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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银行管理组织条例

《中国外资银行管理组织条例
《中国外资银行管理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七)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八)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本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第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

(一)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主要股东应当将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纳入其并表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四)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八)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所称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截至申请日的上一会计年度末。

第七条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分行应当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代表处,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处应当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应当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筹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逾期未领取开业申请表的,自批准其筹建之日起1年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受理该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

第十条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人在筹建期内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将公司治理结构说明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仅限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组织结构、授权授信、信贷资金管理、资金交易、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且已接受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等相关培训的业务人员,以满足对主要业务风险有效监控、业务分级审批和复查、关键岗位分工和相互牵制等要求;

(四)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证明复印件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六)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进行开业前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拟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筹建事项完成后,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前验收。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复验。

第十二条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资料。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获准开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

第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银监会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自开业批准文件失效之日起1年内,中国银监会不受理该申请人在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

第十五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将开业日期书面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业前应当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六条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当符合《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条件,并且具备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以及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有效管理的能力。

第十七条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经合并验资可以转为外商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也可以转回其总行。

第十八条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当在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筹建期间、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九条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以及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出6个月后仍未开始办公的,中国银监会原批准决定失效。

第二十条外国银行代表处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后,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代表处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代表处的职责安排、内部分工以及内部报告制度等;

(四)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配备办公设施以及租赁电信部门数据通讯线路的情况;

(六)公章、公文纸样本以及工作人员对外使用的名片样本;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由中国银监会重新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3天以上6个月以下,应当在临时停业后5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临时停业时间、理由及停业期间安排。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期间应当在营业场所外公告,说明临时停业期间的安排。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辖内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情况逐级报送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三条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者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外资银行营

业性机构应当在复业后5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营业场所的租赁或者购买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安全和消防合格证明的复印件方可复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有《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须变更金融许可证所载内容的,应当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需要验资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将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需要验收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持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以及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公告应当自营业执照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外国银行代表处发生更名、变更办公场所等变更事项,应当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在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外汇投资业务: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和外国政府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债券。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是指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外国银行分行经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汇业务,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十九条外国银行分行经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当拨付到位。

第三十条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

第三十一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在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其支行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三十四条是指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一)项是指拟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业1年以上。开业1年是指自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获准开业之日起至申请日止满1年。

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并经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人须提交截至申请日前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的分行在筹建期间可以开展人民币业务的筹备工作,经所在地银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在开业时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依照《条例》规定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可直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除应当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符合业务特点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的营业网点。

第三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自接到中国银监会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

(一)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业务人员;

(二)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证明的复印件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建立健全人民币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将验资证明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未能在4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的,中国银监会原批准决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完成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后,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验收,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10日后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复验。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持验收合格意见书到中国银监会领取批准书。

第三十六条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筹备并将总行对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授权书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筹备工作完成后,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验收。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凭验收合格意见书到中国银监会领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确认函,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事宜。

第三十七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当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新产品,应当在经营业务后5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介绍、风险特点、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第三十九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第四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四十条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在中国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四十一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者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者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本人或者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包括但不限于在该外资银行的逾期贷款;

(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拟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首席代表的;

(十二)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中国银监会负责核准或者取消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

(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

(三)外国银行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第四十三条中国银监会授权外资银行所在地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商独资银行分行的行长、中外合资银

行分行的行长、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四条银监局负责核准或者取消本辖区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

(二)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副行长(副总经理)和合规负责人,外国银行分行的副行长(副总经理)和合规负责人;

(三)支行行长;

(四)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拟任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中国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

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及时提供反馈意见。

第四十六条外资银行递交任职资格申请资料后,中国银监会以及所在地银监局可以约见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四十七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离岗连续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代为履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外资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四十八条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

(三)因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所任职机构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被接管、兼并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五)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严重亏损的;

(六)对已任职的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如发现其任职前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宜担任所任职务的;

(七)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中国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于每年3月末前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修订内容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责合规工作。

第五十一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结束内部审计后,应当及时将内审报告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内审人员沟通。

第五十二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并将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三条《条例》第四十条所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的计算方法执行银行业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认定。

第五十五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银行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社团日常活动管理条例

社团活动指导与管理规范条例 第一章社团日常活动管理 第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的学生会管理部门(暂为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提交相关申请表格。申请内容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信息、经费来源、规模等,经指导单位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社团各项活动、与校外各类组织开展合作等均须上报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指导单位需对其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条社团活动应遵照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的流程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须在活动开始前两天向申请指导单位进行变更。否则,指导单位需对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终止活动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社团的宣传工作主体对象应为山东大学在校师生;社团校外宣传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须提前上交指导单位审批;社团刊物的编印和出版以及用以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须向指导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六条原则上,社团不得挂靠校外社会团体。如确有必要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校外社会团体,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由指导单位审批。此类协会须首先遵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相关条例。 第七条社团经费及其它一切收入的管理、使用须有专人负责;财务收支情况须在社团内部定期公开;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有权对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八条社团活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秩序与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不安全事件发生后,社团要立即通知医院、保卫处并及时上报至指导单位,并积极配合疏散人群,以便快速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若社团活动出现意外情况,指导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中止该活动。 第九条社团如需邀请校外老师举办讲座,需在申请活动时附上该老师的个人简历,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条协会与校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单位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场地可由指导单位进行提供,也可通过指导单位借用学校公共活动场地开展活动,未经规定流程,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使用当天社团对教室的卫生、设备负责,如有不及时清理垃圾或损坏设施设备现象发生,场馆单位有权凭申请存根向该社团索要赔偿或拒绝下一次审批。 第十二条社团须服从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社团负责人及时说明,经认可后视情况予以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社团可以在借用的教室内进行以下活动: (一)社团内部的会议; (二)社团内部的培训、交流等常规活动; (三)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交流、展示活动; (四)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演讲活动; (五)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电影等影音放映活动; (六)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禁止在教室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生日聚会、庆功聚会等各类集会庆典活动; (二)产生大量垃圾且不易清理的活动;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与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她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就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与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管辖

民间组织,社会政策与法规

我国民间组织需要健康发展 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09-10年度出版的《民间组织蓝皮书》指出,为苹果民间组织依据以下四个原则发展:一是坚持依法管理,这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二是坚持统一登记管理,即民间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三是坚持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四是坚持稳步发展,使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 我国管理民间组织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2个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

分6章32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1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在我国,民间组织已经开始进入一个大的发展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在总体上它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阻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主要通过对民间组织发展现状的分析,指出民间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如何依法规范和保障民间组织的发展,从而使其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格局的进一步扩大,我国民间组织开始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民间组织以其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愿性与组织性为特征,在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与政府相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民间组织本身是双刃剑,其消极影响也不可低估,如处理不好乃至失控,则会给中国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要给予民间组织以足够的注意,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积极引导他们健康发展,以防止他们利用其形式来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开始,我们先来了解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民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这三个概念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阐明该类组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社会性或民间性)和公益性的特征。非政府组织是从该组织与政府的关

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开展,严明纪律,规范管理,促进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全体经天纬地测绘社团工作人员的准则,对全体成员适用。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条在工作开展前,须先认真制定至少一套计划或者方案,然后协商修改为较为合理、详细的计划或者方案,重大活动还须制定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的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条在工作开展前,须适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明确责任,细致分工,讲清注意事项。 第五条在工作开展期间,各部门、部长、部员之间须保持沟通,协调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 第六条在工作开展期间,须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职能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反馈和处理问题,在出现岗位空缺时,要及时重新调度。 第七条在工作开展期间,要做好活动后勤、安全秩序保障工作。 第八条在工作开展结束后,要及时、全面地做好工作总结,组织部须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归档。 第九条工作计划制定的程序 (一)调查研究,确定目标;

(二)集思广益,提出草案; (三)充分斟酌,确定计划。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会议召开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精简会议时间,确保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 第十一条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部长会议、部门会议,秘书部须做好非常规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议事规则 (一)开会前须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围绕主题和议程开会;(二)按照“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要求,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 (三)会议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与会人员发言须简明扼要,表意准确。 第十三条会议纪律 (一)会议期间,与会者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保持安静,注意力集中; (二)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插话,有问题应得到会议允许后方能发言; (三)会议期间,与会者不得随意走动、离场。 第十四条秘书部做好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部长会议由秘书部部长负责会议记录,部门会议由秘书处派遣相关人员负责记录。 第十五条秘书部须及时收集、整理会议材料,并归档。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9年12月20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最新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资料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考核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实现薪酬的精准化分配,激发职工积极履职、力争上游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重绩效比贡献的文化氛围,全面促进本社会组织的优质高效运营和科学化管理,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原则 1)本社会组织发展与职工进步的同步原则; 2)定性定量与过程结果的互补原则; 3)适度区分与凸显优秀的结合原则; 4)注重牵引与自我驱动的导向原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主管及以下的所有在岗职工(包含正式职工、劳务派遣工、聘用职工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社会组织设置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理事长 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员: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布、修订进行审议核准; (2)对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在各部门的落地、运行进行监察督导; (3)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问责。 2、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1)考核办公室组成 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主管 成员:人力资源部及各部与考核相关的人员 2)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备案; (2)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职工绩效考核中的申诉进行受理、协调、仲裁; (4)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应用于本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 3、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绩效考核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工作。 1)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部的考核实施小组,作为落地实施的组织机构。

公司社团管理办法

公司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类社团日常运作,加强社团组织管理,更有效提供丰富多彩的社团生活,搭建交流平台,培养兴趣爱好,提高综合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社团以“自愿加入、真诚交流、加强融合”作为组织存在的前提与基本原则,任何一个参与者必须认同和遵守。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成立的社团团队及经员工自主发起后,经过公司审批通过的社团团体。 第四条权责 1. 企业文化部: 1)社团的成立与废除的核准,进行统筹协调及监督工作; 2)监督社团在国家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 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3)每年度末做好下一年度员工社团总体经费预算; 4)社团经费预算的分配; 5)社团活动费用审核及报销事宜。 2. 社团社长: 1)应遵循“平等、民主、自觉、主动、服务”的行为准则; 2)订立本社团的管理制度,组织讨论并把握社团具体规划与发展方向; 3)讨论决定社团活动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形式等;

4)社团活动场地的联系协调工作; 5)活动公告,统计参加活动人数,并做好相关活动记录,每季度末前一周内向企业文化 部提交社团人员出席记录及活动现场照; 6)积极吸纳新社团成员,做好变更记录,人员发展,建立社团内部的协调员组织加强社 团管理; 7)预算、监督、审核、报销并记录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 8)年末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并提交企业文化部,每月底发费用明细至企业文化部备案; 9)配合人企业文化部做好社团相关事务工作; 10)所在社团既有备案信息变更或重大事宜由负责人主持通过与社团全体会员共同讨 论决定,最终报企业文化部审核通过或备案; 11)卸任前做好接班人安排,公告社团成员、企业文化部。 3. 社团成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 遵循社团的目的、原则、章程和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形象、利益; 4) 对所在社团的组织形式、内容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 参与社团的选举,申请社长、副社长资格等; 第五条社团组织 1.社团自我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干涉其活动时间、活动方案等活动流程制定; 2.社团各项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不得与公司相关制度和劳动纪律冲突; 3.社团如在活动频率周期内(月周期)相关活动举办非因不可抗力而不达计划或成员满意 度、参与积极性低(不到全体社团成员的50%)、会员人数低(不足10人),企业文

联系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览表

民间组织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二、四、五楼)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二楼: 登记管理二处(基金会业务 203室)(020)83352190 83333736 转 5216 83190791(传真) 登记管理二处(基金会业务203室)(020)83352190 83333736 转5216 83190791(传真) 四楼: 综合处(综合文秘业务403室)(020)83351897 83333736 转 5413 83190790(传真) 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020)83372159 83333736 转 5409 83371545(传真) 五楼: 登记管理一处(行业协会业务501室)020)8330092283333736 转5501 83190726(传真) 登记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业务507室)(020)8339436283333736 转5507 83190671(传真) 登记管理一处(行业协会业务、局新闻宣传506室)(020)83394352 83333736 转 5506 83190671(传真) 执法处(执法监察业务505室)(020)83394353(含传真)83333736 转5505 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箱: mzt_mjzzj@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365758.html, 举报电话:(020) 83394353(含传真) 监督电话:(020)83351897、83190790(传真)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首层 社会团体业务:(020)83341308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020)83340992 传真:(020)83341308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 9 1 一、总则 我校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为学生开辟第二课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以充实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章程 1、雷锋学校各社团是在共青团望城县雷锋学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2、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校团委核准确定。 3、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学生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各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干事均由

公开招聘产生。 5、社团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活动,必须提前向校团委社团部报告,并反映社团成员的意见与建议。 6、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社团成员。 7、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8、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至少有一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有责任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对社团干部的工作情况予以指导,并提出对社团干部的任免建议。 9、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各门功课良好;一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10、本章程解释权归雷锋学校团委。 三、干部职责 1、会长职责 (1)对社团进行总体规划,确定社团路线; (2)担负社团的外联任务,负责与学校各级领导、各赞助公司、社团媒体及其他学校的联络、接洽等工作;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2017民间非营利组织

一、单项选择题 1、2011年10月6日,某基金会收到甲公司100万元的现金捐赠,甲公司要求该基金会在2012年内使用90万元用于资助大学生,剩余10万元用于基金会日常管理。2012年,该基金会使用甲公司捐赠的款项形成的基金100万元,其中支付10万元用于支付日常管理费用,支付90万元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则该基金会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A、2011年10月6日收到甲公司现金捐赠,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100万元 B、2011年12月31日,将捐赠收入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C、2012年捐赠时,借记“管理费用”10万元、“业务活动成本”90万元 D、2012年重分类时,借记“限定性净资产”100万元,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100万元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B不正确,应该将捐赠收入转为限定性净资产。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1年10月6日收到甲公司现金捐赠 借:银行存款 1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 2011年12月31日,将捐赠收入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100 2012年使用甲公司捐赠的款项及重分类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 业务活动成本 9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限定性净资产 1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100 2、2010年甲基金会共确认捐赠收入540万元,其中的300万元甲基金会可以自由支配,剩余款项必须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教育,当年甲基金会将150万元转赠给某贫困地区的数所小学,假设不考虑期初余额的影响,则2010年末甲基金会的限定性净资产为()万元。 A、540 B、240 C、90 D、390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C 解析:2010年末限定性净资产=(540-300)-150=90(万元)。 3、北京图书情报资料研究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每位会员需缴纳年费100元且无限定用途,2012年1月2日实际收到2012年度会费120万元,假定按月确认收入。则2012年该研究会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A、2012年1月2日实际收到2012年度会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12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科目120万元 B、2012年1月末确认会费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10万元,贷记“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10万元 C、2012年年末,借记“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120万元,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120万元 D、2012年年末,借记“会费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120万元,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120万元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D 解析: 4、下列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一般会计原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B、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C、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大会计要素 D、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B 解析:所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5、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我院社团更健康、更有效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宗旨、原则 1、性质: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经学校批准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2、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在校团委和院大学生科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原则:社团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二、组织管理 1、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领导,院大学生科协配合团委对各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2、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收会员。 3、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明确、规范的社团章程。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4、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组织的章程; (3)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 (4)成员范围以及计划招收的成员数量; (5)指导教师或有关指导部门。

5、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组织的名称; (2)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三、经费管理 1、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社团活动基金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开,帐目要清晰。院团委定期检查监督。 2、团委根据社团的需要提供一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大型活动奖励。 3、需利用学校资源获得外单位赞助,应由大学生科协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归口管理赞助经费。 四、活动管理 1、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2、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3、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将社团学期总结报大学生科协。 4、学生社团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活动必须提前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5、各社团应积极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表。大学生科协配合院团委进行考核,院团委每年表彰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6、对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美国社会组织管理

美国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我局开展了一次综合调研,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建议报告如下。 一、发展现状 (一)社会团体登记情况。我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23个,其中:社会团体166个,行业性社团129个,专业性社团29个,联合性社团3个,学术性社团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7家,其中:民政类5家,教育类17家,劳动类10家,卫生类12家,科技类6家,文化类4家,体育类3家。据初步统计,我市社会组

织从业人员现有38,500人左右,约占全市总人口的4.5%,各类社会组织去年总收入5亿多元,提供就业岗位15000余个。(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健全规章制度。为使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市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各类社会组织必须将登记证书、资格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规章制度上墙公布,增强工作公开的透明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依法规 范自身的行为,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2、规范财务管理。为贯彻中央精神,提高我市民间组织会计人员素质,民政部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民间组织进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通过培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都已熟练掌握了新的会计制度,并已能在财务操作中实际应用,从而规范了民间组织的会计制度。 3、落实四项制度。为规范管理,制定了社区民间组织的普查登记、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社区民间组织负责人例会四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并及时掌握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变化,确保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社区所辖民间组织每月将活动开展情况,向居委会通报备案,居委会将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照片资料登记造册,重大活动报登记机关备案。确保社区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工作现状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社团管理条例(最新)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其基本原则,接受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及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登记注册的具有正规章程的学生团体。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工作指导、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程序。并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成员必须为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文艺等各类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各社团须按照社联规章制度履行经费审批、预支出、报销、终审等手续。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文艺、体育、学术研讨、志愿服务共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项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累计挂科数不超过2科,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发起者向社联递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上交校级/院级社团成立申请表(到青春理工-团委网站或社联社团交流群进行表格下载); 3.社团应有规范名称并与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4.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得到社联的同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00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团体发展。 社会团体以及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关于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在我区登记的社会组织54 个,其中社会团体15个,分别为行业性社团4个、学术性社团3个、联合性社团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5个,新登记4个,分别为教育类27个、卫生类3个、劳动类1个、民政类3个、其他5个,拥有专职工作人员109余人,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25人,党组织均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原单位,社会组织中未建立党组织。 我区社区民间组织主要分布在四个方面:一是文化、体育类。如锣鼓队、舞蹈队、合唱队、老年模特队、门球队、腰鼓队等。二是公益、服务类。如社区服务站、社区医疗站、民办培训中心、民办幼儿园、社区图书室、劳动就业站。三是维护权益类。如社区法律服务站、妇女儿童保护协会、老年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四是志愿类。如社区志愿者服务协会、治安巡逻队等,绝大部分都没有正式登记,但我局都对一些经常开展活动的进行了备案。 二、主要做法 1、抓培育。要求各乡街道对辖区内的未登记的民间组织进行全面摸底,上门宣讲两个《条例》及政府对民间组织有优惠政策,同时将成立民间组织的条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整理,编印并发放社会团体登记须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让更多的人熟知成立民间组织的意义,引导未登记的民间组织进行正式登记。 2、重管理。一是依法登记。我们始终坚持以两个《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依法登记。除对其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外,并进行现场考察、实地拍照,多方了解情况,不符合条例的坚决不予审批。二是开展年检年审。我局把民间组织年检作为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扎实地抓好落实。按照年初工作计划,每年5-6月份,我局对全区性民间组织进行了年度检查,及时制发了年检通知,按时完成了年检并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了公告,同时撰写了年检分析报告。重点检查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今年6月30日前完成了全区2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0家社会团体的年检年审工作。三是开展执法查处。我们注重登记及监管并重,要求各乡街道对本 辖区内社会组织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情况,如发现非法社会组织及时上报,我局再进行查处。 3、突重点。我们认为城市社区具有资源配置和培育发展的条件,而民间组织具有提供各类资源的功能优势。“民间组织进社区”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局将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民管工作的重点来抓。一是简化程序。为培育

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沈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保障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城市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社区居委会辖区为活动区域,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服务性、文体娱乐性等活动的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延续备案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作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社会团体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二)明确的负责人; (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七条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的负责人; (二)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八条申请社区社会团体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会员名册; (四)章程。 第九条申请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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