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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2010年宪法学理论强化班讲义

[法律资料]2010年宪法学理论强化班讲义
[法律资料]2010年宪法学理论强化班讲义

2010年宪法学理论强化班讲义

编讲:张龙

/宪法学内容分值分布表

/宪法学题型分值分布表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宪法”一词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其含义却与近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明确提出了"立宪法"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如郑观应在《盛世危言》(1893年)中使用"宪法"一词。

2、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但是直到17、18世纪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出现,宪法词义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

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具有不同的含义。

(二)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相同点:宪法与法律首先具有共同的基础(经济基础)与特点(广义法律的特征):

(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2)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4)都具有制裁性等。

2、不同点:宪法是高级法、根本法,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

三、宪法的特征

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个部分,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与支配地位。所以,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出现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

四、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所以,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概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六、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 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

2. 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形成。

3. 思想基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清政府于1905年派5名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后于1908年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纲共分为两个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共23条,其实只是君主专权、人民无权。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由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直到新中国成立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做出了修正。1982年12月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

(三)现行宪法的修改/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05-58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当然,从本质上讲,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

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观念古已有之,但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我国宪法第2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历史的概念,基本价值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精神。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各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其优点在于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它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四)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1、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2、在成文宪法国家,有些国家的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二、宪法典的结构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

宪法序言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宪法序言的内容大体上包括:揭示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定宪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系等。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历史发展的叙述。宪法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明确规定我国的国体。(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二)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三)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附则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二是临时性。

第六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宪法规范及其特点

二、宪法规范的分类

根据性质与调整形式,宪法规范一般分为如下几种:

(一)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如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我国的国体。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二)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就特定国家宪法典而言,宪法规范的种类是相互交叉的,很少以单一规范形式存在。

第七节宪法效力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所谓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其基础在于:(1)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一)宪法效力的特点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二)宪法对人的适用

宪法首先适用于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华侨),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国籍,叫做继有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问题,各国通常采用三种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原则;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三是混合主义原则。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国籍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

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主张一人一国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外,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三)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我国的宪法当然适用于的港澳台地区。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

三、宪法与条约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出具体规定,但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的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

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此,该制度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

(二)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比如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一般均吸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2、在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常委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事项;3、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一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同时,也组织政协委员一起视察等。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规定经济制度已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即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第15条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通过对宪法序言的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主要表现在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上和宏观调控上。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在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包括国有企业,矿藏、水流,除法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市区的土地,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郊区的土地和农村的土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

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挤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集体所有制经济

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

二、文化制度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

三、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现行宪法对我国文化制度的规定内容包括:(一)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第19条); (二)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第21条);(四)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四、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公民道德教育是同家文化建设的基础,并对整个国家文化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二)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4条第2款);(三)进行

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4条第2款)。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政体概述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1)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2)形式上采用普选制;(3)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在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指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织、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制度。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

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

(二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平等的投票权。

我国宪法、选举法对选举及有关问题的规定,体现了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要求。(1)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选举法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在选举中平等地拥有一个投票权;(3)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合议制,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4)我国选举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选举中弱者实现选举权的特殊保护措施。(5)2010年3月选举法修改后实现了城乡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有助于实现平等选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

现行选举法第36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三、选举的组织机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存在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两种形式的选举组织机构。

(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们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指导。

根据选举法第9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根据选举法第10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二)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我国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四、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保证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三)军队与港澳台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军队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五、直接选举的程序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

1.选区划分。(1)选区与选民小组。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其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2)选区的规模。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3)选区的类型。

2.选民登记。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最后的决定。

(二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三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一律采用无记名的方法;每一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四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五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六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选民有权罢免由其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选举法第44条规定,对于县级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案。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间接选举的程序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一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二

选举大会由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者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出之后,须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并经常务委员会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四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须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

后,公布代表名单。

(二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八、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国选举法第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概括说来,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以促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便利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适应经济发展为宗旨。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行政区划分为:(1)普通行政区划;(2)民族自治地方区划;(3)特别行政区划。

(三)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没有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

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

(五)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六)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必要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09-6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但特别行政区的"特"表现在下几个方面: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

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6、全国人大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等等。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属于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会和司法机关。

(一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二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均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免职也由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权。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

2.财政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有权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有权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但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3.监督权。立法会有权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可以进行弹劾。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以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3以上可以提出弹劾联合动议。动议经立法会通过以后,立法会应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如调查以后认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和渎职行为,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其他职权。立法会有权接受当地居民的申诉并进行处理,香港立法会还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

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四)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均设专节规定司法机关。由于香港属普通法系地区,因而香港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检察机关则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澳门属大陆法系地区,因此,澳门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作为最高法院;将原香港最高法院更名为高等法院,内部仍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将原地方法院更名为区域法院;原裁判司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仍予以保留。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澳门在普通法院之外仍设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案件。不服行政法院的判决可向中级法院上诉。澳门基本法第8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三级,其中终审法院是行使终审权的法院。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立法会议成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在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有:

(一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低于宪法,但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

总的说来,凡属殖民统治性质或者带有殖民主义色彩、有损我国主权的法律,都应废止或者修改。

(三

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以制定任何它有权制定的法律。

(四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具体包括关于中国的国都、纪年、国歌、国旗、国庆日的决议、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与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相同,区别在于,澳门适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另外,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08-16.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

A.行政长官 B.政府主要官员 C.立法会议员 D.法院法官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二、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效力

三、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一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

(二

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1.维护社会秩序。2.保障国家安全。3.维护公共利益。

(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形式主要有:

1.基本权利内在的限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本身的限制;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合理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1)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2)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法律保留主要以行政权活动为对象。我国宪法采取了一般保留的形式。

(四

所谓紧急状态,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在紧急状态下,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

我国宪法对限制基本权利作出了总的要求,即只能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基本权利的目的而限制基本权利。

四、基本权利与人权

/基本权利与人权

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

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包括: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禁止差别对待。3.实施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从一般意义上讲,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1)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2)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3)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等。

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具体表现在:(1)保障妇女的权利。(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如宪法第44条规定。(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如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如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如宪法第50条规定。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一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除外。"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一种普选权。

(二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即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围包括:第一,公民都有言论自由权,权利主体十分广泛;第二,言论自由表达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第三,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书面形式和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第四,言论自由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自由;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出版物的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

3.结社自由。宪法中规定的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

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结社自由保障与限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凡借此进行暴力活动,或者引起暴力冲突的集会、游行和示威,就丧失了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格,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四、人身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一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四是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

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徘谤和诬告陷害。"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

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宪法学》作业题

第一讲 一、中西方宪法的概念的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 1、中西界定方法上的差异。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宪法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 1、确认作用 2、组织协调作用 3、限制作用 4、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5、指引作用

6、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7、思想教育的作用 第二讲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 不一样的原因?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 1、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 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原因 (1)社会契约(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 (2) “主权在民”(法国的卢梭) (3)权力制约,三权分立(法国的孟德斯鸠) 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不一样的原因: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第三讲 一、宪法修改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修改在原因方面有何不同? 1、宪法修改的一般原因:成文法的局限性。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2) 一、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宪法学是以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即是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也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科学。正因为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可知,宪法是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文化、宪法传统等总和。具体说来,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1)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2)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 (3)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

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2.简述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所决定,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和核心地位。一般而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至上是宪政与法治的关键。宪法的至尊地位使宪法学具有了超越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宪法学通过其研究成果促进宪法、法治、宪政以及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远比宪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宪法学的原理构成了各部门法学统一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它是一国法律、法学体系的基础。一部法律可以没有宪法条文上的依据,但一个法学部门却不能超越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没有宪法学的繁荣,就“不会有其他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繁荣,更不会有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的繁荣”。 3.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答:宪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研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个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宪法学作业综合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4(综合)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4分) 1、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着述。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举区制。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5、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A、B、C、D)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世界着名的(D)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魏玛宪法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A B C D)A、预防性审查B、事后审查C、个案审查D、宪法控诉 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A、没收B、征收C、征用D、并给予补偿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D)。A、共产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 C、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A、C、D)。 A、君主制 B、君主立宪制 C、贵族共和制 D、民主共和制 7、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A、B、C),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A、分工负责 B、互相配合C、互相制约D、互相监督

西南大学《宪法学》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单选题]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参考答案:A 2:[单选题]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参考答案:D 3:[单选题]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参考答案:C 4:[单选题] 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参考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参考答案:D 6:[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参考答案:C 7:[单选题]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参考答案:D 8:[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 1.宪法学的概念 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 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 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由原则 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 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 (二)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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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复习资料大全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 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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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SM14216083 宪法学作业 专业:公共管理硕士 班级: 14级秋季月度集中班 学生姓名:张颖 日期: 2014年11月

一、简述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 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简述我国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 A.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 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 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1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 1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 1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 A.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 )。 A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 、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 导。 C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以上都不对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他( ) A 、对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B 从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C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工报告工作 D 以上都不对 5、民族乡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乡一级的行政区域,因此,它的人民代表 1、1982 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 A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C 、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 A 、国家政权机关 C 、群众 D )。 B 、实事求是 D 、四项基本原则 )组织。 B 、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团体

大会( )。 A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 B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不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 条例 C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D 以上都不对 6、 依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 ( )人以上联名,可以 推荐代表候选人。 A 、三 B 、七 C 、十 D 、十五 7、 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是世界宪法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 ( ) 在 人类史上第一次用宪法形成确认了精神文明建设。 A 、苏俄1918宪法。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 1946年的南斯拉夫人民共和国宪法 D 、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9、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 )行使 10、 从实际出发,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 能做到的就规定。 反之,则不 能规定。( )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A 、请愿自由; B 、迁徙自由; C 、罢工自由; D 、“四大自由” 11、 中国近代史上,首次使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是( ) A 、沈家本 B 、康有为 C 、梁启超 D 、郑观应 12、“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设有宪法” 这句名言出自 ( ) A 《人权宣言》 B 、《独立宣言》 C 、 1787 年《美国宪法》 D 、 1791年的《法国宪法》 13、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是( )。 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A 、国家提倡计划生育 C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 B 、国家推广计划生育 D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

宪法学作业

浅析安乐死与人权 班级:09级法硕 姓名:董海珠 学号:200912206030180039

浅析安乐死与人权 摘要:安乐死作为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本文从人权、伦理、医学、法律等方面对生命权进行分析,认为法律不应当回避安乐死,应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其制度化,以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自主权人权 2010年10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了陕西农民何龙成为卧病在床15年、饱受病痛折磨的妻子徐桂琴选择了安乐死,何龙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案,报道对安乐死再次展开了讨论。本文认为,应加快完善安乐死相关法律,以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一、安乐死的概念以及理论界大讨论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指“舒适、尊严或无痛苦的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当身患绝症或严重伤残者处于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上遭受着极端痛苦,在本人或其亲友愿意的前提下,他人出于同情和帮助其免受病痛折磨的目的,用仁慈的方式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一种行为。[1]安乐死有多种分类方法。一般从医务人员采取的临终医疗措施的不同来分,有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这是最常用到的一种分类法;从实施安乐死术,患者的死亡时间提前多少来分,有垂危病人的安乐死和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从患者有无明确地表示安乐死的意愿或要求,又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什么是死亡? 一个人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才能称之为死亡?死亡是一瞬间的事情,还是一个过程?对死亡概念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安乐死实施的范围。[2]“死亡”,原来是一个非常感性的概念,我们看到一个人不再有任何动静时,就会判断这个人已经死亡了。然而,安乐死的实施与人生死攸关,要求“死亡”具有科学的、精确的含义。由于人工呼吸机等高科技产品的出现,出现了人即使在无意识状态下,也能使人继续生存的现象(或者说是使人保持一种“动”的状态,如有心跳、有呼吸等,而不是完全归于沉寂) 。我们直观地看来,呼吸机的出现使人不容易“死亡”了,死亡的概念模糊了。一个人的生死,不象古代人那样生死由天,而在当代面临着是否靠高科技延续其“动”的需要。靠人工的延续,究竟是在延续其生命(且不考虑这样生命的价值如何) 还是在延续其死亡的过程?与之相关的问题则是,人工的延续是在减轻其生的痛苦,还是在增加其死亡的痛苦?在何种情况下所做的延续工作是道德的,是人道的,是符合伦理标准的?

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

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2、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3、1995年8月5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则本案中:() A.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C.赵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赵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4、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 A.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B.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 5、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 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6、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讲义题的文本

1. ★Listen to part of the conversion between a student and her academic adviser M:Janet! Nice to see you again. Ready to plan you schedule for this semester? W: Yeah, I already look at these register classes. And I hope to take the business law and intro the finance with this coming semester. M: That sounds good. And it always best plans the courses in your major first and then fit out the requirements on the electives then. W: I like to take one other business course but I am sure which one? M: How are about an economics course? W: I took one class last semester and got a lot of it. M: Oh, that’s right I remember you tell me about it. Well, let’s see what else you need? W: I need another English course and

宪法资料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从时间上看,宪法学传入中国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概念:宪法学是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宪法学具有以下一般特征:科学性、阶级性、规范性。 宪法学具有以下具体特点: 1、现实性与纲领性相结合 2、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 3、原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 4、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一、政治意义:有助于对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优越性的认识。 二、法律意义:有助于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理论意义:宪法学不仅是专业课,而且也具有理论课的性质,宪法学涉及国家生活中许多重大问题,这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同时对学习其它法律专业课有帮助意义。 四、实践意义: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对实践有许多指导意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本质 我国是刚性宪法国家。因此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大法,一切法律皆不可抵触或者违宪,否则无效。 在柔性宪法国家(如:英国),宪法只是一般普通法而已。

宪法学作业综合

宪法学作业综合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4(综合)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4分) 1、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着述。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举区制。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5、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A、B、C、D)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A、全体

社会主义劳动者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世界着名的(D)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D、魏玛宪法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A B C D)A、预防性审查B、事后审查C、个案审查D、宪法控诉 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A、没收B、征收C、征用D、并给予补偿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D)。A、共产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 C、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A、C、D)。 A、君主制B、君主立宪制C、贵族共和制D、民主共和制 7、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A、B、C),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A、分工负责 B、互相配合C、互相制约D、互相监督 8、在总统制国家中,(A、B、C)。A、总统是国家元首B、总统是政府首脑 C、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D、总统对议会负责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P30——32 答:(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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