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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法典确立期

秦朝法律制度

Keyword:改法为律

思考点:改法为律在法律史上的意义

一、秦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商鞅变法

(一)商鞅(390-338B.C.)的出身背景

《史记》: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乃遂西入秦……。

(二)商鞅变法的理由

因时制法

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三)变法措施

社会方面:

1.定立什五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结果:邻里之间不敢藏匿人犯。

2.禁大户群聚与民间私斗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结果:民产分析,难以发展为地方大宗族。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3.打击宗室,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封爵制。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结果:贵族无功难守家业,平民可藉军功得到荣华富贵。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4.渐废秦国封建制度,行中央郡县制,改革田税。

史记:“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地方官由中央直接任免,并改革田税,按户按人口征收贡赋。

法治方面:

5.改法为律

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同时颁布各种令如开阡陌令,分户令,军爵令。

6.厉行法治,以重刑为原则

(1)何为法治

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必明令必行。

(2)何为重刑

以连坐压抑犯罪。

《商君书·垦令》:“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

“行刑重轻”。

《商君书·说民》“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赏轻重罚。

7.强调“壹刑”,刑罚无尊卑之分,死罪不赦不宥。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秦先用商鞅而强大,再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二、秦朝的法律体系

(一)秦律的发掘

自秦改“法”为律,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秦律在传统典籍之中本来已经失传,汉律以秦律为本,著名的程树德《九朝律考》即从汉律起始。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支,为发现秦简之始。

1.竹简写成年代: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217B.C.)。所载为秦战国末年至统一六国的法律。

2.墓主名喜,年约四十六。(262-217B.C.),历任安陆御史、令史、鄢令史、鄢狱吏。

3.竹简内容经分类整理为十部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它为后人整理所拟。

其中与法律相关为《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等。

4.秦律十八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出土竹简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

田律:与农田水利、保护山林相关的法律。

厩苑律:与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相关的法律。

仓律:与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相关的法律。

金布律:与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相关的法律。

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工律:管理官方手工业生产的法律。

均工:管理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管理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

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军爵律:规定军功爵制度的法律。

置吏律:设立、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传食律:与驿站传饭食供给相关的法律。

行:规定公文传递的法律。

内史:规定内吏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尉杂:规定廷尉职责的法律。

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效律:规定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度量衡的制式、误差。

5.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6.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可以在判案时作为法源。

7.廷行事:廷指各级官府,事指已经有效的判决成例。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8.封诊式:“封”是“查封”之意,“诊”是“检验”之意,“式”是“文书格式”之意。合而言之,“封诊式”意即“查封及检验文书的格式(样式范本)”,内容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内容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

9.令(制)、与令(诏)

蔡邕:“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制是皇帝对某事的命令文书,制以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三、秦代司法审判程序

由《封诊式》及《法律答问》等史料中,可以初部推断出秦朝审判程序的大概情形。(一)审前程序:

1.告诉与受理

秦代的“告”依性质之不同,可以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律中的“告”是指被害人本人向官府控告。

告又分两种状况

公室告:所谓“公室”是国家的意思,“公室告”是指侵害国家利益的控告。贼杀伤人及贼盗他人为公室告。

非公室告:“非公室”是家庭的意思,“非公室告”是指侵害家庭法益犯罪的控告。

依照《法律答问》的解释,子盗父母﹙含父母盗子﹚及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为“非公室告”。由秦律有关规定可以推知,“非公室告”为有血统关系的父母子女间之犯罪行为,有主仆关系的家长对奴仆之犯罪行为。因此如当事人不呈诉,官府则不干预。

2.查封看守:犯罪案件发生后,当地负责治安的地方官员应将被告的姓名、身分、籍贯、曾犯何罪、曾否赦免刑罚以及其它相关问题,作成书面“爰书”笔录,报告长官。如果需要查封看守的,县令﹙或县丞﹚通常会命令“令史”前往查封被告财产,看守被告家属。

3.检验、勘验:地方发生杀人案件或强盗﹙或窃盗﹚案件时,县令﹙或县丞﹚通常会命令“令史”前往检验被害人尸体,对于尸体之伤痕、尺寸及其它相关事项均作成书面,报告长官。勘验被盗情形则需将强盗﹙或窃盗﹚侵入被害人住宅的情形、被盗的物品﹙及其件数﹚报告上级。

秦简《封诊式》收录有《贼死》(凶杀)、《经死》(缢死)、《穴盗》(凿洞偷窃)、《出子》(流产)等现场勘察或尸体检验的多件“爰书”,内容丰富。

4.逮捕:负责地方治安的官员,得径行逮捕杀人犯、强盗、窃盗等人犯。

(二)审讯

依《封诊式》记载,县令、县丞或狱吏审讯人犯时,应听取其陈诉,而加以记录。

(三)刑讯:县令、县丞或狱吏审讯人犯时,遇有人犯“更言﹙按:改变口供﹚不服﹙按:不服罪﹚,其律当笞掠﹙按:拷打﹚者,乃笞掠。”

(四)判决及读鞫:秦代司法审判应依秦律判决,秦律所未规定者,县令等司法官员常以“廷行事”﹙判例﹚判决。案件审讯完毕后,县令等司法官员会向人犯“读鞫”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如果人犯服罪,则判决确定。如果人犯不服,则人犯得要求重新审判,秦律称为“乞鞫”。

(五)乞鞫

《法律答问》:“以已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也?狱断乃听之。”乞鞫就是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向官府要求重审。

四、秦朝法律内容的特点

(一)刑罚体系

1.死刑。

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

(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

(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

(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

(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

(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2.肉刑(身体刑)。

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3.劳役刑(徒刑)

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

(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

(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4. 流放刑.

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

(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

(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

(3)无罪迁徙,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5.身份刑.

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

(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6.财产刑.

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

(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

(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

(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7. 耻辱刑.

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轻于肉刑。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

(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

(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二)关于刑罚适用的相关规定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150cm)、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143cm),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

秦律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诬告反坐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

4.出首减免刑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

5.加重刑罚

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二是邻里连坐。三是职务连坐。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史料中出现的罪名

1.危害专制皇权罪

主要是言论罪:

(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

(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

(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

(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

(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

(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关于影响社会秩序的罪名

主要有:

(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

(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

(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关于影响经济的罪名

罪名主要有:

(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

(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

(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关于人身伤害的罪名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关于侵犯官私财产的罪名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关于婚姻家庭的罪名

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

(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

(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

(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关于官吏失职渎职的罪名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五、秦代司法审判体系的建立

战国时期,各国的审判机关与审判程序均有差异,以中央的审判官而言,秦为廷尉,齐为士师,韩、赵称为司寇,楚为廷理。秦王政二十六年(221B.C.)秦统一六国,除了书同文,车同轨之外,审判制度亦随着郡县制的设立遍布各地。

(一)中央审判机关

1.廷尉:廷尉是秦代中央的最高审判机关。廷尉的意义,一般有两种说法。应劭曰:“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颜师古曰:“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这两种解释说明了廷尉的来源及职务性质。

2.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是秦代中央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也是秦代中央的审判机关之一。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亦掌理司法。

3.除上述专门的审判机关外,丞相亦得参与审判。遇有重大政治案件时,丞相得奉旨治大狱。

4.秦代虽已设有专门的审判机关,但皇帝仍然是国家的最高大法官,得指挥监督中央及地方审判机关。

汉书记载,秦始皇本人“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秦代并无纸张,官文书均以竹简为之。中央及地方上报秦始皇裁决之官文书极多,秦始皇自己订定数量,裁决上报之官文书,每天阅读竹简相当于一百二十斤。他所建立的这项传统,影响中国司法制度达二千余年。

(二)地方审判机关

郡县制度起于春秋时代,起初是县的地位高于郡,设置的年代也早于郡。一般的原则是,边疆设郡,内地设县。秦国已实行郡县制度。统一后将郡县制度扩大到被征服的六国,以郡统县,建立起郡县两级的地方政治制度,也建立起郡县二级的地方审判制度。

1.县、道:

县设县令﹙县长﹚一人,掌一县之司法审判。

秦制,县民万户以上置县令,万户以下置县长。其属官有县丞,是县令,县长的副手,即副县长,协助县令﹙县长﹚审判。

又置县尉一人,掌军事及捕盗。

与审判有关的少吏有令史及狱吏。令史是县令的书记,丞史则是县丞的书记,职司司法文书的记录与保管。狱吏则协助县丞审判,并管理监狱。

在秦墓竹简中,有“县啬夫”、“大啬夫”的官称,据考证,县啬夫即是县令。但也有学者认为,县啬夫是县令的僚属。“啬夫”一官,汉初仍然存在,在乡置啬夫,为乡之长官。

2.郡:秦统一六国,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续有增置,达四十一郡。

郡设郡守一人,掌一郡之政务﹙含司法审判﹚,是一郡文官的最高长官。郡守之下设郡丞一人,是郡守副手。又郡设郡尉一人,掌一郡之军事,是一郡武官的最高长官。郡尉除负责军事外,也负责缉捕盗贼。

参考阅读书目

《史记·商君列传》

《商君书》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

(日)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

(日)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作业,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作业要求: 全班分为5组;各组重点研究下列案件之一,即第一组研究案例1、第二组研究案例2,第三组研究案例3,以此类推。 查找资料,理解案例全文,多角度分析,回答案例性质特点影响等问题,写出书面文稿。每组派代表在讨论时发言。 要求全体同学理解其他四个案例,准备对其他同学发言的做补充。 发言文稿须写明本组人员。发言后交给老师评阅。 案例1:复仇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2:原情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 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

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3:哀其老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新唐书·刑法志》 案例4:近于义 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新唐书·刑法志》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律史》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刑事法律制度而言的,意思说商朝刑罚种类多,而且残酷,对后世影响较大。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在西周,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使他们“受民受疆土。”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二、问答题 1、简述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继承夏朝的王位世袭制,并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商朝刚才建立不久,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而儿继辅之,无弟则传子。兄终可以弟及的情况下,还不致发生纠纷,但到了最后一个弟弟死后,王位应该传给谁呢?所以武乙之后,又规定了父死子继。 商朝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意即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如果妻没有生子,就立庶妾之子,但妾也有高低贵贱之分,能继承王位的妾之子是其母最贵的那个,所有“子以母贵”,是非为长子则不再考虑。后世的王位和财产继承基本上沿用商朝末期确立下来的嫡长继承制。 2、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2)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制定的。(3)它在篇目结构上分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4)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来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胜利的标志。 三、思考题 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 (2)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奴隶主把上天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天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商王的所作所为就是上天的意思,商朝的统治者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意志,就连对人民的宽容也说成是奉天之意。 (3)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在夏商“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基础上,发展了“德治”、“礼治”的思想原则,形成了奴隶主贵族较为完备的立法思想体系。“君权神授”说依然是周朝法律统治的理论武器,但在具体宣传上却发生了某些变化,即“以政为德”是“获天命”的关键,从而形成了以德为核心的新理念。当这种主张行用于法制方面,便产生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表明周初神权学说与现实政治、天上的至上神与地上的君主专制融为一体,标志着奴隶主阶级政治上的成熟与思想理论体系的严密。另外,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法典创造期- 一、法史的概念 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 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 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 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奉神之 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17629308.html, id: bk14233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 司法制度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历史在更迭,同样的司法制度也在更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完善,今天浙江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做好今年政法干警考试的备考。 讼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一方面在继续秦汉司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各王朝的统治者为在分裂动乱中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又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隋唐以至后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造成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这一制度为后世各王朝所继承。 刑讯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而刑讯是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刑讯早在西周就已见于史料记载,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豪门地主统治的腐朽及长期社会动乱的影响,基层司法实际状况与这一时期对立的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严重脱节,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暴害民,滥施刑讯,把法律完全抛在一边,致使刑讯在这一时期普遍实行而且恶性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 为了缓解这一时期社会上冤狱泛滥的严重状况,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阶级在继承前代“乞鞠”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法制经验,又建立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因其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讼制度的发展、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刑讯制度的发展和登闻鼓直诉制度这些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历史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发展,以更好的在政法干警考 试中发挥。 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014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4、梁某酒后将邻居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二章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 2.“商有乱政,而作。” 3.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神权法。 4.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 5.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罪者捣成肉酱,这种刑罚叫做醢。 6.商朝将罪犯者杀死后晒成肉干的刑罚是。 7.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8.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 9.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10.商朝的婚姻形态是。 (二)单项选择题 1.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 B A《汤刑》 B《汤誓》 C《汤诰》 D《太甲训》 2.炮烙之刑出现于。D A夏朝B西周 C春秋D商朝 3.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 A A 大辟 B 斩 C 戮 D 凌迟 4.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D A墨刑 B劓刑C刖刑 D宫刑 5.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C A禹刑 B 汤刑 C汤诰 D九刑 6.“刑名从商”是()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A A荀子B周公C商鞅D韩非 7.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辅以父死子继。B A禅让制B兄终弟及 C嫡长继承制D诸子均分 8.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B A圜土 B 羑里 C囹圄 D 夏台 9.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A A舍弃啬事 B不从誓言 C不吉不迪 D不有功于民 10.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的刑罚。C A 斩 B 戮 C 醢 D 脯 (三)项选择题 1.商朝的立法主要有()。ABC A《汤刑》 B《汤誓》C《汤诰》 D《太甲训 2.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ABCD A戮B炮格 C醢D脯 3.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ABCD A墨刑 B劓刑C刖刑 D宫刑 4.商朝的罪名主要有()。BCD A昏 B不吉不迪 C暂遇奸宄 D不从誓言 5.商朝的监狱称作。ABC A圜土 B牖里 C囹圄 D 夏台

2014中国法制史第五讲解读

中国法制史第五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220-581) Keyword:以礼入律 本节重点:北朝法律的建立与“律统”的延续 魏晋,指曹氏所建之魏朝(220-265)与两晋,与魏同时尚有吴与蜀。 西晋(265-316)统一五十年,随即偏安江南,史为东晋(318-420),与北方民族王朝对峙,即汉、赵、前秦、后凉等十六国(316-439)。 东晋亡后,南朝继之为宋、齐、梁、陈(420-589)。北朝为鲜卑所统一,史称北魏(439-534),之后分裂为东魏(534-550)西魏(534-557)、北齐(550-557)北周(557-581)。 一、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魏《新律》与三国立法 魏创建者曹操“少机警”,素揽“申商之法术”。(《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又定“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当时曹操因欲降服天下,故意减少汉之科罚。 魏明帝曹叡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新律》内容已经亡佚,目前仅存序言。从序文中可知 1.在汉律基础上新增篇目,减少科条: 由于东汉科令过多,实施无常,使人无所遵循。 新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2.改九章之“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3.十八篇之篇目为刑名、盗、贼、捕、杂、户、劫掠、诈、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惊事、偿赃、免坐。篇目名称有的沿用《法经》、《九章律》旧名,有的是经过删改新增。 4.新律的编纂,有助于自汉以来“律统”的延续,也使“法统”精神能够延续。 (二)蜀之立法 蜀(221-263)建立政权后以正统自居,诸葛亮等继承汉律,制定《蜀科》。诸葛亮少时自比管仲、乐毅,颇尚法家。 《三国志》“评曰: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法典确立期 秦朝法律制度 Keyword:改法为律 思考点:改法为律在法律史上的意义 一、秦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商鞅变法 (一)商鞅(390-338B.C.)的出身背景 《史记》: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乃遂西入秦……。 (二)商鞅变法的理由 因时制法 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三)变法措施 社会方面: 1.定立什五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结果:邻里之间不敢藏匿人犯。 2.禁大户群聚与民间私斗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结果:民产分析,难以发展为地方大宗族。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3.打击宗室,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封爵制。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结果:贵族无功难守家业,平民可藉军功得到荣华富贵。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4.渐废秦国封建制度,行中央郡县制,改革田税。 史记:“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地方官由中央直接任免,并改革田税,按户按人口征收贡赋。 法治方面:

5.改法为律 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同时颁布各种令如开阡陌令,分户令,军爵令。 6.厉行法治,以重刑为原则 (1)何为法治 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必明令必行。 (2)何为重刑 以连坐压抑犯罪。 《商君书·垦令》:“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 “行刑重轻”。 《商君书·说民》“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赏轻重罚。 7.强调“壹刑”,刑罚无尊卑之分,死罪不赦不宥。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秦先用商鞅而强大,再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二、秦朝的法律体系 (一)秦律的发掘 自秦改“法”为律,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秦律在传统典籍之中本来已经失传,汉律以秦律为本,著名的程树德《九朝律考》即从汉律起始。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支,为发现秦简之始。 1.竹简写成年代: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217B.C.)。所载为秦战国末年至统一六国的法律。 2.墓主名喜,年约四十六。(262-217B.C.),历任安陆御史、令史、鄢令史、鄢狱吏。 3.竹简内容经分类整理为十部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它为后人整理所拟。 其中与法律相关为《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等。 4.秦律十八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出土竹简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2

11、[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责任。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12、[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 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13、[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二世闻后大怒。儒生叔孙通上前说?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 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14、[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中国法制史第三、四章练习题

第三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 3、西周初期,土地归王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7、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 8、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9、西周的“三不去”指“”,“”,“”。 9、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10、西周在中央设(),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 答案:1、鞭、扑、赎、流 2、义刑义杀明德慎罚 3、田里不鬻 4、质剂傅别 5、媒氏 6、六礼 7、七去 8、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9、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0、大司寇、小司寇 (二)单项选择题 1、《吕刑》的作者是()。 A、李俚 B、商鞅 C、邓析 D、吕侯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 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A周文王B周武王C周公D周康王 6、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B天命与天法罚 C德刑并用与德主刑辅D法网严密 7、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A窃盗罪B强盗罪C大逆罪D抢劫罪 8、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 A 违抗王命罪 B 不孝不友罪 C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 群饮罪 9、西周的拘役来于()。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0、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答案:1、D2、 D 3、C4、D 5、C6、 A 7、B8、D 9、C 10、D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A、《工律》 B、《誓命》 C、《吕刑》 D、《九刑》

中国法制史 (2)

中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LAW 101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英文名称:The Legal History in China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 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 主讲教师:李俊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系 办公室:宁远楼704 电话:64493003 邮箱:lijun665@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17629308.html, 教学对象:法学院一年级本科生,其他学院各年级本科生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师生互动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出勤情况等评定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及期中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缺勤超过5次者不得参加考试 使用教材:李俊、刘夕海编著《中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参考书目:1、《论语》(学而、为政、八佾)等篇; 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课程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特点、本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同样,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其影响曾远及相邻东亚各国,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其主要价值在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认识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加深我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国情的把握;同时,学习中国法制史将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其法学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讲解,同时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有一个宏观的基本了解,为进入具体问题的学习作好铺垫。 1、中国法制史学科特点和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方法。 【教学时数】3课时 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主要介绍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和影响,夏商法制概况以及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制发展源头的不同特征及其原因,为把握中国法律的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甘誓》规定:“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弗用命,戮于社。予帽孥戮汝。’” 分析:夏启在征讨有扈氏大战于甘,发布了《甘誓》,上述是其中的一项规定。古时战车,每车配备甲士三人,其中一个甲士居左,主射;一个甲士居右,主刺;一个甲士居中,主驾驭。每位甲士在各自岗位上都要努力杀敌,报效夏王。努力完成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给予奖励;不努力完成命令的,则在土地神主前受到惩罚,不公本人被杀戮,妻和儿子也要沦为奴隶。 《尚书。盘庚中》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分析:商王盘庚在迁都过程中遭受很大的阻力,但他决意迁都,为此他发布迀都命令,任何人不得阻碍迁都。规定:如果有谁的行为不善,不守法纪,不尊重国王,曲七诈伪,犯法作乱,盘庚就要杀掉谁,还要把违法者的后代杀绝,使违法者的后代不在新邑这个地方繁衍。 《尚书.康浩》规定:“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分析:以上是周公指教即将统治殷周遗民康叔的训导。其中,“告”指过失,“非青”指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周公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小,但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也不可不杀。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大,但属过失行为,而且偶然为之,也不能杀。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偶犯则从轻处罚。这一史料说明,西周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国将亡,必多制。其些之谓乎!” 分析:春秋末年,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兴起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郑国子产鉴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因而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写信给子产,内容如上《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叔向认为先祖不公布法律是因为害怕人民争讼。平民一旦知道法律的内容,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希望能够侥幸得到支持。古代周文王执政,从来没有成文的法律,却四方威服;现今平民知道了法律,必然抛弃礼仪而倾向对很小的事情也进行诉讼,这样会使社会秩序紊乱。基于此,叔向认为郑国迟早要灭亡,正所谓“国将亡,必多制”。显然,叔向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出的议论。 《史记。李斯特传》记载:“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分析:这是秦朝统一天下后,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的专制统治的手段之一。“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本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统一后,以此为指导,达到思想文化的统一。李斯等认为,古代天下纷争,而思想也不能统一,人们经常以古非今,以假乱真。人们以私学来否定官方的理论。但现在国家统一了,万事都要有统一的法度。但是私学必然会影响到皇帝的统治。所以建议将文学类书籍如《诗经》、《尚书》及有关诸子百家言论的书全部销毁,只留下医药卜筮种树的书,且只能以官吏为师。发布命令后期满三十日没有执行的,黥为城旦。通过这种行为,秦朝实现了其在文化思想方面的专制。

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P24 礼与刑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P26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3、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P33 西周主要有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两种。买卖契约分为“质”和“剂”。区别在于: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没有生命的物品。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它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4、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及其内容是什么?P35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是婚姻成立的程序,其内容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简述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P38 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宗祧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6、简述春秋末期郑国的立法活动。P45 郑国有两次立法活动,第一次是子产“铸刑于鼎”,子产的“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第二次是郑国执政驷颛(si z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不满于子产对周礼仅采取改良做法,对于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他私自编订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当时的影响巨大,被国家认可后,具有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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