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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籍法学家

湖南籍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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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法律史

瞿同祖:1910年生,湖南长沙人,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5年回国,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2008年10月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张国华:1922年生,湖南醴陵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奠基者、开拓者之一。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中方主席、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法学组组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编等职务。

郭道晖:1928年生,湖南长沙人,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1979年以来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编审,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理事长,中宣部、司法部特聘的法制宣传高级讲师团讲师,国家社科规划委员会国家基金课题评审组成员,法哲学社会哲学国际协会(IVR)会员、中国分会副会长。

李步云:1933年生,湖南娄底人,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龙:1937年生,湖南祁阳人,教授。现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组主要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副主任委员、第二、三届顾问、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

夏家骏:1938年生,湖南龙山人,土家族,教授。1986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7年晋升为教授。1992年当选为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并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1998年3月当选为全国政协常委。

李交发:1948年生,湖南新邵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

博士点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湖南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胡旭晟,1963年生,湖南安化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全国十届、十一届政协委员,湖南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导、中南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博导,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兼长沙市委主委,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黄文艺:1971年生,湖南南县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副主编等。

胡平仁:1962年生,湖南嘉禾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湘潭大学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

宪法与行政法

王名扬:1916年生,湖南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46年考取国民党政府的最后一批公派留学生,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1953年以优异的成绩获得巴黎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被分配进北京政法学院;1963年调往北京外贸学院,教授法语;1969年下放进行劳动改造;1983年重回中国政法大学任教。2008年11月6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何华辉:1925年生,湖南益阳人,宪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点创始人。1996年1月17日因病逝世。

肖蔚云:1924年生,湖南祁阳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2005年1月21日因病在澳门逝世。

曾广载:1921年生,湖南新化人,文革前曾在湖南大学、武汉大学、湖北大学

任教,1978年后在中南政法学院任教。被1992年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著作大辞典》列入词条详加介绍。

吴建璠:1926年生,湖南常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预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2004年7月8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蒋碧昆:1927年生,湖南宁乡人,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顾问,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湘潭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冶金科技大学客座教授。中华诗词学会会员,湖北省诗词学会理事,青松诗社社长,书协会员,美国芝加哥文艺诗社永久顾问。

皮纯协:1928年生,湖南澧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东亚行政法学会理事,全国行政监督学会理事,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

周叶中:1963年生,湖南武冈市人,法学博士,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现任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1951年生,湖南汨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中国行政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华东政法学院等多所院校的兼职教授以及浙江大学学报、求是学刊、法学杂志的编委或特邀编委。

湛中乐:1964年生,湖南汨罗县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秘书,等等。

薛刚凌:1963年生,湖南辰溪人,法学博士,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兼任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办公室专家组成员、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专家组成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等等。

陈端洪:1966年生,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胡肖华:1964年生,湖南茶陵人,法学博士。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邹平学: 1965年生,湖南省长沙人,法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东亚法哲学会会员、广东省委统战部港澳问题研究专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港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研究员等社会职务。

朱福惠: 1961年生,湖南省双峰人,现任厦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教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国际人权法方向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等职务。

民商法

谢邦宇:1934年生,湖南岳阳人。曾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为新中国法律教育史上首开《罗马法》课程,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太平洋学会理事、中国行为科学学会常务理事。

徐国栋:1961年生,湖南益阳人、法学博士,民商法学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凯湘:l964年生,湖南攸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民商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首都师范大学、上海大学等兼职教授。

刘定华:1944年生,湖南娄底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现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商标协会副会长等职。

徐涤宇:1970年生,湖南新邵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年9月起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副所长。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罗马法研究

中心主任、湖南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

冯晓青:1966年生,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屈茂辉:1962年生,湖南新宁人,法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民商法硕士点学术带头人,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湖南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长沙仲裁委员会委员。

刑法

曹子丹:1929年生,湖南永兴人,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学副博士。历任广西大学中文系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第一、二、三届理事。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老教授协会理事、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顾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咨询委员。

欧阳涛:1924年生,湖南隆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吴大华: 1963年生,湖南新晃人,侗族,法学博士,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现任贵州民族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会理事、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侗族分会副会长,等等。

周道鸾:1930年生,湖南生津市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务,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特别津贴。曾任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等职务。

邱兴隆:1963年生,湖南湘乡人,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

刘仁文:1967年生,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兼任中国犯罪学会理事、湖南大学法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委员、欧美同学会会员、旅美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等。

经济法

漆多俊:1938年生,湖南省祁阳人,武汉大学、中南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等。

徐孟洲:1950年生,湖南省南县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刘隆亨:1936年生,湖南祁阳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西部开发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经济法重点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

朱大旗:1967年生,湖南宁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家》(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杂志副主编。

单飞跃:1965年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法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陈云良:1965年生,湖南省双峰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

诉讼法

宋太郎:1933年生,湖南省绥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等等。

宋世杰:1938年生,湖南省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曾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2007年12月30日因病逝世。

谢佑平:1964年生,湖南宁乡人,法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曾获上海市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

廖永安:1972年生,湖南安化人,法学博士。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党总支书记,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

杨开湘:1968年生,湖南溆浦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司法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国际法

周鲠生:1889年生,湖南省长沙人,早年留学日本,加入同盟会。后留学英国、法国,获爱丁堡大学和巴黎大学博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教授及校务长。1939年赴美国讲学。回国后任武汉大学校长,兼任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兼文教委员会副主任、外交部顾问、外交学会副会长等职。1956年加入共产党。主要著作有《国际法大纲》、《近代欧洲政治史》、《不平等条约十讲》等。1971年逝世。

李双元:1927年生,湖南省新宁人。武汉大学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指导委员会法学组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三届)法学组成员。连续多届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委会专家组成员等职务。

梁西:1924年生,湖南省安化人,曾任教于北京大学,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国家教委武大文献信息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等职务。

余先予:1936年生,湖南省长沙人。曾在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宁波大学等院校任教。1995年起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港澳台经济与法律研究所名誉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检察学会顾问。曾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蒋新苗:1964年生,湖南省东安市人。法学博士,教授,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师范大学社科处处长、国际法学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国马克斯·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左海聪:1966年生,湖南省郴州人,法学博士。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国际法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理事。

杨泽伟:1968年生,湖南省新宁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等职。

环境法

蔡守秋:1944年生,湖南省东安人。现任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历任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第三届、第五届理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

与此同时,湖南醴陵的郭树理(1974年生,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邵阳的邓联繁(1977年生,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黔阳的易延友(1973年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长沙的王旭(1981年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等一批青年才俊正在崛起。

河南省开封第二十五中学2018-2019高二下学期3月月考历史试卷(PDF版)

开封市第二十五中学2020届高二下期阶段性考试 历史试题 注意事项: 1.本试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间60分钟。命题人:高二历史组(3月18日) 2.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3.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8分) 1.西周初年,周王对殷王的祖先神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神与任何族姓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而是整个天下的保护神。周王此举有利于 A.强化血缘宗法B.维护尊卑关系C.凸显宗教信仰D.加强文化认同 2.山东素有“齐鲁之邦”之称,这与西周的分封制有关,但山东的简称是鲁,而不是齐。关于山东的简称是鲁不是齐的原因,下列解释最合理的是 A.受宗法制正统观念影响B.鲁国的历史更为悠久 C.因孔子受到历代推崇D.由分封制等级体系决定 3.《左传·隐公三年》载:“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王贰(偏重)于虢,郑伯(即郑庄公)怨王,王曰:‘无之’。故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於郑,郑公子忽为质於周。”这一现象表明() A.宗法制度趋向瓦解 B.礼乐制度得以强化 C.血缘纽带已被打破 D.分封制度遭到挑战 4.推动秦国封建化进程的核心措施是 A.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B.建立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 C.重农抑商,奖励耕织D.奖励军功,废除贵族特权 5.“朝秦暮楚”是战国时期人才流动频繁的真实写照,与这一时期有才能的人得以重用有关的背景因素不包括 A.政局动荡不安,战争频繁B.平等思想已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 C.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形成D.重视人才成为统治者的普遍政治倾向 6.下图所示工具名为“桔槔”。《庄子》载:“子贡南游于楚,反于晋,过汉阴, 见一丈人方将为圃畦,凿隧而入井,抱瓮而出灌”。对“桔槔”解读正确的有

湖南省怀化籍名人知多少-(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湖南省怀化籍名人知多少-(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湖南省怀化籍名人知多少(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姓名时间身份、地位 籍 贯 粟裕1907~ 1984 大将,总参谋长、 军委常委、全国人 大副委员长 会 同 滕代远1904~ 1974 平江起义领导人、 首任铁道部长,政 协副主席 麻 阳 向警予1895~ 1928 无产阶级革命家, 妇女部长 溆 浦 向仲华1911~ 1981 中将,广州军区政 委,对越自卫还击 战总指挥 溆 浦 周 本顺1959~ 中共河北省委书 记、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 溆 浦 戚和1947~ 湖南省委副书记、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 芷 江

平任 周佛海1897~ 1948 中共一大代理书 记、国民党高官、 汪伪大汉奸 沅 陵 刘晓1908~ 1988 革命家、外交家, 阿尔巴利亚、前苏 联大使 辰 溪 李 春来1965~ 航天专家、嫦娥工 程地面应用系统总 设计师兼副总指 挥,中科院探月总 体部副总师 会 同 金山1911~ 1982 著名电影表演艺术 家 沅 陵 杨伯涛1909~ 2000 国军第18军军长, 抗日将领,全国政 协委员 芷 江 舒新城1893~ 1960 著名学者、出版家、 教育家,《辞海》 主编 溆 浦

王 跃文1964~ 当代著名作家,有 影响的作品长篇小 说《国画》 溆 浦 李 必湖1946~ 杂交水稻专家,博 导 沅 陵 向培良1905~ 1959 作家,剧作家,美 学家,翻译家 黔 阳 向达1900~ 1966 著名敦煌学家、中 外交通史家,中国 科学院院士 溆 浦 柯原1931~革命作家 新 晃 王一知1901~ 1991 教育家、全国政协 委员,张太雷夫人 芷 江 游 建鸣1958~ 著名影视制片人, 作品有《小李飞 刀》、《中华英豪》、 芷 江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古希腊 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古罗马 波利比:《罗马史》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 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 马西利:《和平保卫者》 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 布丹:《国家论六卷》 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上、下) 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 哈林顿:《大洋国》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 杰佛逊:《杰佛逊文选》 潘恩:《潘恩选集》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摩莱里:《自然法典》

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 费希特:《法的体系》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 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梅因:《古代法》 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 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罗尔斯:《正义论》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哈特:《法律的概念》 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 赫克:《法律利益问题》 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 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中国法学专家痛苦

转:法律精英被蹂躏,只有哭一场!(2010-11-17 8:59:55) 分类:未分类标签:搜房博客 | 张五常:法律精英被蹂躏,只有哭一场!来源:马行健的日志 看了《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失声痛哭。题目是《被遗忘三十年的法律精英》。说是什么“被遗忘”,其实是“被蹂躏”。 知道画家林风眠文革期间为了自保,把自己珍藏的三千张画,亲手一张张泡到浴缸里,站在上面踩烂,我哭过;知道钢琴家刘诗昆的手指被红卫兵打断,我哭过;读到翻译家杨宪益孤苦晚年的报道,我心头一酸;刚才读那篇报道,读到那个一目失明,用旧信封糊住一边眼镜,蜷缩在被子里的九旬老人,“居然是直到去世《哈佛法学评论》都每期给他寄样刊的大学者,中国仅有的几个哈佛法学博士之一,前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我又哭了。要是世界上完全没有人记得他,他不至于显得那么可怜。 用不着宣扬他们的成就,用不着复述他们的遭遇,用不着指出谁是罪魁。没有什么好说,只有哭一场。 法律精英的命运与法治的悲怆 ---------------------------- ● 南方周末

本文是南方周末《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他们被忽视的代价》、《我们在传承》三篇文章的集录,个别文字有变动。作者为记者万静波吴晨光谢春雷 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群老知识分子的坎坷命运足以让我们警惕:有些忽略,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 一本词典引出一群老人 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 词典的最后校样已经完成。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没有鲜花和掌声,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两代学人在默默无闻中历经九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终于接近了尾声。 国家司法部一位司长评价说:“这是个很奇怪的事,一部具有国家权威的词典,却由一群无职无权无钱的学人和老人编撰,他们做了我们整个司法行政教育系统想做而做不了的

湖南籍法学家

法理法律史 瞿同祖:1910年生,湖南长沙人,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5年回国,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2008年10月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张国华:1922年生,湖南醴陵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奠基者、开拓者之一。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中方主席、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法学组组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编等职务。 郭道晖:1928年生,湖南长沙人,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1979年以来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编审,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理事长,中宣部、司法部特聘的法制宣传高级讲师团讲师,国家社科规划委员会国家基金课题评审组成员,法哲学社会哲学国际协会(IVR)会员、中国分会副会长。 李步云:1933年生,湖南娄底人,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龙:1937年生,湖南祁阳人,教授。现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组主要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副主任委员、第二、三届顾问、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 夏家骏:1938年生,湖南龙山人,土家族,教授。1986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7年晋升为教授。1992年当选为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并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1998年3月当选为全国政协常委。 李交发:1948年生,湖南新邵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法学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组织开展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为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锐意创新,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资格 1. 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 2.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 3. 学风严谨,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4. 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 5. 在咨政建言、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治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 在法学法律界享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三、推荐候选人 (一)推荐单位 1.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含3个作为团

体会员加入中国法学会、接受中国法学会指导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直属研究会;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 3. 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 4.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推荐名额分配 1. 属于学科研究会、综合性研究会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3名;属于活动开展较好、研究成果较多的专门研究会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属于活动开展不理想、研究氛围不活跃、少有研究成果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1名。具体名额另行通知。 2. 每个省级法学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3. 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每个单位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审判理论研究会、检察学研究会推荐候选人各3名;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候选人为1—2名。 (三)推荐方式和程序 1. 推荐单位分别组成推荐评选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2. 采取一定方式公布推荐评选公告。

法学界权威人物

法学界权威人物 中国当前的法律权威和领导者 ? 法学理论 张文显朱苏力何维方葛弘毅舒沈国英宗灵孙笑侠卓袁泽李步云刘左祥傅子堂孙国华辛春莹郭道辉郝铁川卢世伦史泰丰王成光朱京文李林李龙刘汉谢晖 法律史 曾张宪义金范吴陈数何华勤陈盛清范忠信元秋吴悠杨建英一凡杨永华于荣根韩延龙怀肖丰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亨浦建朱勇 宪法和行政法 周业忠、徐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金光、蒋碧欣、蒋明安、罗浩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书一、莫、蒲增元、童志伟、、王、、肖、杨海坤、袁书鸿、张广波、朱伟、 刑法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楚胡爱芝古贺小荣炳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区新九阮七林苏晖俞康叔华张志辉周道銮卢建平王佐甫何鹏姜伟孙乾 民商法

江平、梁辉兴、吴汉东、王立明、孙显忠、王卫国、、郑、、、、刘春田、、史少霞、史玉卓、秦有图、顾红云、郭明瑞、龙逸飞、吴焕宁、夏银兰、许、杨大为、、杨振山、马俊举、沈、吴昌珍、范健、尹田 诉讼法 江陈为广众徐景春范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边陈建林桂明谷董培荆韩朝刘家星沈大明宋英辉谭氏桂堂威建天平安王建王建王建王建王建汪建成王亚信杨荣信张卫平周国军左卫民谭兵李浩昌义严段崔民 经济法 杨子欣、李昌齐、刘龙恒、刘文华、齐多军、邵建东、史济春、杰夫、张守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 韩德培、曾、梁、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仁人、王春、李双元、刘南来、饶格培周仲海 军事法 丛文生,顾德新,李昂图,张

世纪初的中国法学家学派 (1)所谓的红色学派法学家是一群在学术上已有建树的法学家,他们的学术理论受到高度评价他们可以在30多岁时成为博士生导师。主要代表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北京大学的吴,武汉大学的等。 (2)所谓黄学派法学家是指能够把法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效地推动中国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学家。他们善于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则批判现实,关注民生,倡导改革。他们不仅著作丰富,而且分量很重。在他们的代表作品中,他们经常用黄金语言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张。主要代表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律杂志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3)所谓紫派的紫法学家,是指比红法学家更红一层的法学家。 紫法学家的特点是他们参与改革但不主张改革。他们经常从更正统的角度解释、论证和宣传现有的改革措施和理论。它们经常被紫色的光环所包围。他们在政治上受到高度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也有非常重要的学术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有学术职位,如博士生导师、总裁、董事会主席等。他们还经常主持编写国家教材。紫色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往往对他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探索持批判态度,他们的批判往往以政治批判为主,以学术批判为辅。1996年的所谓“小南事件”就是这一特征的重要体现。②最有代表性的紫色法学家是张广波张广波,大连海事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教授,专攻宪

国际私法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阿塞尔)的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 .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里斯)。 .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间接反致 .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永徽律》)中。 .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冲突法调整)。 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 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 D. 杜摩兰 D.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学说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采用反致)。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本国法)原则。 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 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 凯弗斯提出了( D. 结果选择说)。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C. 学说法)的形式出现的。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河南省豫南九校2018届高三文综历史部分下学期第一次联考试题

河南省豫南九校2018届高三文综(历史部分)下学期第一次联考试题 24.孔子说,自己的国家,父亲偷了羊,儿子替父亲隐瞒,这里有道。孟子讲,如果是舜的 父亲杀了人,舜会辞去王位,带着父亲逃走。如果后来还是被抓到了,舜也不会做抵抗,而是去探监。这反映了当时 A.儒家以礼入法思想 B.时人重亲情也重法律 C.小农经济根深蒂固 D.法律公平正义的缺失 25.汉代察举实行“诸生试家法(经术),文吏课笺奏”之法,这说明: A.汉代太学教学内容丰富 B.察举制蕴含了科举制元素 C.察举制项目分为两部分 D.汉代儒法思想斗争激烈 26.有学者认为:宋朝实行自由、开放的政策,大大激发了中国的创造精神和进取精神,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都创造出了许多新东西,使中国文明出现了飞跃性的进步。能够说明以上结论的是 A.分化相权、加强皇权 B.经济重心南移 C.儒学走向思辨化 D.文人画的成就最为突出 27.明初时,太监地位十分低下,明太祖朱元璋吸取历代王朝灭亡的教训,严令禁止内臣干 涉政事,犯者斩罪。明武宗当权后,朝政大权为刘瑾独掌,逼迫大臣将星交给皇上的奏文先送到他的私宅,由他的妹婿礼部司务孙聪批改,他被当时大臣称为“立地皇帝”。 上述变化说明了 A.太监官僚化 B.君主集权加强 C.皇权渐趋衰弱 D.宦官权力失控

28.(天国)认为与外国“彼此通商,理所当然”……通过对外贸易,太平天国购进了大炮、火药和粮食等军需品,并大量出口丝茶……不过为了获取军火武器,称外国人“尽是兄弟之辈”,准许英人在南京江面停泊兵舰,以“保护”英国过往商船。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 A.中国阶级矛盾激化 B.西方宗教思想影响 C.农民阶级的经济地位 D.军事斗争的特殊情形 29.193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七十号通告,提出党目前总的政治路线是“变军阀战争为国内的阶级战争,以推翻国民党统治,以建立苏维埃政权”,“中心策略”是“集中力量积极进攻,确定组织工人政治罢工,组织地方暴动,组织兵变,扩大红军”。由此可见,本通告提出的路线和策略 A.进一步巩固了革命根据地的斗争成果 B.对当时国内的革命形势估计偏离实际 C.直接促成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 D.预示着当时国内的革命高潮即将到来 30.在体制上,雅典民主政治留有一个“漏洞”,十将军始终保持选举制,连选连任,并不 给薪俸。这说明xx民主政治 A.是奴隶主贵族上层分子参与了政权 B.是奴隶主阶级实行统治的一种手段 C.容易形成僭主政治或军事独裁统治 D.是少数贵族和平民代表的的民主 31.19世纪中叶,法国著名的政治家、历史家基佑在《英国革命为什么成功了?……英国革命史讨论》曾说,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在立宪君主制治下的英国,“内政、维护和平、财政、殖民、商业、议会制度的发展以及议会斗争已成为政府和社会舆论最为关心的事情。”上述材料反映了 A.“光荣革命”后英国的政体长久稳定发展下去 B.“光荣革命”后英国恢复了同王与议会的传统 C.“光荣革命”是暴力最少收效最好的革命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访谈录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访谈录: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 字号 评论邮件纠错 2014年04月14日1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邓益辉陆凤 郭道晖,著名法学家,这位如今86岁的老者,在学术上的成就,以及为人、为学的风格和节操,深得推崇和尊敬。 而在他自己的记忆中,这一生走过了“漫长的苦难历程”,尝过了人生的艰辛曲折,“有血有泪,可歌可泣”。 他出身于名门,其三位祖父郭仑焘、郭嵩焘、郭昆焘并称为“湘阴郭氏三杰”。可当家国蒙难,在抗日战争的烽火中,他的少年时代留下了“流亡千里”的记忆。 他参加革命,历经“反右”,苦熬过“文革”,人生已到知天命之时。年届半百,他仍以“犹献春蚕未尽丝”的精神,投身中国法治建设的探索和研究,终成大家。 在与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访谈中,郭道晖回忆与朱镕基的同窗情谊,讲述自己如何通过了法治入门的“第一堂考试”,解释“中国法治三老”一说的来源,谈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谈“爱与憎”,谈鲁迅的“反抗挑战”之美……尘封这些往事的匣子,被一一打开。 清华同窗情谊 1947年7月,19岁的郭道晖只身去武汉报考大学,打地铺住在武汉大学的教室里。那时候,没有“统考”一说,实行的是各校分别报考。他在炎热的天气里连考了4所大学,筋疲力尽,大病了一场。 所幸,郭道晖被3所学校同时录取,他选择了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就在那时,他与同班的朱镕基相识。“他与我父亲有师生之谊,与我有同窗之缘,更主要的是我们的思想、性格比较相投,所以一见如故,成了朋友。”郭道晖回忆说。 郭道晖刚刚上大学时,内战形势趋紧,1946年秋到1948年,北京爆发了多起学生运动。其中,包括震撼全国的“五·二”反饥饿反内战运动。 郭道晖积极投入各次学运中,每次游行与集会都必定参加。上课时,他开始从前排坐到了角落,偷偷地阅读《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进步书籍。当他读到列宁著作中号召工人和士兵“把枪支从右肩移到左肩”,变国际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推翻沙皇统治时,不禁豁然开朗。 “中国现在不正是从对外抗日战争,转到了打倒国民党反动派的国内革命战争吗?”自此,郭道晖彻底抛弃了任何不流血变革的幻想,“只有革命,才有出路!”1948年7月,他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 同年8月的一个大雨天,他经同学介绍加入了清华大学的中共地下党组织。那年,他正好20岁。 记者:很多人都知道,您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当时具体是什么情况? 郭道晖:我和朱镕基是中学校友,大学又是同班。准确地说,我先是他的入团介绍人。那个团就是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地下党的外围组织,那个时候盟员也是秘密的。1948年冬天的时候,我介绍他入盟,而且我们住一个房间。1949年10月,我又作了他的入党介绍人。 他当总理以后,有一次美国的国务卿奥尔布赖特来北京,在会见时质疑中国的人权问题,指责中国。朱镕基不正面回答,他对奥尔布赖特说:“我当年参加争取人权的斗争至少比你早了10年。”把她顶了回去。因为他1948年就参加了新青联,参加了争人权、争民主的学

金庸人物谱与中国法学界

金庸人物谱与中国法学界(ZT), 轻松一刻 朱苏力vs张无忌苏力艺成泰西以译介波斯纳的学术思想起家,治学理路的核心却依然在于对中国本土社会的关注;张无忌身负乾坤大挪移与圣火令两大绝学,前项源自波斯明教,后项乃中东怪杰山中老人霍山的不传之秘,两者皆为“继受法”,但无忌武功的真正底子确是九阳神功。此技创自少林无名僧人,虽假托于达摩老祖,《倚天》中张三丰却由该武功的哲学理念近于道家而非释教以及经书文字雅训这两点上推断得出九阳神功知识产权应属我华夏,是不折不扣的本土资源。故朱张二人的知识系谱有极相似之处。2苏力年少去国,负笈美利坚,张无忌出生成长于冰火岛,两人皆为海龟派。冰火岛究在何处,金迷们考证纷纷,其中一说便为阿拉斯加,若采此说,我们的无忌也在美国混过,而且还是ABC呢。无忌是倚天中第一人,更执掌天下第一牛B的明教,旗下高手如云,一个分支机构天鹰教都能于六大门派相捋数十年。苏力是国内法理学最强者,身为北大法学院院长,座中亦是牛人无数,北大法学院一个科室所拥有的重量级学者都往往超过其它法学院全院之和。因此两人的江湖地位也是一样的啊梁彗星与段誉刚敲出这几字,砖头便雨点般地冲俺飞来:兀那贼厮鸟!你怎能将形荣枯槁的小老头与丰神俊朗的大理王子扯在一处,分明戏弄咱家,休走,吃吾一砖!好汉且住,听俺到来:滇蜀山水相连,梁老师和段王子都是西南那旮瘩的银;他俩年轻时均胸无大志,段誉家传的一阳指是天底下一等一的武功,这白痴竟然不学,还为此逃出家门,在江湖上晃荡沟女,做他的Playboy;梁老师念大学时天天都在看武侠小说,根本不理会专业,和段世子有的一拚哪。此乃梁老师夫子自道,非吾造谣。最要紧的是,段誉误打误传习得北溟神功后不仅迭克强敌而且靠着四处吸取他人真气积累起举世罕有的深厚内力,最终练得六脉神剑,天下无敌。我们的梁老师也会此术,大量吸取台湾法学界同仁的功力写出等身之著作。段王子所吸之内力良莠不齐,既有鸠摩智这等大高手也有无量剑七弟子等不入流的小脚色,梁老师的功力可全取自王泽鉴郑玉波谢在全这些大家;段誉吸了内力后不同种真气还在其体内激荡冲突,险些要了他小命,梁老师吸功后活得可滋润了呢,每本书都是照着人家的直接往下扒,连文字词句都是文言文哪!段誉是情痴,而梁老师则将自己辛苦抄好的《民法解释学》“献给我的妻子饶志君”,亦是情痴。最后,段誉晃荡几年后登基继位,入承大统,梁老师如今也领袖中国民法学界,他们的人生模式都很TMD好莱坞嘛!鸠摩智vs王泽鉴鸠摩智虽是大反派,武功才具却大大地骇人。他舌灿莲花明辩无碍,佛学文学皆一时之选;雄谋大略,是天龙中一等的政治家和外交家;武功更甭说了,以一人之力单挑天龙寺六僧(人家可全是大理国退隐的皇族高手,一阳指上造诣不弱于保定帝,还有枯荣大师这个能以内力变脸的老变态压阵,这老变态竟能将半张脸变得跟骷髅似的简直就是帝国反击战里的黑勋爵嘛-----对不起,跑题了),此人乃上上人物,大陆法学界里我实在挑不出能和他想配的银来,只好求诸海峡对岸。王老师泽鉴系出名门,就学于全欧最负盛名的慕尼黑大学,师从一代大儒Larenz,寒暑数十载,功力深得没法说。他的成就?拜托,这个问题学法之人就不要问了吧。去河西遛一趟,二楼法律书店里他老人家的书有整整一排呢!鸠摩是吐番国师,王泽鉴亦曾出任台大法研所主任,今天每一期都被俺们大陆人大抄特抄的台大法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 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满分:2 分 2.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A. 以山为界 B. 几何划界 C. 天文学划界 D. 扇形划法 满分:2 分 3.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 独立 B. 合并 C. 解体 D. 分离 满分:2 分 4.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B. 《万国公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满分:2 分 5.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 A. 奥本海 B. 凯尔森 C. 狄骥 D. 格老秀斯 满分:2 分 6. 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19世纪 B. 18世纪 C. 20世纪 D. 17世纪 满分:2 分 7.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森 C. 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满分:2 分 8.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A. 保护南极环境条约 B. 保护南极海豹条约 C. 海牙公约

D. 南极条约 满分:2 分 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 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D. 协商原则 满分:2 分 10.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 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 A. 自卫权 B. 管辖权 C. 平等权 D. 独立权 满分:2 分 11.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A. 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D. 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满分:2 分 1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A.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河南籍名人一览表

河南籍名人一览表 许世友麻城乘马岗区(今属新县)一代名将 李德生新县陈店乡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将,有"骁将"之称, 原党中央副主席 曹刚川舞钢现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国防部部长 卫留成驻马店泌阳人海南省省委书记 吉炳轩洛阳孟津人黑龙江省省委书记 张春贤河南禹州人湖南省省委书记 陈全国河南平舆人河北省代省长 朱军祖籍河南洛阳,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现主持中国电视十大名栏目《艺术人生》 李瑞英河南清丰人中央电视台著名新闻节目主持人,播音组组长 陈鲁豫河南人香港凤凰卫视著名主持人 海霞郑州市人中央电视台著名新闻节目主持人 张泽群郑州市人中央电视台著名青年节目主持人 邓颖超河南省光山县周恩来夫人, 原全国政协主席 邓亚萍郑州市乒乓球世界冠军,现任北京市团市委副书记 王永民河南南召县人享誉世界的"五笔字型"的发明者 魏青刚2005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三次跳入狂风巨浪的大海救人 洪战辉周口人2005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背着拣来的妹妹上大学 李隆郑州人2008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出生入死的消防战士,四川5。12抗震英雄 孙天帅郑州市人“不跪的人”1995年珠海,独其一人坚决不跪,遭到韩国女老板的辱骂和解聘,硬汉 刘国栋中国国家乒乓球队

刘国梁新乡中国国家乒乓球队,现国家乒乓球男队总教练 白居易新郑唐代三大诗人之一 白桦信阳市人著名作家,成名作《今夜星光灿烂》); 白圭河南洛阳人,战国时期人,以擅长经商而名满天下,被后世商人尊为祖师 白寿彝开封市人著名史学家,曾总主编了《中国通史》 百里奚河南南阳人,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 比干河南人 秉志开封市人动物学家,教育家。我国近代生物学的主要奠基人,毕生为开创和发展我国的生物学事业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柏杨辉县人著名作家,成名作《丑陋的中国人》 蔡文姬陈留圉(今河南杞县)我国古代第一位著名的女诗人 蔡琰:字文姬,河南尉氏县人,东汉才女。蔡邕之女。著有五言体《悲愤诗》和《胡笳十八拍 蔡邕尉氏县人东汉文学家、书法家。曾任左中郎将 曹谨沁阳人抗英保台 曹靖华卢氏县人著名翻译家,曾任清华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教授、俄语系主任,中国作家协会书记,《世界文学》主编。 岑参新野人唐代著名诗人 常香玉巩县(今郑州巩义市)豫剧表演艺术家,中国第一位获“亚洲最佳艺人终身成就艺术奖” , 小香玉郑州市人著名豫剧演员 陈明洛阳《寂寞让我如此美丽》《为你》《快乐老家》 陈胜登封县秦末农民起义领袖 陈平河南原阳人,西汉时期政治家、谋略家 陈星聚临颖县陈台乡陈村人台北知府,光绪年间台北抗法保卫战 陈中焦作市人中国第一个奥运会跆拳道冠军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世界著名法学家 1、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 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 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 2、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 果(1764~1844)的学生。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 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 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 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 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 法律大臣。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 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 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 的基本观点。当时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 A.F.J.蒂鲍 (1772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 用当时战胜拿破仑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 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萨维尼对 此强烈反对。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法学家固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仅是法的技术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所以,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当时德国也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他的这些观点在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思潮。著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制度》。 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3、韦伯:被称为“真正的学者”,他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 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他。 4、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他的学说和H. 凯尔森的 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

2020年河南省天一大联考高考历史一模试卷(解析版)

2020年河南省天一大联考高考历史一模试卷 一、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14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4分)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这一体制() A.保障了贵族在政治上的特权身份 B.维护了周天子天下大宗的特殊地位 C.确保了嫡长子对权力的合法继承 D.保证了大宗独享对祖先的祭祀权力 2.(4分)如图是东汉纺织画像石拓片,展示了汉代纺织的集体劳作:右边女子在用络车进行“调丝”,中间女子在用纬车进行“摇纬”,左边是用织机制成绢帛。这块画像石反映的是() A.家庭手工业技术先进B.民营手工业市场扩大 C.官营手工业管理规范D.庄园手工业分工协作 3.(4分)有学者说:“魏晋南北朝之士大夫尤多儒道兼综者,则其人大抵为遵群体之纲纪而无妨于自我之逍遥,或重个体之自由而不危及人伦之秩序者也。”这一论述说明魏晋南北朝() A.儒学独尊地位未丧失B.统治意识出现宗教化 C.儒学受道教冲击剧烈D.社会上流行崇尚道教 4.(4分)王阳明的《碧霞池夜坐》云:“一雨秋凉入夜新,池边孤月倍精神。潜鱼水底传心诀,栖鸟枝头说道真。莫谓天机非嗜欲,须知万物是吾身。无端礼乐纷纷议,谁与青天扫宿尘?”这首诗作()

A.否定传统儒学正统地位B.发出近代进步思想先声 C.反映出程朱理学的精髓D.体现出鲜明的心学色彩 5.(4分)1836年,在广州商馆中落脚的外国商人约有50余家,其中英商31家,美商9家,葡萄牙、瑞典、荷兰、法国商人各一家,还有“港脚”商(主要是英印的所谓“自由商人”)11家。这反映出() A.西方列强已经打开中国市场 B.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争夺对象 C.清朝并未实行闭关锁国政策 D.中国对外贸易潜伏重大危机 6.(4分)晚清人士曾评价某书“使清学正统派之立脚点,根本摇动,一切古书,皆须重新检查估价。”该评价针对的是() A.林则徐《四洲志》B.魏源《海国图志》 C.康有为《新学伪经考》D.梁启超《变法通议》 7.(4分)如表 一大二大三大四大五大 50多人195人420人994人57967人表为1921﹣1927年中共党员发展情况表。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A.革命统一战线的建立B.民主革命运动的发展 C.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国化D.中共党组织不断完善 8.(4分)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三层社会结构变为“国家一民众”二层结构。二层结构() A.是消灭剥削阶级必然要求 B.保障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 C.适应了国家发展战略需要 D.便利了民众参与经济建设 9.(4分)在12世纪西欧法学家眼里,“罗马法的救令和解答,无论是单个的或整体的,都构成了在罗马法学家自己心目中绝没有构成的一种书面理性,他们将罗马法连同《圣经》、教父著述以及教会的法律一起视为神圣的典籍”。据此可知,罗马法() A.沿用到了12世纪B.与教会法融为一体

超越东西方_法学家吴经熊_王健

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X 王 健 闪现在我脑海中的念头,是心灵与经验相碰撞而 生出的小火花。它们不召而来,又婉拒邀请。 法律是理想与现实的契合点,就仿佛莲花,它的根 深深地植入泥土,而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法律是一 种把物质利益的摩擦转化成理想物之光的艺术。 ——吴经熊 1929年12月28日,黄浦江畔寒风袭人,东吴法学院的全体学生集齐码头,立雪情深,去思依依。东吴大学校董会董事长江长川先生与法学院的教职员等,一起登上了停靠在岸边的克里夫兰总统号邮轮,与一位法学家热烈地握手送别。邮轮届时启航,只见鞭炮声里,微波荡漾,气笛一呜,这位法学家满怀眷恋之情,扬巾分袂。此行是由于哈佛大学和西北大学频电敦促,他以谊不可却,并想藉此弘扬本国文化,而前往这二校掌教讲学。他是我国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Julius Ro senthal)讲座教授的第三人。独享此种无上殊荣的这位法学家当时年仅30岁,他就是吴经熊博士。 吴经熊,字德生,英文名为John C.H.Wu,1899年3月28日出生于浙江鄞县一位开线庄的商人之家,早年父母双亡。6岁时起,他开始接受中国传统式的启蒙教育,阅读“四书”、“五经”一类的书。9岁时开始学习英文,以后又接触到一些近代的自然知识。1916年吴经熊考入上海沪江大学(Shang hai Baptist Colleg e)学习理科。不久就在同学与好友徐志摩的相约下,转入天津北洋大学(Pei-Yang U niversity at T ientsin)的法律预科,但他只在北洋大学读了一个学期便又返回上海,并在1917年秋进了刚创办2年的东吴大学法科(Law Departm ent of Soo-chow U niversity)。吴经熊在东吴读书期间,学业相当优秀。同时在笃信基督的教务长兰金(Charles Rankin)——他是东吴法科的创办人——的感召下,他对《圣经》发生了兴趣,而且接受了卫理公会教堂的洗礼。1920年吴经熊作为东吴法科第三届学生毕业,获法学士学位(LL. B.)。 1921年,吴经熊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深造。由于有出国前的预科和3年完整的美国 X吴经熊是本世纪以来一位较为罕见的学贯中西的法学家。他思想广博,法学洪深,志行高远,被认为是社会法学派在中国的代表性人物。可是,在中国的法学史册上,他的名字久已湮没;即使法界学人,对其思想与行迹,大多也难能详略一二。本文大概介绍吴经熊生平、著述及其主要法律思想,并想以此让我们重新认识一下这位“多年不见”的法学家。透过他的思想经历,可以使我们从一个侧面感受到,在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东西法文化交流与冲突的复杂和深刻。 本文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有(1)田默迪:《法律扣学东西之间——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的比较性分析》;(2)吴经熊:《法学论丛》(英文);(3)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4)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5)《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6)《中华民国当代名人录》(二)等。正文中不再一一注明出处,谨致谢意。 216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附件一 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 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法学会2013年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法学会2013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组织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创新法学理论,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资格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 (二)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 (三)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四)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机构

(一)由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团、法学重点院校所等分别组成初评评选委员会,评选出本单位、本地区的候选人。 (二)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全国性法学社团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三)设立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活动。 四、评选办法与步骤 第一阶段:初评评选 初评评选委员会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初评确定1至2名本单位、本地区的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初评评选委员会在9月20日前完成初评评选工作,并由初评单位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初评情况报告; 2、初评单位对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每人500字以内) 3、推荐人选的报名表; 4、推荐人选的身份证复印件; 5、推荐人选的代表作学术专著1部、学术论文5篇 第二阶段:候选人确定 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产生的推荐人选材料组织审核,确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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