等。编制中结合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按照智能化、信息化的要求,充分考虑配电自动化、分布式电源接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过电压(浪涌)保护、漏电保护、谐波控制、超高层建筑(含住宅)的设计原则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好地指导住宅配电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

目录 1 总则 (1) 1.1主要内容 (1) 1.2适用范围 (1) 1.3引用标准S (1) 2 术语和定义 (2) 3 供配电系统 (4) 3.1一般规定 (4) 3.2负荷分级 (4) 3.3供配电方式 (5) 3.4负荷计算 (5) 4 住宅户外配电工程 (7) 4.1开关站 (7) 4.2小区公变 (7) 4.3中压配电网 (8) 4.4低压配电网 (9) 4.5竖井布线 (9) 4.6表箱表计 (10) 4.7防雷和接地 (10) 5 住宅户内配电工程 (11) 6 接地及电气安全 (12) 7 本规定用词说明 (13)

1 总则 1.1 主要内容 1.1.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1.2本规定明确了公共电网接入点至居民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箱的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的户内外配电工程。各地市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住宅小区配电设计规定。 1.2.2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2.3对于大型综合体中单体建筑包含住宅、办公和商业用房,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3引用标准 GB 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613-2010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Q/GDW 156-200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 625-2011 配电自动化建设与改造标准化设计技术规定 Q-ZDJ 04-2007 浙江省城市电网规划技术原则 Q-ZDL 04-1999 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Q/GDW-11-282-2011 浙江省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XXX 浙江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通用设计

浙江省关于公布2018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相关交易信息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公布2018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相关交易信息的通知 2018-02-07 11:05:14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931评论:0 省直接交易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各市经信委、供电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电力〔2014〕453号)和《2018年度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浙发改能源〔2018〕44号)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交易信息予以公布,请据此开展本次直接交易相关试点工作。 一、发电企业可直接交易电量 享有优先发电权的发电企业,参与本次试点电量(省内发电企业为上网电量,省外发电企业为送我省落地电量,下同)计297.79亿千瓦时,具体名单和参与试点电量详见附件1。其他发电企业参与本次试点电量限值计1435.11亿千瓦时,具体名单和可直接交易电量限值详见附件2。各发电集

团燃煤电厂(不含未正式明确送我省电量的机组),参与本次试点电量限值及装机容量详见附件3。 二、发电企业申报价格 发电企业参与本次试点集中竞价的申报价格(省内发电企业为上网电价,省外发电企业为送我省落地电价),均含税、环保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省外发电企业送我省相关输电价格及网损率详见附件4。 三、其他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具体负责本次试点集中竞价组织、相关电量折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配对、组织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签订等工作。本次试点涉及省外的相关工作,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家电网华东分部给予协助支持。 附件:1. 享有优先发电权的发电企业参与试点电量 2. 不享有优先发电权的发电企业参与本次试点电量限值 3. 各发电集团燃煤电厂参与本次试点电量限值及装机容量 4. 省外发电企业送我省相关输电价格及网损率 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省能源局章) 2018年2月5日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本)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本) (1995年9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 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 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自 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计量授权证书附件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页

计量授权证书附件 共5页第 1 页 机构名称:嘉祥县计量检定测试所 Name of organization 地址:嘉祥县建设北路22号 Address 法人代表:王贵成 Legal representative 负责人: 王贵成 Person in charge 主管部门:嘉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Competent authority 授权区域: 嘉祥县 Authorized region 证书编号:(鲁)法计(2009)3700801号 Number of certificate 发证日期:2009年12月01日 Issued on 有效日期:2014年11月30日 Valid to 发证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Issued by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共5页第 2 页 发证机关提示: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伪造数据; 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4、指派未经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5、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计量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附件2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用电分为四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 5

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用户申请最大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10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1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全面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关键时期。为指导我省“十三五”时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一)发展成就。 1.能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到“十二五”末,全省电力总装机8215万千瓦,特高压线路和省际联络线供电能力1800万千瓦以上。“十二五”时期新增宁波液化天然气(LNG)、西二气和丽水36-1气三种气源,天然气可供量86亿立方米以上;新增核电、风电、光伏等一次能源生产量1350万吨标煤,全省一次能源自给率达到5.3%(当量值)。从2014年开始,全省能源供需实现从缺电少气到平衡有余转变,电力、天然气供应充足。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1.96亿吨标煤,全社会电力消费3554亿千瓦时,煤炭消费1.38亿吨,石油及制品消费2970万吨,天然气消费78亿立方米。 表1全省“十二五”能源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见附件)(略) 2.能源结构逐步优化。2015年,煤炭、油品、天然气、水核风电及其他能源消费量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分别为52.4%、22.4%、4.9%、20.3%。清洁能源发电装机3313万千瓦,占全省电力总装机40.3%,比2010年提高8.4个百分点;光伏装机从2010年2.96万千瓦增加至2015年220万千瓦,增长73倍;风电装机从2010年25万千瓦增加至2015年104万千瓦,增长3.16倍;新增核电装机283万千瓦,增长75.7%。全省清洁能源利用比例(含省外调入水电)从2010年的12%提高至21.0%,非化石能源利用比重(含省外调入水电)从2010年的9.8%提高至16.0%。同时,组织实施大型燃煤机组清洁化改造,启动中小型机组综合改造,开展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工作,新建和

浙江省电力公司电网基建工程概(估)算编制原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建设概(估)算编制原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我省电网工程基本建设概(估)算的管理,统一我省电网工程基本建设概(估)算的费用标准,费用分类及计算口径,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统筹使用省公司资金,充分发挥我省电网工程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结合我省电网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2.本原则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6版)》为依据,结合浙江省电网工程实际及造价水平制定的,作为工程项目前期控制投资的依据和标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管理工作,应在招标基础上,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3.本原则所称建设概(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歩设计概算。 4.本原则适用于浙江省电压等级35-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及系统通信等基建工程的新建、扩建;其他电压等级、类似工程及预算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概(估)算编制依据 1. 项目划分执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6年版)》中建设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 2. 工程量:按工程各阶段设计图纸、设备材料清册及工程量提资表等各专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编制计算。对影响投资较大的项目,如主要设备的选型、主控制楼的面积、地基处理、杆塔类型、导地线(电缆)型号等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确定。

3.定额主要依据: 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年版)》第一册《建筑工程》、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及第六册《调试工程》。 第三章概(估)算编制原则 1. 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标准 1.1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1.2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2.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1.2.1.1人工费 根据《关于公布各地区工资性补贴的通知》(电定总造〔2007〕12号文)精神,工资性补贴调整计入工程直接费。我省电力建设工程工资性补贴调整系数如下: 1.2.1.2安装工程材料费 电网工程概(估)算中材料费包括装置性材料费和消耗性材料费。 1.2.1.2.1装置性材料费 按《变电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06年版)》(中电联技经〔2007〕142号文)、《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2008年版)》(国家电网电定〔2008〕17号文)和《关于发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的通知》(国家电网电定〔2008〕26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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