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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使用、审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变造、骗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进入实线标线划分车道的路段后,以及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三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四十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

(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一条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转移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四条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软连接牵引的,应当设置示警标识;

(二)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

(三)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四)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四十五条驾驶机动车不得熄火滑行,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驶。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驾驶人不得离车。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轮廓,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五十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

(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四)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五十一条拖拉机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行驶。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农机部门意见后规定。

第五十二条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等不得上道路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二节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机关应当在作出受理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具体程序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承办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直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撤离交通事故现场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及时到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符合快速理赔条件的,也可到政府组织建立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机构申请理赔处理。

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赔偿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核实并依法出具手续;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机构申请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办理理赔手续,兑现理赔费用。

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二)在实习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三)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五)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的;

(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黑烟的;

(七)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八)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

(九)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的;

(十)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三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四)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四项情形的,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转借、冒用、骗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未按规定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的道路移动作业车辆、机械上道路作业的;

(六)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

(七)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四)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五)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第八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撤离现场或者阻止他方当事

人撤离现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内城市快速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中央分隔、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者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供机动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信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内环快速路包括沙坪坝区上桥至渝北区童家院子、渝北区童家院子至巴南区界石、巴南区界石至沙坪坝区上桥(含沙坪坝区上桥至九龙坡区陈家坪)的城市快速路;机场快速路包括江北区红旗河沟至渝北区双凤桥的城市快速路。

对机场快速路中渝北区人和1814界桩至渝北区双凤桥1792界桩路段、内环快速路等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城市快速路实施封闭式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行城市快速路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分道规定,根据自身车型及行驶速度驶入相应的行车道,并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其中,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的车道为应急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减速,并按规定开灯和加大行车间距。

第十七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快速路入口处和跨越城市快速路的设施上设置车辆限重、限高、限宽标志。

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机动车上城市快速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

的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正常行驶的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0公里;小型客车的最高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10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的最高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80公里。

第十九条机动车通行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通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机动车在内环快速路、机场快速路等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应当参照有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处理;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联动机制。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6日10时50分,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清罐 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约35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璧山区监察局、 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安监局、璧山区商务局、璧山区经信委、璧 山区总工会、璧山区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的“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 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 请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 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1985年1月28日;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万国福;注册资本:贰佰柒拾陆万元整;营业期限:1985年1月28日至2047年2月28日。 2016年6月8日以前,亚特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燃料油、柴油(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润滑油调配。废油回收。销售:橡胶制品。零售:无铅汽油、柴油、润滑油(以上零售项目限有资格的分公司经营)”。区安监局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市安监局虽注销亚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亚特公司并未到工商部门更改经营范围。在此期间,亚特公司不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区安监局不再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区安监局退出监管时未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共同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2013年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013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四年五月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发《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上一年度水资源的情势,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提供数据支撑,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指导,为提高我市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提供基础资料,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制《公报》的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技术规范采用《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 23598―2009)。《公报》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相关市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目录 一综述 (1) 二水资源量 (3) 三蓄水动态 (10) 四供用水量 (12) 五水资源质量 (15) 六综合分析 (17) 七重要水事 (19)

一综述 重庆市位于长江上游,幅员面积82401平方公里。境内河流纵横,长江自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境,北有嘉陵江,南有乌江汇入,形成向心的、不对称的网状水系。境内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74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42条。 降水量2013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063.6毫米,折合年降水量876.43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1.57%,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减少10.18%,属偏枯年份。 水资源量2013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为474.34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0.53%,较多年平均值偏少16.45%。 蓄水动态2013年全市大中型水库年末总蓄水量49.4209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减少2.0850亿立方米,下降4.05%。 供用水量2013年全市总供用水量为83.9066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17%。 用水指标2013年全市人均用水量为283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为66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77立方米,居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为128升,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为270立方米,城镇公共人均日用水量

商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范本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 作》的通知精神,商场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必达标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 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使商场的安全生产活动始 终处于良好的、可控的运行状态,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和确保职工工作安全。故将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作列入2011年的工作重点,现就商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做如下方案 及要求: 一、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评分数争取超过900分以上,顺利通过上级考核成为达标单位并上报。 二、组织领导 1、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依照《重庆市重点工商贸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商场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并根据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商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督促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圆满完成。 2、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为: 办公室设在保卫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的任务下达、考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项内容的完善、规范和日常工作。 三、小组前期工作 小组成员学习掌握《重庆市重点工商贸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及时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启动会,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在商场 范围内对全体员工进行广泛地宣传。 四、方案编制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重庆市重点工商贸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和我商场现有的生产 管理、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办法,在6月2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标准文件的编制。 4.2、编制步骤:根据《重庆市商业企业(商场、超市、市场经营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核评级办法及评级标准》,结合重点工商贸企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中43个一级要素 222个二级要素要求形成我商场编制文件目录清单和格式标准,根据文件目录清单分解落实到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3.31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牧、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水资源安全、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完善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 水资源是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依法治水的重要 前提是建立健全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当前亟须加强流域立法及水权制度建设。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 ,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是依法治水的重要环节。重视水资源司法 保护 ,有效惩治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水资源参与意识 ,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立法;行政执法;司法 一、水资源保护的法制现状 一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宪法》第 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 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资源是自然资源之 一 ,宪法的这些规定显然适用于水资源保护 ,构成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以宪法为基础 ,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水法》。该法对水资 源规划 ,水资源开发利用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水法》第4 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 9 条规定: 国家保护水资源 ,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植被 ,植树种草 ,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 二水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我国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起步于 1988年《水法》的颁布实施。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 , 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 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设 ,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执法效能显 著增强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平均每年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4 万余件 ,维护了正常的水事 秩序。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主要是对水体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水 环境质量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督促各城市进行水环境 综合治理等 ,重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国控重点污染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为此 ,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水资源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巨大成效。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第37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简称“节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水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应当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节水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节水技术研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节水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路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路 1问题的提出 我国水源地众多,列入国家级重点饮用水水源地达175个,其中大型 湖库型水源地占40%[1]。总结我国大型湖库型水源地,普遍具有集 水区域广、供水范围大、功能多样、管理复杂、水质影响因素多等特征。大型湖库型水源地作为水源的载体,对保障饮水安全至关重要[2]。为增强水资源管理,国务院于2012年出台文件推动实施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其中提出要“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并要求到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但受跨行政区、水问题复杂等 因素影响,水源地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方面上尚存有管理思 路不够清晰、管理主体不够明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程建设尚显 落后等问题。本文以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为研究对象,针对该水源地 的特点、存有问题以及水资源管理不足,紧密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要求,探索大型湖库型水源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路 和措施,从而为类似水源地提供借鉴。 2研究对象概况 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飞云江中游河段,是一个典型 的大型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珊溪水库、赵山渡水库,其中珊溪 水库位于上游,总库容18.24亿m3,赵山渡水库位于下游,总库容 3414万m3。水源地集水区主要涉及温州市两县一市,总面积2302km2,主要支流有玉泉溪、泗溪、黄坦坑等14条。集水区内总人口达50万人,以农业经济为主。水源地主要承担了温州市8个县(市、区)、500 多万人口的供水重任。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现状主要面临2方面问题:①水环境问题突出。集水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 染等主要污染物多直排入河,致使河流水体污染严重,直接影响了水 源地水质,同时受过度捕捞影响,部分区域水生态系统遭到破坏。② 水资源管理水平不高。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水源地跨行政区等 因素影响,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存有管理方式不相统一、管理体系尚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从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理论考试试题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理论考试题 (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100分)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30分)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的方针。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C、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D、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C、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 D、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B、对有过相似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可以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 D、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下列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职责的是() 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C、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D、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报告。 A、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B、部门经理或值班领导 C、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D、现场管理人员或值班领导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 A、劳动用工情况 B、安全技术措施 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 D、事故应急措施

重庆市2005年水资源公报

重庆市水资源公报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005 重庆市水利局 二OO六年五月

前言 一综述 二水资源量三蓄水动态四供用水量五水环境六重要水事七综合分析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发《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上一年度水资源的情势,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指导,为提高我市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提供基础资料,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制《公报》的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 《公报》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市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一综述 重庆市位于长江上游,幅员面积82403平方公里。境内河流纵横,长江自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境,北有嘉陵江,南有乌江汇入,形成向心的、不对称的网状水系。境内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07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40条。 降水量2005年,全市年平均降水深1131.1毫米,折合年降水总量为932.03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5.47%,比多年平均值偏少4.48%,属平水年份。 水资源量 2005年,全市当地地表水资源量为509.77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8.77%,比多年平均值偏少10.21%。 蓄水动态 2005年,全市大中型水库总蓄水量16.5298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78%。 供用水量 2005年,全市总供水量为71.1572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 5.49%;总用水量为71.1572亿立方米,较上年增加5.49%。 用水指标 2005年,全市人均用水量为254立方米/年,万元GDP用水量为232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322立方米,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10升/日,农业亩均用水量为240立方米,城镇公共人均用水量为40升/日。 河流水质 2005年,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和渠江(以下简称“五江”)共计1195公里河长水质评价结果表明:若排除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版)..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第37 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 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第一章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 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 -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成都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区(市)、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市和跨区(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 (三)组织编制全市和主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组织或参与有关水资源专业规划;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协调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水事矛盾,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六)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职责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公用部门,下同),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旅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的规划和监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运规划和航道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全市和跨区(市)、县河流的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跨区(市)、县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

水资源管理措施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

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

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年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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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012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三年五月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发《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上一年度水资源的情势,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指导,为提高我市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提供基础资料,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制《公报》的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委、市规划局、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技术规范采用《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 23598―2009)。《公报》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相关市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目录 一综述 (1) 二水资源量 (3) 三蓄水动态 (9) 四供用水量 (12) 五水资源质量 (15) 六综合分析 (17) 七重要水事 (19)

一综述 重庆市位于长江上游,幅员面积82401平方公里。境内河流纵横,长江自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境,北有嘉陵江,南有乌江汇入,形成向心的、不对称的网状水系。境内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74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42条。 降水量2012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080.6毫米,折合年降水量890.45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1.02%,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减少8.74%,属偏枯年份。 水资源量2012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为476.89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7.32%,较多年平均值偏少16.00%。 蓄水动态2012年全市大中型水库年末总蓄水量51.4615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增加1.3537亿立方米,增加2.70%。 供用水量2012年全市总供用水量为82.9360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4.45%。 用水指标2012年全市人均用水量为282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为72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76立方米,居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为125升,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为287立方米,城镇公共人均日用

《水资源管理》

水工专业师资培训 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各地电大的老师们交流,这对我自己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 “水资源管理”是为了适应当前水利事业发展开设的一门新课程,作为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我自己也感到缺乏经验,开展有关课程教学工作的讨论,感到很有必要。我的这个发言,仅供各位参考。对于如何做好课程的教学工作,主要还请各位老师发言和讨论。 一、“水资源管理”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应注意的基本点 水资源管理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科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这门课是水工专业为适应水利事业从传统水利向现代化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门新的课程。 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水资源的一般概念、我国水资源问题、水资源估算、水资源需求分析与节水、水文统计、年径流和洪水分析计算、水利经济计算、水库兴利和防洪调节计算、水能计算、水资源系统分析、水库调度与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水资源合理调度、水旱灾害及其防治、水质保护、水利法规政策等。 如果归纳一下,课程实际上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水资源和水资源管理——大体上是文字教材的第1~4章、以及第14~17章; (2)工程水文——大体上是文字教材的第5~7章; (3)水利水电规划——大体上是文字教材的第8~13章。 课程的第一个特点是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同时,这些内容在日校中是在不同课程里面讲授的,此次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在一门课程中,还补充和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使课程的分量加重,教学强度显著增大。 针对这一情况,需要在课程的教和学的过程中,注意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并注意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突出重点。在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和实际工作有关的实用性内容。 作为开放式教育的教材,为了帮助学员自学,或为了提供一些实际工作的参考材料,我们的文字教材收入的内容比较多,但这些内容不全都是必须熟练掌握的。 如文字教材第12章“水资源系统分析”中介绍了求解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动态规划的数学方法;第13章“水库调度与管理”中介绍了水库优化调度的方法和数学模型;第14章“水资源合理调配”中介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运用的数学模型。介绍这些内容主要是为了使读者对水资源系统分析有比较具体的了解。但这些内容并不要求完全透彻地理解和掌握。 又比如第4章“水资源需求分析与节水”中介绍了各种节水的工程措施;第15章“水旱灾害及其防治”中介绍了我国水灾、涝灾、旱灾和泥沙危害的情况和防治;第17章“水资源政策法规”中介绍了我国水资源立法和法规建设的情况。这些内容大都属于概述性质的,主要是为读者提供一些资料和背景情况作为参考,对于这样一些内容,可以主要由学员自学。 课程第二方面的特点,是其内容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注意引导学生,建立相应的认识和学习的方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58号)》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 法(渝府令第158号)》 【发布单位】 重庆市【发布文号】 渝府令第158号【发布日期】 xx-12-08【生效日期】 xx-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58号)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

交警-执法资格试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试题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 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 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 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 正确答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正确答案: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 的机动车驾驶证。(√) 8、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 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需调查核实和反 馈结果。(×)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反馈查处结果。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可适当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 点。(×)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点。 1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 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监督的责任,可以不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 正确答案:在委托或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14、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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