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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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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 ( 提纲 )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

刘学灵

一、管理人基本常识

1、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最高法院制定管理人指定办法。

[3]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编制辖区内管理人名册。

[4]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

[5]全国性、复杂、财产分散的金融机构案件,通过竞标方式指定。

[6]经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荐下指定。

2、管理人的范围

[1]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5]个人管理人。A 、个人管理人的条件有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投保执业责任险; B、管理人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C、管理人名册之内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D、指定个人为管理人须征询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 E、适用简易破产案件。

3、管理人职务的开始、更换和终止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更换,获得法院批准。

[3]发现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由法院依法更换。

[4]发现管理人及其成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管理人未依法申请回避的,由

法院依法更换。

[5]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职(如出现“规定”第 25、 26、33、34 条情形),获得法院批准。

[6]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未提出辞职的,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

依职权直接决定更换。

[7]坚持辞职未获准被法院决定终止职务。

[8]完成工作而终止职务。

二、《企业破产法》载明的管理人职责

1、管理人职责的范围

[1]一般职责。

[2]具体职责。

2、管理人的法定职权

[1]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解除。

[2]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停止。

[3]请求撤销债务人一年内涉及财产的法定受限行为。

[4]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4]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5]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

[6]追回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

[7]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8]聘请债务人的人员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9]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0]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1]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最后分配公告中说明提存额的处置情况。

[12]处理提存分配额。

3、基于破产案件相关人的法定义务而形成的职权

[1]查询债务人有关人员。

[2]接受债务清偿、接受财产交付。

[3]决定可取回标的物的处理。

[4]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接受债务人的报告。

4、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1]处理取回权申请。

[2]处理抵销权申请。

[3]接受债权申报,清理员工债务。

[4]债权登记造册和编制债权表。

[5]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6]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7]分配额提存并在最后分配公告时依法处置提存的分配额。

[8]未决诉讼、仲裁之债权的分配额提存。

5、管理人接受监督的义务

[1]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

[2]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3]重大财产处分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4]就重整计划草案接受询问。

[5]接受法院的处分。 A 、未依法尽责被罚款; B、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6、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上的职责

[1]重整期间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申请终止重整程序。

[3]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4]就重整计划草案与债务人表决组协商。

[5]重整计划获批后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6]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报告。

[7]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8]和解完成时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9]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10]破产人注销登记。

三、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原则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行为

[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 5 项法定可撤销行为。

[2]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内已资不抵债仍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

[3]半年内个别清偿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

3、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

[1]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2]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

[3]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违法清偿、交付行为不能免责

[1]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者,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2]持有或占有破产债务人财产者,必须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3]未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是违法行为。

[4]故意且造成破产债务人损失的,其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义务不能免除。

5、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

[1]财产追回权。 A 对可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 B、对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

C、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D、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

[2]追缴出资权。 A 、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包括未出资、出资后撤回、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未补、出资期限未到); B、按章程确定的认缴

出资形式追缴; C、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质物和留置物取(赎)回权。 A、通过清偿债务取回; B、通过提供担保取回; C、以质物或留置物的市场价值为限、且等于或高于负债金额,来决定是否通过清偿或担保方法取回。

[4]购入之在途货物的取舍权。 A 、未付清全部价款; B、可以要求卖方取回;

C、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要求卖方交货,取得货物价值是否有利于破产财产。

6、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上的义务

[1]受理财产所有者取回非破产财产的义务。

[2]受理抵销权申请的义务。A、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债务人负债的债权人;

B、债务抵销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要求;

C、受理破产申请后受让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D、明知债务人有破产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为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形成的

债权,不得抵销,但法定之因和破产申请一年前之因除外; E、明知债务人有破产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法定之因和破产

申请一年前之因除外。

四、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1]破产企业支出相对人为法院或管理人的,为破产费用。

[2]破产企业支出相对人为其他第三方的,为共益债务。

[3]两者的处理原则相同。 A 、随时清偿; B、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

用或共益债务时按比例清偿。

[4]破产费用的特殊性。 A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

破产费用优先。 B、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

2、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要求。 A 、申报起始时间为法院发布受理公告日;B、申报期限为 30 日至 3 个月; C、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D、书面说明有无担保; E、提交债权证据。

[2]债权人申报限制。 A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B、未在期限内申报的,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无补充分配,且需承担相关费用;C、

未按规定申报,不得行使破产法上的权利。

[3]债权成立事项未明,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志确定。 A、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B、附息债权停息; C、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视为条件成就和到期;

D、争议未决债权可以申报。

[4]员工债权。 A 、员工债权不必申报; B、员工对管理人公示的内容有异议

可要求更正; C、管理人不更正的,可起诉。

[5]连带债权。 A 、连带债权必须说明; B、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申报,也可

以共同申报。

[6]连带债务。 A 、已代为清偿的,以求偿权申报债权; B、尚未代为清偿的,以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全部申报的除外; C、连带债务人多家破产的,债权人可分别申报全部债权。

[7]其他债权申报的原则。A 、合同因破产被解除,解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申报债权;B、委托合同的委托人破产,受托人请求权可申报债权;C、出票人破产,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请求权可申报债权。

3、债权表。

[1]债权申报材料与债权表。 A 、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 B、债权申报材料由

管理人保存,可供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与确认。 A 、债权表交首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B、无异议的由法院确认; C、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债权表诉讼。

4、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A 、首次会议由法院召集; B、以后的会议或由管理

人召集; C、无论是否由管理人召集,均由管理人提前 15 日通知。

[2]债权人委员会的权利。A 、监督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B、监督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分配; C、要求管理人说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D、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应及时报告之。

五、管理人必须掌握的破产法程序

1、破产的两种形式

[1]资不抵债。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支付。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1]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境外财产有效力。

[2]境外法院生效裁判经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后,对债务人的财产有效力。

4、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受到限制

[1]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2]破产申请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仲裁裁决中止。

[3]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财产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进行。

[4]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有仲裁条款的民事纠纷,只能

向破产法院提出。

5、破产案件申请和处理的三种途径

[1]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2]企业法人未解散的,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3]企业法人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债务人的清算组织或其股东发现

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清算。不可以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4]债权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任何情形下,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

整。不可以申请破产和解。

6、破产重整

[1]申请重整的两种情形。 A 、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支付的情形下; B、在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下。

[2]申请重整的主体。 A 、债权人、债务人直接申请重整; B、债权人申请破

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其 10% 以上出资人申请重整。

[3]制作和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A、六个月内提交; B、可延长三个月; C、未按期提交则重整程序终止; D、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的由管理人制作,由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的由债务人制作。

[4]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7、破产和解

[1]申请和解的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股东不能提出申请。

[2]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两个时点。 A、陷入不能支付的困境,主动申请破

产和解; 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无论由谁提出)后,债务人可申请和解。

[3]和解协议必须面对全部债权人,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人数过半,债权额占三分之二以上。

[5]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8、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A 、宣告破产须通知债务人、管理人和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B、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破产人;

C、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称破产财产。

[2]担保债权的性质。A 、担保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B、担保债权人未完全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C、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作为普通债权;D、破产法实施后破产人在法律公布前所欠员工债务在特定财产上优先于担保债权人。

[3]破产财产的变价处分。 A 、管理人拟订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B、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经法院裁定后,由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C、变价出售以拍卖为主,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D、无形资产单独出售; E、不能拍卖或限制出售的按规定方式处理。

[4]破产财产的分配。 A 、法定清偿顺序; B、不足分配的,同一顺序按比例

分配; C、破产财产的分配按货币分配,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A 、由管理人拟订,提交债权人会议; B、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 C、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D、由管理人执行。

[6] 破产程序的终结。 A 、无财产可分配的破产终结;B、管理人在最后分配

后申请破产终结; C、法院收到管理人破产终结申请后 15 日内裁定终结并公告;D、管理人在破产终结后 10 日内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完#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

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刘荣耀*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订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进行了规定。但审判实践表明,《规定》对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不甚明晰。 一、无债务清偿情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据此,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依据是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工作量,以此确定管理人报酬较为客观、科学、合理。审判实践中,按此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对绝大多数破产案件而言无可厚非。但是对无债务清偿的案件,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会遇到障碍,因为无债务清偿,就没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缺乏基础。 无债务清偿的破产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驳回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不等于宣告企业破产,企业应否破产,还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报酬自然可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确定管理人报酬所依据的“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自然不成就,故无法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但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派,已开始履职,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以及办理其他破产事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相应报酬当无异议。第二种情形: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显然为零,根据《规定》第二条,管理人的报酬就应为零,即不能取得报酬。如前所述,如不给付管理人相应报酬显然不合理。 诚然,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授权,结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确定:(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显然,第九条的规定只是参考性因素,而不是具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从审判实务考察,人民法院在确定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报酬时可参照下列指标确定:(一)债务人现存资产总额;(二)申报的债权总额。两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案件繁简、破产财产规模、破产工作量大小与管理人耗费时间、精力之多寡等。再结合《规定》第九条,确定管理人报酬就显得客观、公平、合理、科学。具体操作时,既可参照其中一个指标,也可综合两个指标。一般而言,综合两个指标,更能准确反映管理人工作情况,确定出的管理人报酬相对更合理一些。 二、更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从文义理解,该规定主要包含两点:一是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二是对 *作者简介:刘荣耀,男,法律本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及保障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成本费用管理。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财务组由1名会计、1名出纳组成。 第四条管理人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收、付款管理 (一)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管理人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

通知,经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可委托管理人其他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管理人付款程序,须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 1、国内采购:应根据采购合同、统一发票,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章证明及核准,财务组会计、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后,送交财务组付款。 2、债务清偿的支付:应由债务清偿小组编制每次清偿计划,制作清偿明细表,收取债权人的收款证明,报由管理人核准,由财务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3、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审批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审核批准付款。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合规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费用报销单,经审核批准后付款。 (三)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顺延),以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于付款期前5日送达财务组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按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工作人员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审批后为限。 (四)所有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收取,如有现金收入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破产管理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笔记 1、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仅指因管理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 不包含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法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在以下 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本文第2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高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照本文第2条中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 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5、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1)对于案情简单、时间较短的案件,一般采取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法 (2)对于案情复杂、时间较长的案件,可以预先支付管理人部分报酬 (3)对于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案件,一般应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 6、管理人分期多次收取的报酬可能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不相同,此时采 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 出预测,初步确定报酬方案。该方案由法院直接确定,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管理人的意见。 8、报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的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9、竞争方式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其报价为准。 (1)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的标准。 (2)该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3)法院应将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了解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情况告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并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 10、法院应自确定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方式将报酬的收取比例 标准和支付时间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面宣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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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 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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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 ( 提纲 )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 刘学灵 一、管理人基本常识 1、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最高法院制定管理人指定办法。 [3]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编制辖区内管理人名册。 [4]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 [5]全国性、复杂、财产分散的金融机构案件,通过竞标方式指定。 [6]经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荐下指定。 2、管理人的范围 [1]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5]个人管理人。A 、个人管理人的条件有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投保执业责任险; B、管理人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C、管理人名册之内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D、指定个人为管理人须征询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 E、适用简易破产案件。 3、管理人职务的开始、更换和终止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更换,获得法院批准。 [3]发现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由法院依法更换。 [4]发现管理人及其成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管理人未依法申请回避的,由 法院依法更换。 [5]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职(如出现“规定”第 25、 26、33、34 条情形),获得法院批准。 [6]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未提出辞职的,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 依职权直接决定更换。 [7]坚持辞职未获准被法院决定终止职务。 [8]完成工作而终止职务。 二、《企业破产法》载明的管理人职责 1、管理人职责的范围 [1]一般职责。 [2]具体职责。 2、管理人的法定职权 [1]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解除。 [2]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停止。 [3]请求撤销债务人一年内涉及财产的法定受限行为。 [4]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4]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5]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

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 (应付款)清册; 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xx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捷华所自xx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

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截止xx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附表) 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 (一)工作指导思想 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

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2011年10月 目录 §总则 (1) §1 通用类文书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2) 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4) 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6) 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8) 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10) 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12) 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14) 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16) 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8) 10、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20) 1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22) 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24) 13、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26) 1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28) 15、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1) 1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2) 17、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4) 1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35) 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37) 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39) 2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41)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43) 23、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45) 24、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47) 25、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49) 26、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51) 27、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53) 28、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5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 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 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 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

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4条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4.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 4.1.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4.1.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4.1.3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1.4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2.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4.2.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 4.2.3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2.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4.2.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第七条(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情况)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其报酬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上限。 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经决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债权人会议知情权和协商权)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就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与债权人会议另行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原方案。 第九条(确定报酬的衡量因素)人民法院决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2020年4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职责 第三章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职责 第一节接管职责 第二节调查职责 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 第四节追索财产职责 第五节审核权利职责 第六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职责 第四章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五章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六章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第三节终结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

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独立高效履行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人民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与监督)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五条(降低时间与成本)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及时高效履行职务。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案件信息。积极运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线上方式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履职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合理控制破产费用,不得把应当从管理人报酬中列支的费用列为其他破产费用。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如案件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管理人应当提前十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案件进展,并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一次。 第六条(工作报告制度)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完整记录工作情况,并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期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应当及时

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xxxx公司破产重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 根据债务人xxxx公司的申请,xxxx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以(2016)川xxxx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xxx公司破产重整;指定xxx律师事务所为xxxx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公司的客观情况,就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等相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 一、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截至目前掌握的材料,xxxxx公司可供清偿财产的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xxxxx元(不包括对xxx公司的应收债权)。 二、管理人报酬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本案以xxxx公司最终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扣除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财产价值后的数额为基数,按下述比例分段计算管理人报酬。 1、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部分,按12%计算;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计算;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计算;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计算;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计算;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计算;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计算。 根据管理人在竞争本案管理人时的报价,管理人愿意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报酬总额给予债务人50%的优惠,即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报酬总额打五折实际向债务人计收管理人报酬。 三、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债务数额特别巨大,企业经营项目利润率很低,融资能力很差,流动资金严重缺乏,债务人企业目前已歇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本方案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收取时间定为破产财产变现后清偿债务前优先收取。 如重整成功,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定为债务清偿前优先收取。 四、管理担保物的报酬 破产程序期间,管理人对担保物的守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并就确保担保物的安全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 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附表) 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 (一)工作指导思想 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 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 1.收案分配制度 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 2.履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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