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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读懂员工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问题

从案例读懂员工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问题
从案例读懂员工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一份2008年8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告对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原告要求对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被告不进行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本院不确认该份合同系原告林健勇本人所签。被告未再提供其他双方有签订合同的证据,故可认定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计算原告工作年限的证明,故对原告表示其于2007年9月起在被告处工作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于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并无异议,但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劳动者据此主张的双倍工资并非其正常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故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特殊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非法用工,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非法用工的违法状态消除之日起计算,即从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或者法律规定的用工一年期满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原告入职时间为2007年9月,双倍工资的起算为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故原告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而原告于2015年1月4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31344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仲裁庭裁定的支付17500元的赔偿金并无异议,被告也同意按裁定予以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未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均不属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八十二条第一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裁判结果解除原告林健勇与被告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健勇支付赔偿金17500元。三、驳回

原告林健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林健勇负担5元,被告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原告长鑫船舶公司认为,被告从2007年9月到原告处上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是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应在2008年2月提起仲裁,现被告主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刘来招认为,被告在原告处上班后一直保留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主张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应从解除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工资为4400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48400元(4400元/月×11个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从2007年9月起在原告处工作,且工作已满一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从2007年10月起至2008年8月止向被告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该11个月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2008年9月起至2009年9月止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为一年,从2007年10月起至2008年8月止双倍工资的最迟申请仲裁时间为2009年9月,现被告于2014年11月才向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主张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故被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于2015年8月5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至2016年1月10日劳动关系解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在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9月5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771.65元(3545.2元/月×4个月+118.17元/天×5天),故对原告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试用期内,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劳动期限及试用期期限,故对其主张试用期6个月,不予采纳。原告系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自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1月10日在原告处工作,不足六个月,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72.6元。对原告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45.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福建武夷御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建武支付2015年9月5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771.65元;二、原告福建武夷御景国际酒店

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建武支付经济补偿金1772.6元。

工资集体协商案例42601

Xxxxxx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 xxxx公司于2010年7月注册成立,公司主要从事茶籽油、核桃油等有机产品的种植加工销售。入位在xxxx工业园区的一家非公企业。2012年成立工会委员会,现有会员49人。是省级油茶龙头企业。 近两年来,xxxx公司针对新形势下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稳定、职工普遍关注的工资分配问题,在县总工会的指导下,继续拓展、延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机制,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进一步落实了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目前正在申报州级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 基本做法: 第一,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xxxx公司结合实际起草了《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提高了劳资双方开展工资协商的重要性的认识,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了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仅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更能有效地稳定职工队伍,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极大地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企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二,依法产生协商代表,根据法律规定,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xxxx为工会主席,同时也作为为法定的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同时依法推选出以xx为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方协商代表。职工代表于协商会议前正式向企业方提出要约,确定了协商议题,起草了合同的文本,确定了平等协商的时间和地点等,企业方协商代表都已应约。协商双方代表享有平等的

陈述权、辩论权、建议权和否决权等 第三,起草工资协定文本。在工资协定文本的起草上,协商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工资协定草案由公司行政负责起草,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调研、分析、测算的基础上起草协定草案。在起草协定过程中,工会先后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参加座谈会,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与公司进行磋商中,针对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等涉与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与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出了符合公司实际、较为规范的工资协定文本草案。协定草案首先提交公司联席会议讨论、修改,然后,经职工首席代表联系会议讨论、通过,确保了工资协定文本的规范化 在2014年7月30日,双方协商代表进行现场签约。在现场会上,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xxxx,逐一对合同文本进行宣读,当谈到最低工资的标准时,xxxx代表职工向企业方?讨福利?。他说:?现在xxxx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07.8元,但是望谟的整体经济水平,物价指数比较高,我们把这个数值提高到1800元吧。?企业方很爽快的答应了职工方的第一要求。而当职工方提出每年5%的工资增长幅度后,企业代表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采用绩效考核的方法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如果平均增幅那么大,容易造成‘大锅饭’的心态,工资是要涨,我们认为3%比较合适。?双方几轮?拉锯战?后,最终将增幅定在了4%。?这和现在的物价水平相当,我们职工方讨论后认为可以接受。?xxxx说。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资分配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在xxxx公司推行以来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产生了一些积极效应。主要表现: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 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节日加班3倍工资怎么计算

节日加班 3 倍工资怎么计算 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支付需满足延长工作时间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两个条件,劳动定额 和计件单价直接关系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合法支付。 应结合各省规定并参照司法事务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下面是爱汇给大家整理的节日加班 3 倍工资怎么计算,供大家阅读!节日加班 3 倍工资算 法是你的基本工资除以一个月的上班天数(22 天),算出你的一天基数工资再用你的基数工资 乘以 3 倍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 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 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 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节假日算工资的标准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其 中:(1)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是指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 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 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即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如五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为不低 于其日工资的 300%.即其加班工资≥日工资*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资。 综上,按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付工资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 应付法定节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按通俗的说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资"。 节假日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加班费的具体计算确实是很多职工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 很多 人拿到工资条,往往产生一个疑问:自己的加班费有没有算错?产生这一疑问的主要原因是职 工不懂法律规定。 加班费的具体计算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 年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 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 51 条的规 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 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按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推算出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如下: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 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可以获得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获得三倍 工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费是另行支付的,并不包括用人单

2021年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3篇汇总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1 发布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字号1_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字号2___________________ 全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2%、3%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

从案例读懂员工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一份2008年8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告对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原告要求对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被告不进行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本院不确认该份合同系原告林健勇本人所签。被告未再提供其他双方有签订合同的证据,故可认定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计算原告工作年限的证明,故对原告表示其于2007年9月起在被告处工作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于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并无异议,但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劳动者据此主张的双倍工资并非其正常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故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特殊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非法用工,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非法用工的违法状态消除之日起计算,即从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或者法律规定的用工一年期满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原告入职时间为2007年9月,双倍工资的起算为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故原告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而原告于2015年1月4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31344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仲裁庭裁定的支付17500元的赔偿金并无异议,被告也同意按裁定予以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未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均不属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八十二条第一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裁判结果解除原告林健勇与被告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福建一华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健勇支付赔偿金17500元。三、驳回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即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

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3篇

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3篇 发布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发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字号1:_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字号2:___________________ 全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

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 第十一条每年_________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劳动争议案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争议案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计算周期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期限最长为11个月;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双倍工资计算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包括提成、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并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劳动争议的案件发生概率逐步上升,具体争议类型也多种多样,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呢?劳动争议案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双倍工资仲裁是否有时效限制呢? 一、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1、计算周期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期限最长为11个月; 2、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3、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双倍工资计算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包括提成、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并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双倍工资仲裁的时效限制:

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的汇报资料

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的汇报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较为突出,其中分配问题是这一矛盾的核心问题。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按照省、渭南市总工会有关工作部署,在做好工会组织建设、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我们通过开展专项调研,掌握了职工工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职工收入偏低,工资增长缓慢,职工增加工资的要求和呼声较高。企业内部分配机制不合理。工资分配的随意性较大, 职工缺少话语权,工资支付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对职工工资、劳保福利、劳动时间等关键条款存在简单化、虚设化现象,没有真正发挥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针对这种现状,我们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作为扎实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前提,结合韩城实际,加大宣传力度,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劳动法》、《工会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深入企业加强宣传,使他们认识到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与现代企业的关系,以及对于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三是利用培训加强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强,程序性要求高,是一项新的工作,许多基层单位和工会对这项工作比较陌生。为此,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加大了对企业工会、劳资干部的培训力度,先后组织举办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班3期,培训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84人次,着重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要谈”、“敢谈”、“会谈”三个问题。通过培训使基层单位不仅进一步理解了劳动工资政策及法律法规,而且掌握了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所涉及的基本知识与谈判技巧。四是在全市范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汇煤化公司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手段;黑猫焦化把工资集体协商内容量化细化,从职工最根本、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入手,保障职工权益;海燕焦化、三立公司建立了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促进了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前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形成了“职工踊跃参与、工会稳步推进、企业积极响应”的可喜局面,工资集体协商建制覆盖率达到85%,履约率100%,全部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迈入了规范化。 二、成效显著 一是企业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多了。星火、燎原、兴隆等煤矿企业自觉为井下一线矿工配齐配全了安全防护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

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法律时效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

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怎么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

怎么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 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那怎么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现在的小编为您解答。 怎么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在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有人说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采纳。2011年11月8日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对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按此规定,在2011年11月8日之前实务中按第一种说法,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 相关知识阅读:双倍工资的性质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法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裁定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xxx00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并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按赔偿金的50%计算)。两项共计30000元。 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9000元(20xx年5至20xx年7月)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拖欠工资的25%)。两项共计11250元。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8月18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0000x20%)x7.3=14600元,失业保险(10000x1.5%)x7.3=1095元。两项共计15695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上金额共计119945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申请人未予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月工资。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7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职位为公司

副总。双方约定工资是100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到20xx年7月18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第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xxx00元(20xx 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应按2个月工资计算:10000x2=xxx00元)拖欠经济赔偿金的,应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xxx00x50%=10000元),两项共计30000元。 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5月至7月期间拖欠的工资9000元及拖欠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2250元。 被申请人拖欠工资11250元(20xx年5月拖欠3000元、20xx年6月拖欠3000元、20xx年7月拖欠3000元)。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被申请人应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期间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赔偿金15695元。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法律时效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

以及个人税费在内。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

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

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 [摘要]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一大亮点,但在实践适用中仍有不少的困惑,文章从双倍工资罚则制度的特点入手,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双倍工资罚则适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双倍工资罚则;特点;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3年多的时间里极大影响和推动了中国劳资关系合同化的发展进程。据上海有关统计部门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经达到95%以上。在这个快速增长的数字背后,是劳动合同法中确立“未签订劳动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起到的警示效果,同时,全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案件也明显呈井喷状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双倍工资罚则具有单方性,即双倍罚则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不适用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在衡量劳资双方利益天平上,劳动合同法具有倾斜性,即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尤为明显,所以,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双倍工资罚则具有惩罚性。在劳动领域中,绝大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者的地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强者,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维权意识单薄的情况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会被严重侵犯,辛勤付出有课程付诸东流,农民工、打工仔的跳楼秀、跳桥秀等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加以特别的保护,通过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进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可以阻止或减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惩罚性规定的方式,减轻了劳动者损失的举证责任。 3.双倍工资罚则强调用人单位主观过错性。双倍工资罚则立法思想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经营者因欺诈行为而导致向消费者支付二倍消费金额的赔偿规定。适用该法条规定的要件之一就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具有欺诈行为,充分说明了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建立消费关系中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是否要求用人单位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依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非用人单位过错以外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4.双倍工资罚则具有法定性。双倍工资罚则作为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其范围、大小、期限都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不能通过双方

员工自己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怎么办361

员工自己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怎么办? 主题描述 我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有一名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没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我们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种原因不签合同,同时,他说他的社保在别的城市别的公司缴纳,公司让他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报销其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但至今也未提供。 经一再催促,于2014年1月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报上社保,今年10月,因业绩没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对他进行调整。他跟领导谈到,不论是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他都要求他入职公司没签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 像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一、一些关于二倍工资的法律分析? 1、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劳动者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工之日起(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则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举例说明:不是说工龄满10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满10年只是条件之一,另一个条件还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拿出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如果劳动者同意签订的,则视为劳动者变更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导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二倍工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备注:各位亲,上面这一段看明白了吗,没明白的,多看几遍,好好琢磨一下,嘿嘿) 2、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之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所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限:应当订立之日至实际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止。 3、公司的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劳动关

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公式

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践中,双倍工资,一般都是已经拿到工资后的赔偿,那么在仲裁申请和起诉的时候,应写双倍工资的差额。 通常赔偿双倍工资的时候,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补偿金、社会保险。 双倍工资的赔偿时按照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包括提成奖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资来参考。中国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往往在仲裁裁决的时候,错误地拿最低工资来参考,这是错误的,有的劳动部门变相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诉的时候被纠正过来。 看了“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公式”的人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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