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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租赁业的经营秩序,交通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

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

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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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1.气瓶车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行车纪律。 2)、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保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行车记录。 3)、因司机违章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致使执照吊扣、车辆停运或车辆损坏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爱护车辆及装备,及时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车用灭火器由司机负责管理,安全员负责月检。

6)、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乘载的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7).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8).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 9).行经人行横道、汽车站、繁华街道时,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10).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11).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车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12).出车时,如随车托运物品或文件,驾驶员必须对托运物品进行 检查,如属违禁品,驾驶员有权拒绝,收车后应及时向委托人答复。 13).对车辆必备证件司机须在到期一个月前报车辆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

学院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用车管理,有效地控制行政性支出,根据学院客观实际,特制定本《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范围 1 .院级领导上下班用车和公务用车。 2 .系处正、副职领导公务用车。 3 .系处 5 人以上集体公务用车。 4 .教职工提运 30 kg 以上公物时的用车。 5 .学院重要出访或重要接待用车。 6 .处理突发事件用车。 第三条除接送院级领导上下班用车、教师通勤用车、院级领导本人公务用车外,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上述第二条公务用车范围的,必须办理用车申请手续。 第四条用车申请手续 1.用车部门或用车人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用车手续,申请人应填妥《用车申请单》上的有关信息,报系处正职以上领导审批。 2.后勤处车队队长凭系处正职以上领导审批的《用车申请单》,依据送达先后顺序、公务轻重缓急程度、待命车辆数量等情况安排车辆。 3.如遇用车冲突,则根据公务缓急,由后勤处车队队长与申请部门协商解决。 4.如遇用车时间、地点相近的,后勤处车队队长安排车辆时要尽可能拼车。 5.后勤处车队队长派车后,应将派车信息反馈给用车申请人,并通知驾驶员执行。 6.若遇紧急情况需临时用车时,系处正职以上领导可先与后勤处车队队长电话联系,在满足正常用车前提下可临时安排车辆,但事后必须补办用车手续。 7.除院级领导用车外,一般情况下尽量保留一辆备用车辆。 第五条公车私用、非公务性质用车、学生用车、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外出旅游或娱

乐活动用车,参照公务用车申批手续办理用车申请手续,并必须经后勤处处长和院级以上领导批准,方可用车,并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如下:小车元 / 公里,大客车元 / 公里。所收费用缴学院财务处,学期结束时后勤处可向学院申请一定经费,用于支付驾驶员的加班等费用 第六条若需处理突发事件,系处正职以上领导可直接调度车辆,驾驶员在了解情况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用车手续事后补办。 第七条本《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经 2004 年 1 月 6 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 2004 年 1 月 16 日起开始试行。有关未尽事宜,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有效地控制行政支出的增长,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包括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车和乘坐出租汽车报销两个方面。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范围,规范公务用车的审批和报销手续。 第三条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车的,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校机关各职能部门和直属部门因业务需用公车时(不包括部处长和其他人员外出),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校长办公室审核,经同意、登记后再送校车队安排。 (二)校党政领导公务用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登记、安排;校长办公室需公务用车时,“用车申请单”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登记后,方可送校车队安排。 (三)国家机关领导、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兄弟院校领导来校公务用车,由接待单位报校长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以上各项用车费用,由校长办公室按月核准后,统一与校车队结算,通过校财务处转帐支付,并定期将用车情况向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本办法试行后,用车经费不再列入各部门经费预算。 (四)学校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的用车,有会议经费的,由会议承办单位自理;无经费资助的,需用车时应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其费用由校长办公室统一与车队结算。 (五)各教研室(科室)需公务用车时,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院长办公室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送校车队安排,且费用由用车单位自理。对无经学院审批的“用车申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颁布单位:汽车租赁协会 颁布时间:2001-04—06 实施日期:2001-04-06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汽车租赁就是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得一种形式。汽车租赁就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汽车,并由租赁公司提供养路、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就是一项可撤消得不完全支付得短期租赁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经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公约,所有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均应遵守。 第四条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得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五条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得会员予以必要得教育与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非会员经营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本行规行约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行规 第七条协会作为汽车租赁业惟一得全国性行业协会,既就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得桥梁,亦就是经营者利益得代表者。经营者对政府部门颁布得有关政策、法规与管理条例如有异议或其它困难,可寻求协会帮助。

第八条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范围之外得职责,在宏观上指导、协调经营者经营,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得问题,经营者应服从协会得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应按照诚信、守法得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汽车租赁行业得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与指示。 第十条租赁车辆得车主必须与经营者名称相符。经营者不得将她人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得车辆用于租赁、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承租方可为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得自然人,包括外籍人土。经营者应对承租方得资信予以审查。承租方租赁车辆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得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合法护照、居住证、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原件。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制备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规定得《汽车租赁合同》,严格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规定条款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汽车经营者与承租方得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二)租赁车辆得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颜色等。?(三)注明租赁期间被租赁车辆得所有权属于汽车经营者。 (四)租赁期限、起止日期限制、?(五)租金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日期与方式。? (六)租赁保证金得数额及处置。 (七)车辆交接地点、方法及车辆验收条款、 (八)车辆保养、维修、保险及管理条款。?(九)合同双方得权利与义务。?(十)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树立为公司经营和效益服务的思想意识,使专职司机的管理、服务、安全、职责等各项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车辆成本消耗,并使专职司机的奖惩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小车车辆管理实行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执行总裁三级管理制度。 一、专职司机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专职小车司机(系指为公司领导开公务车的专职驾驶员,以下简称专职司机),是在公司总裁办统一领导下,承担着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用车任务的人员。 岗位职责: 1、承担主管领导业务活动用车任务。 2、承担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正、副)、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总裁所安排 的业务用车任务。 3、爱护车辆设施,严格遵守一日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认真检查制度,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正常行使。 4、对所驾车辆技术状况了如指掌,及时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以保证车辆使用合法有效。 5、严格遵守各项车辆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认真、如实填写相关出车记录,配合 车辆管理人员工作。 6、车辆的日常维护、清洁工作。出车前后,须做好保养、加油、车辆内外的清洁 与卫生等工作。 7、努力提高驾驶水平,注意节约油料,降低车辆消耗。 工作要求: 1、爱岗敬业,提高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工作意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2、注重礼仪和礼表。穿着整齐大方,干净利落,工作时间不得穿短裤、拖鞋、背 心上岗。有重要外事活动时,应着西装、打领带。 3、热情为公司领导服务,一切以领导满意为宗旨。对领导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应全力以赴完成。一切工作都要在保证领导业务活动用车的前提下进行。 4、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修养。为领导开车的专职司机 要谦虚谨慎,严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利益。不泄露领导谈话内容。任何与领导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搭乘领导车辆。

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气瓶车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行车纪律。 2)、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保证安全设备齐全有 效,并做好行车记录。 3)、因司机违章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致使执照吊 扣、车辆停运或车辆损坏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 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爱护车辆及装备,及时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 容整洁、车况良好。 5)、车用灭火器由司机负责管理,安全员负责月检。 6)、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 辆,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乘载的车辆,不准搭乘无关

人员,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7).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8).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 9).行经人行横道、汽车站、繁华街道时,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10).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11).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车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12).出车时,如随车托运物品或文件,驾驶员必须对托运物品进行 检查,如属违禁品,驾驶员有权拒绝,收车后应及时向委托人答复。 13).对车辆必备证件司机须在到期一个月前报车辆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

最新XX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资料

XX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校各类公务用车使用过程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坚决遏制在使用及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山西省事业单 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晋车改发【2017】1 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晋教财【2018】4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院、部、处、研究所、机关、直附属单位、XX 校区等各类校内各部门以XX 大学名义购置、租赁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所需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类公务用车的补充购置与租赁,必须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学校各附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接受捐赠车辆,需经学校同意,并在学校备案。 第五条学校配备、采购、接受捐赠、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车改发【2017】1 号)和《山

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财【2018】40号)等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购置或长期租赁的各类公务用车,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其中新购置车辆需要经过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应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型,不得超标配备;燃油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 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 其中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第七条学校购置公务用车的经费,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设车辆管理科(以下简称车管科),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学校所有公务车辆按照“集中管理与分散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条校内各单位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应提前向车管科提出申请,由车管科进行统一调配。各单位应服从调配,不得随意指定用车车型和驾驶员,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条租赁车辆使用原则:当学校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各单位用车需求时,可向车辆租赁企业租赁车辆,但在公车使用过程中应优先使用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 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详情请看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 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办法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业务部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 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综合部填写《派车单》申请调派,综合部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等。填写完整的《派车单》交由综合部备案。 第二条车辆使用 第三条 第四条 1.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 2.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3.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4.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5.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6.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车辆保养 1.车辆应由公司指定地点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

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2.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14元时,应与公司联系请求批示。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1)无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2.违反交通规则,第一次提示注意,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后个人负担罚款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公司报告。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宁夏喆睿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一、基本原则 1、公司车辆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2、公司有关车辆的购置费、保险费、汽油费、维修保养费等费用均由行政部向总经理办公室报批后统一办理。 3、驾驶公司车辆外出须经过部门经理同意后可以外出,否则将按违规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严禁无驾驶执照的员工驾驶公司车辆。 5、公司车辆无总经理批准严禁外借车辆。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各类高压气瓶、易燃易爆气瓶的管理,防止储存、使用中发生以外事故,对原《高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重新修订后,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储存管理 1、各类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瓶,液体、液化气、氧气、乙炔气、氢气、氮气等气体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房,氢气不能和氧气存放在一起,氧气不能和乙炔气、液化气存放在一起。 2、库房电器设施、照明、开关必须采用防爆型,电器线路应穿管固定,库内不许搭接临时照明,库内照明灯不得大于60W。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取暖器及明火。 3、气瓶与气瓶库房应远离高温、明火、熔化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燃物10米以外。 4、各类冲装好的气体瓶,运到公司时要尽快搬入库内储存。入库前库管员要仔细辨认气瓶外观有无裂纹、变形、校验的钢印日期是否在使用周

期内,发现瓶体变形、有裂纹的气瓶、无校验钢印日期和已超出使用日期的气瓶,拒绝收货,并将整批气瓶退回厂家更换,不准强行入库。 5、库房气瓶、瓶帽、阀、防震圈应完好齐全,采购部要建立气瓶的分类台帐,包括(防震圈、瓶帽)等附件。领用部门或个人拒绝领用无防震圈、无瓶帽或阀损坏的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应有防震圈的气瓶。 6、采购部送到现场的各类气瓶,必须保证在使用周期内,并有检验的钢印日期。不准将过期或附件不齐全的气瓶、有裂纹的气瓶、变形的气瓶送到生产现场。执法人员或使用部门发现有异常的气瓶流入现场,重罚发放部门。 7、用于作业现场的氮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20瓶,如超过20瓶的必须设二级瓶库。氧气瓶、乙炔气瓶和其他气瓶,在同一维修点一次各存放1瓶,临时存放点和固定存放点一次各存放2瓶。用于生产的氧气瓶,在固定点一次可存放4瓶。理化计量室、光谱室用气一次存放1瓶。采购部送往熔铸车间的氮气瓶一次只能送20瓶,超过20瓶未设二级库房,按违章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由送料部门负全部责任。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一、公务用车范围:共4辆,具体包括:奥迪(A6)2辆、皇冠 (2.5)1辆,别克商务1辆。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办法 1.公务用车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领导及院士公务提供服务,专车专用,公务用车不参与经营,不占公交服务中心上交学校的经营指标,不得参与公交服务中心的其他运营服务。 2.公交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做好驾驶员的思想政治学习、安全教育、考核、体检和车辆年审等工作,特别要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确保出行安全。车辆运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处理和协调。 3.公交服务中心负责上述车辆的调度,公交服务中心调度室要根据综合办公室的安排,做好上述车辆的调度并做好用车记录。 4.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并定期检查上述车辆的运行状况,委派专人专职负责车辆运行日常费用的审核、报销和管理工作。 5.如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现有学校领导及院士公务用车数量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经综合办公室同意,公交服务中心可以安排使用其它的车辆,由综合办公室按实际运行公里数付费。 6.在保证学校领导及院士用车的情况下,其它单位的一些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中的空余车辆可以提供适量运营服务,但必须经综合办公室同意,并且交纳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公交服务中心运营车辆收费办法执行。费用由综合办公室与用车单位直接结算,划入学校公务车辆运行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车辆的运行成本。 7.公交服务中心以及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禁派人情车和出私车。凡发现未经综合办公室同意,私自调派公务用车为其它单位服务或提供经营活动以及不按规定用车、弄虚作假等行

为,发现一次,给予公交服务中心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8.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值班室统一安排,公交服务中心调度室对车辆的派出要以由综合办公室值班室的通知为依据来进行。原则 上不接受个人要车(包括校领导),若出现个人要车,调度室首先要与综合办公室值班室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派车。违者给予公交服 务中心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控制办法 1.公务用车运行成本费用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每年专项划拨和核算,综合办公室负责支出费用的审核及管理,与公务用车运行有关的费用经综合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 2.公务用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统筹考虑车辆的新旧衔接、更新与淘汰报废事宜,同时负担新增车辆的购置费用。 3.人事部门负责核算公务用车驾驶员的基本工资和校内工资,每半年划拨一次。基本工资由综合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人事处审 核后直接划拨到驾驶员个人帐户;校内工资由人事处根据驾驶员岗位及相应职称确定标准,每半年一次划拨到财务处公务用车管理专用 帐户,由综合办公室和公交服务中心根据驾驶员工作量和《学校领 导及院士公务用车驾驶员量化管理细则》考核情况,具体量化考核 进行分配。 4.公务用车在公交中心均摊的水电暖、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由综合办公室定期按照0.1元/公里向公交服务中心划拨。车辆管理费按实际行车里程核算,行驶里程以本车的里程表读数为准。 驾驶员必须保持本车里程表的完好。里程表失灵或损坏,须及时报 告车队负责人;在行驶过程中失灵或损坏的,由用车人出具证明,其行驶里程按运输线路图标注的里程计算。 5.驾驶员享有与办公室科员同等的差旅费补贴与住宿标准。学校领导或院士出差,驾驶员支付的餐饮费必须经过用车人签字,住宿、油料、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每次出差后一月内凭派车单到综合办 公室审核报销。

汽车租赁商业计划书

一、市场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 1.1政治法律环境 1.1.1缺乏有利、有效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构 1.1.2汽车租赁企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不能享有政策优惠 1.1.3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使市场条块分割,连锁经营受限 1.2经济环境 1.2.1 我国总体经济环境对汽车租赁行业的影响 目前,城市公交业、城际快运、物流业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由于运输工具在这些行业中的资产中属于核心资产,对车辆有着大量的和持续的需求,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从事这些客货业运输的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车辆更新的后续资金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更新需求和资金缺口的矛盾日益显现。解决车辆更新与增添问题,目前已成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关键。为此,道路运输企业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大。针对以上道路运输业的种种需求,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辅助服务子行业,汽车租赁业的各项功能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不但以有效满足这些需求,而且对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1.2.2 GDP与人均GDP对汽车租赁行业的影响 国际经验表明,入均收入水平与汽车普及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汽车拥有率相对较低的国家在人均收入上升的过程中,汽车拥有率有加速上升的趋

势。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轿车开始进入高收入家庭,千人拥有率小于10辆;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轿车开始进入中等收入家庭,千人拥有率在50-200辆之间;人均GDP达到3000-5000美元,千人拥有率高达200-500辆。人均GDP在3000美元到6000美元期间和6000美元到10000美元期间是汽车拥有率上升最快的两个时期。 目前,中国已一跃已成为全球第四大汽车市场。中国汽车工业己开始在全球市场中堀起。汽车租赁业作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汽车制造商最为关注的一个重要促销渠道,随着中国汽车工业在全球汽车业内的迅速崛起,汽车租赁业也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 1.2.3居民消费水平对汽车租赁业的影响 从宏观趋势来看,中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在人均GDP 达到1000 美元以后,汽车进入家庭也同样是不可逆转的。目前没有出现汽车广泛进入家庭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汽车行业开始进入了调整时期。在完成短暂的行业调整后,预计下一轮高产即将到来。因为那时候国内车市应该初步完成了中低档车价格和国际价格的接轨,汽车业的增长开始实实在在的取决于国民的需求。 1.3社会文化环境 1.3.1消费者主观因素

企业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汇总

企业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汇总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 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 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 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 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 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 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

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 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 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 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 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 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 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94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学校公务用车是校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校公车管理,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 1、学校领导、教职工不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私自驾驶公车,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纠纷的,所以责任一律自负。 2、车辆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因公用车须提前申请,由学校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先远后近、以远带近的原则统筹安排、调派车辆。每次出车必须持派车单,派车单上注明公务用车时间、起止地点、公务内容、公务人员等事项。 3、驾驶员必须接到办公室的出车通知才能出车,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凡不按公车管理规定私自驾车外出并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必须坚持原则,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4、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位置。因公确需用车,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并与办公室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出车。 5、未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严禁将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领导同意必须外借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驾驶。 6、严禁公车私用,专职驾驶员未经学校办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车。专职驾驶员因擅自出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公车管理规定,不搞特权。 7、车辆用油采用办理加油卡的方式进行,油卡由学校财务室办理、办公室负责保管,按实际情况由专职驾驶员领取并做好记录。 8、学校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派车手续、车辆出勤登记、车辆正常维护等管理制度。原 则上公务车每天均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国内外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国内外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汽车租赁市场 租赁,通常是指将商品拥有权从使用权中分开,出租人(lessor)拥有资产业权,承租人(lessee)拥有资产使用权,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订立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根据定价结构,租赁可以分为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和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融资租赁在汽车信贷研究中已详细探讨过,这里我们主要是针对经营性租赁的研究。 汽车的经营性租赁(下文中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消费者通过与汽车销售者之间签定各种形式的付费合同,以在约定时间内获得汽车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实现投资增值的一种实物租赁形式。上海租赁市场上按租赁时间可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其中,30天以下为短期租赁,3-6个月为中期租赁,一年以上为长期租赁。 在西方各主要汽车大国,汽车租赁业已有很长的历史,从1918年至今,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和竞争,在众多的汽车租赁公司中,已经形成了赫兹(HENZ)、阿维斯(AVIS)、巴基特(BUDGET)、欧洲汽车(EUROCAR)和福乐斯(FULLERS)等国际汽车租赁业的巨头。2000年,全世界汽车租赁营业收入达到1000亿美元,涉足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为5000多家。目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一、国际汽车租赁业务的发展及主要企业的经营模式 1908年福特推出了低价位的T型车(当时售价825美元,8年后降至360美元),使汽车开始进入普通家庭;1918年美国人雅可布(Walter L.Jacobs)在芝加哥用福特的T型车创立了首家汽车租赁公司——Rent-A-Ford-Car Company),并迅速从最初的23辆车发展为1923年的565辆车,年销售收入达到百万美元,后被美国出租车巨头赫兹(John D.Hertz)购并,美国的汽车租赁业务开始发展。二战以后,汽车租赁业务在欧洲等世界各地迅速展开,形成了以欧洲汽车、赫兹、阿维斯为代表的多家国际汽车租赁业巨头。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后,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快速扩大,从八十年代末的150亿美元,扩张为1997年的480亿美元,到2000年超过了千亿美元,约占全球租赁业总额的1/5左右。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数量也已经达到了5千多家。 1、国际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

关于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

关于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年11月修订) 全体员工: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和实现高效率,保证公司日常工作用车,有效规范管理公司机动车辆,杜绝公车私用,修订本规定。 一、公司车辆配置 1.1、公司配置车辆仅限于公务使用,非公务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公司车辆。1.2、各公司除总经理、大长江汽车总公司各总监和指定的业务营销人员配置专用车辆外,各公司其余职务管理人员确需配置专用车辆或上下班需用车,必须另打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批准,方可配置专用车辆或上下班用车。 1.3、公司车辆必须保证外来宾客的接送和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款用车。 二、车辆管理 2.1、行政部保管车辆档案、证件及保险材料,并负责年检、缴纳规费。2.2、驾驶员在接送公司客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准时、主动、大方、有礼貌。2.3、除专用车辆或经批准的仅用于上下班的车辆外,公司车辆集中停放公司停车场。行政部统一管理,该车驾驶员(或指定人员)负责保养维护。 2.4、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外借,车辆外借需通过总经理的批准。未经总经理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2.5、春节放假期间,公司所有车辆一律集中停放公司停车场。特殊需要用车须经董事长批准。 三、车辆使用规定 3.1、除专用车辆外,各部门外出公务用车,需填写《派车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签字确认,将《派车申请单》交给行政部,由行政部视轻重缓急和车辆出勤情况调度派车(含自驾)。 3.2、驾驶员(含自驾)应按派车单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实际办事须变更行车路线不受此限,但事后应按事实说明并改签派车单。无正当理由更改行车路线,以驾驶员和用车人非公务用车处理。营销人员专用车辆,未经总经理指派或参加会议,不准跨区域行驶。 3.3、执行公务车辆外出,应主动向保安人员(或公司指定人员下同)出示派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处 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13 059—2013 控制状态:受控 发放编号:13— 生效日期:2013年3月1日

1 目的 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的气瓶,其采购、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氧舱。 3 职责 3.1 部负责气瓶供应环节的安全管理; 3.2 部负责外来施工单位气瓶的安全管理; 3.3 负责外来气瓶的门卫检查和管理; 3.4 负责内供气瓶的充装、装卸、运输; 3.5负责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并对本辖区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气瓶监督管理; 3.6负责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气瓶采购和使用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

4.1.2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4.1.3 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1.4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4.1.5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4.1.6 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4.1.7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4.2 气瓶附件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回火防止器、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4.3 气瓶充装 4.3.1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换发注册登记手续。 4.3.2 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为保证校内公务、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政务性接待工作用车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校内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1、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相对固定”的用车制度,由学校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2、各部门因组织活动、召开会议、外出调研等,需用公务车辆时,应事先向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行政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统一安排。 3、学校公务用车主要用途为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来宾及专家接待和各部门等公务专用。 4、为节约办公用车成本,教师参加市内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用车人员,一般要达到3人或以上才能派车。如用车人员数未达到3人时,则只能自行解决,原则上只能按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报销。 5、学校公务用车出车行程实行由办公室登记制度。 二、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程序:保养、维修申报—审批—定点维修—登记归档

1、严格控制车内配置,购置必要的车内设备,须向校长说明,经批准,由行政办公室开具购置通知单,方可购置,并在行政办公室验收、登记归档。 2、由学校考察确定车辆维修点,并与维修点签订协议,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3、公务车辆需要修理和养护,司机应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汇报,经校长审批,开具车辆保养或维修单,方可进指定维修点保养或维修,并且办公室进行登记归档,司机负责出厂检查验收。 4、公务车辆油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购买和管理,实行“一车一卡”,按车设立账户,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三、车辆费用支出管理 学校公务用车费用支出,经校长证明、审批后,予以报销。车辆维修费用,由学校财务处与签订协议的指定维修点统一结算,报销时要附修车明细表。 四、公务用车停车管理 1、车辆要按照指定地点停车,未经办公室允许,司机不得将车停放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过夜,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2、学校后门值班人员负责车辆的安全保卫,配合行政办公室记录车辆出入校园时间,遇到情况及时报告。 3、凡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开私车或将车借给他人的,应追究责任;发生事故的,不论损失大小,责任一律自负,费用全部自理,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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