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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若干深层次问题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若干深层次问题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若干深层次问题探

随着特种设备种类的日益繁多以及覆盖面的不断加大,特种设备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监察难度越来越大,“三非”设备的涌现,归根到底其实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深层次的问题,要解决“三非”设备问题,仍旧还是要在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上下工夫。由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特种设备呈现出分布广、增长快、变动频繁的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地在用四大类特种设备(锅炉、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共有13000台。尽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过多年艰苦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改革开放及加入世贸组织的现实要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期待,与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相比,还面临着安全水平偏低、社会环境不理想、安全管理基础措施和手段落后、科学技术装备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和差距。由诸多原因导致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总量仍居较高水平,事故发生率至今仍是工业发达国家的5~6倍。其原因在于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科学技术不够发达、安全责任意识不够强烈以及必要安全投入不能落实等。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法律层面

特种设备法律体系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缺少哪一部分都是不可行的。目前,就特种设备而

言,存在着立法滞后,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安全技术法规,都是20世纪90年代才正式颁布,与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体系还相差甚远。同美国、欧共体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立法层次不高,世界各国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尽管没有统一的做法,但都有法律规定。有的是国家设有专项法律,如德国有《设备安全法》,日本有《高压气体管理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法》。有的国家虽没有国家级的法律,但有地方专项法律,如美国在联邦级基本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项法律,但各州都有专门的法令,美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协会提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虽然不是法律,但用于指导各州制定相关法律,在美国50个州中有48个州有锅炉压力容器法。我国与上述工业发达国家相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立法的层次还不高,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予以规定,监督力度明显不够,还未完全形成完整的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显然,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软肋就是刑事责任追究的缺失。由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只有法律才有权设定。在我国刑法法典中,尚没有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刑事追责条款,不能有效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境外特种设备违法制造、无证使用都是犯罪行为,可以在罚款的基础上并处以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我们可以参考一个例子,那就是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一个人无证驾驶摩托车,交警可以对其进行拘留7天等措施,而反观我们的司炉工无证操作,却一般只对企业进行处罚,对其无证操作人员本身处罚过轻,显然操作人员就明目张胆,也就导致了特种设备无证操作人员的大量存在。那么

我们看看,同样是无证操作,所产生的安全后果孰轻孰重呢?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所产生的交通危害,一般情况下最多死伤1~2人,但是无证操作锅炉一旦发生爆炸,那死伤何止1~2人呢。从产生的后果来看,无证司炉要比无证驾驶来得更加严重,而处罚却来得轻之又轻。那么对于“三非”设备而已,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就更加来得猖獗了。目前,我们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只有在事故发生后,产生严重后果后才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定罪,而不是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对企业法人进行定罪,如果我们可以有法律对平时的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的行为进行约束,那么,我们的“三非”设备将会越来越少,注册登记率将达到另一个高度。所以不从刑罚角度对“无证”行为进行约束,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难度。

涉及安全的要求一定要有刑事责任追究才能具有威慑力,否则仅靠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罚款永远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例如,《香港升降机及电动梯(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327章)规定,违法建造电梯自动扶梯、雇佣不合格人员从事电梯或自动扶梯工程、新电梯自动扶梯工程施工前没有通知署长、电梯自动扶梯注册工程师或注册承建商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执行署长关于停止工程、移走设备或更改工程命令、拥有人没有办理电梯或自动扶梯新装和定期检验及缴费等手续等许多违法行为,可以处港币5000~10000元罚款及6个月的监禁。更严重的故意作假行为更可处以12个月的监禁。涵盖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索道、游乐设施等安全管理内容的美国加州劳动法6423节规定,任何一个故意或因违反州劳

动部门制订的标准、命令和有关规定或其一部分,实质性的可能导致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严重违法行为是一项轻微犯罪行为,可以处6个月以下在县监狱的监禁,或5000美元以下罚款,或两项并处。

二、监察模式

当前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分类监察模式,各类特种设备都分等级制造,如锅炉分ABCD 四个级,起重机械制造也分级别,但是我们对使用环节都基本上千篇一律的采用一种监察模式,也就是说所有使用的特种设备都需要注册等级、定期检验等等,动不动就是日常巡查、全面检查、安全大检查以及专项整治。但是由于特种设备种类多、数量大,特别像我县这样一个经济发达地区,拥有几万家私营企业,一个县级市拥有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超万台,且每年以25%以上的速度递增,而监管人员却一直只有寥寥数人。受人力、物力、财力的客观限制,对所有设备进行巡查和检查已经成为不可能,当全面检查所有企业这个愿望变得遥不可及、再下达这样的指标和命令就显得苍白无力,安全监察机构往往只能通常选择一定的重点,顶多为了遏制事故发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使得专项整治一年比一年多。但是从实践看来,这种方法是治标不治本。要从根本上遏制事故上升的趋势,就必须依靠科学的管理,对设备进行分类监察,因为即使是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根据各种设备的不同特点,管理的重点也应有所侧重。然而,我们现在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都搞一刀切,例如不分企业大小和设备多少都要建立操作规程、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操作人员,试想一下,一个企业假如只有一台小小的餐梯都要建立这样和那样的制度,要这样那样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等这样的监察显得有限过于呆板,我们自己有开车的经历吧,交通事故的发生远远大于特种设备,请问有没有看到交警对我们的车辆做过什么全面检查,建立档案、建立制度、建立操作规程呢?一般情况下,交警仅仅只对车辆是否年检和驾驶员是否有证、是否酒后开车等等情况进行检查而已,而对制度的检查一般主要在营运车辆上。所以对危险性相对较小的设备不需要建立这么多繁杂的制度,只要设备检验到位,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就可以了。其实假使是建立了这样那样的制度,很多也是空头支票,纸上摆摆样子而已。

分类监察就是根据设备的安全综合等级,对特种设备进行分类,对不同等级的特种设备采用不同的监察方法和措施,抓主抓重,监控住重点,管好一般,下放要求比较低的,这方面压力容器当中的简单压力容器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日后估计D级锅炉也将纳入不定检的范畴,其实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模式,将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范围缩小,比如起重机械,在台湾地区就只管3吨以上起重量的,如果这样,我们的“三非”设备将大大减少。当然分类监察必须建立一定的规章体系,完善特种设备分类监察体制,分类监察的目的是提高安全监察的效率和有效性,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监察不等于安全监管

前文,我一直没有提监管,都是以监察代之,我觉得特种设备不应该搞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29处用到“安全监察”这个词,完全没有出现“监管”一词,为什么到了底下所有的文件都变了味了。古人以水为镜,“监”就是一人弯腰,睁大眼镜,从器皿的水中照看自己的面影。本义:监督,察看督促。意指监视、督察。《行政监察法》中的“监察”一词的意思是行使职权的体系外强制性监督检查行为,即对某一组织的全面性、法定性监督检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监察不等于管理,监察不等于监管,监察与行政监督管理是有区别的。我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管是有着

本质的区别的。一个强调监察,一个注重监管,一字之差,导致我们平常的工作是有侧重点,我们注重的是“察”,他们强调的是“管”。可是,目前我们所做的特种设备工作都有意无意的喜欢倾向与“管”。这个也管,那个也管,社会上对我们质监系统就有一句顺口溜: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我们系统太倾向于“管”了,有些地方动不动就喜欢驻厂监管,恨不得整个厂都让你来管,这是最不科学的监管方式。说到着,我想谈谈主体责任落实整个工作,这个工作的出发点是好的,可以有消除诸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但是我觉得这个名称取的不好,“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就是特种设备的主体责任单位,为什么还要我们监察机构去落实,难道我们“不落实”,企业就不是主体责任人吗?我们不去落实,实质上就是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现在一来到好,万一我们完不成主

体责任落实工作,那么人家反而就有借口把矛头指向质监部门,说是质监部门没有很好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我们是否会被倒打一耙呢?所以有句话说:我们不去落实责任,就是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监管责任重大,但是事故又不能避免,所以安全是不可能通过政府的监管行为而消失的,我们政府的监管行为往往只能尽量避免事故发生而已,特种设备安全归根到底是企业自身自律的结果,政府的监管如果没有企业的自律,往往是不可行的,我们的食品安全现在提倡这样一个观点,食品安全不是靠政府管出来的,而是靠企业自律产生的,这样的理念和新思想也值得我们应用到特种设备当中来,特种设备也不是靠政府管出来的,是靠企业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责任的,如果我们的特种设备监管职能能够从管理走向治理,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的创新,我想那应该是有所创新的:

●治理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

●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

●“善治”是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民主化的基本意义之一,是政治权力日益从政治国家返还公民社会。我们的政府是有限责任政府,不是无限责任政府。我们也应该用特种设备治理这个概念模式来调整

我们特种设备现有的管理制度,也应该有一个新的思路为我们的安全责任画上一个句号。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层建设

我县目前设备多,人手少,质监系统的人员分配只是与当地人口密度来划分,而不是按照经济总量和设备数量的多少因地制宜的进行综合调配。上头千根线,下面一根针,而镇一级又没有质监系统的分支机构。即使乡镇有安全协管员,那也不是本部门的人员,很多情况下只是形同虚设,安全生产追究责任又这么严峻,很多协管员根本不想做我们质监部门的事情,况且这样做又有一个弊端,就是使得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不能能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安全监督监察管理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工作交叉等现象。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出现问题和事故相互推诿,责任难以落实,严重影响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统一性。所以应该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支持力度,安全监察本身重点就是在基层,要调整充实县(区、市)基层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经费,完善考核奖励制度,确保安全监察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实行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建立完善对乡(镇、街道)质管员网络。按照总局《评价规则》规定:每千台设备设立一个安全监察员。在现有基础上,统一在各乡(镇、街道)增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属地责任,并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类似工商部门的工商所,或者类似公安部门的交警中队,把监察、执法统一在一起,形成合理,整合

质量监督和特种设备监察的力量。建立完善对乡(镇、街道)安全监察员的教育培训、考评机制,切实提高队伍的责任意识和监管能力,其次是我们要加强后勤保障机制,目前我们对“三非”设备的取缔和强制拆除没有有力的后勤保障。对于企业违法使用设备的情况按照《条例》进行处罚一般只停留在罚款上,罚款完后部分企业不一定主动或者及时地拆除非法设备,往往安全隐患继续存在,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想只要罚了款就可以用了,这样反而加剧了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任务,与我们的安全监察的宗旨背道而驰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那么问题也出来了,首先,《条例》对强制拆除没有很好的进行调整,对于具体的拆除措施等没有很好的进行规范,比如说谁有资格拆,那些人可以拆,拆除的时候遇到问题怎么处理等都没有很好的进行规范;其次就是没有政府层面上的强制拆除队伍,没有政府层面的有力的后勤保障体系,一般要借助民营企业的力量,但是民营企业是否有拆除的资质问题一直都困扰着执法者,民营企业拆卸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执法人员。去拆除的民营企业一般是该类设备的制造企业,但是往往这些企业在一个县市区很少甚至一个县市连一家制造企业都没有,更何况我们现在有8大类特种设备,在这样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的成本就大大增加,所以强制拆除又往往是一句空话,很多法律规定往往成为一种摆设,纸上谈兵。

五、关于责任问题

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导致一系列的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或称“问责风暴”,对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下了一剂猛药,促进了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根本精神,但也暴露了我国行政管理体系距离职责清晰的现代行政管理体系还很遥远。尤其是去年三鹿奶粉事件,更加加剧了问责风暴的形成,可以说引起了非常大的公愤,大家纷纷要求处理直接的责任人,但当那些人被追究责任后,被追究者却说自己完全是冤枉的。这个追究责任的事件反映出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部门职能法定化和责任权利统一存在严重的问题。质监部门管理的产品千千万万种,显然,政府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产品全过程监管,目前也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不同的产品应如何区别地监管,或相应地应监管哪一些项目和哪一些指标。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能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行事后监管,对不合格的予以公布。而特种设备是千千万万产品种类中的一种,质监部门没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力对千千万万产品全过程进行有效的事前监管。类似的事故可能还有很多,这样追究下可能都会有问题。目前,国外也只对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构成危害的少量产品进行行政事先监督管理,其他的产品质量主要是依靠事后的民事责任机制和刑事责任机制来追究。“三非”设备的存在,实际上是决策问题,包括立法问题,可是这些问题的决策性官员不承担责任,而是要具体基层执行的事务公务员负责是不妥的。特种设备实际上具有很多类似的情况,基层往往是被上层戴了“绿帽子”,什么行政审批、许可证发放、验收等等都是上层决策者去做,基层往

往什么都不清楚,很多时候哪些企业取证与否,基层都不知道,何谈监管呢?但是一旦出了问题往往追究的是基层具体执行的事务公务员,而当初那些上层决策类公务员却永远不会被追究。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也可以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分析。特种设备安全问责制度,仍然离不开过错责任范围的追究,几乎所有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都冠以“过错”责任追究的限制,虽然条文中偶尔隐含一些无过错责任追究的条款,但是离高层官员政治问责还有很大距离。而隐含的无过错责任追究条款有会给基层具体执行事务性公务员带来不可

预测的职务风险。遗憾的是,目前许多特种设备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往往不是高层政务类公务员,或者是少量的政务类官员,而是更多地处理基层具体执行的事务类公务员,所以一些基层的公务员往往为了规避风险干脆不想从事这个行业,有意无意的总希望逃避责任。因为明显的权责不一致,导致基层怨声载道,今年全国已经出现2起基层安监员集体事件,一次是湖南娄底48名安监员集体辞职,一次是重庆綦江26名安监员集体辞职。导致安全监察无人愿意管的境地。再者,类似交通安全以及火灾等等安全管理者都不会被追究责任。所以系统内的责任往基层推和系统间的责任追究的不公平性,更加使得安全监察陷入僵局。

六、关于特种设备宣传。目前,我们的宣传方式主要是培训一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以及操作人员等等,或者在电视媒体播放一些宣传资料等。但是从来也没有见到过国家层面或者说是国家级媒体机构对特种

设备进行广泛、系统、细致的报道和宣传过。从来也没有类似消防的救援的纪录片,也没有公安方面的影视剧作品,没有大型的特种设备宣传晚会等、小品等,更加没有系统介绍特种设备的宣传片、动画作品问世,没有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的影像资料、视频等。仅仅靠地方质监部门的小规模的宣传,没有形成国家级的宣传声势。都是地方的小打小闹,有些百姓甚至地方官员一旦看到电梯还不知道是哪个部门监管的,电梯还要操作证等等。

七、大力推进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早已经实施了,甚至是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与行政许可相挂钩。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我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可以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以下促进作用:首先商业保险机构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设备风险类别、事故发生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以及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通过发挥费率机制的作用,能促使企业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其次商业保险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

靠的新技术、新安全防护措施,能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日常通过加强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教育,能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从而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等“三非”问题。商业保险机构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开展的理赔勘查,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明确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亡羊补牢”,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八、其他

由于质监部门人少任务多,镇一级又无相应的分支机构,很多“三非”设备的案源往往是靠举报得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只有建立良好的奖励机制,才能更好更早地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消除特种设备隐患,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定质办〔2011〕75号 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市局特种设备科和县委的总体要求,以《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为指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以“降低风险、保障安全、提高效能、促进发展”为出发点和落实脚点,切实落实特种设备现场监察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完善科学监管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努力减少事故,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源头和使用环节安全监察 1、继续坚持全过程安全监察,同时根据事故规律,把监管

重点和监管工作资源大幅度地向使用环节倾斜。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现场检查率要达100%,对一般监控特种设备现场检查率要达25%以上,现场监察程序一个都不能少,监察记录要备案。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实施现场安全检查指令闭环管理。强化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 2、建立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根据市局制定的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及分类监管标准,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力争与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对接,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3、发挥质监部门整体执法功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试行质量安全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深入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综合治理工作,尤其要做好“螺丝瓶”的报废处理工作。 4、加大对电梯使用单位特别是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防范作业过程伤害事故。推进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使用登记。 5、强化重点设备监控,督促隐患整改,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全市“两节”、“两会”、“五一”、“六一”、“国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重大的活动、重点工程项目安全实施。 (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 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 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 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 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 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E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5)压力管道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 (6)防爆电气(器)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E1987]36号,1987年12月16 let)。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内容 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具爆炸危险性的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不仅破坏设备本身,还会破坏附近的设备和建筑物,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发生事故,对特种设备必须从产品设计、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使用行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与处理,突出事故风险防控,营造辖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奋力做好2018年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监察工作,做以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管委会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省、市质监部门工作部署,深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以提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隐患整治工作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基层特种设备监察能力 各分局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建设,做好特种设备检查记录,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技能提高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防范工作风险和队伍风险。合理引入专业机构和专家,辅助监管,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二)提高隐患整治力度 集中开展薄弱环节隐患整治,严格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对于不具备生产、使用条件的违法违规企业、设备,坚决予以关停、取缔,确保隐患整治取得实效。 1、深入开展涉危化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到涉危化品企业特种设备底数清楚、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排查出的隐患一律“零容忍”,制定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对逾期不改的隐患单位,上报管委会,申请挂牌督办。 2、继续加强对涉民生电梯和气瓶等设备治理。一是重点开展电梯维保整治,尤其是涉及居民生活的商场、住宅电梯,加大对维保单位、物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规维保、超期未检行为,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二是重拳打击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无码瓶和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系统的行为,严肃查处翻新报废瓶,挤压“黑气贩”活动空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 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隐患整改率、事故结案率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一)三落实 “三落实”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大安全事故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这些无疑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设置相应数量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应急处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使用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3)组织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编制特种设备的年检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7)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参加特种设备的事故抢救、调查、分析、报告、处理;

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测试题库500题(含答案)

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考试题库500题[含答案] 一、选择题 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规定,对于动载荷比较严重和受力比较复杂的焊接结构件,除非采取措施减小或消除焊接内应力,否则选用的钢材厚度对碳素钢不宜大于D mm,对低合金钢不宜大于A mm。 A.35 B.40 C.45 D.50 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 6067.1—201O)规定,电动机应具有如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1)瞬动或反时限动作的过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约为电动机最大起动电流的B倍; (2)在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 (3)热过载保护。 A.1.1 B.1.25 C.1.33 D.1.4 3.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接前预热的主要目的是C。 A.防止咬边或焊穿 B.防止和减小焊接变形 C.减少淬硬程度.防止冷裂纹 D.改善焊缝成形 E.提高焊接速度 4.除了焊接电流.电弧电压和焊接速度外,以下ABCD是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焊接工艺参数。 A.焊丝直径 B.干伸长度 C.气体流量 D.焊枪倾角 5.焊条药皮受潮后使焊条的工艺性变坏,不仅造成电弧不稳定和飞溅增多;而且水分中的氢含量易使接头产生B。 A.咬边和焊瘤 B.裂纹和气孔 C.未焊透和未熔合 D.焊穿和夹渣 E.焊接时氢会扩散,不会造成焊接问题 6.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一般采用B电源,这时电弧稳定,飞溅小,焊缝成形好。 A.交流 B.直流反极性 C.直流正极性 7.《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个Z6002—2010)规定,手工焊焊工考试板材试件厚度大于lOmm时,B用焊接卡具或者其他办法将板材试件刚性固定,但是A试件在定位时预留反变形量。 A.允许 B.不允许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新版)..讲解学习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

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名词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 名词解释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 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 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这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 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 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或者等于标准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Pa.L 的管道。 5、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

定线路的阶梯(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 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6、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的机电 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7、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 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 引索道等。 8、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其范围包括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速度距地面高度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2021版当前形势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2021版当前形势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11

2021版当前形势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随着富阳经济的快速增长,特种设备呈现出分布广、增长快、变动频繁的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地在用特种设备共有11432台,特种设备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监察难度越来越大。尽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过多年艰苦努力,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安全水平偏低、社会环境不理想、安全管理基础措施和手段落后、科学技术装备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和差距。由诸多原因导致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总量仍居较高水平。其主要原因在于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科学技术不够发达、企业安全主体意识不够强烈以及必要安全投入不能落实等。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法律层面 特种设备法律体系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缺少哪一部分都是不可行的。目前,就特种设备而言,存在着立法滞后,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安全技术法规,都是20世纪90年代才正式颁布,与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体系还相差甚远。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立法的层次还不高,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予以规定,监督力度明显不够。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软肋就是刑事责任追究的缺失。由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只有法律才有权设定,在我国刑法法典中,尚没有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刑事追责条款,不能有效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境外特种设备违法制造、无证使用都是犯罪行为,可以在罚款的基础上并处以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我们可以参考一个例子,那就是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一个人无证驾驶摩托车,交警可以对其进行拘留7天等措施,而反观我们的司炉工无证操作,却一般只对企业进行处罚,对其无证操作人员本身处罚过轻,显然操作人员就明目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竞赛试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1.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有电梯、锅炉、压力容器、______等。 A.刨床 B.挖掘机 C.起重机械 D.齿轮加工机 2.根据200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的范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______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A.刨床 B.挖掘机 C.齿轮加工机 D.大型游乐设施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的范畴包括_____类特种设备。 A.七类 B.八类 C.五类 D.六类 4.锅炉是_____的设备。 A.生产蒸气 B.加热水 C.生产蒸气或加热水 D.生产蒸气和加热水 5.锅炉规格指锅炉提供______或加热______的能力。 A.水、蒸气 B.蒸气、水 C.热量、水 6.蒸气锅炉的规格用锅炉的______及蒸气参数表示,热水锅炉的规格用锅炉的______及热水参数表示。 A.供热量、蒸发量 B.蒸发量、供热量 C.容量、供热量 D.蒸发量、容量 7.压力容器在正常工艺操作时容器顶部的压力是______. A.最高工作压力 B.工作压力 C.设计压力 8.压力容器在正常工艺操作时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是______. A.最高工作压力 B.工作压力 C.设计压力 9.蒸气锅炉在规定的给水压力和负荷范围内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保证的出口蒸气压力称为 ______. A.工作压力 B.设计压力 C.额定蒸气压力 D.最高压力 10.工作压力为5MPa的压力容器属于______. A.高压容器 B.中压容器 C.中低压容器 D.低压容器 11.压力为50MPa的压力容器是______. A.低压容器 B.中压容器 C.高压容器 D.超高压容器 12.下列锅炉压力容器缺陷中最危险的是______. A.均匀腐蚀 B.变形 C.裂纹 D.内部沉积污垢 13.我国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的最低压力是______. A.0.1MPa B.0.2MPa C.0. 14.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______的固定式蒸气锅炉。 A.以水为介质 B.以水或油为介质 C.以油为介质 D.各种介质 15.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______年。 A.10 B.5 C.3 D.2 16.焊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______年。 A.10 B.5 C.3 D.1 17.承压后受力最均匀的形状是______. A.球形 B.圆筒形 C.正方形 D.长方形 18.圆筒承受内压后,其周响应力是轴响应力的______. A.0.5倍 B.1.5倍 C.2.0倍 D.3.0倍 19.圆筒容器上的椭圆形开孔,其长轴应置于圆筒的______. A.圆周方向 B.轴线方向 C.水平方向 D.任意方向 20.与圆筒相连的标准椭圆封头,其长轴与短轴之比为______.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种设备: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 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起重设备和叉车。 2.2 承压设备: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 管道。 2.3 起重机械: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电动 葫芦升降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2.4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司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其他符合标准编译的作业。 3 职责 3.1 综合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备 案、使用监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培训。 3.2 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委外维修、检测等委外联系工作。 3.3 各使用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配合 归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4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1 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 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验收人员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的相关文件,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2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由归口部门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之前,其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持有关技 术资料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总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汇报 市质监局各位领导: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把消除隐患和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项职责,进一步强化监察主体责任,自全县供暖期开始至今未发生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环境良好。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近期工作情况 针对我县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明确了工作重点和各阶段工作任务,使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做到了组织机构、思想认识、防范措施、工作责任“四到位”。自供暖期开始共出动执法车辆45辆次,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检查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XXX家次,检查各类特种设备65台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XXX份,立案处理2起。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工作安排 我局组织监察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切实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针对我县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和各阶段工作任务,力争将特种设备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全面排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按照“全覆盖、 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辖区内在用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尤其对宾馆、饭店、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意识不强,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 (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持证率不够,聘任人员流动性大,无证上岗作业现象仍然存在。 (三)应急预案未落到实处,虽然各单位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部分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落实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对整改不到位的生产企业的督查力度,对多次指令仍然整改不到位及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严惩,直到隐患消除。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相关工作痕迹记录,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为维护全县安全生产 大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2 篇二: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总结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总结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完整版)特种设备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

特种设备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 随着交通建设工程形势的快速发展,工程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使用的特 种设备也日益增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和管理,尽可能减少因机械伤害导致的安全事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 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的有关日常监管工作(以下简称“监管工作”),为全省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形势的平稳提供保障。 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一)特种设备只有在投入使用后,才能实现人们所需要的各项功能,才具有特 定的危险性。 (二)特种设备事故主要发生在使用环节,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的处在高温、高压、介质腐蚀环境,有的长期承受交变荷,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 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环境破坏。 (三)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中,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核心,其 他环节都是为这个环节服务的,其他环节监督管理的效果最终都体现在使用环节。 (四)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二、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手段 (一)基本制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统称作业人员)考核制度;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安装维修改造许可制度;重点设备 监控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 究制度等。 (二)主要手段1、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 安全意识,增强使用单位遵守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自觉性;2、对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3、对特种设备 进行使用登记,进行动态监管;4、对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单位进行资格许可并实 施监督检验;5、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使用的 薄弱环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6、组织开展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 全大检查;7、对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8、督促使用单位提高 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9、受理对特种设备使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予以调查处理;对举报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914-80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xx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机械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 (3)客运架空索道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浅谈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现状

浅谈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现状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是近年来质量技监工作领域中的一个重点。因为它牵涉到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等多方面的安全利益,所以历来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四年来,在全体同志的努力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始终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在这里就这方面的工作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回顾 我国安全监察工作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历史较短,真正开展安全监察是新中国建国后。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从1955年建立安全监察机构至今,经历了建立、合并、撤销、建立、撤销、再建立的曲折过程,事故也出现了波浪起伏的历史状况。 近几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经过多年艰苦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8年来,我国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逐年平稳下降,从2001年的1.21降至2008年的0.74,降幅达39%,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成为全国安全生产较好的领域。今年1~8月,全国没有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同比下降50%,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总体平稳。

二、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状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由诸多原因导致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总量仍居较高水平,事故发生率至今仍是工业发达国家的4~6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基层力量薄弱、必要安全投入不能落实等原因。对基层而言,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基层安全监察力量严重匮乏 目前我们基层单位特种设备的人员构成,主要是几个方面。一是原计量局的老底子,在实践中摸索,钻研,成长起来,二是原来在劳动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转到质监系统的人员,三是垂管后通过公招、招聘、调动等方式补充进质监系统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人员。这三部分人群中,原来在曾在劳动部门从事特种设备管理,或者曾在技术机构(岗位)任职,有丰富的技术经验的人员是目前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骨干。这部分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技术特点、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目前都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要岗位上,对带动基层执法队伍搞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然而这类人群数目太少,目前某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仅有11人,加上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推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一、概述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产法》第30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做出规定。涉及特种设备的单位的机构应当遵守该《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及其主管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①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涉及特种设备单位和机构的责任 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②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和特种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气瓶充装单位,都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人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④、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及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 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发达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体规定参见本节。 ⑥、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现任的追究 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条例》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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