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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根据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四章水政监察制度

第十九条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二十条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循私舞弊。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人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发布的水利部令第1号《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6年6月21日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

2020年工作总结水政监察工作总结

2020年工作总结:水政监察工作总结2020年工作总结:水政监察工作总结 XX年工作总结:水政监察工作总结 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关键之年,我支队在省水政监察总队的正确指导和处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依法治水”的工作重心,规范队伍建设,强化水法宣传,加大水政执法力度,积极开展防汛清障工作,再创规费征收佳绩,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就我支队水政监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规范队伍建设,水政执法水平再上新台阶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水政执法队伍是做好水政监察工作的基础,为了打造一支“知识型、实践型”的水政执法队伍,我支队以规范队伍建设为抓手,不断加强学习,促进水政执法水平再上新台阶。 第一,坚持开展“五个一”活动。所谓“五个一”是指水政监察员每天学一条法规,每周学一个案例,每月参加一次考试,每季学一部法律,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通过这样从每天到一年的不断积累,使我支队水政监察员的法律知识得到了不断地更新和提高。 第二,学考结合,以考促学。多年来,我支队在坚持开展“五个一”活动的同时,不断深化“每月一试”活动。首先,严把试题编写关,试题由专人负责编写,做到内容充实、考查全面,每月以一部水法律法规为基础,辐射相关内容,以专题形式充分考查水政监察员的专业学习情况。其次,将考试和学习深入结合,通过对试题的讲解,不断温故而知新,使知识结构更牢固。此外,以考试的形式促进知识积累,更激励了大家的学习热情。 第三,学习交流,取长补短。我支队采劝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为水政监察员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今年月份,我支队结合水周宣传活动,组织全体专职水政监察员赴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宝应泵站建设工地和高邮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进行了参观学习与交流。此外,我们还结合“四五”普法举办了两期培训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范文

2016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范文 xxxx年是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进陕西东大门建设的关键之年,是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跨越发展之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以督查督办、检查考核、评比排名为抓手,以执法队伍建设、市容市貌整治、建筑工地管理、村居民建房管理为重点,积极创新管理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执法形象,促进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努力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跨越式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活力的陕西东大门做出积极贡献。 xxxx年工作总体要求是:各项工作突出落实“严、细、实、好”四个字。即执法要严、管理要细、作风要实、效果要好。真正做到执行法规严肃,执法办案严谨,城市管理注重细节,力求精益求精,执法队伍纪律严明、作风扎实,各项工作力求效果明显、亮点不断、领导认可、市民满意。 今年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形象。 1、狠抓学习教育培训。今年的学习培训要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核心,结合城管执法法律及业务工作,通过分层次、分专业、多形式、制度化的学习教育培训,教育引导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坚守谋事干事、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的信念,增强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提升日常管理执法能力、解决难点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城管执法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全年对副大队长以上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对中队长、业务骨干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对案卷制作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不少于1次。 2、严肃作风纪律。要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精神,下大力气抓好作风纪律建设。要严格工作纪律,严肃队容风纪,严查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端正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全力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形象。要继续开展“四严格一提升”作风建设主题活动,通过作风纪律整顿、检查活动,队列训练、队列会操等形式不断加强城管执法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全年开展作风纪律专项整顿活动2次,作风纪律暗访活动4次,组织1次全系统队列会操。要扎实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活动,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制度,严厉杜绝借工作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等问题,落实责任追究。 3、狠抓文明执法。创新城管执法工作理念,改进城管执法工作方式,提升日常管理服务水平,始终坚持感情上爱民、措施上为民、程序上便民、效果上利民,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不断研究探讨创新城管执法工作技能技巧,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真正把群众需求和城管执法工作的要求有机统一起来,每个执法大队至少有1个文明执法方面的工作亮点。要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不断增强城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督查督办考核考评,全面提升监督检查指导能力。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2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020年精神文明建设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2020年精神文明建设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坚持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 贯穿"一条主线",就是围绕深入学习宣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扎实有效的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 要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切实健全学习组织、学习档案,严格执行学习制度,全年集中学习不得少于12天,每周自学不得少于6小时,努力形成科学的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指标体系。要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着眼于解决水利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下半年对各单位中心组理论学习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树立中心组先进典型。继续开展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三个一"活动和"万名书记讲党课"活动。搞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学习运用好《坚持更高标准追求更高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xx年年****市基层党员学习读本》,通过集中培训、辅导讲座、板报橱窗网络等有效形式,进一步抓好广大党员群众的理论学习。继续坚持将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指标的做法。 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载体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经,总结新经验,推出新成果。进一步活跃政研会工作,组织形式多样的研讨、交流活动。 二、紧紧围绕一个目标,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围绕"一个目标",就是围绕服务水利发展这个目标,通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水利队伍素质,提高水利管理水平,提升水利行业形象。 全面推进职工素质工程,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对素质工程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学习型单位、知识型职工进行表彰,制定今后五年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职工素质工程档案,推行职工素质工程目标管理评估体系管理工作。抓好劳动竞赛、技术创新、技术比武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评选xx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进一步深化文明工地、文明闸站(所)、文明窗口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探索文明工地、文明闸站(所)、文明窗口创建的新思路,完善创建制度,提高创建水平,并评选表彰xx~xx年年度市水利系统文明工地、文明闸站(所)、文明窗口。通过创建活动,促进各项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小区等的创建和评比表彰活动。获得市部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创建档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接受审查、复审的准备。 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不断提升行业形象。一要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吃、拿、卡、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借婚丧敛财、借庆典活动收受礼金等影响和谐水利建设的不和谐音。二要进一步加强机关

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安排_工作计划_模板

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安排_工作计划_模板 执法监察大队近期工作安排 各中队: 2013年度工作即将结束,现要求各中队在下周一之前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各中队要加班加点将2013年度在各工地执法取证录像拷进U盘,防止证据材料丢失。 2、因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提高,各中队对自己辖区内已封顶和接近封顶的工程要抓紧催交罚款,给违法当事人讲明利害。 3、各中队将本年度已办结案件和巡查记录整理、装订归档。 4、下周一之前各中队将2013年度工作总结交办公室。 另: 一、12月24日执法大队全体人员对墨公路南段崔国洋工地进行强制停工,以后该工地由三中队按有关规定严格监管到位。 二、三中队、四中队将产业集聚区内的违法建设彻底进行摸底、排查,并抓紧时间完成上报、发函工作。 执法监察大队 2013年12月26日**公司教育系统兼职工会主席考评情况姓名:*** 单位:*********** 考评情况:1、能够按期召开会员大会,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落实到位,从上任以来着手整理基础台帐,目前,基础工作扎实,台帐齐全规范。2、能够按要求定期上报各类报表及材料,做到了年初工作有安排,年终有总结,报表数据准确、真实。3、学校、班组两级民主管理制度落实,两会按期召开,职权落实。坚持每年开展平等协商,对于教工大会的提案、决议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检查。于****年起开始实施无记名投票表决,效果较好。加大了校务公开的力度,设立了校务公开栏,有制度,有落实。实施双卡活动,定期汇总上报,监督行政进行处理。坚持工会主席以上校领导在教工大会上述职,接受评议,满意率100%。4、积极组队参加中心组织的教学技术表演赛,并有多人获奖。每学期开展一次全校范围内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如:公开课,示范课,多媒体课件制作比赛等。从****年起,每学年编辑一期全校教师的论文集,达到了教研兴校的目标。每年五月份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教职工全员参与,效果较好。5、以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教工百科知识竞赛从****年起每年举办一届,已举办两届,今年12月份计划举办第三届。从去年六月份以来,举办的文体活动有教职工越野赛、教工运动会、元旦文艺演出、庆三八文体活动、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2020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计划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计划 1-2月我队将联合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单位依据《种子法》 的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的农资市场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重点检查各农资、种子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手续不全者责令其尽快补齐所需手续。使我县的农资市场在进入生产季节前有序运行。同时通过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则》。 3-4月我队计划于4月中旬一是对各种业公司开展三圃良繁工 作进行检查,并安排专人对县域内所有种子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种子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二是对全县的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抽检。于3月10日左右,举办“农资合法经营”培训班。三是在3月份做好“花生引进试验示范”、“小米引进试验示范”的播前准备工作;4月10-20日进行试验播种工作。 5-6月对各种业公司三圃田、小区试验、生产示范和区域试验 的参试品种进行调查,比较各参试品种在苗期及现蕾期的性状差异,形成书面报告。在5月中旬计划进行一次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农业法》、《种子法》的大型宣传活动。 7-8月依据新《种子法》要求,我队将组织专人对各种子企业 的良繁田进行田间检验,对不合格的良繁田将按照《种子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试验的花生、小米进行灌溉和追肥等后期田间管理和性状对比,并形成书面报告。 9-10月我队将组织人员对全县境内,各种子企业的种子收购和储备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各参试品种的生育性状、品质进行比较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11-12月计划组织队干部、职工参加由自治区和自治州举办的种子执法人员、检验人员、技术人员及县上举办的科技之冬培训班,以提高队内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同时组织队内干部职工深入各乡镇场宣传《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则》使广大农牧民更好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中小学中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精神,结合我镇学校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当前毒品泛滥蔓延的严峻性,切实增强毒品预防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我学校德育法制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宣传主题开展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禁毒意识和拒绝毒品自控能力,打造平安校园。 二、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x小学,由杨渊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关于开展“水政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doc

关于开展“水政执法能力建设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2010年在全省水利系统组织开展“水政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提高我省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关于深化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的要求,大力弘扬“忠诚、为民、科学、务实”的新时期广东水利人精神,认真学习中山试点经验,狠抓水政监察队伍的思想建设、体制建设、业务建设、装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水政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全面提高我省的水政执法能力,为广东实现从水利大省向水利强省的跨越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二、活动内容 (一)抓好思想建设 1. 确立水政执法人员的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全体水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以新时期广东水利人精神为核心价值体系,做到对党忠诚、执法为民,坚持真理、相信科学,文明执法、秉公办案。 2.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及时了解掌握水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关心水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充分激发和调动他们爱岗敬业、

拼搏进取、乐于吃苦的奉献精神,努力营造团结和谐、安心本职、积极向上的良好执法环境,不断增强水政监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3. 认真抓好法纪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和引导全体水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强化法纪观念,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切实打牢抵制各种诱惑、经受各种考验的思想防线。 (二)抓好体制建设 1. 进一步理顺和优化水政监察队伍管理体制。以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力争将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定性为行政机构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省水政监察人员编制定为执法专项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的数量比2009年增加10%以上;参照省水政监察机构改革的做法,统一全省水政监察机构的名称,争取高配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 2. 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在岗率。全面清理水政监察队伍人员缺编、在编不在岗的状况,重视解决占编、缺编的问题,确保编制人员在岗率达到100%。 3. 逐步建立水政监察协管员制度。执法任务较重的水政监察队伍,可以根据任务的需要,招收部分思想基础好、综合素质高、愿意献身水利事业的地方优秀青年或部队退役士兵担任水政监察协管员,以加大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力量。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应由财政统一安排,也可明确相关费用,统一在各地水利规费收入中安排,并列入部

水利志——水政篇

武安市水利志系列之一 水政篇 200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政策法规 (1) 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 (1) 第二节地方性法规、规章 (2) 第三节历代水规 (8) 第二章管理 (10) 第一节水利管理 (10) 第二节水政管理 (11) 第三节水行政职权 (13) 第三章队伍建设 (15) 第一节水政监察组织执法体系 (15) 第二节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体系 (34) 第三节制度建设 (35) 第四章执法 (37) 第一节水利执法 (37) 第二节水政合议庭 (38) 第三节水利公安 (39) 第四节执法监督 (41) 第五章水利法制建设 (44) 第一节水法规贯彻实施 (47) 第二节水利普法教育 (47)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 (57)

第六章行政性事业收费 (60) 第一节征收 (60) 第二节规费使用 (65)

第一章政策法规 武安市水政管理法律依据史书上少有记载,直至建国前一直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建国后,特别是1988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国家逐步形成了水利法律体系框架。武安市水政管理工作才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建设轨道。截止2008年武安市水政管理执行的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共133部。 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 1988年1月21日国家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水法修订案,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991年6月29日国家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9日国家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大队个人工作总结

水政监察大队个人工作总结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水政监察大队个人工作总结 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我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按照《州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20**年6月3日,我县召开了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上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县长曾关和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县水务局,由为办公室主任的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具体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明确了县级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分工。 为抓好贯彻落实,促进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我局制定了《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巩固提高三个阶段的开展和实施进行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具体安排部署。同时,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对无证乱采乱挖行为进行查封,各乡镇进行属地管理,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积极督促完成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的建立。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 我县6月3日召开的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6月18日在全县拉开了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序幕,并通过发放资料、手机短信、简报等多种方式进行了积极宣传,县有线电视进行滚动宣传播放、动员会等方式进行了宣传,营造了此次整治工作的氛围。 第 2 页共 4 页

三、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工作实效 为确保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取得实效,局领导亲自带队到8家采砂点及河道进行实地摸底督察,对采砂业主讲解了中央、省、州、县的相关文件的法律法规,并当场对8处采砂点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要求各采砂业主在汛期来临前:一是立即停止采砂。二是立即清理好砂石料,清除好废石料及其他阻洪障碍物,保持河道平整,以确保行洪畅通。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计划 (一)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二是各级乡党委的配合不够;三是河道采砂执法难度大、部分采砂作业者乱采乱挖乱堆影响河道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条件差、环境措施不达标、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等各种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综合整治小组部门的联系,加大与各乡镇部门的联合,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认真抓好内外部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积极参加与到整体联动防范工作中去,为建设平安、美丽、和谐贡献微薄力量,为我局开创建设工作新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 3 页共 4 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的年度工作计划参考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的年度工作计划 参考 1、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创新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把文体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确保场所安全运营,市场平稳有序。为寻求安全检查工作机制的创新,继续推进星级评定、安全生产状况分类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安全检查工作标准,促进我区文体市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保证安全检查工作的全覆盖。 2、苦练内功、夯实业务能力;外优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文化执法工作。以确保辖区出版物安全、播出安全和场所生产安全为前提,始终把“执法办案是执法队伍第一要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办理文化市场大案要案方面积极探索,扎实工作。积极开展执法专项培训,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同时通过多方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召开行业警示会等一系列普法措施,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形成文体市场经营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积极发挥“扫黄打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督办的职能,加强与公安部门

的合作,采取多种手段、多种措施,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我区“扫黄打非“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我区出版物市场的安全、有序。 20xx年,区打私办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继续以省、市打私办文件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工作开展反走斯工作。 反走斯工作在打、防、建三者结合的情况下,重点做好防范工作。在防范措施的实施中,坚持创新,注重实效。 继续加大反走斯信息来源及排查工作,完善打私工作机制,全面深入开展打击走斯综合治理工作。 充分发挥反走斯宣传工作的思想引导、力量凝聚、舆论支持等作用,运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抓住专项治理、联合行动等有利时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一是大力宣传反走斯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抵制走斯,教育企业依法经营。二是积极宣传反走斯斗争取得的成果,震慑犯罪,鼓舞干部群众的反走斯斗志,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打私工作的浓厚氛围。 进一步探索完善打私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反走斯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专门召开或结合其他会议召开一次反走斯工作例会。二是建立健全重点部位定期检查制度。对容易发生走斯货物存放、销售、贩运走斯商品的场地,至少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联合普查。三是建立健全反走斯重点区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997年第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六章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 (三)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 (四)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1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水政监察队伍对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牛态环境、防汛抗早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车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本地水域及水—厂程等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 执法巡查可与水行政征收、水法规宣传、水行政处罚等相结合。 第四条水政监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 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全国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总队巡查的抽查。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流域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亡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临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省(市、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巾、自治区)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上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市(州、盟)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州、盟)范围内水资源、河道、

湖泊、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大队巡查的抽查。 县(市、区、旗)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区、旗)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死苏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负责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五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种植各类高杵作物,违章修建、搭盖各类阻碍行洪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泵站、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没施、水文监测设施、河片地质监测没施以及通信照明等没施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开采砂石、取土、淘金、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行为; (四)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为;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门取水的行为; (七)破坏水上保持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水利部安全监督司、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及省级水政监察总队的巡查、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市(州、盟)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支队对本辖区重点水工程或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所辖水政监察大队巡查的抽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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