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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在各种水体,特别是污染水体中存在有大量的有机物质,适于各种微生物的生长,因此水体是仅次于土壤的第二种微生物天然培养基。水体中的微生物主要来源于土壤,以及人类的动物的排泄物及污染。水体中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受各种环境条件的制约。

一般认为,水中微生物以革兰氏阴性杆菌占有较大优势。与其他水体相比,河水及溪水中革兰氏阳性菌相对较多,这是因为陆地微生物冲洗污染的缘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提供了水质中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的检测方法。

1、国家标准中,细菌总数是指1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中,于37℃经24h培养后,所生长的细菌菌落的总数。

对生活饮用水,直接吸取1ml水样于平皿中,加入营养琼脂后混匀,37℃培养24h,进行计数。

对水源水,根据情况对样品进行10倍梯度稀释,选择适宜稀释液1ml,加注平皿,营养琼脂混匀,37℃培养24h,进行计数。

按照规定格式报告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

2、国家标准中,利用总大肠菌群作为粪便污染的指标。总大肠菌群是指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的,37℃生长时能使乳糖发酵,在24h内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水样中总大肠菌群数的含量,表明水被粪便污染的程度,而且间接地表明有肠道致病菌存在的可能。

国家标准物质提供了多管发酵法及滤膜法检测总大肠菌群的方法。

3、多管发酵法检测总大肠菌群,分为三步:初发酵试验,平板分离,复发酵证实试验。

初发酵试验,采用乳糖蛋白胨培养液37℃培养24h,观察产酸产气情况。对阳性管培养物,接种于品红亚硫酸钠培养基或伊红美蓝培养基,观察菌落特征,并进行革兰氏染色和镜检。对典型和可疑菌落,接种于乳糖蛋白胨培养液,进行复发酵证实试验,并根据标准所附检数表报告结果。

其中,对生活饮用水,初发酵试验接种水样总量300ml,即100ml接种2管,10ml接种10管,采用两个稀释度,12支发酵管。对水源水,初发酵试验接种水样总量55.5ml,即10ml接种5管,1ml接种5管,0.1ml接种10管,共采用三个稀释度,15支发酵管。两种接种方法,所用的检数表是不同的。

4、滤膜法检测总大肠菌群,就是利用微孔滤膜,过滤一定量水样,将水样中含有的细菌截留在滤膜上,然后将滤膜帖放在选择性培养基上(如品红亚硫酸钠培养基),经培养和证实试验后,直接计数滤膜上生长的典型大肠菌群菌落,并计算出每升水样中含有的总大肠菌群数

注意;菌落总数测定中,应选择合适的稀释度进行。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规定每毫升不得超过100个,因此可以直接吸取1毫升到平板进行培养。

培养时间。与食品中菌落计数不同,测定水中细菌总数,培养时间采用24h。

总大肠菌群的测定方法,由于饮用水和水源水可能的污染程度不同,因此采用不同的接种量,检数表也不相同。

当接种量超过1毫升时,一般采用多倍浓度培养液。如配制3倍浓缩乳糖蛋白胨培养液50mL,加入100mL水样后,总体积为150mL,培养液恢复到正常浓度。

滤膜法检测总大肠菌群,一般在检测较大量低浊度水样时采用,大量水样滤过滤膜后,水中所含有的所有细菌均截留在滤膜上。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18个方法

培训资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 部分水质指标补充检验方法手册 (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 2014年7月

目录 1生活饮用水中5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检验方法—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1) 2生活饮用水中27种卤代烃的检验方法—顶空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9) 3生活饮用水中11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检验方法—顶空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 (15) 4生活饮用水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法 (19) 5生活饮用水中微囊藻毒素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法 (24) 6生活饮用水中环氧氯丙烷的检验方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 (29) 7生活饮用水中15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检验方法—固相萃取气相色谱质谱法 (32) 8生活饮用水中呋喃丹、草甘膦、灭草松和2,4-滴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质谱法 (39) 9生活饮用水中灭草松、呋喃丹、草甘膦、2,4-滴、莠去津、五氯酚和甲基对硫磷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法 (41) 10生活饮用水中百菌清检验方法—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 (48) 11生活饮用水中5种拟除虫菊酯的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51) 12生活饮用水中六种卤乙酸检验方法—离子色谱-电导检测法 (53) 13生活饮用水中游离余氯的检验方法—现场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法 (56) 14生活饮用水中总氯的检验方法—现场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法 (57) 15生活饮用水中挥发酚类化合物的检验方法—流动注射法1 (58) 16生活饮用水中挥发酚类化合物的检验方法—流动注射法2 (59) 17生活饮用水中氰化物的检验方法—流动注射法1 (61) 18生活饮用水中氰化物的检验方法—流动注射法2 (6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 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点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将于今年7 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已实施了2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生活饮用水对百姓健康安全非常重要,饮用水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是一项必将对百姓生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标准。本篇文章对该标准中经过修订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解析,以加深广大读者对该标准的认识。 指标大有来头危害各不相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 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在各种水体,特别是污染水体中存在有大量的有机物质,适于各种微生物的生长,因此水体是仅次于土壤的第二种微生物天然培养基。水体中的微生物主要来源于土壤,以及人类的动物的排泄物及污染。水体中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受各种环境条件的制约。 一般认为,水中微生物以革兰氏阴性杆菌占有较大优势。与其他水体相比,河水及溪水中革兰氏阳性菌相对较多,这是因为陆地微生物冲洗污染的缘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提供了水质中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的检测方法。 1、国家标准中,细菌总数是指1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中,于37℃经24h培养后,所生长的细菌菌落的总数。 对生活饮用水,直接吸取1ml水样于平皿中,加入营养琼脂后混匀,37℃培养24h,进行计数。 对水源水,根据情况对样品进行10倍梯度稀释,选择适宜稀释液1ml,加注平皿,营养琼脂混匀,37℃培养24h,进行计数。 按照规定格式报告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 2、国家标准中,利用总大肠菌群作为粪便污染的指标。总大肠菌群是指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的,37℃生长时能使乳糖发酵,在24h内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水样中总大肠菌群数的含量,表明水被粪便污染的程度,而且间接地表明有肠道致病菌存在的可能。 国家标准物质提供了多管发酵法及滤膜法检测总大肠菌群的方法。 3、多管发酵法检测总大肠菌群,分为三步:初发酵试验,平板分离,复发酵证实试验。 初发酵试验,采用乳糖蛋白胨培养液37℃培养24h,观察产酸产气情况。对阳性管培养物,接种于品红亚硫酸钠培养基或伊红美蓝培养基,观察菌落特征,并进行革兰氏染色和镜检。对典型和可疑菌落,接种于乳糖蛋白胨培养液,进行复发酵证实试验,并根据标准所附检数表报告结果。 其中,对生活饮用水,初发酵试验接种水样总量300ml,即100ml接种2管,10ml接种10管,采用两个稀释度,12支发酵管。对水源水,初发酵试验接种水样总量55.5ml,即10ml接种5管,1ml接种5管,0.1ml接种10管,共采用三个稀释度,15支发酵管。两种接种方法,所用的检数表是不同的。 4、滤膜法检测总大肠菌群,就是利用微孔滤膜,过滤一定量水样,将水样中含有的细菌截留在滤膜上,然后将滤膜帖放在选择性培养基上(如品红亚硫酸钠培养基),经培养和证实试验后,直接计数滤膜上生长的典型大肠菌群菌落,并计算出每升水样中含有的总大肠菌群数 注意;菌落总数测定中,应选择合适的稀释度进行。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规定每毫升不得超过100个,因此可以直接吸取1毫升到平板进行培养。 培养时间。与食品中菌落计数不同,测定水中细菌总数,培养时间采用24h。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应于接收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生活饮用水总硬度检验法

生活饮用水总硬度检验法 一、测定方法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滴定法 二、方法依据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 三、测定范围 3.1本规范规定了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Na2EDTA)滴定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的 总硬度。 3.2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总硬度的测定。 3.3本规范主要用于干扰元素铁、锰、铝、铜、镍、钴等金属离子,能使指示剂褪色,或 终点不明显。硫化钠及氰化钾可隐蔽重金属的干扰,盐酸羟胺可使高铁锰离子还原为低价离子而消除其干扰。 3.4由于钙离子与铬黑T指示剂在滴定到达终点时的反应不能呈现出明显的颜色转变,所 以当水样中镁含量很少时,需要加入已知量镁盐,以使滴定终点颜色转变清晰,在计算结果时,再减去加入的镁盐量,或者在缓冲溶液中加入少量MgEDTA,以保证明显的终点。 3.5若取50mL水样,本规范最低检测质量浓度为1.0mg/L。 四、测定原理 当水样中有铬黑T指示剂存在时,与钙、镁离子形成紫红色螯合物,这些螯合物的不稳定常数大于乙二胺四乙酸钙和镁螯合物不稳定常数。当pH=10时,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先与钙离子,再与镁离子形成螯合物,滴定至终点时,溶液呈现出铬黑T指示剂的天蓝色。 五、试剂 5.1缓冲溶液(pH=10)。 5.1.1称取1 6.9g氯化胺,溶于143mL氨水(ρ20=0.88g/mL)中。 0.780g硫酸镁(MgSO4·7H2O)及1.178g乙二胺四乙酸二钠(Na2EDTA·2H2O),溶于50mL 纯水中,加入2mL氯化胺-氢氧化胺溶液(1.1)和5滴铬黑T指示剂(此时溶液应呈紫红色。若为天蓝色,应再加极少量硫酸镁使呈紫红色),用Na2EDTA标准溶液(5)滴定至溶液由紫红色变为天蓝色。合并1.1及1.2溶液,并用纯水稀释至250mL。合并后如溶液又变为紫红色,在计算结果时应扣除试剂空白。 注:①此缓冲溶液应储存于聚乙烯瓶或硬质玻璃瓶中。防止使用中应反复开盖便氨水浓度降低而影响pH值。缓冲溶液放置时间较长,氨水浓度降低时,应重新配制。 ②配制缓冲溶液时加入MgEDTA是为了使某些含镁较低的水样滴定终点更为敏锐。如果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UDC 613.3 GB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450 铁(Fe)(mg/L) 0.3

锰(Mn)(mg/L) 0.1 铜(Cu)(mg/L) 1.0 锌(Zn)(mg/L) 1.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硫酸盐(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mg/L) 1.0 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 0.05 硒(Se)(mg/L) 00.01 汞(Hg)(mg/L) 0.001 镉(Cd)(mg/L) 0.01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实施单位 1、跨区域饮用水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 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 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 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 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咐上,关键项目合格)。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 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供水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 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 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 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有当地派出所证明或有相应的地址变更文件;变更后卫生 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GB 5749—2006 代替GB 5749-85 2007-07-01 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1 菌落总数 1.1平皿计数法 1.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平皿计数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的菌落总数。 本法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1.1.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 2.1 菌落总数 standard plate-count bacteria 水样在营养琼脂上有氧条件下37℃培养48h后,所得1mL水样所含菌落的总数 1.1.3 培养基与试剂 1.1.3.1 营养琼脂 1.1.3.1.1 成分: A 蛋白胨10g B 牛肉膏 3 g C 氯化钠5g D 琼脂10g~20g E 蒸馏水1000mL 1.1.3.1.2 制法:将上述成分混合后,加热溶解,调整pH为7.4~7.6,分装于玻璃容器中(如用含杂质较多的琼脂时,应先过滤),经103.43kPa(121℃,151b)灭菌20min,储存于冷暗处备用。 1.1.4 仪器 1.1.4.1 高压蒸汽灭菌器。 1.1.4.2 千热灭菌箱。 1.1.4.3 培养箱36℃±1℃。 1.1.4.4 电炉。 1.1.4.5 天平。 1.1.4.6 冰箱。 1.1.4.7 放大镜或菌落计数器。 1.1.4.8 pH计或精密pH试纸。 1.1.4.9 灭菌试管、平皿(直径9cm)、刻度吸管、采样瓶等。 1.1.5 检验步骤 1.5.1 生活饮用水。 1.1.5.1.1 以无菌操作方法用灭菌吸管吸取1mL充分混匀的水样,注入灭菌平皿中,倾注约15mL 已融化并冷却到45℃左右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并立即旋摇平皿,使水样与培养基充分混匀。每次检验时应做一平行接种同时另用一个平皿只倾注营养琼脂培养基作为空白对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 政许可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烟台市卫生局制 1、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2、本申请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本书内容必须A4纸打印(图纸除外),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 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5、所有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 公章。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6、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后送交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程序办结 相关手续后,一份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一份申报单位存档备查。 申请表封面右上角受理编号申请单位不填写。 前置条件: 1、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要求; 2、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4、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有水污染应急预案; 6、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7、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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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标准样本电子版本.doc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填写时要用签字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 以“无”字填写。 2、“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3、申报资料交原件复核,留复印件存档,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申报材料 必须用 A4 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4、受委托办理的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原件(或企业证 明公函)、《委托书》(收回存档)、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申请单位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电话 供管水人数供水区域 竣工验收认可书号原卫生许可证号 供水人口数(万人)日供水能力(万吨) 申请许可类别初申请□复核□延续□ 申请许可项目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湖泊□水库□窑水□其他□水源类型1、地面水:江河 2、地下水:浅层□深层□泉水□其他□ 水源卫生 有□,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 防护标志 水质净化处理: 1、混凝沉淀□2、过滤□ 3、消毒□4、深度处理□ 5、特殊处理□ 处理消毒消毒方式: 1、液氯□2、漂白粉□ 3、二氧化氯 4、□其他□ 方式加药方式: 1、机械加药□2、人工定期加药□3、人工不定期加药□ 水质检测是否定期检测:是□、否□; 结果检测指标: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指标: 重要制水设备 (附照片) 申请单位请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 4、新、改、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认可书》或者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5、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期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6、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清洗、消毒、保洁制度等)(大队制定有模板) 7、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各 1 份)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9、检验室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1、卫生管理机构及兼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备注:新办证和延续请提交1-11 所有材料,若新办需水厂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复核需提交1、 5、 8、10及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原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_2006)2018年0802

水质106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 749-2006) 2016-01-11 文科_360阅8129 转77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 GB 5749—2006 代替GB 5749-85 2007-07-01 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

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水质 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称量法 方法确认

水质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4-20068.1)称量法方法确认1 目的 通过精密度测试来验证水样中的溶解性总固体GB/T 5750.4-2006 8.1,判断本实验室的检测方法是否合格。 2适用范围 本标准试用于饮用水及水源水中溶解性总固体。 3 方法原理 3.1水样经过过滤后,在一定温度下烘干,所得的固体残渣称为溶解性总固体,包括不易挥发的可溶性盐类、有机物及能通过滤器的不溶性微粒等。3.2 烘干温度一般采用105℃+3℃。但105℃的烘干温度不能彻底除去高矿化水样中盐类所含的结晶水。采用180℃+3℃的烘干温度,可得到较为准确的结果。 3.3 当水样的溶解性总固体中含有多量氯化钙、硝酸钙、氯化镁、硝酸镁时,由于这些化合物具有强烈的吸湿性使称量不能恒定质量。此时可在水样中加入适量碳酸钠溶液而得到改进。 4分析方法 4.1 测量方法简述 溶解性总固体(在105℃+3℃烘干) ℃+3℃烘箱内30min。取出,于干燥器内冷却30min。 4.1.2 在分析天平上称量,再次烘烤、称量,直至恒定质量(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0.0004 g)

4.1.3 将水样上清液用滤器过滤。用无分度吸管吸取过滤水样100ml于蒸发皿中,如水样的溶解性总固体过少时可增加水样体积。 4.1.4 将蒸发皿置于水浴上蒸干(水浴液面不要接触皿底)。将蒸发皿移入105℃+3℃烘箱内,1h后取出。干燥器内冷却30min,称量。 ℃+3℃烘箱内30min,干燥器内冷却30min,称量,直至恒定质量。 4.2 溶解性总固体(在180℃+3℃烘干) ℃+3℃烘干并称重至恒定质量。 5. 计算 5.1 溶解性总固体的计算公式 公式中: —水样中溶解性总固体的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 (TDS m—蒸发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蒸发皿和溶解性总固体的质量,单位为克(g); 1 V—水样体积,单位为毫升(ml)。 6实验结果 选取10份样品加标,使溶解性总固体值为170.5mg/L,按4进行测试。由附表可知,精密度RSD<4.9%,满足GB/T 5750.4-2006 8.1要求。

生活饮用水检验操作规程完整

成都中汇制药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JY-FL-010-02 生效 日期 2005年7月1日 原文件编号——————颁发 部门 质量管理部 制定人:日期:审核人: 日期: QA审阅: 日期: 批准人: 日期: 变更记录: 修订号:批准日期: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及目的: 题目:生活饮用水检验操作规程第1页共9页 1.目的:使生活饮用水的检验规化。 2.围:本规程适用于生活饮用水的检验。 3.职责:QC人员其实施负责。 4.容: 4.1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4.2 检验项目 4.2.1 色 4.2.1.1 原理: 用氯铂酸钾和氯化钴配成与天然水黄色调相似的标准色列用于水样目视比色测定,同时规定每升水中含1mg铂〔以(PtCl6)2-形式存在〕时所具有的颜色作为1 个色度单位,称为1 度即使轻微的浑浊度也干扰测定,浑浊水样测定时需先离心使之清澈。用目视比色法测定水样的色度。 4.2.1.2 试剂: 铂一钴标准溶液:称取1.246g氯铂酸钾(k2PtCl6)再用具盖称量瓶称取1.000g干

燥的氯化钴(CoCl·6H2O),共溶于100ml纯水中,加入100ml浓盐酸,然后用纯水定容至1000ml。此标准溶液的色度为500度。 4.2.1.3 仪器:50ml成套高型具塞比色管、离心机 4.2.1.4 操作方法 4.2.1.4.1取50ml透明的水样于比色管中,如水样色度过高,可少取水样,加纯水稀释后比色,将结果乘以稀释倍数。 4.2.1.4.2另取比色管11支,分别加入铂-钴标准溶液0、0.5、1.00、1.50、2.00、2.50、3.00、3.50、4.00、4.50及 5.00ml加纯水至刻度,摇匀,即配制成色度为0、5、10、15、20、25、30、35、40、45、50度的标准色列,可长期使用。 4.2.1.4.3将水样与铂-钴标准色列比较,如水样与标准色列的色调不一致,即为异色,可用文字描述。 4.2.1.5 结果判定:本品色度不得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4.3 臭和味 4.3.1 水样的臭和味 4.3.1.1 原理 水为无臭,无味,无色的液体,通过口尝法和鼻嗅法,鉴别水的臭和味的性状,达到判定其质量的目的。 4.3.1.2 仪器 4.3.1.2.1锥形瓶、量筒 4.3.1.3 操作方法: 4.3.1.3.1取100ml水样,置于250ml锥形瓶中,振摇后从瓶口嗅水的气味,用适当词句描述,并按六级记录其强度。 4.3.1.3.2与此同时,取少量水放入口中,不要咽下去,品尝水的味道,加以描述,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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