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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朝刑初字第01440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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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朝刑初字第0144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朝刑初字第0144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德才,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小学

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 201X )第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才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娟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德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德才在位于本区三里屯附近的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做临时花工期间,于201X年10月2日17时许,撬锁进入该大使馆会计室,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保险柜,从保险柜内窃得该大使馆人民币52 000元、美元5431元,从抽屉内窃得拉莱西罗福.艾福.雅基人民币5000元、

美元1000元,上述美元折合人民币50 853元。后被告人郑德才将美元存入银行。被告人郑德才被查获归案。现从被告人郑德才处扣押人民币30 687元,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1个(户名:郑德才,账号:1306020401012446553,现有美元6593.5元),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1张(户名:郑德才,账号:955882*************,金额: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德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拉莱西罗福.艾福.雅基的陈述,证人白凤阁、谷岩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

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才为牟取私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及大使馆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

人郑德才归案后坦白交待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

盗窃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被告人郑德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德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1月4日起至201X年 11月3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德才退赔人民币五万七千元、美元六千四百三十一元(含在案之人民币30 687元、美元6593.5元及孳息),其中发还拉莱西罗福.艾福.雅基人民币五千元、美元一千元,发还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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