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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八)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

(九)其它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且与交通运输有关或有静态停车需求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规划区内,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的新建

公共建筑项目,应设置一定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第十条配建停车场(库)按附表-1(a-i)规定指标进行设置。

附表-1(a)住宅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住宅类

建筑物别墅①泊位/户2.0

高级住宅②泊位/户1.0

一般住宅③泊位/户0.5-1.0

注:

①别墅是指独门独院、两至三层楼形式,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低的住宅。包括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拼别墅等。

②高级住宅指城市三环路内高层住宅和户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

③一般住宅指三环路内户均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住宅和三环路以外住宅。

附表-1(b)商业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机动车装卸

商业类

建筑物市、区级商业中心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0.02

其它地区商业中心泊位/100㎡建筑面积0.7-1.20.02

普通零售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0.02

独立超市泊位/100㎡建筑面积4.00.03

蔬菜农贸市场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0.03

批发市场泊位/100㎡建筑面积1.0-2.00.03

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不进行当量换算。附表-1(c)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类

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0.8-1.0

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

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1.0

附表-1(d)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文体教育

类建筑物博物馆、图书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5

展览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6

一类影剧院泊位/100座位5.0

二类影剧院泊位/100座位3.0

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5.0

二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2.0

三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1.5

幼儿园泊位/100师生2.0-3.0

小学及普通中学泊位/100师生1.5-3.0

重点中学泊位/100师生2.0-3.0

成人教育泊位/100师生0.5-1.5

附表-1(e)厂房、仓库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机动车装卸

厂房仓库

类建筑物厂房泊位/100㎡建筑面积0.6

仓库泊位/100㎡建筑面积0.05

注: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不进行当量换算。附表-1(f)餐饮、娱乐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餐饮娱乐

类建筑物一类餐饮泊位/100㎡建筑面积4.0

二类餐饮泊位/100㎡建筑面积2.5

娱乐泊位/100㎡建筑面积2.5

注:一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含1000㎡)

二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200-1000㎡之间(含200㎡)

附表-1(g)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旅馆类建筑物普通旅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5

高级旅馆泊位/100㎡建筑面积1.0

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以上宾馆附表-1(h)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医院类

建筑物一类医院泊位/100㎡建筑面积3.0

二类医院泊位/100㎡建筑面积2.0

独立门诊部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

注:

一、二类医院必须按总建筑面积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必须设出入口广场。

独立门诊部与家属住宅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分开计算,并叠加。

附表-1(i)交通枢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泊位数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火车站、客运站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3-0.5

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4-0.5

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于200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300米。公共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

附表-2(a)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住宅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5(包括3万平方米)30—50个

建筑面积5—10(包括5万平方米)50—80个

建筑面积10—20(包括10万平方米)80—125个

建筑面积20—40(包括20万平方米)125—200个

建筑面积40以上(包括40万平方米)200—350个

附表-2(b)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商业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0.5万平方米30—50个

建筑面积0.5—2(包括2万平方米)50—100个

建筑面积2—5(包括5万平方米)100—200个

建筑面积5—10(包括10万平方米)200—300个

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准

附表-2(c)交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火车站特大型火车站指客运中心站和高速铁路客运站不少于500个

大型火车站指客运副站和次中心车站不少于200个

中小型火车站小型辅助客运车站不少于50个

公路客运站一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7000-10000人次不少于300个二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3000-6999人次不少于200个

三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500-2999人次不少于80个

四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500以下人次不少于40个

飞机场不少于700个

附表-2(d)会议展览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会议展览类

建设项目市级以上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800个

其他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350个

博物馆类项目不少于150个

一般展览馆、图书馆类项目不少于60个

附表-2(e)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体育场馆类

建设项目一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40000-60000个不少于1000个二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20000-39999个不少于500个

三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5000-19999个不少于200个

附表-2(f)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影剧院类

建设项目一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大于1600个不少于60个

二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在1200-1600个不少于30个

其他影剧院观众席容量在1200个以下不少于20个

附表-2(g)教育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教育类

建设项目幼儿园类建设项目不少于50个

中小学类建设项目不少于100个

大学、成人教育类建设项目不少于300个

附表-2(h)医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医院类

建设项目一类医院不少于500个

二类医院不少于200个

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不少于50个

第十二条

配建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库、位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调度、停车场人员办公、卫生、照明等附属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

配建停车泊位中,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的泊位应不小于总需求泊位的70%。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库)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同配建停车场(库)一同建设。

公共停车场(库)必须做到24小时对社会开放服务,有独立或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公共停车场泊位尽量在地上设置,所占比重不得小于50%。

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调度、停车场人员办公、卫生、照明等附属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随建设项目采用统一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停车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十五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拆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其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成本计入该开发建设项目成本。

拆迁工作必须随建设项目用地拆迁一并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遗留上述用地范围内应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或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等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和法规,本着“高标准、高水平,一步到位、功能完善”

的原则,将配建停车场(库)或公共停车场(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之前完成建设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住宅项目进户前)上述停车设施原则上应当同步交付使用,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以分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资金,随建设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车辆能够方便进出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与其相连的相关城市道路必须与停车场(库)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建设由有关部门按照道路建设和管理职责划分,各负其责,配套建设,同步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相关道路由项目建设单位在上述停车设施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设。

上述停车设施所需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市政配套设施,由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接入。

第十九条配建停车场(库)的管理,依照国家或省、市现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停车场(库)擅自改动、拆除或挪作它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停车场(库)从事修理、洗刷车辆,堆放物品、配货、理货等营运活动。

第二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规划、建设、房产、国土、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完成建设相关工作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划完成上述停车设施拆迁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未经规划建设上述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上述停车设施,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

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 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可由基本停车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形通道。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第九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教学提纲

第九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 9.1停车场现状与问题 城市公共停车场分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公共停车场规划是城市用地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运城市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交通出行量相对较小,并且具有车辆本身体积小,停车适应性强等特点,因此,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需求矛盾表现并不突出。而随着我国城市汽车化进程的加快,运城市机动车辆的将不断增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严重短缺与道路通行能力紧张的矛盾将十分突出。 由于公共停车场的缺乏,一些临时停车场(点)应运而生,而大都为占道停车,有的占用机动车道,形成路段交通阻塞;有的占用人行道,既损坏了人行道的路面铺装层,又影响行人通行。运城市的城市用地极其紧张,长期以来忽视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停车场建设的欠帐严重,而近几年一幢幢新耸立的楼宇,各类建筑,有的配建停车场过小,有的干脆不建,交纳一笔停车场建设差额费了事,有的配建车库变成了盈利的地下商场或堆放货物的仓库,有的配建车库设计不够标准,没有配备消防、照明等设施,车辆出入也不方便。诸如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公共停车场更加缺乏。 随着运城城市经济的发展,社会活动的增多,机动车辆的逐年递增,动态交通的矛盾随着道路的建设逐步有所缓解,而作为静态交通的主要方面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在市内尚未起步,因而导致了社会车辆均为占道或见缝插针安排,因停车场地不足而导致的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主要矛盾。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停车场地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交通的发展,特别是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多

年来停滞不前。目前市内的公共停车场均为占用车行道、人行道或利用建筑工 地闲置地等而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因此公共停车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2)在火车站交通高度聚集区的公共停车场尤为缺乏,现此处的人流集散广场基本上被公交首末站所占用,对城市的主窗口环境、市容影响很大。 (3)城区有相当一部分高层建筑没有按规定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加剧了占道停车的现象;而有些建筑虽配建了停车场,由于管理、设计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未 投入使用,有的改作其他用途。 (4)停车场多家管理,各自为政,没有一个职能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实行专项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因而导致了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滞后, 管理也十分混乱。 9.2停车需求预测 一个地区的停车需求,与该地区吸引出行车辆的数量相关,因土地利用的性质不同,开发建设的强度不同,停车需求量的差异较大。停车需求总量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进行计算确定,然后按照交通需求分析的机动车OD分布,先取D 点(到达点)交通量作为停车需求的分配指标。在D点出行方式中,不计入回程和乘公交车出行的交通量,因为回程大都有自己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停车位,不必进入公共停车场。 按照《规范》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为80-90%。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6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30%。 根据第三章所做的交通工具发展分析表明:到2010年,运城市汽车数量将达到46382

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及考核办法

停车场管理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停车场位于,。 (二)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约5500㎡,内有机动车停车位137个,南侧出入口值班室2间。 二、管理目标 制定并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交通顺畅,出入有序,防止事故发生;收费合理规范;停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环境整洁。 三、具体要求 (一)资格要求 1、管理人必须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2、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按照业主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3、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4、制定停车场管理细则,组织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完善车辆登记资料,规范收费程序,建立收费档案。 (二)人员配备 本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无间断值班,早7点至晚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晚7点至早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车辆管理 1、本停车场仅供小型汽车停放,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不得停放,车辆外形尺寸超出停车位尺寸的,不得停放。 2、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3、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佩带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指挥放行。 4、做好进入车辆的检查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停放位置、出入时间。 5、指挥车道的交通秩序,车辆按场内指示行车,车辆时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划定车位界线以外的任何地方,不得妨碍停车场出入口或任何通道。确保车道、出入口周围保持畅通。 6、车主违反规定拒交车位使用费、强行乱停乱放、不听劝告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不排除将车辆扣起或拖离车场,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7、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8、如有车辆拖走,须查明证件,核验车主身份,做好登记后方可放行。 9、加强对停车场现场的巡视查看,当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保护现场。如发生任何可疑人物逗留停车场,应立即规劝或命令其离开。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发生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发生碰撞事故的,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及拍照等工作。 10、做好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情时及时处置。 11、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修理和清洗。

现代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现代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现代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 委托单位:XX市城北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报告编制单位:XX市时代工程咨询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咨询资格证书等级:工咨甲级 咨询资格证书编号:工咨甲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概述 (1)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与研究范围 (5) 1.3研究结论与建议 (7) 第二章项目所在地概况、规划及建设条件 (10) 2.1项目所在地概况 (10) 2.2平江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15) 2.3建设条件 (16) 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0) 第四章项目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24) 4.1项目需求分析 (24) 4.2项目建设规模 (27) 第五章工程建设方案 (30) 5.1停车场总体规划方案 (30) 5.2 建筑结构设计 (34) 5.3人防工程 (37) 5.4电气工程 (39) 5.5给排水设计 (43) 第六章环境影响与劳动安全卫生 (46) 6.1施工期与运营期污染源分析 (46) 6.2环保措施 (47)

6.3环境影响分析结论与建议 (50) 6.4劳动安全卫生 (51) 第七章节能分析 (55) 7.1编制目的及依据 (55) 7.2能耗分析 (56) 7.3节能措施 (62) 第八章组织结构与项目管理 (65) 8.1组织机构 (65) 8.2项目管理 (66) 第九章项目实施计划 (71) 9.1项目实施进度 (71) 9.2工程招标 (73) 第十章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 (78) 10.1投资估算 (78) 10.2融资方案 (83) 第十一章财务评价 (84) 11.1财务基础数据 (84) 11.2财务评价 (86) 第十二章社会评价和风险分析 (91) 12.1社会评价 (91) 12.2风险分析 (94)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 【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 【正文】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 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

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售后服务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

(售后服务)公共停车场运 营服务规范

ICS03.080.30 A12 备案号:23815-2009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T596—2008 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andserviceforpublicparking 2008-11-14发布2009-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596—2008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义............................................................................................................................................. (1) 4基本要求............................................................................................................................................. . (2) 5服务设施要求............................................................................................................................................. .. (2) 6安全要求............................................................................................................................................. . (3) 7停车管理员要求 (4) 8服务要求............................................................................................................................................. . (4) 9应急预案............................................................................................................................................. . (5)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临边防护方案

.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 况 (1) 1.1 工程建设概 况 (1) 1.2 项目概 况 (1) 1.3 编制说明、依 据 (1) 第二章安全防护管理体 系 (3) 2.1 管理体 系 (3) 2.2 三宝、四口、五临边要 求 (3) 第三章防护要 求 (7) 3.1 材料要 求 (7) 3.2 人员组 织 (7) 3.3 临边防 护 (7) 3.4 洞口防 护 (8) 3.5 安全技术要 求 (9) 第四章防护做 法 (11) 4.1 安全通道口防 护 (11) 4.2 预留洞口防 护 (11) 4.3 楼梯口防 护 (12) 4.4 电梯井口、观光井口防 护 (14) 4.5 楼层临边防

护 (14) 4.6 基坑临边防 护 (15) 4.7 框架结构周边防 护 (16) 4.8 阳台边防 护 (16) 4.9 屋面周边的安全防 护 (16) 4.10 钢筋棚、木工棚等防 护 (16) 优质范文. . 第一章工程概况 1.1工程建设概况 工程名称:仁寿县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 目。 建设地点:仁寿县文林镇金马停车场(南坛路以东,金马河以西)。 建设规模:金马停车场拟建设一幢 4F停车楼(共797个车位),并建设绿化,

附属用房,配套商业等设施。(金马停车场:18232.12 m2)。 计划总工期:13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30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开工令为准。 1.2项目概况 1.3 编制说明、依据 1.施工图纸 2.主要标准 (1)《安全帽》GB2811-2007 (2)《安全带》GB6095-2009 (3)《安全网》GB5725-2009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66 (5)《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优质范文. .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年01月12日 16时59分 15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

阳光海天停车场管理制度 (通用版) 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准则、要求 一、各级人员职责 (1)项目部第一负责人职责 1、依据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对停车场进行有效管理。 2、熟悉掌握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优先保证项目开发商、管理公司、VIP客户使用车位。 3、负责在本车场贯彻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要 求。 4、负责本项目部员工队伍的建设、工作管理、生活管理,人员调配、考核、奖惩。 5、负责完成本项目部甲方要求表格、文件等。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项目 部周工作总结表》、《月度工作总结》,监督填写《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表》、 《停车场巡视记录单》。 6、负责监督和落实车管员岗位职责,对车管员进行考核。 7、对所辖管理人员、员工合理分配工作,让每个人都能知道该做什么、该怎么做。 8、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9、遇突发事件,参考按相关预案灵活处理,认真填写《停车场突发事件处理记录 表》。根据甲方的管理风格,对需上报事件及时上报并尽力获得已上报证据。 10、负责对车管员进行岗位培训、训练工作,不断提高车管员服务技巧。 11、定时与甲方甲方车场管理部门门沟通有关停车管理工作。 12、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任务。 (2)项目主管(副主管)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完成车场管理工作。 2、对分工负责的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3、在项目经理不在工作岗位时,代行项目经理职责,对车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全责。 4、负责所带班组的日常工作,并填写《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表》、《停车场巡视记录 单》。 5、协助项目第一负责人进行员工管理、队伍建设。 (3)进出口岗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进出车辆的管理、引导工作。根据要求记录进出车辆进相关情况。 甲方要求提供接、递卡服务的,要面带微笑、双手接递并使用礼貌用语。

停车场建设项目建议书

****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 建设工程 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市***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 编制日期:二O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 三、建设规模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五、经济效益预测 六、环境效益 七、结论

工程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 (二)设单位和负责人 建设单位:****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吴琼 (三)建设单位简介 ****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隶属***市****城管局,国有企业单位,现有在职职工20人,劳务派遣工约380人。主要从事下城区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收费服务,下携5个站部(****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12个公共停车场(库)(****立交桥下公共停车场2个、****路长城机电高架桥下公共停车场、****大桥(西端)桥下公共停车场、和平公共停车楼、****立交下北端公共停车场、****立交桥(南)公共停车场、****立交桥下公共停车场3个、****立交桥小公共停车场、****中学地下公共机械停车库)。(四)编制依据 1、*****区“十三五”发展规划; 2、*****区破解“停车难”措施。 二、项目背景与建设必要性 (一)项目背景

****区****小区位于杭州市北部,****路以西,****巷以东*****路两侧,地处市区繁华路段。该居住区由6个经济适用房小区组成,于1999年后陆续建成,负责开发本项目的是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附近还有多个商业楼盘,是下城区几个大型居住区之一。随着小区居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原有的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已经远远跟不上居民日益增长的使用需求。 现在以原******公共停车场为基础,****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计划在原址上建造“****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计划停车场分5层机械车库建设,拟建150个泊位及基础设施建设,缓解附近居民的停车需求。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小区最早在1999年建设完成,当时的停车设计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居民的停车需求。 三、建设规模 5层机械车库,约150个泊位及基础设施建设。 服务范围为*****小区附近车主。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固定资产投资预计投资900万元,分一年实施。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表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公共停车位管理规定制度

公共停车位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为广大业主提供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现制定如下城市花园公共停车位管理规定。 (一)凡进入本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及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二)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车速不得超过五公里,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三)各车主驾车驶入停车场期间有责任向管理人员出示停车凭证,车场实行有偿收费。 (四)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掣、熄火、带走贵重财物、锁好门窗后再行离开。本停车场仅此提供停车场地,恕不保管任何财物。 (五)严禁载不易燃、易爆、易腐、剧毒、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泊入本停车场内。如车主瞒报或违反本停车场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车主须承担全部负责外,还报请司法部门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 (六);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完好,残缺或漏油、漏水车不得进入停车场。(七);严禁在本区住家内加油、加电池水、修车、洗车、吸烟及动用明火。(八)停车场泊车位只可用作停泊车辆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于车位上。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及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 (九)各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中小型客货车及小汽车;所有大型车辆及摩托车、自行车均不得停泊于此车位中;每一车位只限泊车一辆。(十)各车主之车辆必须停泊于指定车位内,不得在车位周围装上围栏、门闸或锁链。

(十一)各车主均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造成的一切损坏或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管理公司亦有权在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拒绝该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十二)各车主之个人或车辆资料如有更改或遗失车辆出入凭证,必须及早通知管理公司,以避免造成误会及引起损失。 (十三)如本车场有任何事故发生,管理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应变措施,以尽量减少车主之损失。在紧急情况下,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车主将其车辆暂时驶离停车场,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任何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除因停车场员工故意造成车辆损坏外,管理公司恕不负赔偿。 (十四)管理公司有权对违例泊车作出按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双倍收计停车费或报请主管部门锁车、拖车处理,一切费用将由车主承担,而由此引进的任何损失,管理公司亦概不负责。 (十五)停车场租用规定及收费办法可向管理公司查询。 (十六)该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场地停放,如车辆有划花、损坏、遗失、管理公司概不负责。

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部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

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部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 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部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简要本) 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SHAOXING SERVICE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IENCE&TECHNO LOGY 国环评证乙字第2044 号 二○一二年二月

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部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 目录 第一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3) 1.1.项目由来 (3) 第二章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4) 2.1 原辅材料及主要设施设备 (4) 第三章项目周围环境简况及主要保护目标 (5) 第四章环境影响预测主要结论 (6) 4.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6) 4.2 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6) 4.3 退役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7) 第五章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8) 5.1 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8) 第六章环评总结论 (11) 环评总结论 (11)

第一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由来 城乡公交既是产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可以有效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提升中心城市辐射功能。为满足绍兴东部城乡结合部 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绍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拟在皋埠镇上樊公路西侧建设公交停车场。项目征用土地约13234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 约1500平方米,公交停车坪约9000 平方米,并配套公交车辆维护保 养设备。项目的建设能改善绍兴东部停车状况,为绍兴东部公交车辆 提供服务,是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科学引导 汽车发展、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因此 本项目的实施是十分急需和必要的。项目经济技术指标见下表: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及考核办法(总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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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一)停车场位于,。 (二)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约5500㎡,内有机动车停车位137个,南侧出入口值班室2间。 二、管理目标 制定并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交通顺畅,出入有序,防止事故发生;收费合理规范;停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环境整洁。 三、具体要求 (一)资格要求 1、管理人必须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2、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按照业主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3、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4、制定停车场管理细则,组织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完善车辆登记资料,规范收费程序,建立收费档案。 (二)人员配备 本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无间断值班,早7点至晚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晚7点至早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车辆管理 1、本停车场仅供小型汽车停放,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不得停放,车辆外形尺寸超出停车位尺寸的,不得停放。 2、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3、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佩带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指挥放行。

4、做好进入车辆的检查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停放位置、出入时间。 5、指挥车道的交通秩序,车辆按场内指示行车,车辆时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划定车位界线以外的任何地方,不得妨碍停车场出入口或任何通道。确保车道、出入口周围保持畅通。 6、车主违反规定拒交车位使用费、强行乱停乱放、不听劝告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不排除将车辆扣起或拖离车场,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7、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8、如有车辆拖走, 须查明证件,核验车主身份, 做好登记后方可放行。 9、加强对停车场现场的巡视查看,当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保护现场。如发生任何可疑人物逗留停车场,应立即规劝或命令其离开。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发生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发生碰撞事故的,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及拍照等工作。 10、做好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情时及时处置。 11、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修理和清洗。 12、车辆在停车场连续停放超过 7日的,通知车主取回车辆。无法寻找车主,或车主拒绝驶离的,将车辆拖离停车场。 13、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由管理方承担。 14、做好停车场内安全保障工作,发生违法违规事件时,及时制止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收费管理 1、本停车场内停车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2、免费时段之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3、收取停车费必须当场提供统一税务发票。 (五)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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