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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节前言

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

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第十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

(二)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五)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

(六)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七)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

(八)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

(九)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十)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条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二)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等;

(三)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等;

(四)《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内容。

第十三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模板) - 副本

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书编号: 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前言........................................................................................... - 2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 - 3 -第三章基金的基本情况 ...................................................................... - 5 -第四章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 - 5 -第五章基金的备案 .............................................................................. - 7 -第六章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 - 8 -第七章基金的托管 .............................................................................. - 8 -第八章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8 -第九章基金的投资 ............................................................................ - 15 -第十章基金的财产 ............................................................................ - 15 -第十一章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 - 16 -第十二章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 18 -第十三章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 - 20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 ............................................................................ - 20 -第十五章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 22 -第十六章清算程序 ............................................................................ - 22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 - 23 -第十八章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 - 23 -第十九章保密条款 ............................................................................ - 23 -第二十章释义及其他 ........................................................................ - 24 -

14、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机密文件 上海元新富春1 号私募投资基金 契约型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元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6 年9 月18 日

重大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将对【上海元新富春1号投资基金(契约型)】(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之设立及运营的相关事宜进行必要说明。 本说明书在投资人确认承担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提交,仅供投资人一定范围内的资深专业投资决策人士使用,不得用作它途。任何签收本说明书文本的人士均被视为完全同意受本说明书保密约定的约束并承担保密责任,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或公开本说明书。 在出资之前,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充分考虑其中的风险因素部分。投资人必须自行判断因出资于本基金而带来的法律、财务、税收及其它相关后果,包括投资风险。投资人不应将本说明书中的内容视作有关法律、税收或出资事项的专业建议,而应向自己的专业顾问寻求该等专业建议。 本说明书中的某些信息系基于公开出版物或第三方数据而提供,本基金不对此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说明书中的所有意见、观点以及与基金未来运作或相关的计划、预计或陈述仅代表本基金管理人的评估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截止于说明书提交日期时所掌握的信息的分析。列出该等内容并非表示或确认其正确,或表示本基金的运作目标能够确保达成。投资人必须自行确定其对此类内容的信赖程度,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均不对此承担责任。

投资人在投资前应仔细阅读最终募集法律文件。本说明书内容与最终募集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不符之处,以最终募集法律文件为准。 本说明书中对于过往业绩的介绍不意味着对基金未来业绩的承诺,也不对投资本金作任何保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部门对本基金和/或其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和/或登记,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不存在风险甚至重大风险。 感谢阅读本说明书。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甲方(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1条前言和释义 1.1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 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释义 1.2.1 基金: _______________ 1.2.2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 1.2.3投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

124投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 125结算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________ 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 第 _____ 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 3.1投资人的出资 3.1.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人民币______ 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 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 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 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 第一节前言 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2)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 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中国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 有风险。 3、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4、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指私募基金。 2、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认购风险申明书:指《私募(投资)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 4、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5、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报告模版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加入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募集资金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用于以买入返售的方式投资购买合江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有的 合江县合江镇桥凼村土地收储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权。投资期限2年,2016年12月31日该次投资全部到期。重庆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对本合伙企业该次投资进行了清算。 一、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2.募集资金及投资规模:185,370,000元人民币。 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丰基金”)。 4.托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免于托管。 二、资金的募集、运用及管理情况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所有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专用账户累计划入资金185,370,000元人民币。 2.资金运用方式:本合伙企业以买入返售的方式投资购买合江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有的合江县合江镇桥凼村土地收储项目土地一

级开发收益权。 3.投资期限:2年,基金每笔投资资金独立计算其投资期限。 4.初始投资起始日:2014年6月16日; 最后一期投资起始日:2014年12月31日。 5.投资结束日:2016年12月31日。 6.投资次数:11次。 三、投资退出与清算 1.投资退出 2016年12月31日本合伙企业本次投资全部退出。 2.投资收益的分配 本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来源于本合伙企业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本合伙企业该次投资共实现投资收益44,554,196.32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已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44,554,196.32元,并按期兑付全部投资本金185,370,000元人民币。 3.投资清算 就本合伙企业本次投资事宜,执行事务合伙人编制了《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损益表》及《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收益分配及本金兑付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 2 )。 四、声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1条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1.2.2 投资人: 1.2.3 投资管理人: 1.2.4 投资行为: 1.2.5 结算年度: 第2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年的 月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4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基金合同(平层结构契约制基金)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承诺书 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1本人/本单位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本人/本 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2、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托管业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人/本单位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本人/本单位承诺,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5、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在参与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无关。 承诺人(自然人) (签字) 或:承诺人(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2) 第一节前言 (2) 第二节释义 (2)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2)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3)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4)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5)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5)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 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4) 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16) 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16) 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17) 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0) 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1) 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22) 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22) 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23) 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23) 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24) 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 (25) 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 (26) 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 (26) 第三章附则 (26)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目录 前言 (3) 表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 (4)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7) 1.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 1.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 1.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要点及示意图 (9) 2.1 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要点 (9) 2.2 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9) 2.3 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10) 三、有限合伙、公司、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 (11) 3.1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对比 (11) 3.2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对比 (11) 3.3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权对比 (13) 3.4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成本对比 (13) 四、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4) 4.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4) 4.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6) 4.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7) 4.4 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结论 (17) 五、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及公司制基金的劣势 (18) 5.1 企业形式 (18) 5.2 风险责任承担方式 (19) 5.3 收益分配 (20) 5.4 税收方面 (20) 5.5 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作性 (21) 六、契约型基金的优点 (21) 6.1 募集范围广泛 (22) 6.2 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22) 6.3 决策效率高 (22) 6.4 免于双重征税 (22) 6.5 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22) 6.6 资金安全性高 (23) 七、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的说明 (23) 7.1 公开上市(IPO) (24) 7.2 并购(回购) (25)

基金协议书

基金协议书 篇一:基金合同(分级) 滨海易安宏业天酬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分级) 合同书编号:BHYA-XX001 基金管理人:滨海天地(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录 1 前言 ................................................ . (2) 2 声明与承诺 ................................................ . (3)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 (3) 4 基金份额的分级 ................................................ (4) 5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

售 (4) 6 基金的备案 .............................................(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基金协议书). (7) 7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和退出 (7) 8 基金的托管 ................................................ . (8) 9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10 基金的投资 ................................................ .. (12) 11 基金的财产 ................................................ .. (14) 12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15) 13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6

证券私募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投资人: 管理人: 第一条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1.2.2 投资人 1.2.3 投资管理人 1.2.4 投资行为 1.2.5 结算年度 第二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年的 月日为止。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契约型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契约型基金合同 第一节前言 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3)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4、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指私募基金。 2、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认购风险申明书:指《私募(投资)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 4、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5、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 6、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 7、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 8、募集机构:指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统称。 9、注册登记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0、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 11、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认购/ 申购资金、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2、合格投资者: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 节、第13 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机密文件上 海元新富春1号私募投资基金 契约型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元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9月18日 重大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将对【上海元新富春1号投资基金(契约型)】(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之设立及运营的相关事宜进行必要说明。 本说明书在投资人确认承担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提交,仅供投资人一定范围内的 资深专业投资决策人士使用,不得用作它途。任何签收本说明书文本的人士均被视为完全同意受本说明书保密约定的约束并承担保密责任,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或公开本说明书。 在出资之前,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充分考虑其中的风险因素部分。投资人必须自行判断因出资于本基金而带来的法律、财务、税收及其它相关后果,包括投资风险。投资人不应将本说明书中的内容视作有关法律、税收或出资事项的专业建议,而应向自己的专业顾问寻求该等专业建议。 本说明书中的某些信息系基于公开出版物或第三方数据而提供,本基金不对此 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说明书中的所有意见、观点以及与基金未来运作或相关的计划、预计或陈述仅代表本基金管理人的评估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截止于说明书提交日期时所掌握的信息的分析。列出该等内容并非表示或确认其正确,或表示本基金的运作目标能够确保达成。投资人必

须自行确定其对此类内容的信赖程度,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均不对此承担责任。 投资人在投资前应仔细阅读最终募集法律文件。本说明书内容与最终募集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不符之处,以最终募集法律文件为准。 本说明书中对于过往业绩的介绍不意味着对基金未来业绩的承诺,也不对投资 本金作任何保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部门对本基金和/或其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和/或登记,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不存在风险甚至重大风险。 感谢阅读本说明书。 目录 招募说明书概要 (5) 第一节基金方案及要素 (7) 一、基金组织形式 (7) 二、基金方案及要素 (7) 第二节基金管理人介绍 (14)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14) 二、基金管理人控制人信息 (14)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信息 (15) 第三节基金的风险提示 (17) 一、投资风险 (1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模板)

X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节前言 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 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现金管理办法

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司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运行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司契约型私募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财富)所有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管理机构 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下设清算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基金日常清算和流动性管理工作。 清算部具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与资产管理事业部在流动性管理工作中是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日常清算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第三条依据 流动性净头寸=流动性供给-流动性需求 (一)供给来源:新的客户投资款、所投项目本息兑付款、项目的受益权转让、兑付准备金的减少、资本市场投资赎回 (二)需求来源:客户投资款到期本息兑付、各类项目投资、资本市场投资、兑付准备金提高、所得税的支付等 第四条原则 流动性管理就是通过资产和负债的管理,维持宽裕的资金安排,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建立良好的日常头寸匡算及管理制度,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进行分析预测。

(一)预见到流动性赤字(需求超过供给),能够以合理的成本筹集所需的流动性资金,以防止发生流动性风险。 (二)预见到流动性盈余(供给超过需求),能够对剩余的流动性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直到需要动用剩余资金满足更大的流动性需求。 第二章战略与管理 第五条战略 非预期和突发的流动性需求常常通过短期借入得到满足,长期的流动性需求则需资产组合的安排,项目资产的过桥、收益权转让获取。 (一)借入流动性(负债)管理战略 通过募集客户投资款,筹集所需的流动资金,弥补预期的流动性需求。 1、主要方式:制定营销募集计划、举办营销激励活动、关注大客户投资情况; 2、战略特点:按需融资、灵活、借入成本随市场利率波动。 (二)资产流动性(资产转换)管理战略 通过有选择的出售项目资产,弥补预期的流动性需求。 1、主要方式:建立流动性缓冲组合、过桥、受益权转让; 2、战略特点:存在机会成本(在行情下跌时出售带来资本损失的风险)、存在受益权转让供求风险。 第六条流动性指标 (一)流动性净头寸 建立七天、一个月、三个月的流动性净头寸(核心资产 -核心负债),以反映基金短期、中期、长期支付能力。 (二)核心资产 1、资金募集款:制定三个月之内的营销募集计划; 2、项目回款:统计三个月之内的到期项目本息回款情况。 (三)核心负债 1、客户兑付款:统计三个月之内的基金兑付计划;

私募基金合同协议

私募基金合同 本合同由【】(私募基金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于【】年【】月【】日签署于中国xx市xx区。 私募基金投资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私募基金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一条 1.1 1年,自基金成立开始满一个自然年。 第二条基金的管理 2.1 投资者的出资 2.1.1 投资者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投资者最低出资金额为100万元,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

2.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者的出资均放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2.3 管理权限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私募基金管 第三条 3.1 3.1.1 3.1.2 3.1.3 3.2.1 投资者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3.2.2 投资者有权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3.2.3 投资者有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3.2.4 投资者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5 投资者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股权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

任何违法事由。 第四条对外投资 4.1 投资范围 4.1.1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相关的产业投资或其他上市公司 股权相关投资【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4.1.2 第五条 5.1 5.1.1 服务费、(4 用及开户费用、(7 他费用、(9 支的其他费用。 5.1.2 金管理人自动扣除。 (x%,以当日累计实收资本为基础计提。计算 E:当日累计实收资本; (2)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当季应收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行在次季度首月于基金财产中支付至基金管理人收费账户,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首月在基金托管账户中备足应支付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关键条款解析

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关键条款解析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一、契约型基金概述 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契约(合同)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如托管人)按照契约(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有法律实体,更不具备法人地位;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投资者即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即为信托的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宜,《基金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的规定。 契约型基金无法自我管理,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 根据《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1、私募基金合同的结构 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字样,结构包括: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成立与

备案,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投资,私募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揭示,分级安排,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其他事项等。 2、私募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合同应约定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认缴期限以及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等。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私募基金合同中不得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3、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私募基金的当事人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两个以上(含两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平均分担责任。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

契约型私募基金特点与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特点与优势 契约型基金又称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设立的组织架构及法律关系不同,实际上并无优劣之分。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具有不可能比拟的优势:低成本运作、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资金安全性。 契约型基金的特点 (1)单位信托是一项名为信托契约的文件而组建的一家经理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并通常指定一家证券公司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利润分配、收益及本益偿还支付。 (2)受托人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帐户,纵使基金保管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债权方都不能动用基金的资产。其职责是负责管理、保管处置信托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工作、确保基金经理人遵守公开说明书所列明的投资规定,使他们采取的投资组合符合信托契约的要求。在单位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时,信托人对投资者负责索偿责任。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法律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4、融资渠道不同 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5、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 6、基金运营不同 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契约型基金的六大优势: 1、募集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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