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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第24卷第1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24No.1 2018年1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Jan. 2018 DOI: 10.11817/j.issn. 1672-3104. 2018.01.006

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张素华,吴亦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对团体人格本身的否认,而是对公司独立责任或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否认,因而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事由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公司独立责任或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但资本显著不足并不构成滥用。在一个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健全的时代,在一个投资风险预见义务已能够由债权人负担的时代,在一个注册资本信用逐渐削弱的时代,公司责任的独立性事实上取决于资产的独立性而非资本的多寡,再以资本显著不足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当然事由,既不合时宜,又违背法理。因此,实务界理应摒弃资本显著不足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规则,转以资产的独立性作为替代标准。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独立人格;独立责任;资本显著不足;资产独立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8)01?0038?10

一、引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法院于19世纪末首创的一项制度,旨在“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被滥用之时,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直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1]。其中,资本显著不足便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常用事由之一,美国法院以此为由成功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高达73.3%[1](138)。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20条第3款首次对该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13年修正时保留)①。司法适用中,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给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类型化标准,法院通常会借鉴学理上的概括,并采用“具体情形+解释说明”的方式形成判决的主要理由②。而资本显著不足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当然事由之一③。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公司人格否认”为检索词共获得235份裁判文书,以“资本显著不足”为检索词可获得其中的63份,剔除不相关的案例,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裁判文书合计39份,占比16.6%④。其中,有31份裁判文书是在承认“资本显著不足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当然事由”这一大前提下作出的,比例为79.5%(见表1)。而从这些文书的正文来看,较之于论证资本显著不足何以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事由,实务工作者似乎更热衷于小前提的判断,即究竟何为资本显著不足,大前提几乎成了无需证明的定理。虽然也有少量判决拒绝承认大前提为真(见表1),但其理由还不足以颠覆实务界的既有认知(见表2)。不仅如此,学界也逐渐将问题的研究重心放至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和判断方法上,似乎“因为资本显著不足,所以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的逻辑已变得理所当然。

二、资本显著不足致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之原因探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变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虽不断丰富,但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理念却始终未变,即法律虽然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允许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降低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但绝不容忍他们滥

收稿日期:2017?04?25;修回日期:2017?07?28

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留金发[2017]3109号)

作者简介:张素华(1976—),女,湖北宜昌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吴亦伟(1989—),男,湖北大冶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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