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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异同

摘要: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之概述,个性及共性之分析。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二法之共性大于个性。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而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制度下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两项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一起构成竞争法这个统一的整体秩序,共同承担着维护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正常运作的任务。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

目录

1反垄断法概述 (3)

1.1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的内容 (3)

1.2禁止滥用独占地位(支配地位)的 (3)

1.3控制集中或者并购 (3)

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4)

3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5)

3.1两法相异之处 (5)

3.2二法相同之处 (6)

4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1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的法律概念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矛盾日益激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害,迫使各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对这些占有市场优势的市场主体阻碍竞争的行为规制而形成的。因此,一般都认为反垄断法是禁止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或统称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反竞争行为有购并、联合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量行为等。从形式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是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典,也即是指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实质意义上

的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的内容

横向联合横向联合主要是指卡特尔,即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自主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把卡特尔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出现这类卡特尔即视为违法,无论其造成的具体后果如何,一般包括价格卡特尔、限定生产数量的卡特尔和划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卡特尔应适用"合理原则",即根据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判断是否严重损害了竞争。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条至第8条就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一系列适用合理原则的卡特尔,包括条件卡特尔、折扣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等九类,又根据它们的影响程度分为登记卡特尔、可驳回卡特尔和需批准的卡特尔。这些卡特尔增强了企业的生命力并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1]纵向联合纵向联合指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所订立的协议,主要表现为限定转售价格、垄断用户后向一体化、独家销售协议、知识产权协议以及纵向非价格约束等。其中限定转售价格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他的纵向联合可适用合理原则。

1.2禁止滥用独占地位(支配地位)的行为

企业通过正当竞争或者法律规定等合法取得独占地位,是在所难免和合法的,法律一般对此不予干涉。但如果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滥用其独占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则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1.3控制集中或者并购

控制集中或者并购。"集中"(concentra-tion)主要是欧盟竞争法的用语,是指企业通过合并、收购或者联营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控制集中的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符合竞争法规定条件具有限制竞争可能的集中的核准制度等。

除上述内容外,有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不属于上列范围的反竞争行为。例如,非独占企业实施的强制交易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概括性地禁止各种不公平或者反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限制性协议、谋求或者滥用独占地位以及反竞争的合并以外的行为。美国国会在当时制订该条款的目的就是使反托拉斯的适用范围具有弹性,并为法院提供可选择的司法裁决途径,制止谢尔曼法、克莱顿法所不能涵盖的反竞争行为。欧盟也通过扩展罗马条约第85条的规定,使其适用于其他的反竞争行为。日本反垄断法规定的"不公正的交易方法"涉及到不公正地歧视其他经营者、以不公平的价格交易等行为。当然,这又涉及到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以及相应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划界。

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竞争是宇宙世间最基本的运行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市场经济的竞争成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市场活力的源泉,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经营者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在商品经营活动中互相争胜的活动。

竞争有正当竞争、平等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之分,我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目标模式应是"有效竞争",在此模式下竞争被视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是一个生气勃勃的你追我赶的过程,反对不正当竞争,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11类。

第一欺骗性交易(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三虚假广告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作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已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六不当搭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七不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第八商业诽谤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九串通招投标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十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十一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3.1两法相异之处

1、法律性质之差别两法虽然同属竞争法范畴但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时候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时,就需要另一套法规,我们把这套法规称为经济法。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判。[2]对传统公、私法划分的颠覆。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反垄断法更多带有公法性质。公法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故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利,而不得滥用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多的带有私法性质属于民法的特别侵权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市场上的竞争者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2、价值取向之差别在价值取向方面,反垄断法强调效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注

重公平。台湾刘绍樑博士认为台湾"公平交易法"前半部分(反垄断法部分)主要是在追求经济的效益,而非分配之公平。因此,垄断法部分的目的是在籍由对经济效益的执著,促进法律人所谓的"动的安全",亦即"交易之安全",所谓"经济宪法"意义应是如此;后半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则是在维护财产权,亦即"静的安全"。[3]两者在概念上既有相当大的相异,在适用上即应有所间隔。

3、立法目的的差别二法的立法目的,承担的立法责任也有所不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消除限制竞争现象,无论是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或是使竞争无法展开之市场结构,以此促进竞争。一言以蔽之,反垄断法的精神是维护竞争自由,而反不正当竞争解决的是竞争行为是否合乎商业伦理问题,竞争者的行为有无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是否侵害了其他竞争者权利。换言之,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程度或强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的质量。反垄断法重在保障市场竞争的自由,防止独占事业滥用其经济优势、联合行为阻碍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重在维护市场竞争之正当,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而导致不公平,市场的不稳定。

4、两法在其他方面表现的差异二法的区别还表现在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制度(competition)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者(competitors),即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的总体状况,而无意保护和偏爱特定的企业;反垄断法多对大企业进行规制,因为企业的市场强势力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对中小企业进行规范,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多由中小企业实施,比如仿冒、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反垄断法对竞争关系的界定较为严格,防止公权力对市场的过分干预,导致职权的滥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关系的界定较为宽泛,目的在于严格规制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反垄断法更具有经济性,其实施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加以灵活把握,更要求深厚的经济学知识为基础。博奕论、信息经济学、实验经济学和各种经济模型等都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反垄断法的研究等等。

3.2二法相同之处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却也有颇多相近之处。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首先,无论反垄断法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正常发挥其作用。如此方能实现竞争的功效,最高效率的配置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竞争,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概括而言,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只有具备了自由竞争的条件,拥有了竞争的自由空间,法律才可能去保护竞争的正当性,如果经济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自由竞争的条件,客观上无法展开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便也缺少了该法规制的对象,当然也就无存在之必要。以经济管制时期的前苏联和我国为例。完全由国家对整个经济的生产、销售、分配进行计划,实行国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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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总体框架: 企业的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整个企业发展的劳动者的能力的总称,它是一种很重要的资源。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内容、流程 一、 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企业中员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评价、激励、调整等一系列过程,调动员工地积极性,发挥员工地潜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 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

三、人力资源管理流程: 从员工使用的程序来看,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企业的目标,岗位需要,按照职务说明书要求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员工进入公司后,通过上岗培训,具备上岗资格后担任某一职务。员工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公司要对员工考核,考核结果形成的信息反馈是调整员工使用(奖励、晋升、降级、辞退)依据。流程图如下:

第二部分: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的步骤及具体内容: 一、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的步骤 具体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99年3月15日——3月27日 1.确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的整体框架(3月27日前完成) 2.建立健全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3月27日前完成)第二阶段:99年3月27日——4月15日 根据现有的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立,各部门进行职务调查和分析,编制每个岗位的职务说明书。 第三阶段:99年4月15日——5月5日

1.编制公司薪资方案。(4月20日完成) 根据职务说明书,一方面进行岗位评估,确定各岗位的等级,由此确定工资等级,编制薪资方案(基础工资)部分。 2.编制绩效考核方案(5月5日完成) 根据植物说明书,设定各岗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实现目标管理,确定绩效考核的标准,编制员工考核办法,以此决定奖金的发放、晋升的标准。 第四阶段:99年5月5日——6月30日 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招聘录用程序、培训与开发规划、员工的激励措施、人事调整制度、员工的福利计划、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的其他内容。 二、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各阶段的具体内容 1.第一阶段: (1)仪科惠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设框架图的建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完整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强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二章“五定”工作 第四条定机构、定职责、定岗位、定编制、定人员(以下称“五定”)工作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的变化和需要,在设置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明确机构职责、岗位设置、编制岗位人员数额、配备人员等。它是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也是编制企业人力资源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如因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发生变化可适时调整。 第六条“五定”工作应遵循“精简机构,以职定责,以责设岗、定编、定人”的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根据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的实际需要,提出合理设置各级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工作范围(管理界区)、核定各

2、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各组织机构内的工作岗位,统一岗位名称,对各岗位进行划分归类; 3、定期核定各岗位的人员编制,调整各类岗位人员比例; 4、根据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各级组织机构及各岗位的工作职责; 5、根据已确定的机构及岗位职责,合理配置岗位人员。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在熟悉和掌握本公司管理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各岗位调查、评价,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 第八条对一些虚岗、空岗、重复设置的岗位予以撤岗。 第九条对确定设置的岗位,由岗位所在部门负责起草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制,岗位职责要求条理清楚,语言精炼,工作范围和任务明确。 第十条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提出岗位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程序及人员素质要求,以岗位定员编制为标准,通过招聘录用或考核竞聘的方式安排人员上岗。 第十一条确定岗位编制要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推行满负荷工作法,确定某岗位能完成任务而需要的最合理的人员编制职数。 第三章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五定”结果并结合实际岗位的缺员情况,定期编制人员需求计划(见附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汇总,上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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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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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篇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体现公司人性化管理理念,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自董事长以下各级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分为正式员工、试用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职务任免、人事变动、出差、离职、考勤、绩效考核、奖惩、薪资、福利待遇、员工培训、人事档案管理及其它有关人力资源管理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第四季度上报次年度人员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汇总编制公司下一年度需求计划,报总裁申批。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包括招聘、录用、报到和试用四个环节。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招聘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控制编制、先内后外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八条本公司聘用员工参照应聘人员既往工作表现,遵循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能适合于职务或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对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各部门至少提前一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人员需求表》,列明所需人员各额条件以及聘用期限,经部门经理签字批准,人力资源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董事长审批后自行实施。 第十条招聘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完成招聘人员的笔试、初试工作、填写《招聘表》,经初步筛选,再协助用人部门经理、负责人进行复试,后进行招聘总结,根据《面试综合评分》,报用人部门经理审检后呈报董事长批准,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录用部门及录用人员。 第十一条录用人员接到通知后,次日到公司报到。录用人员在人力资源部人员引

新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样本

杭州市科技咨询中心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科技咨询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的人事管理, 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管理程序, 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中心全体职工。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 本中心的人事管理, 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中心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全体职工的待遇等事项按照《杭州市科技咨询中心重大事项议事程序》办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其职责是: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 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中心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中心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中心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中心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中心人事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部门办理中心职工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中心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中心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十三、办理职工的退休手续、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 十四、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调资文件。 第六条部门经理提出本部门人员需求计划; 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职工的考核, 并为主任提出本部门职工晋降、去留的意见, 供主任参考决定。 第七条部门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主任决定。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八条部门经理如需增聘职工, 须根据实际情况, 认真填写《人员需求计划表》后, 上报主任审批。 第九条经主任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 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职工的选聘 第十条人员招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专题内容围绕垄断行为展开,体例逻辑清晰,内容呈现一定规律性。以客观题形式考核,分值为4-6分。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等为常见考点,考频指数分布比较均衡。2020年教材对不同垄断行为的表述,有较多变化,需引起注意。 目录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经营者集中与滥用行政权力反垄断审查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特别提示】本点为核心考点。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在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效果原则,是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若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D正确)。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 1.以经营者为主体的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的垄断行为 主要是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类的垄断行为。 3.行政垄断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及特征 无正当理由擅自断绝与另一方竞争者的交往(包括买卖关系)或者给其他同行一定的好处,使之拒绝与自己的竞争者交易,以及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和活动造成混乱的行为; 以价格手段打击、挤垮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经济优势和其他强势条件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交易的行为; 以贿赂或过重的馈赠方式争揽顾客的行为; 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对方商标、服务标志、产品标识以及一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目的发生混乱认识的表示或说法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关系的竞争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手段的不正当性;动机、目的的非义(非正义)性;客体的多重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则属违法行为。 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是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谋取暴利或优势。 两者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一方面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另一方面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平等地竞争;不正当竞争则是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 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3.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而造成的。 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 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4.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企业的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整个企业发展的劳动者的能力的总称,它是一 种很重要的资源。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 企业中员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评价、激励、调整等一系列过程,调动员工地积极性,发挥员工地潜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 三、人力资源管理流程: 从员工使用的程序来看,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企业的目标,岗位 需要,按照职务说明书要求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员工进入公司后,通过上岗培训,具备上岗资格后担任某一职务。员工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公司要对员工考核,考核结果形成的信息反馈是调整员工使用(奖励、晋升、降级、辞退)依据。流程图如下:

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董事长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的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1.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2.负责管理公司人事档案资料。 3.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4.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5.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6.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7.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8.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相关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与相关市场界定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有域外效力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3+1)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①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②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2.相关市场界定 (1)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2)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3)界定相关时间市场:当商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经典试题 【考题·单选题】(2014年)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人民法院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属于()。 A.相关商品市场 B.相关技术市场 C.相关创新市场 D.相关时间市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涉及的维度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等三个维度。 但是,并非任何的市场界定都涉及全部三个维度。大部分反垄断分析中,相关市场只需从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界定;只有在时间因素可以影响商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的特定情形下,才会用到时间维度。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其中商品维度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地域维度是“中国”。

【考题·单选题】(2014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D.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相关商品市场。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考题·多选题】(2016年)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 A.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行为 B.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施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效果的行为 C.具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就固定商品出口价格达成的垄断协议 D.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选项A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排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B当选。选项C是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受《反垄断法》的限制,选项D当选。 【高频考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与诉讼 1.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1)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 ②民事责任; ③刑事责任。 提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2)多元反垄断执法机构 ①国家发改委:价格垄断行为。 ②商务部:经营者集中行为。 ③国家工商局:其他垄断行为。 (3)反垄断调查措施:检查;询问;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原告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还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先行政执法再民事诉讼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①专家出庭: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不属于证据类型之一。 ②专家报告:专家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为证据类型之一。 (4)诉讼时效抗辩: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经典试题 【考题·单选题】(2015年)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 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法律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征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教学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教学难点: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规定 第一节概述 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会导致竞争的无序,会导致经济增长机制的破坏,会极损害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与完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 市场的类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最优效率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公平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使得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资源稀缺(scarcity):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因此必须研究如何有效配置和利用。 要让利用资源效率高的市场主体继续获得资源,继续发展;让资源利用效率低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只有开展充分的竞争才能实现。资源是有限的,欲望是无限的。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竞争Competition 市场主体为追求有利的市场条件,实现自身既定的经济目标而不断进行相互较量的过程。(市场份额、利润、资源、交易机会等的争夺)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例:邮政储蓄:零风险、高利润、拉存款、高回扣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者所损害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的。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关系,公平竞争基础上取得各自经济利益。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者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常用法律手册)2008网络版“出版”说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常用法律手册)2008网络版,用途在于方便大家查询与交流。相关条文连接主要来源于以下网站:1、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2、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index/index.htm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 法律图书馆4、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 中国教育在线仅有少量来源于其它正规网站,请大家放心使用。在使用连接的过程中如发现错误,请留言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新。如发现有关法规没有收编,也请留言我们,以便完善。一、法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1986.04.1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law/law_view.asp?id=3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7-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banshi/2005-08/31/content_7464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六十号 2001-10-27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banshi/2005-08/31/content_7464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01-10-27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banshi/2005-05/25/content_89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 2002-6-29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 zl/2006-05/27/content_29272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2002.10.2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banshi/2005-08/31/content_14398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2005-10-2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flfg/2005-10/28/content_8547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席令第六十号 2006-12-29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flfg/2006-12/29/content_55439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主席令第四十号 2005-8-2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7775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06-29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2007-06-29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06-08-27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flfg/2006-08/28/content_37129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08-3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flfg/2007-08/31/content_73259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八十号2007-12-29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flfg/2007-12/29/content_84731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主席令第三号2008-4-24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35699.html,/jrzg/2008-04/24/content_953439.htm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 容提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围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法管不到的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最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月——-——

序言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之一,是下属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并贯彻执行公司领导的有关指示和精神,它承担着构建及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结构、激励机制,监督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防范用工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实现公司人力资源保值、增值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动态平衡,为各类人才搭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为企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人才保障的重要职能 在红运集团发展十年以来,始终把对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作为首要任务。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壮大,对员工规范化、人文化、科学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更加迫切,为保证公司能准确的制订各项重大决策、及时了解员工的行为与心态、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人才理念: 选人理念:以德为本、德才兼备;不求最好、但求合适。 用人理念:适岗适人、以尽其才;合理流动、已尽其志。 育人理念:立其志、诚其意;正其心、练其能。 留人理念:志同道合、奖惩合理;和谐相处、共图大业。

目录 序言 (3) 人力资源管理准则 (4) 招聘管理制度 (6) 试用期管理制度 (13) 员工离岗管理规定 (20) 福利管理制度 (26) 员工保密管理制度 (37)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40)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49) 档案调(借)阅申请表 (51) 员工外出培训制度 (53) 干部管理规定 (56)

人力资源管理准则 一、人力资源管理准则 (一)、目的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度团结的队伍,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潜能的机制,为公司的发展和高效运作提供人力保障。 (二)、准则 无论职位高低,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公正、公平和公开。 (三)、管理体制 竞争、激励和淘汰制。 (四)、管理责任者 人力资源管理不只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而且是所有管理者的职责,上级负有帮助下级成长的责任。 (五)、权限 各公司每月上报相应报表,各单位部门经理(主管)以上人员的任用、转正、薪金调整、调离等需经总公司核准(各单位有建议权),财务人员需经总公司财务部核准(各单位有建议权)。 二、人力资源开发 公司将持续的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作为实现人力资本增值的重要保证,实行在职教育培训与自我开发相结合的方式。 三、员工的权利义务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多次考查)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单选题】(2014A)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在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1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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