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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51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

关于颁发《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

合同范本》的通知

水建管[1999]76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

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堤防和疏浚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

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颁发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并通

知如下:

一、凡列入中央和地方建设计划的1~4级堤防工程和大中

型疏浚工程建设项目应使用本《合同范本》;5级堤防工程和小

型疏浚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合同范本》包括“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堤防和

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

术条款”四部分内容。“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应由项目法

人与承包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订;“堤防和疏浚

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

同条款”则应按工程实际情况,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进行修改和

补充;“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术条款”可提供给发

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工程的实

际情况参照使用。

三、除本《合同范本》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条款外,“通

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内容不得更动。若确因本《合同范本》未

能覆盖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内容时,应报工程项目上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合同范本》的解释权属水利部。

五、本《合同范本》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将本《合同范本》施行中遇到的

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至我部建设与管理司,以利于在今后的修

订中补充完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说明

为规范堤防和疏浚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机制,提高合同

管理水平,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堤防和疏

浚工程建设的需要,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编写了《堤防和

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包括“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术条款”四部分内

容。

本《合同范本》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和堤防和疏浚工程的特点制定的。比较客观地规定了合同双

方,即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不仅有利于规范当

事人双方签约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合同

条款的不完备、意思表达不准确等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因此,在

使用本《合同范本》时,“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应在发包

人和承包人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订;“堤防和疏浚工程施

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各个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

体,它的一般规定双方都应当遵守,“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

工程项目特定的条件、要求和设施环境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

充和具体说明;“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术条款”可

提供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工

程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在本《合同范本》编制过程中,张基尧副部长对编写原则作

了重要指示,并审定文稿。《合同范本》的编写工作得到了天津市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厅等单位在人力和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和

帮助,徐章文、郭忠、于富斌、董永全、何占颂、李华奎、张国栋、李

启涛等同志在编写过程中对文稿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编写组

对上述单位和专家们表示衷心感谢!

参加本《合同范本》编写工作的人员有:

主审:李新军

主编:韦志立

成员:马树军、万尧俊、李雪、杨钊、格立民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编写组

2000年2月目录

说明

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7……………………………………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台同条件9…………………………………

通用合同条款9…………………………………………………

专用合同条款31………………………………………………

堤防工程技术条款38……………………………………………

疏浚工程技术条款56……………………………………………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录)(略)

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填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填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填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合同

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包括补充合同书或协议

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订前双方所签

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

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

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签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

证手续后生效)。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

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注: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外,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合同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台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

用词用语应是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

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3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

当事人。

1.4监理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

的当事人以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

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

组成。

1.6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指由监理人提名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1.7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8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9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0合同文件: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

1.1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工程,包括永

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12合同价格:指合同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

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3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4开工通知:.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5开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1.16完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完工日期。

1.17天:指日历天。

1.18技术条款:指列入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经总监批准

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

1.19图纸: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施工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水下和地下障碍物等

有关资料)。

1.20施工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总监审核,

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投标报价书: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

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

求的文件。

1.22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23工程设备:指构成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部分的机电

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疏浚工程无此项内容)。

1.24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

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等。

1.25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

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

其他场所。

1.2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1.27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

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

作出解释或修正。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2.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中标通知书。

2.3投标报价书。

2.4专用合同条款。

2.5通用合同条款。

2.6技术条款。

2.7图纸。

2.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本合同使用的

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的规章和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

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承包

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监

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图纸。发包人按技术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

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做好图

纸保密工作。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5条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

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6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对监理机构

的授权范围和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通知承包人,并授权总

监按期发布开工通知。

6.2办理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赔偿以及清除施工场地各种

障碍等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

地。

6.3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人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6.4完成技术条款第1.2.2款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

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提供承包人使用。

6.5委托监理机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移交现场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6.6委托监理机构按技术条款第1.3.1款的规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图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设计单位

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7按第20条和第22条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

工程款。

6.8按验收规程和第18条、第27条的约定,及时组织工

程验收。

第7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7.1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金额,在签署合同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

书。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颁发工程保修责任终

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7.2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并应认真执行监理机构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

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7.3按技术条款第1.3.2款(2)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

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7.4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条款的有关

规定,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放,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

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7.5按技术条款第1.4.3款至第1,4.6款的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施工供水、排水、照明通信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7.6负责对发包人提交的交通设施在合同实施期内维修、

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

7.7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移交

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疏浚工程无保修

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

7.8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

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9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按技术条款第1.8.2

款和1.8.3款的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

7.10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文件。

第8条监理人员。总监和监理人员按本合同和监理合同

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8.1总监可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某项工作,并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

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8.2监理机构的指示应有总监或监理工程师签名,必要时

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在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现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监理工程师未能补发正式书面指示,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因指示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8.1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总监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

任应负的责任。

第9条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9.1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项目经理

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总监或监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9.2项目经理按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

计划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送交报告。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机构,

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报经总监同意。

三、工程进度

第10条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

容和监理机构的指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审批。总监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是该施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机

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7天内提出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修订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复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原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第11条延误开工。总监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

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技术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监

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要求。监理机构72小时内予以答复。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

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内未及时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监理机

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

通知后72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由此增加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第12条暂停施工。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

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

示立即停止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

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时,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

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

求,监理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未予

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机构发出的复

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3条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13.1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作内容。

13.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百分比。

13.3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

13.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3.5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3.6不可抗力。

13.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

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经监理

机构审查后报发包人确认答复。监理机构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

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第14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

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合同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发包

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14.1提前的时间。

14.2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4.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4.4赶工费用和奖金。

四、质量与验收

第15条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

资格和组成、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

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第16条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地按技术条款的规

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

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

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承包人应随

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补返工,

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监理人员或其他非承

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

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

工期。

第17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人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

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合同实施过程中

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由

此增加的费用,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要求承

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

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

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

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

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提请质量监督部门裁决。发生

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18条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承包人自检确认

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参

加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验收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

经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

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到现场验收,私自

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机构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

揭开等方式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

监理人员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限到场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或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覆盖。

五、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9条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9.1经监理机构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

工程量的差值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9.2监理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

19.3第3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更改引起的价

格调整。

19.4价差引起的价格调整。

19.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

除第19.3款和第19.4款以外,其余各款调整金额仅考虑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5%以外的部分。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予以复核,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21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核准,并作为完工结算依据。

第20条工程款预付。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款

的10%~20%。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

逐次扣回。发包人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

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在收到

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预付通知7天后减

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承包人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监理机构在接到报告7天内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方法核实已完工

程数量和应支付的工程款,若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

报告。总监应在72小时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

字确认,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机构在核实应支付的工程款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规定预留保留金。

第22条工程款支付。发包人对总监签认的月进度付款

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并按时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在总监签字

后14天内不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

通知7天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

延期支付工程款。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总监签字后第

14天起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利息。

第23条工程结算。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监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

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结算。

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比例预留的保留金,应在保修

期满后21天内结算,将保留金退还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

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机构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要求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工程

所需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应及时将其与

供货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副本提交监理机构。在材料设备到货

24小时前通知监理机构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监

理机构拒绝验收签字,由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运出

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变更

第25条变更。

2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

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型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

的施工顺序。

(6)增加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

以上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

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单价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

价。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5.2变更的程序和指示:

(1)改变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应由发包人上报并经原设

计审批部门批准。工程的任何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征得原设

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收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若检查出

属于第25.1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而监理机构未发出该项目

的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或开始执行

前(以日期早者为准)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送监理机

构,监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

更,应及时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变更,亦应在上述时限内答

复承包人。监理机构未在7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机构

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3)监理机构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检查出属

于第25.1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应由监理机构征得原设计单

位同意后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抄报发包人。

(4)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

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第26条中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5)没有监理机构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

更。

(6)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变更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同意。

第26条确定变更单价和工期。作出第25条规定的变更

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提出变更报价书,监理机构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调整单价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

26.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

该项目的单价。

26.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在

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估价的基础,确定变更后的单价。

26.3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应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单价。

26.4变更需要延长或缩短工期时,由监理机构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承包人对监理机构提出的变更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

变更指示后14天内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则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机构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认为其变更处理意见是合适的,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机构变更决定后14天内按第29条规定提请争议解决,若在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机构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八、完工与保修

第27条完工验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或某一

单位工程时,可申请完工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

27.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具

备完工验收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按照技术条款的要求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验收资料),并抄送发包人。监理机构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报发包人由其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机构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在移交证书中应写明实际完工日期。

27.2单位工程验收。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提出的单位工程

验收申请报告审核后,提请发包人按照验收规程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7.3监理机构应根据疏浚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验收规

程及时组织进行分部工程或报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完工证明,全部工程完工后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第28条工程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全部

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保修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全部

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验收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其保

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期算起。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缺陷修复工作和未移交工程和工

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

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在合同工程保修期满后21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机构

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

陷未复修,则需在承包人按监理机构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后,再

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按第23条规定退还保留金。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进行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

在工程移交证书完工证明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均不承担保修责任。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9条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何一方

对监理机构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决:

29.1提请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对调解结果

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提

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29.2签订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任何一

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和仲裁或诉讼判决未

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作,双方都应继续履

行合同。

第30条违约。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方和

监理机构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

权暂停施工,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

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

定的要求,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

行的行为,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

工程款,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

所增加的费用,并按第13条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

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

第31条索赔。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1.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的申

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31.2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31.3监理机构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14天内进行调查

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调后做出决定,报发包人批

准,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的决定14天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批

准。

十、其他

第32条安全施工。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安全及

治安、消防和防汛抗灾工作。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认真做

好管辖区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及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监理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

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

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

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监理机

构、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承包人在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机构

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第33条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

用专利技术时,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

验等费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

时,须报发包人并双方签订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侵犯专利权

等的诉讼及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后承包人才能实施。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技术条款的变更,应

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

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由监理人员发出变更指示方可实

施。如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34条化石和文物。承包人在施工中发掘的文物、古

墓、古建筑物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古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

物品等均属国家财产,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

保护措施,并应在4小时内通知监理机构、发包人和有关部门,

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

第35条工程分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要求,选择分

包人,并经发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在合同实

施过程中拟分包的项目和选择的分包人资质,需经监理机构审

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副本应送发包人备案。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承包人对分包

人工作和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派驻相应监督及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应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指定分包人,应取得承包方的同

意,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应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分包人造成的与分包工作有关一切索赔、诉讼、赔偿等责任,由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负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结算。

第36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

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和发包人通报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机构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36.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6.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6.3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6.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37条保险(如有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发包

人负责办理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监理机构人员及第三方人员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承包人负责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

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第38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

承发包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

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39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承包人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并已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40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

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

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

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

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

第1条词语涵义。

1.1发包人:

1.2承包人:

1.4监理人:

1.8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11工程。

(1)永久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

②……

(2)临时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人工程名称);

②……

1.15开工日期:

1.16完工日期:

第2条合同文件。

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可视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签

署日期的先后,插入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各项顺序间,内容重要的,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

序。

第3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填人合同使用语言文字的名

称):

(2)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施工工艺提供的时间和要求:

第4条施工图纸。

图纸特殊保密和费用:

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6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总监应于开工日期天前发布开工通知。

6.2提供施工用地的时间:签订合同后天。

6.3水电线路接入施工场地的时间:签订合同后天。

6.4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时

间:

6.5以书面形式提交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

有关资料时间:开工前天。

6.6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天。

第7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7.1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采

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7.8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要

求(写明名称和费用承担):

7.10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是。

第8条监理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现场监理人员名单:

(2)监理机构被授权的范围:

三、工程进度

第13条工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赶工费用外,

并顺延工期;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

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四、质量与验收

第15条质量管理。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时间:

第17条工程质量等级。

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工程部位有:

第18条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一览表:

五、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9条合同价格及调整。

(1)调整的内容:

(2)调整的方式:

(3)价差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第20条工程款预付。

(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预付时间和比例:合同签订后天内,第一次支付金额

为该预付款总额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

(3)扣回时间: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合同价款%时,开始

抵扣预付款,直至拨付到合同价款%时全部扣清。

(4)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承包人垫付

工程款的银行同期利息。

第21条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1)承包人提交月进度款申请报告的时间为:每月日

前按监理机构提供的格式填报。

(2)从第一月支付工程款开始扣保留金,支付工程款时扣

10%的保留金,直至扣的保留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10%为止。第22条工程款支付。

(2)发包人延期付款应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

第23条工程结算。

(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天

内。

(2)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的时间:批准承包人结算后天

内。

(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不按本条(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

结算款,从违约第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结算款

利息。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

料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发包人指定供货来源的材料设

备。

(1)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厂家和交货地点表:

(2)承包人按监理机构指定的格式和时间,提供上述材料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机构批准后与指定供货厂家按(1)项要

求签订供货合同,并将副本提交监理机构。

(3)承包人负责上述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并承担全部费用。

(4)上述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供货造成费用和工期

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并依据原因

分担责任。

七、变更

第25条变更。

25.1本款(2)中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

量的百分比为%;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增加第(8)

项:

(8)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

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

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第26条确定变更价格和工期。

(1)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机构发出变更指

示后天内。

(2)监理机构审核变更报价书,提出变更决定的时间:在

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后天内。

八、完工与保修

第27条完工验收。

27.1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时间:完

工后天内;发包人或监理机构组织验收时间:收到验收申请报

告后天内进行。签发移交证书时间:验收合格后天内。

27.2单位工程验收时间: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

进行。

27.3疏浚工程验收时间:在收到承包人分部或单位工程

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进行。签发移交证书或完工证明的时

间:验收合格后天内。

第28条工程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

(2)保修期限:

(3)保留金支付方法: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9条争议。

(1)争议的解决程序:

(2)仲裁范围和拟选择的仲裁机构:

第30条违约。

如违约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十、其他

第33条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

(1)需采用的专利技术:

(2)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34条化石和文物。如发生,双方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另签补充协议。

第35条工程分包。

(1)可以分包的工作内容:

(2)分包人资质要求:

(3)分包工程价格的结算方式:

第36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级以上地震;级以

上持续天的大风;mm以上持续天的大雨;汛期洪水标

准一遇水位;提交损失报告的时间:。

第37条保险。

(1)发包人负责保险的其他种类:

(2)承包人负责保险的其他种类:

堤防工程技术条款

1一般规定

1.1说明

1.1.1工程概况

(简述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项目划分、主要

交叉建筑物型式、控制性工期等。)

1.1.2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

(简述工程区气温、降雨、风况、流量、流速、水位、潮位、波浪、冰情等水文气象资料的特征值;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堤基与土料场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结论。)

1.1.3对外交通条件

(说明工程区可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公共道路的标准及桥

梁的载重量等。)

1.2合同项目工作范围

1.2.1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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