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知函
牛xx先生:
山东x鼎(城阳)律师事务接受李xx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其决定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你的网点房至2013年8月31日一事,特致函如下:
一、2011年5月16日李xx与你签订了《网点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1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租期为两年,两年租金为87000元,月租金为3625元。
二、依据该合同第四条,李xx如果决定续签2年的租赁合同应提前1个月进行通知(即2013年4月14日之前);如决定不续签2年的租赁合同无需提前1个月进行通知。
三、李xx委托本律师正式致函通知你:鉴于李xx女士已决定不续签2年的租赁合同,未提前通知,故2011年5月16日签订的合同将于2013年5月14日终止。为做好租赁合同终止后的财物搬迁工作,李xx 决定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原网点房3.5个月(即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8月31日)。
四、李xx已于2013年4月27日向你太太赵xx预付了3.5个月的使用费,合计10000元,你太太赵xx女士亦表示接受并出具了收条。
五、李xx将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腾房工作,之前其仍然有权继续使用该网点房,故你不得影响其对该网点房的正常使用,并且不得阻碍其对自有财物的正常处分及搬迁活动,否则,我的委托人有权采取报警等法律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的委托人李xx保留对你等侵权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山东x鼎(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兴余 20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