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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养护工程规划、确定养护工程目标、下达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查或审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指导养护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具

体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工作、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急管理、权限内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指导监督招投标工作、竣工验收等。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不含省管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协调、质量监督、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等工作(市、县权限划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由其设置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批复的经营期内负责运营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筹措必要的资金,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规划、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第九条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

设备。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和绿色养护,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

护除外。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公路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养护规划,提出养护建议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十四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组织专项检测和方案设计。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及资金需求建议。

第十五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服务全局发展、保障安全出行、突出整体效益、加强预防养护”的原则,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社会反响强烈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

(四)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五)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的预防养护项目。

第十七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组织编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下达。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养护目标要求、年度资金规模等组织编制、下达、执行,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养护目标要求,加强对养护工程计划编制管理和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应统筹全省路网养护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协调做好涉及省际间养护作业安排。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安全。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设计。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诊断分析,综合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交通量、车辆轴载、自然环境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开展。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应急工程和其他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查后实施,收费公路养护工程中的特大型桥梁加固、改造以及连续里程超过20公里或投资超过5000万元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批,其他项目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五章工程招标

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采用非招标方式外,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二十九条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且已经落实相关资金来源后,方可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不需要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或收费公路具体管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六章工程施工

第三十四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市(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时,省、市(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危桥改造及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项目需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咨询服务,其他养护

工程项目可根据技术复杂程度和自身管理力量,决定是否开展监理咨询服务。鼓励以设区市、县为单位打包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涉及新征用地的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建设工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应实施精细化管理,严格材料设计指标检测和施工工艺管理,按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评定。严格控制各项关键指标,提高工程质量管控水平。

第三十八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或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对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照《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书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一般和较大设计变更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执行项目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伤保险等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计量支付,原则上在工程完成后6个月内应当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在竣(交)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养护档案归集、整理和归档。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养护工程设计、管理、施工、监理、

试验检测档案进行验收并归档,确保全过程档案资料完整、闭合。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并以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确定最终计划额度。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养护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检查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情况,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驻地、拌合站、施工现场等及时整改,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十四条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施工作业现场应严格遵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布置,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媒体、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四十六条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并立即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养护工程一般按一阶段验收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养护工程管理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和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在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形式,数额不少于养护工程合同总额的3%。从业单位如存在有不免责的问题,视情况予以扣除。

第四十九条养护工程验收依据: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养护工程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五十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开展了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审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及时移交管养。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如原施工单位未按期修复,建设单位在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对相关费用予以扣留,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实施。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职责或合同约定对公路养护工程路况水平、养护质量、养护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养护从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发布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各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检查,及时将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上报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黑交发〔2013〕254号)、《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危桥改造管理办法》(黑交发〔2016〕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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