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须予披露交易

须予披露交易

须予披露交易
须予披露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交易

?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與轉讓方簽署了產權轉讓合同,據此,本公司同意向轉讓方收購目標權益,代價合計為人民幣86.25億元,本公司將以自籌資金支付。收購價是經雙方以公平交易原則進行磋商而制定的。

?由於本次收購交易的規模超逾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的有關比率的5%(但少於25%),故此本次收購構成本公司須予披露交易。

背景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在中國境內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大型發電廠,是中國最大的上市電力供應商之一,目前在中國境內擁有權益發電裝機容量為45,340兆瓦。

本次收購的轉讓方為山東電力及魯能發展。山東電力主要從事電力銷售業務,實收資本為人民幣986,000萬元。魯能發展主要從事電力、熱電的生產及銷售,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01,000萬元。山東電力及魯能發展不持有本公司股份,為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由於交易的規模超逾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的有關比率的5%(但少於25%),收購對本公司構成須予披露交易。

產權轉讓合同

日期:2009年12月31日

訂約方:賣方:轉讓方

買方:本公司

收購標的價:目標權益,即指山東電力擁有的滇東能源註冊資本中100%的權益、滇東雨汪註冊資本中100%的權益、沾化熱電註冊資本中100%的權益、魯能

生物註冊資本中100%的權益、羅源灣海港註冊資本中60.25%的權益、

羅源灣碼頭註冊資本中58.3%的權益、陸島碼頭註冊資本中73.46%的權

益、魯能膠南港註冊資本中100%的權益、魯能海運註冊資本中53%的權

益、前期項目成果以及魯能發展擁有羅源灣海港註冊資本中39.75%的權

益。

對價:收購目標權益的對價合計為人民幣86.25億元,經買賣雙方按一般商業條款及經公平交易原則進行談判後達成,公司以自籌資金以現金支付對

價。

對價支付安排:權益轉讓合同簽字後10個工作日內,華能國際向轉讓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20億元;國資委批准本交易後的15個工作日內華能國際向轉讓方支付

人民幣23.9875億元;每一目標權益交割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該項目標權

益對價的30%;每一目標權益交割後的3個月內支付已完成交割的每一目

標權益對應的轉讓價款的剩餘的19%。

交割:各方交割目標權益的義務於國資委批准本次收購之日起生效。股權交割在華能國際支付第二筆轉讓價款後的20個工作日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日期

內完成;前期項目交割在雙方辦理相關手續後進行。

目標權益資料介紹

(1)滇東能源資料

成立日期:2003年4月29日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180,000萬元

經營範圍:電力項目投資、開發及經營管理;發電生產及銷售;新能源項目的開發、生產及經營管理;煤炭項目投資、開發、生產及經營管理;電力、

能源項目諮詢;環保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本企

業所需的原輔材料、儀器、儀錶、機械設備、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口業務

(以上範圍中涉及國家專項審批的,憑有效的《許可證》、《資質證》開展

生產經營活動)(以上經營範圍中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項審

批,按審批的項目和時限開展經營活動)

滇東能源位於雲南省,於2003年4月29日註冊成立。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准,滇東能源建設了4台600兆瓦燃煤發電機組;同時,滇東能源還建設白龍山煤礦,建設規模為800萬噸/年。且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滇東能源的煤電建設採取煤電一體化的開發模式,滇東能源電廠所需燃煤由配套的白龍山煤礦供應。滇東能源建設的4×600兆瓦燃煤發電機組,已分別於2006年2月、2006年7月、2006年11月及2007年5月投產發電。

滇東能源為山東電力全資子公司。本次收購完成後,本公司將持有滇東能源100%股權,其財務數據將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

滇東能源另有4×600兆瓦的規劃火電項目。

滇東能源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347,581.91萬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1,171,569.92萬元、除稅前虧損為人民幣1,240.90萬元、稅後虧損為人民幣1,240.90萬元。

經中企華以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持續經營的前提下,滇東能源淨資產的評估值為人民幣35.30億元。

山東電力保證其擁有的滇東能源權益不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權益。

滇東能源財務數據摘要

以下是滇東能源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1月30日,及2008年度及截至2009年11月30日止十一個月期間的財務數據摘要:

於2008年於2009年

12月31日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資產總額13,087,39011,877,210負債總額11,541,95810,178,415應收款項總額794,399656,086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1,476,6001,476,600淨資產1,545,4321,698,795

*該或有事項涉及的金額為滇東能源對外擔保的餘額。

2009年

1月1日至

2009年

2008年度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營業收入2,383,4903,065,173營業(虧損)/利潤-213,867132,485除稅前淨(虧損)/利潤-214,688146,812實際稅率——淨(虧損)/利潤-214,688146,812

(2)滇東雨旺資料

成立日期:2005年1月18日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113,900萬元

經營範圍:電力項目投資、開發及經營管理;發電生產及銷售;新能源項目的開發、生產及經營管理;煤炭項目投資、開發、生產及經營管理;電力、

能源項目諮詢;環保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本企

業所需的原輔材料、儀器儀錶、機械設備、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口業務

(國家限定公司經營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涉及專項審

批的項目及期限按許可經營)(以上經營範圍中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的專項審批,按審批的項目和時限開展經營活動)

滇東雨汪位於雲南省,於2005年1月18日註冊成立。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准,滇東雨汪建設2×600兆瓦燃煤發電機組,滇東雨汪電廠所需燃煤由配套的雨汪煤礦供應。目前,滇東雨汪1台600兆瓦燃煤發電機組已於2009年7月投入試生產;正在建設另外1×600兆瓦燃煤發電機組,該在建機組目前處於調試階段,預計於2010年3月投入運營。滇東雨汪目前正在建設雨汪煤礦,建設規模為300萬噸/年。滇東雨汪還擁有2×600兆瓦燃煤發電機組前期項目。該等前期項目可研工作已經完成,目前滇東雨汪正在辦理項目建設核准申請手續。滇東雨汪還擁有1家全資子公司羅平縣長底水電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長底水電」),長底水電目前正在建設4×4,000KW水電站項目。

滇東雨汪為山東電力全資子公司。本次收購完成後,滇東雨汪將成為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其財務數據將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

滇東雨汪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中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205,435.61萬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168,635.62萬元、除稅前淨利潤為人民幣0、稅後利潤為人民幣0。

經中企華以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持續經營的前提下,滇東雨汪的淨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13.06億元。

山東電力保證其擁有的滇東雨汪權益不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權益。

滇東雨旺合併財務報表中財務數據摘要

以下是滇東雨旺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1月30日,及2008年度及截至2009年11月30日止十一個月期間的合併財務報表中財務數據摘要:

於2008年於2009年

12月31日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資產總額3,706,2726,033,565負債總額3,067,2724,917,988應收款項總額1,136111,309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淨資產639,0001,115,577

2009年

1月1日至

2009年

2008年度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營業收入—354,470營業虧損—-23,423除稅前淨虧損—-23,423實際稅率——淨虧損—-23,423

(3)沾化熱電資料

成立日期:2003年7月3日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19,000萬元

經營範圍:電能、熱能生產銷售(許可證許可經營至2026年9月4日)

沾化熱電位於山東省,於2003年7月3日註冊成立。沾化熱電目前經營2×165兆瓦熱電聯產機組,於2005年7月1日投產發電。

沾化熱電尚有2×135兆瓦火電機組關停的「上大壓小」指標未使用。沾化熱電目前擁有2個前期項目:(1) 2×660兆瓦火電項目,該項目可研工作已經完成,目前主要取得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山東省建設廳等部門的批覆,尚待報請國家發改委進行項目核准;和(2) 2×1,000兆瓦火電項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送審稿的編製工作。

沾化熱電為山東電力的全資子公司。本次收購完成後,沾化熱電將成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財務數據將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

沾化熱電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66,576.74萬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146,927.74萬元、除稅前虧損為人民幣179.84萬元、稅後虧損為人民幣296.14萬元。

經中企華以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持續經營的前提下,沾化熱電的淨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3.27億元。

山東電力保證其擁有的沾化熱電權益不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權益。

沾化熱電財務數據摘要

以下是沾化熱電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1月30日,及2008年度及截至2009年11月30日止十一個月期間的財務數據摘要:

於2008年於2009年

12月31日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資產總額1,422,2951,218,876負債總額1,349,2061,158,778應收款項總額18,273127,207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275,000334,000淨資產73,08960,098

*該或有事項涉及的金額為沾化熱電對外擔保的餘額。

2009年

1月1日至

2009年

2008年度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營業收入651,193629,713營業虧損-219,206-211,996除稅前淨虧損-229,614-213,643實際稅率——淨虧損-229,614-213,643

註:由於在本交易中魯能發展沾化發電廠的相關資產負債合併到沾化熱電中,本公告列示的沾化熱電的相關財務數據已經進行了重述,合併了沾化發電廠相關財務數據。

(4)魯能生物資料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2日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註冊資本:人民幣109,000,000元

經營範圍:生物質發電(需專項審批的除外)

魯能生物位於長春市,於2007年1月22日註冊成立。魯能生物現正在建設農安生物電廠項目(50兆瓦)和九台生物電廠項目(50兆瓦)。魯能生物另有50兆瓦的規劃生物質發電項目。

魯能生物的股東為山東電力,持有魯能生物註冊資本中100%的權益。本次收購完成後魯能生物將成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財務數據將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

魯能生物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7,074.22萬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4,412.53萬元、除稅前虧損為人民幣571.85萬元、稅後虧損為人民幣571.85萬元。

經中企華以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魯能生物的淨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1.12億元。

山東電力保證其擁有的魯能生物權益不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權益。

魯能生物財務數據摘要

以下是魯能生物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1月30日,及2008年度及截至2009年11月30日止十一個月期間的財務數據摘要:

於2008年於2009年

12月31日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資產總額70,998454,086負債總額46,293352,593應收款項總額1,654738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淨資產24,706101,493

2009年

1月1日至

2009年

2008年度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營業收入——營業虧損-1,971-2,156除稅前淨虧損-1,971-2,212實際稅率——淨虧損-1,971-2,212

(5)羅源灣海港資料

成立日期:2005年1月7日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850,140,000元

實收資本:人民幣652,200,000元

經營範圍:港口管理,港口貨物裝卸,提供信息諮詢,水運物資補充供應,港區內運輸、倉儲、貨運站、中轉站,對港口業的投資開發(以上經營範圍凡

涉及國家有專項專營規定的從其規定)

羅源灣海港位於福建省,於2005年1月7日註冊成立。羅源灣海港目前正在建設運營福州港羅源灣港區碧里作業區4#泊位項目(5萬噸級通用碼頭,設計年吞吐能力192萬噸)、福州港羅源灣港區碧里作業區5#泊位項目(5萬噸級多用途碼頭,設計年吞吐能力137萬噸)、福州港羅源灣港區將軍帽作業區一期工程項目(15萬噸級通用碼頭,設計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此外羅源灣海港還有一個牛坑灣港口及加工物流區圍墾項目處於前期階段。

羅源灣海港有兩家子公司:福建新環源實業有限公司(生產和銷售礦泉水)和福建魯能英大有限公司(目前尚未開展業務)。福建新環源實業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9,320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6,760萬元;福建魯能英大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

羅源灣海港的股東為山東電力和魯能發展,分別持有羅源灣海港註冊資本中60.25%和

39.75%的權益。魯能發展的投資金額為人民幣14,000萬元。

本次收購完成後,羅源灣海港將成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財務數據將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

羅源灣海港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中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84,605.78萬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48,903.60萬元、除稅前虧損為人民幣17.82萬元、稅後虧損為人民幣

17.82萬元。

經中企華以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持續經營的前提下,羅源灣海港的淨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9.06億元。

山東電力和魯能發展保證其擁有的羅源灣海港權益不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權益。

羅源灣海港合併財務報表中財務數據摘要

以下是羅源灣海港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1月30日,及2008年度及截至2009年11月30日止十一個月期間的合併財務報表中財務數據摘要:

於2008年於2009年

12月31日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資產總額1,604,8402,451,413負債總額1,255,9911,782,469應收款項總額76,425148,486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淨資產348,848668,943

2009年

1月1日至

2009年

2008年度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營業收入69073,476營業(虧損)/利潤-8,17416,980除稅前淨(虧損)/利潤-8,17416,984實際稅率——淨(虧損)/利潤-8,17416,984

(6)羅源灣碼頭資料

成立日期:2003年2月12日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註冊資本:人民幣85,000,000元

經營範圍:港口管理,港口貨物裝卸,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經營港內運輸倉儲,經營港區內貨運站和中轉站,對港口作業的投資開發。(以上經營範圍涉

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後方可經營)

羅源灣碼頭位於福建省,於2003年2月12日註冊成立。羅源灣碼頭目前經營福州港羅源灣港區獅岐碼頭。獅岐碼頭為3萬噸級多用途碼頭,設計年吞吐能力160萬噸,目前已投入正式運營。

羅源灣碼頭的控股股東為山東電力,持有羅源灣碼頭註冊資本中58.3%的權益。羅源灣碼頭的其他股東為福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福州港務」)、福州榕城港務發展有限公司(「福州榕城」)和羅源縣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羅源運營」),分別持有羅源灣碼頭註冊資本中32.1%、4.8%和4.8%的權益,福州港務,福州榕城及羅源運營均為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本次收購羅源灣碼頭的權益尚待取得福州港務、福州榕城和羅源運營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同意函。本次收購完成後,本公司將持有羅源灣碼頭58.3%的權益。羅源灣碼頭將成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財務數據將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

羅源灣碼頭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21,697.90萬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12,817.77萬元、除稅前淨利潤為人民幣236.26萬元、稅後利潤為人民幣167.58萬元。

經中企華以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持續經營的前提下,羅源灣碼頭的淨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1.62億元。

山東電力保證其擁有的羅源灣碼頭權益不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權益。

羅源灣碼頭財務數據摘要

以下是羅源灣碼頭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1月30日,及2008年度及截至2009年11月30日止十一個月期間的財務數據摘要:

於2008年於2009年

12月31日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資產總額225,330244,848負債總額132,635137,084應收款項總額10,08032,836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淨資產92,695107,764

2009年

1月1日至

2009年

2008年度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營業收入35,85057,211營業利潤63819,487除稅前淨利潤63919,486實際稅率25%25%淨(虧損)/利潤-70114,784

(7)陸島碼頭資料

成立日期:1999年5月25日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註冊資本:人民幣70,000,000元

經營範圍:港口供水、裝卸、倉儲及船舶業務代理;船舶貨源服務;柴油銷售(未取得前置審批不得從事該項目的生產經營)、船舶所需物資;農副產品

貿易。(以上經營範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後方可經營)

陸島碼頭位於福建省,於1999年5月25日註冊成立。陸島碼頭目前經營羅源雞籠嶼島陸島交通碼頭(3,000噸級客貨碼頭)、羅源松山陸島交通碼頭(3,000噸級客貨碼頭)、羅源縣淡頭交戰碼頭(5,000噸級碼頭)及亞秦加油站。羅源雞籠嶼島陸島交通碼頭和羅源松山陸島交通碼頭於2006年投入正式運營,羅源縣淡頭交戰碼頭目前已投入試運營。該等碼頭的吞吐能力合計約為180萬噸/年。羅源松山陸島交通碼頭目前尚待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

陸島碼頭的控股股東為山東電力,持有陸島碼頭註冊資本中73.46%的權益。陸島碼頭的其他股東為吳茱萸,持有陸島碼頭註冊資本中26.54%的權益,其為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本次收購陸島碼頭的權益尚待取得吳茱萸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同意函。本公司將持有陸島碼頭73.46%的權益。陸島碼頭將成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財務數據將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

陸島碼頭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22,469.15萬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4,388.73萬元、除稅前淨利潤為人民幣148.46萬元、稅後利潤為人民幣28.54萬元。

經中企華以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陸島碼頭的淨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2.40億元。

山東電力保證其擁有的陸島碼頭權益不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權益。

陸島碼頭財務數據摘要

以下是陸島碼頭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1月30日,及2008年度及截至2009年11月30日止十一個月期間的財務數據摘要:

於2008年於2009年

12月31日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資產總額206,165207,751負債總額23,76622,548應收款項總額38,39042,905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淨資產182,399185,204

2009年

1月1日至

2009年

2008年度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營業收入29,03928,857營業利潤2,4943,663除稅前淨利潤2,6343,627實際稅率* 3.3%25%淨利潤1,5952,805

*陸島碼頭2008年度所得稅實行定率徵收,按收入的3.3%計算繳納。

(8)魯能膠南港資料

成立日期:2006年3月30日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註冊資本:人民幣300,000,000元

經營範圍:一般經營項目:港口貨物裝卸、港口內運輸、倉儲(不含危險品)、港區內貨運站和中轉站、水運物資供應。(以上範圍需許可經營的,須憑許

可證經營)

魯能膠南港位於青島市,於2006年3月30日註冊成立。魯能膠南港目前正在建設青島港董家口港區5萬噸級通用泊位(設計年吞吐能力185萬噸)和青島港董家口港區3.5萬噸級通用泊位(設計年吞吐能力110萬噸)。魯能膠南港另有2x1,000兆瓦的規劃火電項目。

魯能膠南港的股東為山東電力,持有魯能膠南港註冊資本中100%的權益。

本次收購完成後,魯能膠南港將成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財務數據將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

魯能膠南港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5,148.86萬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5,159.21萬元、除稅前淨利潤為人民幣0元,稅後利潤為人民幣0元。

經中企華以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魯能膠南港的淨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3.66億元。

山東電力保證其擁有的魯能膠南港權益不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權益。

魯能膠南港財務數據摘要

以下是魯能膠南港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1月30日,及2008年度及截至2009年11月30日止十一個月期間的財務數據摘要:

於2008年於2009年

12月31日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資產總額340,557517,550負債總額140,660217,550應收款項總額237103,802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淨資產199,896300,000

2009年

1月1日至

2009年

2008年度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營業收入——營業利潤——除稅前淨利潤——實際稅率——淨利潤——

(9)魯能海運資料

成立日期:1993年5月26日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45,000,000元

經營範圍:國內沿海各港間貨物運輸(有效期至2012年10月31日);貨物儲存(不含易燃易爆危險品),海運信息諮詢服務

魯能海運位於山東省,於1993年5月26日註冊成立。魯能海運目前擁有2萬噸級煤炭運輸船舶5艘,現時從事的主營業務為國內沿海各港間貨物運輸(主要為煤炭運輸)。

魯能海運的控股股東為山東電力,擁有魯能海運註冊資本中53%的權益。魯能海運的其他股東為山東龍口龍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龍口龍華」)、威海正華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威海正華」)和威海市海運有限公司(「威海海運」),分別擁有魯能海運註冊資本中21%、21%和5%的權益,龍口龍華、威海正華及威海海運均為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以外的獨立第三方。本次收購魯能海運的權益尚待取得龍口龍華、威海正華和威海海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同意函。

本次收購完成後,魯能海運將成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財務數據將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內。

魯能海運2007年度未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為人民幣27,518.74萬元、負債總額為人民幣15,245.63萬元、除稅前淨利潤為人民幣4,568.46萬元、稅後利潤為人民幣3,065.28萬元。

經中企華以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11月30日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魯能海運的淨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2.10億元。

山東電力保證其擁有的魯能海運權益不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權益。

魯能海運財務數據摘要

以下是魯能海運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1月30日,及2008年度及截至2009年11月30日止十一個月期間的財務數據摘要:

於2008年於2009年

12月31日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資產總額345,155330,319負債總額146,609136,801應收款項總額16,00618,337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淨資產198,547193,518

2009年

1月1日至

2009年

2008年度11月30日

(未經審計)(未經審計)

(人民幣千元,百分比除外)

營業收入228,12284,651營業利潤/(虧損)97,646-16,152除稅前淨利潤/(虧損)101,157-5,029實際稅率25%25%淨利潤/(虧損)75,698-5,029

(完整版)贵金属结算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算原则 第三章结算机构 第四章托管银行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六章违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贵金属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 风险,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和客户交易涉及的保证金、交易盈亏、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等款项进行 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会员和客户须将足额的保证金预先存入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 户,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会员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 账户中存入的,用以控制会员的结算风险的资金为风险 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 确保交易履约的资金为交易保证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统一、即时的结算原则。 “统一”是指交易所统一对会员和客户进行结算; “即时”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每笔交易所产生的实

际盈亏、手续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进行核算。 第六条交易所采用实时结算与日终结算并行的方式。 日终结算在每日的凌晨4:00am—6:00am休市时间进 行。 交易所在日终结算后将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发送给托管 银行。 第七条交易所负责向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结算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的结算部作为具体的结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结算、管理并防范结算风险。 第九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客户的保证金和会员的风险保证金; (二)办理结算业务; (三)控制结算风险; (四)为会员和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 务; (五)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直至处理完毕; (六)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 (七)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 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条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专职部门(或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原《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本次对该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二、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IAS24),1984年7月发布,1994年11月重编,2003年12月修订,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定义及披露内容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存在实质性差异——即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间是否

作为关联方披露问题。两者的主要差异见下表 三、准则使用说明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报表附注披露范围 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底级企

业。 2、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B企业共同合营C企业,若A、B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业务关联或不能通过合营企业C企业建立业务关联的,A、B企业间不确认为关联方。 3、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取消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的规定,所有关联方交易行为均应披露交易类别和金额,但零星关联方交易可合并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但列述主要交易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 (2013年版) 第一条开办规则 客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之一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 申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账户贵金属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账户贵金属交易的资金账户。 第二条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账户贵金属交易指令。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资金(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客户实时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客户挂单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买入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并解冻和扣减相应冻结资金。客户挂单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挂单卖出平仓成交后,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转换,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转出品种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增加相应转入品种的账户贵金属数量(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除以相应转换率,精度保留至转入账户贵金属最小交易单位),同时将不足最小交易单位的差额资金(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21.3.1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流程

21.3.2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部门 主管机构 报送 主管 机构 编制 财务 报告 及相关 发布 报告 财会人员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编制包含关联交 审议 总裁 报送 主管 机构 审核 财务总监 记录关联方交易 签发关联交易财 务报告与董事会 审核 编制董事会决议 报送主管机构审 审核 发布包含关联交 将报告文件报送 对下属企业的关 联交易财务报告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 第3条本制度中的主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 第4条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主要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法人,视为企业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主管机构或者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2.由下列情形之一者的自然人,视为企业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主管机构或者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2章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的内容 第5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 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2)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 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 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上市规则》第条: 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 在公告内确认: 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再融资父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 1)监管目的: 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普通股; b优先股; c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 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 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 供股股份安排。 4)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公告-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集资用途; -获配售人资料;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12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 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 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 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前有效); 大规模供股或公开发售。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票决定 c上市文件 -适用于供股/公开发售或发行新上市类别的证券 -披露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11章 d公告-公布配售(只适用于创业板发行人(《创业板规则》第(4)条))/供股/公开发售结果(《上市规则》第条、第条、第条)

贵金属业务试题

1.黄金的化学符号为()。 A.Ag B.Pt C.Au D.Gold ★标准答案:C 2.国际黄金计量中,1盎司=()千克。 A.0.0311035 B.31.1035 C.0.0331025 D.33.1025 ★标准答案:A 3.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时,当于买入价≥前一成交价≥卖出价时,则撮合成交价为()。 A.买入价 B.前一成交价 C.卖出价 ★标准答案:B 4.历史上,将黄金作为货币,在国际上是硬通货;可以自由进出口;当国际贸易出现赤字时,可以用黄金支付;在国内,黄金可以做货币流通。这种货币体系通常被称为()。

A.银本位制 B.金本位制 C.金汇兑本位制 D.金银复本位制 ★标准答案:B 5.黄金市场标价方法为(),人民币元以后保留()小数。 A.元/克,两位 B.元/克,一位 C.元/千克,两位 D.万元/千克,两位 ★标准答案:A 6.目前,国内个人客户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的最小金条为()。 A.10克 B.100克 C.1000克 D.3000克 ★标准答案:A 7.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资金清算速度为()。 A.T+0 B.T+1

C.T+2 D.T+3 ★标准答案:A 8.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资金结算速度为()。 A.T+0 B.T+1 C.T+2 D.T+3 ★标准答案:B 9.延期补偿费可能是()。 A.正 B.负 C.零 D.正、负、零都有可能 ★标准答案:D 10.下列有关黄金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熔点高,密度很大 B.黄金的化学性质较稳定 C.黄金不可以作为储备 D.黄金被广泛应用于首饰饰品制作以及各种工业用途★标准答案:C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乙方:田丽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甲方)与客户(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在有效期内约束双方之间的每一笔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本协议所指的贵金属主要包括:金、银、铂、钯、铑、铱、钌、锇。 一、总则 1 、甲方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在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 2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并以甲方发行的灵通卡、理财金、 e 时代卡等交易介质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承诺通过甲方代理进入交易所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4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方式 5 、交易所交易时间为:(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北京时间夜间:21 :00 ——次日凌晨2 :30 (周一-周四) 上午:09 :00 ——11 :30 (周一-周五) 下午:13 :30 ——15 :30 (周一-周五)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各交易日15 :00 ——15 :30 同时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收申报,15 :31 —15 :40 为中立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 《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 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 ,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 a 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 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 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 及13 章 1) 监管目的: a 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 普通股; b 优先股; 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 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 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 c 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4)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 公告-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 集资用途; - 获配售人资料; -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 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前有效);

贵金属交易如何操作

贵金属交易如何操作 贵金属交易如何操作?而在投资贵金属交易之前,投资者还应该做怎样的准备?国际现货黄金又是一种怎样的贵金属投资品种?相信这些问题都是刚开始或将要进入贵金属交易市场投资者的共同疑问。而所谓的贵金属交易,主要是指国际市场上的现货黄金交易,它是一种利用资金杠杆交易进行的合约式买卖,以现货黄金为例,投资者只需要支付1盎司黄金价格的保证金,就能换取到100盎司黄金的交易权,可能很多投资者都认为国际现货黄金的杠杆交易会放大风险,但事实上,采用双向杠杆式的交易机制的贵金属交易,其资金利用率是众多交易品种当中最高,而黄金和白银作为交易市场当中的避险品种,其风险抵抗性比其他的交易品种更强,所以投资者应该正确认清贵金属交易的特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贵金属交易如何操作的一类交易规则。 国际现货黄金报价是以美元/盎司为单位,以美元形式结算,投资者可以在银行把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以银行报价为准。而投资者者需要注意的是黄金盎司指的是金衡盎司,和一般国际计量单位——常衡盎司有所区别的,1盎司的黄金为31.1035克。 贵金属交易时间:而在交易时间上,投资者对贵金属交易如何操作呢?贵金属的交易时间为24小时,而在周六日休市,夏令时的开盘时间为周一早上7点至周六凌晨3点,冬令时周一早上7点至周六凌晨4点。 贵金属交易的合约规格:以贵金属当中的国际现货黄金交易为例,现货黄金1个标准手为100盎司,每手交易都要占用投资者的交易账户当中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抵押,而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在不同的投资公司也有所区别,而在汉声金业,1000美元的保证金可以进行一手黄金交易,而通常来说,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越高,则对于投资者在风险管理方面将会更加有利。 贵金属交易机制:投资者在投资贵金属交易的时候,可以在设立新订单的这项选择当中,在现货黄金合约同时设定止损价格和止盈价格,而国际现货黄金的套利操作则分别有止损买入、止损卖出、止盈买入和止盈卖出这四种。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投资者都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贵金属交易操作。 贵金属的交易模式:贵金属现货黄金交易主要是是采用T+0交易,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买卖,投资者不会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且在汉声金业进行国际现货黄金交易,每笔交易仅需扣除少量点差。而交易点差是指按国际现货黄金价格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由于国际现货黄金是保证金形式的交易,所以点差是在每手买卖单成交时扣除。 通过我们对贵金属交易一系列规则的介绍,相信投资者对贵金属交易如何操作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答案。贵金属作为众多投资产品的一种,同时具备较低的风险性和较为稳定的收益,对于一般的投资者来说,是一种较好的投资选择。 文章来源:本文出自汉声金业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8164565.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几点思考

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几点思考 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2004年度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对会计报告附注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目前无论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还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财务会计报告附注披露的会计信息还不够重视或者不能系统地把握,尤其是在附注中应披露哪些内容、如何规范地披露以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和对策等更为突出。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政策,我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会计政策要求披露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一般情况下是以基本会计假设为前提的,符合公认的基本会计假设而编制的财务报告,不会使使用者造成任何误解。因此,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加以说明。但如果编制财务报告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则必须予以披露,并要说明理由。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变更情况,变更范围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会计政策表明公司对于其经营各个不同方面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及应使用的会计方法。他们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列举出来,要么作为财务报表附注的第一条附注出现,要么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在附注之前列示,并将覆盖如下内容:合并政策、外币折算、收入确认、所得税、存货、投资、坏账、借款费用处理等。 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应在每期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应也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但对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1)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和理由;(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及处理方法;(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关于会计估计方面,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估计是不可或缺的,如:发生的坏账、存货报废、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净残值、无形资产受益期等,都需要估计。估计毕竟是就现有资料对未来所作的判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4 第三章交易方式----------------------------------------8 第四章收费标准---------------------------------------18 第五章清算-------------------------------------------15 第六章交割-------------------------------------------12 第七章代理业务---------------------------------------20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20 第九章风险管理--------------------------------------20第十章信息管理---------------------------------------21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22 第十二章调解与处罚----------------------------------11

第十三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会员开展黄金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客户与会员交易,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特许黄金交易商。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会员推出实物黄金投资金条,成色为AU9999,规格为200克/条,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34—2003,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金条进行回购。 第五条会员推出的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金条编码,金条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规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树立上市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是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简要摘录,摘录的仅为公司日常经营中通常遇到的的关连交易情况。除本办法外,公司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关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此外,关连交易有可能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公司应同时参阅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本办法引号所标识的词汇,其详细含义见本办法后附定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见定义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连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定价公正,交易公平,操作公开,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见定义二)进行,或关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优于对非关连人士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所有关连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即在关连交易决策、实施及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互利互惠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做到交易双方互利互惠,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回避表决原则:即关连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连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关连人士的界定 第五条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见定义三); (二)在交易日期之前12 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 (三)上述(一)至(二)所提及人士的下列“联系人”: 1.其个人“联系人”,包括: (1) 其配偶; (2) 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1)项统称“家属权益”; (3) 本条(一)、(二)项人士的如下亲属: A、同居者、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及A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及 B、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表兄弟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 《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 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 所需的资料 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条: 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 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 1) 监管目的: 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 普通股; b 优先股; 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 c 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4) 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公告 -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集资用途; ?获配售人资料;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 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有效);

贵金属交易规则有哪些

很多初涉贵金属的新手小白都迫切地想要知道关于贵金属的一些知识内容,那么,哪里有贵金属交易基本知识的介绍?别急,我们现在就来给到大家答案!您只需要认真看完这篇文章就可以了。 一、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贵金属投资的范畴比较大,炒贵金属首先要确定投资哪一类贵金属产品。这也要结合自身的需要来决定:如果是看中了贵金属的保值避险功能,以投资收藏为目的,那么就选择购买实物贵金属,比如银行和贵金属企业经营的投资金条,或者人民银行发行的投资金币。这一类投资是着眼于长期保值的,交易费用高昂,手续繁琐,不适合反复交易获取利差; 如果是想和炒股一样,看中了贵金属的价格长期上涨趋势,把贵金属当做一种股票来投资,就可以选择银行的纸贵金属账户交易,随时可以根据银行报价买进贵金属,待价格上涨卖出即可,并不提供实物,只是单纯投资金价的上涨,和股票一样是全额单向的买卖,只不过是直接与银行的记账交易。 二、必须选择正规交易平台 投资者必须要选择正规、安全、靠谱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否则遇到黑平台那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正规的平台必须要有国际认可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并获得相关牌照,然后有安全稳健的交易系统,再加上资金是否有效隔离,出入金是否快捷等综合去考虑。 三、了解交易规则先模拟后实战 开立交易账户后,不要急于入金操作。应该给自己一个循序渐进、适应和学习的过程,利用交易所提供的模拟交易软件,以真实交易的心态进行模拟交易,摸索保证金交易实战中遇到的技术技巧和心理问题,主要目标是形成个人的操作策略与风格。当你的获利机率日益提高,获利额逐渐提升,就表示你可以开始真实交易了。 四、了解影响贵金属价格的基本因素 如同选股要先了解公司的基本面一样,投资前我们可以通过专业财经网站或贵金属企业网站对贵金属基础知识进行初步学习,特别是对贵金属市场的组成、贵金属价格的形成和影响因素加以了解,这样有助于我们今后投资贵金属时具备相应的知识体系,关注到相关的基本面因素和资讯,帮助我们进行分析和交易决策。 五、严格控制仓位,设置止盈止损 应以帐户资金衡量持仓水平,除非能确定目前的走势对己有利,可以50%,否则每次交易不要超过总资金的30%;依据这个规则,可有效地控制风险。一次交易过多的手数是不明智的做法,很容易产生失控性的亏损。记住永远把保证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 与此同时,当亏损金额已达容忍限度,不要再找借口试图一搏去等待反转,应立即平仓,即使行情真的反转也不要后悔,因为你已控制了行情继续转坏、损失无限扩大的风险。应该在交易前拟定计划并遵守,克服侥幸心理和赌博心态。同样,止赢是锁定获利的重要环节,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摘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己为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分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 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己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5月,财 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 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 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 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 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 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