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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

中国税制改革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特别是投资膨胀,当时为此制定的很多税收政策现在肯定都不适用了,甚至可以说已经在产生副作用。现在的经济环境与1994年比起来,不是局部的变化,而是整个宏观经济背景的改变,因此对于现行税制讨论的范围是非常宽的。

5、也就是说,1994年的税改是按照当时的市场环境而设计的,而现在市场经济的整体环境已经变化,税制也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那么,在设计一种税收制度的时候,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变化而设计的呢,还是遵循税制本身的内在要求?

为什么1994年税改要设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因为那时对外资的开放限制很多,外资可能获得的市场份额还很小,所以我们搞两套税制。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不符合,但是当时中国的市场经济就发展到那种程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大市场。

现在中国加入WTO,对于外资的准入放宽了,外商的市场隔离越来越小,两个市场逐渐合一,再搞不同的税制就会降低内资企业竞争力。当时内资有市场优势、税赋劣势,而外资相反。现在外资的市场得到了相当的扩大,而内资企业的税收还保持原来水平,很多内资企业就将被挤垮。无论是当时搞两套税制,还是现在研究如何合并,都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税制改革最根本的因素。

当然,说税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并不是讲税制可以朝令夕改,而应在某一时期内保持大体稳定。如果市场经济逐渐积累起比较大的变化,税制就需要做相应的改革。反过来说,税制制定的合理,也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6、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是不是改革的很好时机?

改革的迫切性的确比前几年加大了。中国从1992年开始推进市场经济到加入WTO,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也为税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二、存在减税的前景吗?

1、很多专家都认为“中国的减税空间不大”,中国到底是否存在减税空间?

总局局长金人庆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应该“在保证税收收入总体增长的前提下,对税制结构作有增有减的调整”。去年税收占GDP的比重超过14%,总体达到1.2万亿元还多,但支出仍觉得特别紧。把总体税收降下来是不现实的,国民经济的运行会受到影响;但是从税制结构上说,应该有增有减。事实上,这几年也在按照有增有减的方向进行着微调:如恢复开征利息所得税的增税措施和停征投调税的减税措施。但因政策力度不够,实施效果也不大。计划中的增值税转型和所得税“两法合并”都是减税。

2、中国合理的税负水平应该是多少?

有关中国合理税负水平的文章很多。我认为关键是口径问题。去年15%的水平是按财政收入口径算得,这只是预算管理内的部分。剩下的“费”又分成好几个层次,有一个层次是在预算内管理,但不叫做税,预算之外的费还有一大堆。如果按照公共财政管理,把用于公共开支的收入看作税来计算,中国的口径甚至比美国还高。这就是所谓的“大口径”,我估计在

30%以上,应该说中国整体税负水平是不低的。说中国的整体税负水平比较高是指“大口径”比较高,而说保证税收总体水平不断增长是指“小口径”的税负水平。

3、如何保证“小口径”的整体税收水平的增长?

要保证整体税收水平的提高有三个途径:第一是将没有开征的税通过立法的形式征上来,比如近年开征的利息税。第二就是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将流失过重的税征足。我们实行的“金税工程”,从征管上多收的部分就不少。原来一年增收400亿,去年增收600亿,今年一个月就增收了100亿元,今年上半年已经增收了608亿元。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加强监管减少流失所得到的税款用于补减税带来的差额。第三就是将“费”改为“税”,这也增加了“小口径”中的税收比重。

4、现在大家对“费改税”也有很多讨论。一些专家认为中国之所以宏观税负“小口径”偏低,“大口径”偏高,是由于“费挤税”。但也有专家认为,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地方税太小,分成太低,而且没有一个规范的地方税体系,地方政府收不上来的钱,所以现在的“费改税”很难推进。应该怎样调整地方与中央的税收比例?是否会进一步放权到地方?

实际上地方征的很多费是中央统一征收的。中央预算中没有钱,而很多事情中央又希望地方办,所以只好允许地方收费。比较典型的是教育经费。“费”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因为费的征收成本很高,而利用率很低,管理也非常困难。

5、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中央能够给地方相应的财权,地方是不是就会通过这种渠道到处收费呢?

将一部分税收立法权授给地方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但对地方的立法授权,包括范围、限度以及授权后如何监管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该给地方一定限度的受约束的权力。现在的情况是中央没有明确的授权,地方四处随意收费。如果地方是征税,而不是收费的话,会比现在的情况好许多,因为征税有一套严格的立法程序,必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定,不是一个县、一个乡的那一个部门都可以随便发文的。

这几年“费改税”,唯一改成的就是一个车辆购置税。农村费改税、燃油税这两个实验性的工程都还没有改成功。燃油税就是把养路费等七个费合并在一起改成税,但是出租汽车司机就会觉得费改税吃亏了,因为如果交养路费,出租汽车与私家车交的费一样多,如果改为燃料税,出租车就要交多了。

改革不是一个名义的调整,而是各个方面利益的再分配,不仅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调整,还涉及社会很多群体的利益调整。这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6、减税是否让您感受到来自中央财政的压力?

当然,所以我们就是在考虑如何度过这段由减税带来的压力时期,并能为经济长期发展提供动力。这就需要通过种种办法实现税收的有增有减,来实现动态的、总体的平衡。

三、增值税转型如何分步骤进行?

1、中国70%的税是由企业缴纳,30%由个人缴纳。国外正相反。而且中国目前流转税比例过高,占所有税种的80%。所得税制占15%,剩下的20多个税种占5%。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否会改变?未来的税改是否有利于改变这种局面?具体来说就是逐步降低流转税的比重,提高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

从国际上看,凡是发展中国家流转税比重都高。流转税的好处就在于它在监管上比所得税容易,这是发展中国家流转税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上说,流转税与所得税相比,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相对负面或不利一些,因为流转税不管纳税人是亏损还是盈利,凡是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就要纳税,而所得税制以盈利企业为课税对象,所以所得税的分配功能是流转税所没有的。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监管能力相对较弱,如果我们也搞所得税为主的话,最后的结果就是什么税都收不上来。从税制法律规定的角度上说,是所得税比流转税更优越和公平,但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你监管不了的话,那么所得税还没有流转税公平。

中国的流转税比重的确比较重。我们提出增值税转型,就是减轻流转税比重的一个措施,因为对企业投资品进行抵扣的话,那不就少收很多税吗?这样企业的利润就会增加,所得税也就会相应增加。所以我们的改革也是符合提高所得税比重,降低流转税比重的原则的。

2、刚才提到的增值税转型大致可能分成几个步骤?有一种说法,现在增值税改革有两种方案,一种是指对设备进行抵扣的方案,可能会减收300亿元;还有一种方案就是一步到位,即对所有固定资产减收,大致会减收600亿元。税务总局可能会采取哪种方案?

关于是一步到位还是分步到位的问题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说。从规范角度讲,一步到位就全部规范了,但引起的利益调整太多。比如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现在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共享税,如果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了,那么地方那笔钱如何调整呢?分税制就需要大改。我感觉中央并没有想对分税制进行大改,现在还不具备这个条件,营业税目前就不能改为增值税。所以抵扣只能从抵扣设备这一块开始,因为固定资产、土建部分缴纳营业税,所以现在还不能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振动过大了。至于转型后到底会造成什么规模的减收,现在还没有一个特别准确的帐,每个人估计的口径和条件都不一样。但我认为就增值税本身而言,还是有减税空间的。

3、还有专家认为增值税转型应该从小范围试点开始,比如从高新技术产业试点。也有专家认为应从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传统企业开始。您认为可能如何?

这涉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认为应该优先发展哪个行业就应该先给哪个行业减轻税负。

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定在何处

1、今年是否会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标准是多少?现在有一种说法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统一到25%,如果是这样,是否意味着外企的税收会增加?

现在大家在所得税两法合并的方向上基本达成共识。中国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并不重在税率上,其实名义税率是一样,都是33%。但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比如“两免三减”,而且税前扣除的充分,而内资企业既没有税收优惠,法定税前抵扣也太少,使的实际税率很高。

所以就造成了名义税率相同,但实际税率相差很大。

2、您认为内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增加内资企业的抵扣项目,还是降低它们的名义税率?

我认为税前抵扣充分是第一位的。如果抵扣不充分,只降税率有什么意思呢?所得税中所谓“所得”就是在企业资本、劳动等各种消耗都已经实现充分补偿之后要交的税,税前抵扣是合乎国际惯例的规范行为。而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补偿严重不足:一是因折旧率低而导致资本消耗补偿不足;二是因计税工资扣除限制而导致劳动力消耗补偿不足;三是因研发支出水平低而导致后备技术补偿不足;补偿充足是讨论降不降税率的前提。如果发现在补偿充足之后税率还是高,那再说降所得税税率的事情。现在的问题是补偿都没有算清楚,讨论降税率为时过早。

3、对内资企业充分补偿是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呢?

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减少收入,因为企业的名义利润下降了。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否则只图名义利润的虚名,对企业而言后患无穷。折旧补偿不足意味着吃工人的养老金,工资补偿不足意味着企业研发能力不济。不能只注重帐面利润,它经常给人以假象。

4、您觉得“两法合并”现在是否时机已到时?

我觉得这要把账算清楚。首先补偿足了以后,内资企业会减少多少利润。我觉得要想使中国企业有竞争力的话,首先就要把补充问题解决了。所谓“两法合并”也是要首先解决内资企业的补偿问题。中国加入WTO也给“两法合并”以一定的压力,因为内资企业竞争力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比如说现在所得税是按照隶属关系征收,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地方企业所得税归地方,这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征税方式,以后肯定要取消。隶属关系是不断改变的,特别是上市企业,股票经常买卖,股东也会时常变化,难道是今天按中央企业征税,明天又按地方企业征税吗。

五、个人所得税是征管最差的一个税种

1、个人所得税将如何改革?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监管最差的一个税种,因为在中国现金使用的范围广、频率高,信用制度也不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良好管理依赖于银行联网的实现和现金使用的严格限制以及整个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有一种说法,在美国只有三件事才会用到一万美元的现金,一是贩毒,二是卖淫,三是武器交易,只有干坏事才需要大量的现金。在日本,匿名存款属于刑事犯罪。中国整个社会的非现金交易程度还非常低,税源难以监控,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监管非常困难。我们正在实施与银行联网,已经搞了一个全国范围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记录等。

现在有很多专家主张将个人所得税从分项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变,这是一个进步,但是综合征收也并非灵丹妙药。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一次分配的渠道过于混乱,没有人知道这个纳税人

到底挣了多少钱。我们当然希望能搞成美国那种金融实名制,实行社会保险帐号管理,但这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2、那么从现在的情况看,改革的第一步是否会从分项征收(即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单独分开扣税)改为综合征收开始呢?

现在想将个人所得税一部分改为综合征收,一部分还保留分项征收。因为有些收入是大多数人没有的收入,也变成综合征收,意义不大。只将大多数人有的收入变为综合征收,综合的范围是大一点还是小一点大家争论也很多。反正是综合的越多越公平,但相应的管理难度也在增加。

如果是综合征收,一定是累进税率而不能是单一税率,但是累进的级次是可以研究的。现在对此的批评是级次太多,有九级,结果计算非常复杂,管理成本过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渐进税率定多高。美国现在是基本税率33%,最高到38%,我们现在最高是40%。有人就认为现在减税有可能成为全球的一个潜在的趋势,我们也可以降一点。在税前扣除上,应该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水平需求的实际情况,增加专项扣除。可以预期的是,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中所占比重会不断增加。

六、社会保险税与遗产税

社会保险税和遗产税最近也有很多议论,但也没有听到有更深入的进展。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需要开征遗产税,以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再调节作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需要开征赠与税,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进行避税。但目前由于财产法规不健全,居民财产关系不明确,开征遗产税后税收管理难度太大,所以遗产税要适时开征。

社会保障税是一种目的税,专款专用。社会保障税要优于现行的社会保障费方式,因为前者更加规范、法律刚性更强、征收成本更低。目前社保费全国已经有17个省由税务局代征了,税务局征收的费用没有超过2%,征收率达到90%。据我们在一些地区的调查,每100元的征收成本至少要比现在降低50%以上。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目前重点需要解决的社会保障立法、个人帐户做实、地区间保障基金的调节、历史空帐等问题。

七、税改推进的可能性

1、如果把这次税制结构调整方案推向现实,在操作中遇到什么困难?

主要的困难就在于预算能否摆平。如果能摆平,困难就不会太大,因为转型抵扣在工作程序上没有很多的困难。“两法合并”难度稍大一些。外资工作会议传达出的外资工作方针也有一些变化,引进外资的重点不再是资金,而是人才、技术和管理。引资方针有变化,税收亦应作适应性调整。调整的方向不是取消外商优惠,而是调整到新的引进方向上来。长期看,最终不再区别内外资企业,实现彻底的国民待遇。

2、在这次调整之后,我们的税收体制与结构跟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哪些缺陷,需要再做哪些改进?

如果能把这几步迈出去,对于中国税收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这些税制改革也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3、您对这套方案的实施效果是否有信心?

我还是很有信心的。大家对于税改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达成共识,现在几乎没有人反对增值税转型、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在认识水平上,比1994年税改时有了很大的进步,当时有很多人就是认为应该继续坚持承包制。

4、是否感到来自其它部门的压力?

现在业内人士几乎没有人认为增值税不应该转型的。争论的焦点在于是不是现在就开始改。我认为现在就应该改,但改革的力度可以根据现实的情况来决定。时机成熟不成熟是属于政治判断的问题,再过10年也可以说不成熟。这不是一个部门的问题,需要很多部门共同研究,最后由国务院来决定。

40年来我国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历程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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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e18353957.html, 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作者:徐东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02期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国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谈点想法,期待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它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实际是免征额),但是,笔者认为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仍不尽人意。这种不分地区、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采取的“一刀切”的方式,还是有一些缺陷,尚需不断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法,目前只注重源泉扣缴法。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如下缺陷。 (一)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难以准确计量 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仍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比如甲为单位职员每月7000元工资按规定每月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为出租车司机收入来源有包车收入每月3000元,自己开一班收入约6000元,而目前就笔者了解,出租车司机很少就劳动所得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

中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主要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研究及对当今积极意义 摘要:古代中国,赋税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历代君王都十分重视赋税,因为它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还关乎一个国家国力的强弱。综观中国朝代兴替,大多数朝代以赋税兴,又因赋税亡。励精图治,改革赋税制度,国力强盛起来,横征暴敛,赋税加重,国家走向灭亡,秦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赋税制度,是当时的社会政治、文化的反应,对当时的社会政治和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研究古代赋税制度,能让我们对古代的经济制度、政治体制,思想文化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虽说古代赋税已成历史,但对于今天的我们仍具有借鉴意义,仔细研究不难发现,古达的赋税制度不断完善,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无论是从其内部结构还是外部框架来看,对现在的我们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我希望能在总结各朝代赋税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规律,帮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古代赋税制度。关键词: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税制改革 引言:由于中国独特的国情,赋税制度比较独特,因此,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研究多以国内研究为主,当然也有不乏国外的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等。当然对其的研究,对于当今社会的很多方面有借鉴意义,例如税制改革方面,应充分考虑国内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背景,改革方向必须坚持公平、简化的主导思想等等。 正文:研究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就必须了解“赋税”一词的含义,中国赋税指田赋及各种捐税的总称,依照法律或习俗征收的款项,尤指应付给政府的费用。中国赋税制度的形成于中国独特的国情密切相关,例如国土集中等独特的自然环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文化认同,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等等。这也或许是中国古代能形成比世界上许多国家先进的赋税制度原因。

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这30年改革中,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30年中国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以划分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

税制改革 期末考试

浅谈我国的税制改革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结构都随着市场化进程发生了变化,但税收结构并未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导致现行税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并不能有效地纠正市场失灵。所以,我们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深化税制改革,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税收待遇平等、税收负担公平,以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的作用。 一、我国税制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税制的建立过程 1、新中国初期税制的建立 建国时我国制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简称《要则》)并于1950年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施行。《要则》中规定,除农业税外,在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和临时商业税)、盐税、关税、薪资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后又开征了契税,创建了适应我国过渡时期经济建设与发展和财政需要的新税制。 2、1953年修正税制 1952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和《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并于1953年起实施。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即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税目中选择能够控制或收购的烟、酒、原木和钢材等22种产品,以及将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等;二是修订货物税,将应税货物工业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并相应地调整货物税税率;三是修订工商业税,将工商业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等。 3、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 1956年,我国基本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有制经济逐步成为我国经济的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1958年,我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及规律

古代中国王朝建立和维护统治有两个重要支柱:一是钱,二是兵。赋税是国家财政(“钱”)的重要来源,也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 一、赋税制度的沿革 1.夏商周贡赋制度: 贡赋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中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赋原为军赋,即臣民向君主缴纳的军车、军马等军用物品,君主再给与回赏。夏商周三代分封制度下,受封者要向国君缴纳贡赋,这是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初税亩 内容:春秋末期,铁犁牛耕技术使用,贵族驱使奴隶在井田(“公田”)之外开垦“私田”,收获私有,致“井田”日渐荒芜,诸侯国财政锐减。为解决财政困难,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纳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作用:春秋“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从而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利小农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转型的重要因素。 3.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内容: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发徭役、兵役,称“编户齐民”。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主要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徭役、兵役。“人丁”是征税的依据,虽然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重人头税,因此,即使在“文景之治”这样的盛世时期,农民的负担依然沉重。 影响: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但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沉重的赋役负担,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4.北魏租调制: 内容:北魏孝文帝改革实行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受田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租(田租,缴纳谷物)、调(户税,纳布或帛),服劳役和兵役。

最新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

关键词:分税制问题改革 一、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一)分税制的实质、划分原则及依据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割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的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

浅析中国税收制度演变及启示

浅析中国税收制度演变及启示 经济084班前言:我国有四千多年的赋税发展史,古代先人积累了丰富的治税思想。中国税收原则从古至今的演变对税制的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古代税收原则遵从“轻徭薄赋和公平税负”,随着历史的进一步发展,西方财政思想引入,为中国确立新的税收原则提供借鉴。新中国成立后,结合社会主义特点,在不同时期税收原则有不同特点。文章通过介绍中国税收原则从古至今的演变,得出了其对中国税制改革方向的启示。这些历史启示对于探寻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新时期发展的税收制度,对当代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民生的不断改善,社会稳定安康及国家政权稳固强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税收税收原则税收制度税收改革 一.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二.我国税收的发展以及税收原则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税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形成了一部税收史。在这一部分,将通过税收原则的演变,叙述我国税收的发展。其中,税收原则,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古代: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远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秦汉时,分别征收土地税、壮丁税和户口税。唐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人丁为本”的税收制度。唐玄宗时,,为了弥补国家财政不足,在租庸调制以外,又将地税和户税定为常税。赋税制度开始由“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为宗”过渡,开创了我国赋税改革的新思路。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确立了我国“以资产为宗”的赋税制度。 因此,西周、春秋战国、汉、唐这四个阶段的赋税制度体现“轻徭薄赋”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2.近代:清末时期,内官场腐败,外强国入侵,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两难境地。割地赔款、官员腐败需要征收大量的税收以保证支出,所以实行重税负原则。北洋政府时期期处于军阀割据时代,战乱频繁,政府并没有处理好计划中的财

改革开放40年,企业所得税巨变

改革开放40年,企业所得税巨变 中国改革开放40年,企业所得税发生巨大变化。改革开放前,在国营企业一度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只上缴利润;从集体企业征收上来的税额也很少。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壮大,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2017年征收企业所得税为32111万元,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比例为22.24%。征收的依据从法规上升到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措施更加完备。 一、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1949年—1978年)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实行利润上缴制度,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1958年和1973年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占50%左右,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在税收收入中,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是主体收入,占税收总额的70%以上,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企业所得税(1978年—1990年)从1978年开始,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因税种过少,难以适应新形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偏重,不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上述改革标志着与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始起步。同时,通过两步“利改税”所确立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突破了对国营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禁区。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将建国以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次年实施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税率,国营小型企业按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两步“利改税”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1985年4月,为统一不同行业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适应国民经济新的发展形势,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以雇佣劳动为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的发展,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为了引导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所得税实行35%的比例税率。 三、内外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1991年—2007年)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但在此之前,新中国税收制度还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根据其演变的性质和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和我国税制的初步改革阶段。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主要是指从1950年税制建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整个税制的过程,它是和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主要经历了1950年建立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税制、1973年简并税制几个时期,下面具体来介绍一下。 (一)195O年建立税制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巩固刚建立起的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废除原国民党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 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也进行了调整。1950年4月,国家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特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 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减并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同时调低税率,增加所得税级距,把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的某些税率调低;改进工商税收的征收办法和纳税手续。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和保证财政收入,对棉花纱布公司统销的棉纱一揽,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标志着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二)1953年修正税制

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税法随堂论文信工吴鹏20102450126 论当前税制改革内容与意义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5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税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又为税收收入的连年增收开辟了广阔的税源。从2006年到201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35822.8亿元增至249529.9亿元,增长了83.7%,年平均增长率为16.4%;中国的税种从24种减少到20种(实际开征19种),减少了4种;中国的税收收入从20017.3亿元增至45622.0亿元,增长了127.9%,年平均增长率为22.9%;中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4.7%上升到18.3%,提高了3.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农业、能源、交通、外贸、金融、房地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和特定区域的发展(如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几乎涉及所有税种。下面挑三个简单说一下 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一)确立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的原则,坚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改革目标,农村税费改革“费改税”的方案虽有不足,但它为解决“三农”

问题找到了一个突破口。通过这种形式的改革,从制度上制止了各种名目的收费,确立了税收作为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的主导方式,摒弃了其他非规范的方式;也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所以,作为整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这一改革措施必须全面推行。从目前试点情况看,需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导引出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到市县级政府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投入机制。 然而,也需要明确,要真正建立起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制度和体制,必须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路,着眼于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着眼于农业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二)建立规范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要打破农村基层机构与农民之间的“零和不对称博弈”局面,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必须加大外部资金注入力度,中央财政在这方面应当率先垂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完善中央、省、市、县、乡镇之间财政分配体制。首先,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尤其要明确省以下特别是县、乡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三)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税收制度 通过上述税制改革,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将进一步规范、合理,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将产生一系列的积极效应。 第一,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姓名:任远班级:经济1221 专业:经济学学号:120112006 摘要: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本文将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年来的税制改革进行分析,以解析出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引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无处不在,通俗说,就是当一个人还在妈妈肚子里一直到入土为安的那一刻,税收始终与之相伴一生。稅收制度自最早的西周“市场税收”源起,经过2000多年的不断演变发展,依然延续至今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国家社会发展和人员的进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论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否其最终的用途都是一个重头戏,国家如何运用税收收上来的钱才是民众所看重的。所以如何让税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提供一个环境,如何让税收为经济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一个稳定的氛围,如何促进社会的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层面的优化与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正文: 1.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1949年建国初期,我国各地税收制度很不统一。在一些老解放区,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自制定的征税制度。在新解放区,为了及时开展城市税收工作,按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除了将旧政权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以及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征税规定加以废除外,一般暂时沿用旧税法。因此,当时全国各地实行的税种不统一,同一税种的税率差别也非常大。如面粉税,东北为8%,华东为25%;卷烟税,华东为40%,华北为10%,东北为60%;烟叶在华北不征税,而华东、中南都要征税。至于各地区的完税凭证和管理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很不一致。这种情况与全国统一的新形势很不适应。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研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和加强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精神,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发布施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了统一全国税收的要求,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立法权限,提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制度措施。与此同时,政务院还公布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这标志着我国新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迅速建立起来。 随着新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城市工商税收收入也开始迅速增长。1950年上半年就达到了与公粮收入相等的地步,完全改变了以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公粮收入的局面。1950年6月,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了工商税收,简化合并了一部分税种、税目,调整了部分税率,改进了征收方法,并在调整的基础上修正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同时由财政部公布了这些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从而使我国新的工商税收制度逐步趋于完备。

浅谈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热点

浅析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热点问题 税制即为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那双方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各税种的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其中,各税种的法律法规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将简要分析2010年我国税制改革方面的热点,并简要分析这些热点背后的原因及主要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背景 在当前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便被列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制改革一方面是因为入世降低进口关税的承诺,二是现行税制存在内部矛盾,即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分类征税、资源从量定额征税、房地产税收负担不均衡。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内容包括出口退税改革、增值税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消费税改革、废除农业税、资源税改革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等诸多方面。2010年,我国税制改革重点在于物业税、资源税、环境税等新税种,同时,关系民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备受关注。 二、2010年税制改革热点问题 1、物业税 从2009年到2010年,“物业税”这一字眼每次出现在各大网站、报纸上都会占据显要的位置。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环节征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业税便被认为是国

家控制房价的一大“利器”。国家考虑征收物业税主要原因包括,房地产税负结构不合理,开发销售环节税重费多,持有转让环节税轻费少;为增加财政收入寻找税源,在大规模开发后转向持有转让环节征税。目前,上海和重庆两市已启动房产税试点。 物业税应按不动产评估部门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征税。不动产评估价格应由权威评估部门,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按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物业税的税率设计原则上应使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物业税总额与原有流转环节和保有环节取消的税费总额保持大致相近水平。物业税税率水平的确定与物业税模式有关。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涉及到资产评估、过渡措施安排、现有税费清理等一大堆复杂问题,物业税近期较难推出。 2、资源税 近年来的资源价格持续上涨,以及中央提出中部崛起战略之后,资源税改革呼声越来越大。我国主要通过特别收益金和资源税两种方式进行调节,例如石油特别收益金。特别收益金与资源税的共同点都是增加企业负担,不同点在于特别收益金属于中央收入,而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资源税改革将进一步提高石油、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原矿等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率,将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此外,不单大幅提高现行资源税率,并将新开征的权利金、特别收益金与资源税搭配,形成完整的矿产税体系。权利金是指资源开采权的出让价格,主要由资源储量决定,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权利金获得开采权,而不再由政府审批,一方面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使资源涨价收益部分归政府,为中部崛起提供资金。 2010年,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核心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

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 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447 次更新时间:2013-01-06 13:44:25 进入专题:地方税收制度 ●财政部财政所课题组 摘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 (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

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从表象上看,地方税收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相伴相生。从实质上看,税权决定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基本状态。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差别很大,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国家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分配,进而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立法权而言的,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其权力机关立法征税,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税制的权力,是采取分税制国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是否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而统一归中央政府掌握,如韩国;三是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日本。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都有立法权。美国自189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后,就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遵循“不违宪就合法”的法律原则。在地方税收立法方面,联邦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地方税税收立法权,只要地方的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 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③影响: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曹魏时期: 实行新的赋税制——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订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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