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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笔记(最终整理版)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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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笔记(最终整理版)法制史

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1)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3)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6)

【宋元时期的法律】 (8)

【明清时期的法律】 (8)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9)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11)

外国法制史 (13)

第一节罗马法 (13)

第二节英美法系 (19)

第三节大陆法系 (30)

中国法制史【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1、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具体表现:(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

族的法律特权。(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1)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注意:(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2、婚姻“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又称“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2)无子是绝嗣不孝;(3)淫是乱族;(4)妒是乱家,(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7)盗窃则是反义。注意: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2)“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四、铸刑书与铸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2、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

(二)具体活动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五、《法经》与商鞅变法(一)《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1、主要内容——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1)《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注意: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2)《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3)《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4)《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5)《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2、基本特征:(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2)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3)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1)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3)其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

(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2)颁布系列法令。

A: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A——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B——“轻罪重刑”。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C——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F——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4、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一)罪名1、危害皇权罪(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

A:一般意义上的盗B:共盗、群盗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

注意: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2)军职罪(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叛,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琢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注意:《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的,也要加以处罚;(3)逃避赋税——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秦律杂抄》);

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注意: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可以分为以上五类

(二)刑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注意: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

1、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包括:①城旦、舂chong,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②鬼薪、白粲can,男犯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黥qing(或墨)、劓yi、刖yue(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秦时沿用且十分广泛;大多与城旦春等较重的徒刑使用;

5、死刑,主要有:①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②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裂其肢体而杀之;④腰斩;⑤车裂;⑥阬,又作坑,即活埋;⑦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⑧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⑨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⑩具五刑——《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1)“髡”——剃光犯人头发和胡须、鬓毛;(2)“耐”与“完”——一刑二称,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注意: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赀”zi,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包括:

(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2)“赀戌”,即发往边地作戌卒;(3)“赀徭”,即罚服劳役。

注意: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但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收——亦称收孥nu、籍家,就是在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是,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统治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它因素所形成的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背景:(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直接起因:——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内容(1)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2)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以上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有由轻重的现象——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景帝继位后,作进一步改革,重定律令:(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3)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2、刑制改革的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与恤刑。(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

些优待;(2)宣帝、平帝相继续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3)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1)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2)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注意: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有负刑事责任(1)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注意: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4)式——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A——议亲(皇帝亲戚)B——议故(皇帝故旧)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D——议能(有大才能)E——议功(有大功勋)F——议贵(贵族官僚)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注意: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3)叛(叛变);(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6)不道(凶残杀人);(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件审理,C——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御史制度(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3)秦律中的“公室告”与“公室告” A——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3、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1)汉代的《春秋》决狱——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为司法擅断提供依据。(2)汉代的“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渊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此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称为《贞观律》;两者均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颁行(1)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3)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注意: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3、《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

响;(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1)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2)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2、具体内容:(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反逆)(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大逆)(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叛、降)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与重罪十条相同)(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凶残地杀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不敬)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买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新的内容)(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1)“谋杀”指预谋杀人;(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是未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务,违者以坐赃论。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注意: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5)死刑,分斩、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A——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处罚从轻;B——私罪,包括两种:其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其二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注意: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2)自首原则A——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注意: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D——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注意:《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E——其他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

免其死罪。注意: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影响到了后世。(3)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解决重案。注意: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4)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立法技术完善——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宋元时期的法律】(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以传统刑律为主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沿袭《唐律疏议》,二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删去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所改动。

2、编敕。南北朝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作的命令。效力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皇帝的临时命令必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设立“编敕所”特点:依照律的体例分类,独立于《宋刑统》之外;敕达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为臀杖和脊杖。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2、刺配,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是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一种倒退。

3、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A债的发生,强调双方的合意刑,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寘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者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

B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绝买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必须订立书面的契约,取得官府的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C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D租佃契约。按收成比例或者定额租。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E典卖契约。称为活卖。F借贷契约。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报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规定出举不得还利为本。

2、婚姻法规:男十五,女十三并听婚嫁。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是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禁止。实行“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夫亡,妻不守志,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四)户绝和继承。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绝户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继子继承1/4。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五)四等人

元代法律以法律形式维护民族不平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在定罪量刑上,体现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规定宗室和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明清时期的法律】(一)律例与大诰、会典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唐沿袭隋制,宋沿唐制,在皇帝以下(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与审刑院

唐代刑部以尚书、待朗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复核权。并有权受理

在押犯申诉案件;

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3)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皇帝的“耳目之司”。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会的重大案件;

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

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4)唐代的“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5)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明代都查院掌纠察--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律执行的原则;清承明制,都查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注意: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4)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3、管辖制度。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实行被告原则和军民分诉辖制;

4、延杖与厂卫。(1)延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和一大弊政。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干预司法

注意: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佘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唐——拷讯之前,必须先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经拷讯拒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的方法

A——必须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其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B——拷囚数额的限制(三次、20天、200)C——反拷、查明诬告

(3)禁止使用刑讯的两类人:特权身份之人、老幼废疾之人;

(4)《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别勘)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1)明代:九卿会审、朝审、大审(2)清代:

A、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B、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经过秋审和朝审后,分四种情况:

情实——奏请执行;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侯;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

流刑;留养承嗣——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C、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大理官员伙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寺共同进行。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清末变法修律--鸦片战争以后,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的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点:1、指导思想--自始至终贯穿“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2、内容--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1)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3、改变“诸法合体”形式,明确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即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引进、传播、全面系统地介绍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普及近代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观念;

--注意: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预备立宪”主要活动:新政--仿行宪政(赴日本考察,设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预备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各省设立谘议局--成立资政院--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注意:最重要的活动: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2、《钦定宪法大纲》(1)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结构:正文--“君主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4)实质: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满族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3、“十九信条”(1)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2)背景:迫于武昌革命风暴(3)内容: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四)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2)实质: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3)宗旨--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

2、资政院(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2)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3)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1、《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颁行(1)公布的原因及过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2)主要内容及变化:A--改律名为“刑律”;B--取消六律总目;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1911年公布未正式施行。

(1)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总则、分则;主刑、从刑;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行。颁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等

(2)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均未正式颁行。公布的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2、《大清民律草案》——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A——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B——亲属、继承两编由

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注意: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四编: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未颁行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审级、管辖、审判制度,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仿效日本制定,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并未真正实施。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流于形式: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二)领事裁判权与审判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其他条的扩充

(1)内容:A——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B——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审理机构:A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C: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3)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注意: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

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A——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B——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

注意: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内容、特点及意义:

(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公等权力;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主要特点: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参议院拥有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时间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

2、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法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肯定上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总统任期限--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2、“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经个人独裁;(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注意: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贿选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颂行的宪法。特点: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法律制度的“二重性”:(1)内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A--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经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B--继续保持、廷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A--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B--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注意: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3)立法与司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2、《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1)条文: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2)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注意: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形具体和法律化。)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维持社会秩序的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又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罗马法的概念和本质;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十二表法》;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内容指导]

罗马法是伴随着奴隶制国家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经历了王政、共和国、帝国三个时期。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罗马法的渊源丰富,最重要的渊源是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的作用、裁判官的告示、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是突出的特点。罗马法的体系包括公法和私法两部分,私法由人法、物法、诉讼法三部分组成,是罗马法的核心。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后世有重要影响,其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从公元11世纪起,欧洲大陆开始了罗马法的复兴运动。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

系均作出详尽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方法的重要渊源。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是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逐步形成的。

(二)罗马法的本质

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这是说罗马法的产生是基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由这些条件反映的各种社会冲突所决定的。罗马法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其核心是从各个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特别是竭力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

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罗马居民属于印欧语系的拉丁族人,很早就定居于半岛中部的拉丁姆地区。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3年创建了罗马城,开始了罗马历史上的王政时代。公元前7世纪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内部出现阶级分化现象,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与此同时,在罗马居民中出现“平民”这一特殊阶层。他们是来自拉丁姆境内的被征服者和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而迁移来的居民。他们的人身虽然是自由的,也有一定经济实力,却因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与罗马人同等的权利。为了争取权利,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这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形成奴隶制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将罗马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寡将居民分为五个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随着罗马国家的产生,罗马法也产生了。

罗马法从产生至发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上千年的演变过程。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罗马王政时期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的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的。(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

公元前510年,罗马王政时期结束,进入共和国前期。这一时期,罗马法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在此之前,习惯法没有文字规定,掌握司法权的贵族利用习惯法的不确定性,任意解释法律,压制平民。经过平民的不断斗争,贵族让步,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法律,并考察了希腊的法律,公元前451年制定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两表补充。《十二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其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共105条。

《十二表法》的特点是:第一,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混杂,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但以私法为核心。第二,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限制。第三,以严酷的刑罚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四,一定程度上限制高利贷。第五,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体现了平民斗争胜利的成果。它设表分条把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类汇集,条理清晰。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之后,平民又通过一系列斗争取得一系列胜利,至公元前 3 世纪前后,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上都取得了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

(三)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世纪~ 公元前1世纪)

公元前3 世纪后,罗马奴隶制经济获得很大发展,对外战争的胜利使罗马国家的版图不断扩大,终于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帝国。

这一时期罗马法的特点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万民法逐渐兴起。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及习惯法等。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规范,涉及所有权、债权等方面财产关系的规范不完善。市民法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色彩,履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仪式,并要配合一定的动作和套语。

由于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共和国中期自由人内部财产分化剧烈,促使市民法进一步发展。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置内事最高裁判官,他在保证市民法适用的同时,通过发布“告示”补充和修改了市民法。至共和国末期,这种“告示”形成一整套固定、统一的规范,独立于市民法之外,称“最高裁判官法”,它较市民法灵活而不拘形式。

由于罗马疆域的扩大,商业交往的发展,罗马公民与外来自由人之间适用法律的矛盾日益突出,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越来越不相适应。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罗马国家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外事最高裁判官处理案件不是依据市民法的固有规范,而是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创立了一套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即非公民)之间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被称为“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万民法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二是与罗马人有联系的其他民族的规范;三是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和法规。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市民法与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最高裁判官经常把万民法的原则用到市民法中去。到公元前 3 世纪,罗马皇帝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包括外邦人在内的全体自由民以后,万民法与市民法两个体系的差别逐渐消失。至公元6 世纪制定查士丁尼法典时最终统一起来。

(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世纪~ 公元3世纪)

共和国后期,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可是有关立法不够完备,这使法学家的活动具有特殊意义。起初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带有普遍的应用性质,主要有四个方面:(1)解答,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予解释和答复。(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法律文书。(3)诉讼,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4)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起初法学家对法律问题发表的见解并没有法律效力,到公元前1世纪时帝国皇帝用授予某些法学家解答法律特权的办法,对法学家的解释加以限制,使获得解释法律特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了权威的意义。随着法学家地位的提高,形成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对立的学派。两派的争论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公元2世纪至公元3世纪,学者辈出,其中著名的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家撰写了大量解释法律、阐述法理的著作,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司法活动,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逐渐消失。皇帝的敕令主要有四种:(1)敕谕,是对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命令。(2)敕裁,是为裁决案件发布的指令。(3)敕示,是对官吏训示的命令。(4)敕答,是就官吏和民间所询问的法律事项作出的批示。其中,敕谕最为重要,是帝国中后期主要的法律渊源。

(五)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公元6世纪)

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走向衰落,奴隶制出现危机。公元330年,罗马人在君士坦丁堡建立新都,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被推翻,从此,西欧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

在罗马奴隶制日趋瓦解的情况下,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的法律用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进入到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起初,由个别法学家编纂皇帝的敕令,至公元438年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颁布第一部官方的皇帝敕令汇编,称《狄奥多西法典》。大规模地、系统地法典编纂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期间(公元527~公元565年)和他死后一段时间进行的。先后编出的法律汇编有四部,它们是:(1)《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2)《法学阶梯》,又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这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教科书。(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称《法学汇编》。从公元530年开始,汇集整理的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及法律解答,全书共50卷。(4)《新律》。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将上述三部法律汇编之后查士丁尼发布的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这四部汇编至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以便与当时通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这是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罗马法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法,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出现了与其他奴隶制法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是:(一)法学家在罗马法的形成发展中起突出作用

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上述法学家的活动的四个方面:解答,编撰,诉讼,著述。

(二)裁判官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裁判官的告示适应罗马社会的形势变化,密切联系罗马社会的实际,所以在实际上比成文法更灵活。裁判官拥有立法权是罗马法在发展中的特点,在古代君主专制的国家虽设有司法官吏,却没有立法权。

(三)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大规模法典编纂,是罗马法得以传世的关键,是后世研究罗马法的珍贵文献。

[小结]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罗马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罗马法从产生到发展为古代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经过了上千年

的演变过程。王政后期古老的氏族习惯和惯例演变为习惯法;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帝国前期法学昌明,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帝国中后期皇帝的敕令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公元3世纪后罗马帝国走向衰落,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进入到法律的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罗马法的编纂是古代法律史上的重大事件。

(一)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渊源是指罗马法的法律表现形式。罗马法的渊源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

罗马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十二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进入到成文法的发展阶段。

2.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它所通过的决议即为法律,如《十二表法》、《霍腾西阿法》等。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罗马贵族的代表机关,共和国时期成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拥有财政、军事、外交等权力,并对各种会议通过的法律有批准权。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4.长官的告示

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属于国家高级官吏,他们所颁布的强制性法规,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联系罗马社会实际,适应形势变化,因此在实践上比成文法更灵活。长官的告示是共和国时期的主要法律渊源。5.皇帝敕令帝国时期,皇帝敕令成为法律的最主要的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

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赋予某些法学家解答法律特权,使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的《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法学家的著述成为法律渊源之一。

(二)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而作的划分。公法、私法的划分不仅被当时的罗马立法所采用,而且为后世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和发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成文法是指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都是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为统治阶级所承认的习惯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这是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

市民法是指罗马国家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的习惯法、《十二表法》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等。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是调整居住在罗马境内全体居民(包括外国人)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所以也被称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自然法是罗马法学家的理念,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

4.市民法和长官法。这是根据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与市民法不同,长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因此,长官法也称做裁判官法。

[小结]罗马法的基本渊源是:习惯法、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裁判官的告示、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在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颁布以前,罗马法的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十二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罗马法学家积极参与司法实践,为罗马法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罗马法之集大成者,是罗马法最重要的渊源。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分类在法律史上发生过重要影响。

[考点提示] 罗马法的基本渊源;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但通常所说的罗马法是指罗马私法。按照盖尤斯《法学阶梯》的结构,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一)人法人法是对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1)自然人的含义——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二是法律上的人。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而法律上的人是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虽然是生物学概念上的人,但由于其不具有法律人格,因此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2)人格的概念——罗马法中尚无“权利能力”一词,却有相应的概

念,即“人格”,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一个自然人要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必须具备“人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组成。(3)人格的内容——依据罗马社会中自由人的身份与地位的不同,罗马法的人格大体有三种内容: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其中,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私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就无其他权利可言。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家族权是家庭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权利,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称“他权人”。

(4)人格的变化——在罗马法上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就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5)人格的享有——罗马法依据自由权的有无,将居民区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区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依据家庭权享有程度的大小,将家庭成员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6)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即能否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实现其权利能力作出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权人要设立监护人和保佐人。

2.法人

罗马法上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罗马出现法人制度的萌芽,其物质条件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

处在萌芽状态的“法人”被分为两种: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等。3.婚姻家庭法

(1)罗马法上家的概念——古代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控制之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随着社会的发展,所有权、夫权、主人权等逐渐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父的权力受到限制,“家”的范围缩小了,专指家长和处于其权力支配下的家属。(2)实行一夫一妻家长制家庭制度。(3)婚姻制度的演变——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在早期实行“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出嫁的女子脱离原家而处于夫权或夫的家长的权力之下,婚姻的目的是承继嗣、继血统。共和国后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即出嫁的女子不处于夫权下,而仍为生父的亲属,婚姻的目的变为以夫妻本身的利益为前提。在无夫权婚姻中,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改善。

(二)物法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权法

(1)物的概念。罗马法中物的概念是指除自由人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其外延十分广泛,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有形物体和法律上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也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在内,如役权、质权等。

(2)物的分类。罗马法上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有主物和无主物、原物和孳息等。(3)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4)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权利则为他物权。(5)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一切权利。(6)所有权具有三个特征。罗马法学家总结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不受限制;排他性,是指所有人有权禁止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的任何干预;永续性,是指所有权与其标的物的命运共始终。(7)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的形式随罗马社会的发展有所变化。最早出现的是罗马市民所有权,主体为罗马公民,客体十分狭窄(只有罗马附近的土地和法律限定的动产),转移时必须用要式买卖方式进行。万民法形成后,外国人也享有了万民法上的所有权,最终形成统一的、无限制的所有权形式。无限制所有权的概念以后被资产阶级发展为私有财产权无限制的原则。(8)他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直接享有的权利,他物权不能离开所有权单独存在,是基于他人的所有权所产生的权利。

罗马法上的他物权包括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法

(1)继承的概念:罗马法上的继承的概念与现代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即家父的人格由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后来逐步确立“限定继承”原则。(2)罗马法将遗产继承分为两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的继承制度。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嘱无效或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全部拒绝继承时,才可以采用法定继承。在早期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主要以宗亲为基础,到查士丁尼时期确定了完全以血亲为基础的法定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能并用。3.债权(1)债的定义:《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2)债的基本特征:第一,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债的标的是给付;(3)债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3)罗马法规定债发生的四种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①契约:契约是债发生的主要原因。罗马早期,契约的种类很少,共和国后期,契约的种类开始增多,主要有四类,即要物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约、合意契约。②准契约:准契约即虽未订立契约但与契约具有同样效果的法律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共有、遗赠等。③私犯: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如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行为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④准私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的渎职、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人损害等。

(三)诉讼法1.公诉与私诉在罗马,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对应,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私诉——根据个人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2.三种私诉程序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私诉程序先后出现三种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诉讼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复杂烦琐到简便易行的发展过程。

[考点提示]人格;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物权法;债的定义;债发生的原因;诉讼程序的三种形态。

(一)罗马法的复兴1.罗马法复兴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其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在历史上称做罗马法复兴。通过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地位和适用范围得到提高和扩大,成为许多国家适用的法律,在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问题,都可以引用罗马法解决,罗马法成为西欧各国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

2.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第一,当时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10世纪~11世纪,西欧商品经济逐渐恢复,形成城市,与之相随的是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动产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新产生的许多法律关系需要调整,而当时西欧各国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例如,其中商法虽然是规定商业关系的法律,但只调整商人之间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商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适用。第二,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其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它能够满足当时西欧各国调整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需要。

3.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12世纪中期,在意大利阿玛尔非城发现《学说汇纂》原稿抄本,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们采用注释的方法研究,因而得名“注释法学派”,其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的作用。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又形成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致力于罗马法和西欧社会实践的结合。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崛起,法国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德国在13世纪就广泛采用罗马法,到18世纪研究继承罗马法进入极盛时期,即《学说汇纂》中兴运动。在英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没有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汲取了罗马法的精神,借鉴了罗马法的部分原则和制度。正是由于英国和大陆各国在继承罗马法上有明显区别,后来形成两大法系。

4.罗马法复兴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第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第三,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提供了思想武器;第四,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二)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形成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的五编制体系。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日本等众多国家仿效。

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人制度、物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3.罗马法的概念、术语措辞确切、严谨,其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公法、私法、人格、法律行为、不当得利等)为后世立法所接受。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也产生深远影响。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特别是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成为19世纪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小结]12世纪中期以后罗马法复兴的潮流从意大利扩展到西欧各国,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罗马法复兴最初以意大利波伦亚为中心,经过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与各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这为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大陆各国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创建资本主义的私法制度提供了条件。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出详尽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法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

[考点提示]什么是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和经过是怎样的?罗马法复兴的意义是什么?罗马法对后世法律有什么影响?

[习题]一、填空1.罗马王政时期,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2.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历史上第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3.罗马法中权利主体的资格称做,它是由三种身份权构成的,它们是、、。

4.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的法律。

5.罗马法中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有、、、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总结出所有权具有、、三个法律特征。

二、判断题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是罗马法学家的首创。()2.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包括奴隶。()3.罗马法上的继承方式只有法定继承。()4.罗马法的物的概念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5.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有: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三、选择题

1.罗马法是指。A. 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的法律B. 查士丁尼时期的法律C.《国法大全》D.《十二表法》

2.市民法的适用范围是A. 罗马公民 B. 罗马公民与外邦人C. 外邦人之间 D. 自由人

3.《国法大全》包括四部,它们是A.《十二表法》B. 《法学阶梯》C.《法学汇编》 D. 《新律》

4.在罗马法中,按照法学家对法律的分类,成文法指。A. 告示 B. 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

C. 皇帝的敕令

D. 元老院的决议

5.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主要包括四方面A.解答 B .编撰 C.诉讼 D .著述

6.在罗马法上人的权利能力,即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组成的,它们是A. 人身权B. 自由权C. 市民权D. 家族权7.罗马物权法规定,他物权包括 A. 役权 B. 所有权C. 永佃权 D. 地上权

8.罗马法上的准契约包括A. 不当得利 B. 监护 C. 共有 D. 无因管理

9.罗马法复兴最早发生在 A. 法国 B. 德国 C. 意大利 D. 英国

10.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体例继承了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

A.《法学阶梯》

B.《新律》

C.《学说汇纂》

D.《查士丁尼法典》

四、名词解释《十二表法》;市民法;万民法;最高裁判官法;无夫权婚姻;人格;自物权;罗马法;私犯;《国法大全》

五、简答题1.罗马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2.简述罗马法学家在罗马私法发展中的作用。3.简述查士丁尼的全面立法活动。4.什么是罗马法复兴?

六、论述题1.怎样理解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2.罗马法对后世有怎样的影响

第二节英美法系

[考试大纲要求]

历史沿革;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宪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修正案);司法制度(法院组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陪审制度、辩护制度)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一)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

1.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法制度,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从14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成衡平法制度。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2.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逐步实现了从封建法向资本主义法律的转化。随着英国殖民地范围的扩大,英国法向外输出。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接受英国法的途径和后果也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尚未进入文明时代的地区,初期英国强行推行英国的法律,后来对殖民地适用英国法的原则作了适当调整,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第二,原有社会发展水平落后,但已有粗浅的法律制度的殖民地,英国殖民者既强行推行英国法,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原有的习惯法和宗教法的适用,如亚洲、非洲的许多前英国殖民地。第三,原来就具有较发达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英国殖民者通过逐步引入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原有的法律传统进行改良等方式,建立与英国法相兼容的法律制度。

3.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其法律制度开始脱离英国独立发展,曾出现过制定成文法,背离普通法的倾向。但随着政权的巩固以及文化法律背景等诸因素的存在,美国最终保留了普通法的制度,不过保留的方式独具特色。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

1.在历史渊源上,英美法系是西欧惟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法开端于较为纯粹的日耳曼习惯法——盎格鲁撒克逊法,日耳曼法的原则和制度对英国法有很大影响。虽然英国法也受到过罗马法的许多影响,但没有系统地接受罗马法,只是在契约、动产、商法、遗嘱等具体制度上借鉴了罗马法。

2.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虽然有制定法但并不编纂成文法典,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常被称为不成文法,这是因为英美法的主要规范不是通过立法文件,而是通过法官的判决表现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大都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整理,往往缺乏系统性,其法典也不像大陆法系那样高度概括、严密和富有逻辑性,在内容上往往比较狭窄,不能涵盖整个法律部门。

3. 在法律体系上,英美法系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而将各法律部门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许多国家没有统一的民法部门。

4. 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它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保证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判例汇编中的判例都比较重要和明确,所以遵循先例通常以判例汇编中选载的为准。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英美法有“法官造法”之说。

6.在法律推理的方法上,英美法采用归纳法。由于以判例法为重要法律渊源,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归纳、比较和筛选。因此,英美法的推理形式和方法是归纳法。这一传统影响到英美法的学习方法和判决形式。

7、诉讼中心主义。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审理案件是根据令状,令状决定诉讼方式和救济方法。于是形成“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征。尽管19世纪已废除了这种诉讼方式,但程序优先的传统使英美法系的法学家仍然从司法救济方法的有无,看待实体法的权利。

[考点提示]英美法系的一般概念;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习题]一、填空

1、英美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传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是、和。其中,是主要法律渊源。

二、选择题

1、英美法系是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A.日耳曼法 B.罗马法C.判例法 D.教会法

2、英美法系以为主要法律渊源。A. 判例法 B.制定法C.习惯法 D.惯例

三、简答题1、什么是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3、英美法系是怎样形成的?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 1.司法机关:夏商周死扣秦汉廷尉魏晋南北朝大理寺清末大理院法院 2.五刑:墨鼻刖宫大辟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4.西周的刑罚制度:五刑五罚(赎刑)五过(赦免)此外还有罚丝(针对贵族)流 放鞭刑(治理官吏) 5.西周主要罪名:不孝不友寇攘奸究杀人越货群饮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 言罪“贼”“藏”“盗”“奸”罪 6.西周刑法原则:区分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罪疑从轻同罪 异罚严宽适中 7.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由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谓缚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时人订立契约缚别 8.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 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关系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不婚维护血缘政治上:加强政治联系六礼 9.狱:刑事讼:民事两造具备即原被告到庭审讯方法五听:色听辞听耳听气 听目听 10.郑国晋国铸刑鼎郑:子产公布成文法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晋:铸刑鼎 遭到了叔向与孔子的反对孔子斥晋国 11.铸刑鼎公布的法律意义:A标志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开始饿封建制法律成文法诞 生B中国古代法律进入新时代 C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D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封建王朝法制发展奠基 12.李悝(魏)《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盗法》《贼法》位于 篇首《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相当于总则其他相当于分则规定定罪量刑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有总则分则之分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规范不一的局面 13.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科技哲学班田培沛2013111398《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读书笔记

《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话》读书笔记 作者: 科学技术哲学专业27班田培沛 2013111398 当前我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关键。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中国科学技术为什么古代先进而近代落后,一定有社会历史的原因。研究和了解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探讨它的发展规律,将可以起到鉴古论今的作用。本书的主编是陈美东,本书向读者揭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进程,不仅叙述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成就,也探索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的原因。中国科学技术史,是整个人类文化史的一部分。在它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吸取了世界各民族、地区和国家的许多成果,同时也把自己的许多成果传到国外,贡献给全人类。关于中外科技交流,《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话》也给予了一定的注意。在这本书的最后,对中国科学技术史上若干规律性问题的加以探讨。这些意见虽然还只是初步的,不成熟或者不完备,甚至有错误,但是可以引起读者去进一步研究,也有助于读者从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经验中获得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新石器时代文化大约在距今一万多年前,晚期智人在长期劳动实践中,智力进一步发展,劳动经验和技能,制作劳动工具的技术,都有显著的提高,这就发展成为现代人。这时候,人类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在技术上有许多新的突破,出现了形制准确合用和有锋利刃口的磨制石器,开始烧制陶器,产生了原始的畜牧业和种植业,并且利用野生葛、麻等纤维编织成织物,还建筑了住房。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发现距今4000年-7000年前

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大约六七千处。由于我国土地辽阔,地形复杂,各地区气候差异也比较大,在古代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各地区造成一定的隔阂、闭塞状态。我们的先民长期在不同的自然环境里生活和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工具,生产技术、住房、生活用品等各方面都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地区特点。考古学家习惯上用某种特定文化遗存最初发现的地名给这种文化命名。我国新石器时代文化著名的有河姆渡文化、大地湾文化、仰韶文化、红山文化、良渚文化、屈家岭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等。原始公社制逐渐走向崩溃,原始社会时期,我们的先民在跟自然界作斗争的时候,是结成群体进行的。四五十万年前的“北京人”,由于工具落后,生产技术水平十分低下,组织能力也很薄弱,只能几十人结成一伙,靠采集和渔猎维持生活。因为生活极端艰苦,大多数人都早年天亡。有人曾经就所发掘到的22个“北京人”化石材料进行鉴定,在14岁以下死亡的就有15人之多,占68.2%。 奴隶社会早在国家形成前,黄帝、尧、舜、禹等就先后活动于黄河流域。启于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经商、西周、春秋四个阶段,我国的奴隶制度经历了1600年的独立的延续、发展期,这是别的文明古国所根本无法比拟的。随着我国奴隶制在公元前476年的结束,我国的历史也就于公元前475年进入了封建社会,这比西欧于476年才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早了一千年。我国于公元前221年就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集权制国家———秦;而西欧的英法则在1453年英法百年战争结束后才开始走上集权的民族君主国的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济大学中建史笔记整理

建筑理论与历史笔记整理 讲课:常青 ps黑字为上课内容,黑粗体是老师在黑板上写的标题,蓝字是我的一点补充说明,红字是我后来能够想起的期末考试选择填空部分。另附缪朴的《中国传统建筑的十三个特征》和有一堂课上拍的部分幻灯照片以及最后一堂课的复习笔记(基本上是以前课堂上讲过的,我懒的再输入一边了)和一次讲座笔记。照片拍的不是很清楚,笔记有点散,老师讲的很快,听不懂的就照着说的记了,错误的地方还请见谅。希望笔记对你有所帮助,祝你成功! 课程大纲 (按照我的理解认为重点的,理出的一条线,供你参考) ◆建筑史观(第一讲、第二讲):这门课的意义 ◆建筑意匠(第三讲~第六讲): 从中国传统木构建筑延续性的基本特征追究成因(地理、文化) ◆建筑演变(第七讲~第十一讲) 演变的现象(第七讲):延续中的变异 演变的成因(第八讲~第十一讲): 丝绸之路:魏晋南北朝(第八讲、第九讲) 西风东渐:中国近代建筑(第十讲、第十一讲) ◆建筑保护(第十二讲) ps 常青推荐的书目:《华夏意匠》,《后现代建筑语言》,《大乘的建筑观》李祖元汉宝德,《园冶注释》,《西方的没落》,《斗拱的起源》斯宾格勒,《清式营造则例》,《浮生六记》,《中国传统建筑的十三个特征》缪朴(《建筑师》36,40),<> 其中缪朴的《中国传统建筑的十三个特征》在上课过程中要求我们都读过 <>为研究生教材,常青老师特别推荐 考试: 期中论文《中国传统木构建筑的特征》 期末考试选择填空:上课笔记中内容 作图题:(意象作图)1.《中国传统木构建筑特征》 2.《21世纪外滩印象》 作文题:《从国家大剧院看保罗?;;安德鲁的建筑历史观》 ps.常青认为这门课的评分应当是论文的形式而非考试,考试是学校安排,迫不得以的。我觉得很对,因为写论文能逼着我们去查很多资料,看许多别人的观点,就算不感兴趣,打着抄一篇论文主意的学生也会去读那么几篇文章的。这远比考试死背笔记来的收获大。所以我也在次提一提,供你参考。 第一讲:概说 ●历史观,历史意识: 1.涉及过去和现在,深入骨髓的理解即往和历史的关系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意]柯罗奇 2.《建筑理论的历史》维特鲁维 3.《建筑学的理论与历史》 特点:⑴记事本末,事件体(类似于《资治通鉴》对事件的分析)对建筑实践的分析, 有的放矢,“分析问题,专题性”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科学史读书笔记

《科学史》读书笔记 在科学史上,每一时代的科学家之间,或因为志同道合,或因为学术论争,而通过种种渠道互相交往。 西方医学和中国医学不同,特别是在外科方面。西方较早拜托了亚里士多德的水、火、土、气等,从自然哲学中分化出来,并以严格的解剖学为基础。中医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就笼统的提出了人体的血液循环,但是没有摆脱自然哲学思想的舒服,缺乏解剖学和生理学的严格论证,虽有许多秘方真传,但多属经验性的。 近代自然科学的革命 哥白尼的日心说 尼古拉.哥白尼N. Copernicus, 1473-1543,出生在波兰的一个商人家庭。学习过医学、数学、法律,天文学、希腊语言和哲学。在意大利还接受了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意大利人文主义的领导人、天文学家诺瓦拉的思想对他的影响最大。 经过30多年的努力,他写成了一部六卷本的不朽著作《天体运行论》。成书后,由于社会原因无法刊行,一直到哥白尼70岁时,才得以出版。但此时的哥白尼已重病在身,一直到去世也没能再读一遍。 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中的日心说,完全否定了《圣经》上肯定的托勒密的地心说,即否定了把地球置于宇宙中心的宗教教义,建立了科学的宇宙观。从此,自然科学就从神学中解放了出来。《圣经》的一贯正确和绝对真理的画皮被撕碎了,人们的精神枷锁也随之被打碎了。 哥白尼的日心说威胁着宗教神学的存在,所以《天体运行论》长期被列为禁书,不许流传。传播和支持这一学说的布鲁诺被罗马教廷处死,这足以说明宗教对日心说的恐惧。 《天体运行论》是科学向神学写的一篇挑战书,其中包括的科学内容和深远意义,远远超出了天文学的范围。这部著作可以说是近代科学真正开始的标志。 哥白尼是天文学史上第一个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简单性原则”的人,他以圆形轨道为基础的数学计算,比托勒密体系简答得多,所以易于被人理解。早在意大利求学时,哥白尼就接受了他老师的观点:托勒密的地心说体系太复杂,根本不符合数学上的“和谐原理”。尽管它被写进了《圣经》,并统治了人们思想1000多年,但其中一大套本轮、均轮的计算,仍然是繁杂而不协调的。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 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 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 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 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 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 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 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 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 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 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读书笔记

《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话》读书笔记 光电1001 李喆勋100150128 当前我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关键。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中国科学技术为什么古代先进而近代落后,一定有社会历史的原因。研究和了解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探讨它的发展规律,将可以起到鉴古论今的作用。本书将向读者揭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进程,不仅叙述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成就,也探索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的原因。中国科学技术史,是整个人类文化史的一部分。在它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吸取了世界各民族、地区和国家的许多成果,同时也把自己的许多成果传到国外,贡献给全人类。关于中外科技交流,《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话》也给予了一定的注意。 尽管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吸取了许多国外成果,但是,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道路、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却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具有独立性和特异性的特殊传统。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古代科学技术有它自己的体系。一般认为,所谓“体系”是指严密的理论体系,而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经验性和实用性,恰好缺乏严密的理论体系。中国古代科学技术是否完全缺乏理论体系,这个问题也有不同意见,现在我们暂且撇开不说。但是,从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独具一格的这一特点来看,不论是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整体或者是各个分支学科,也完全称得上是自成体系的。

我国古代科学技术特点是在封建社会初创的秦汉时期形成的,从建立与巩固新的封建秩序出发,要求科学技术直接为发展生产服务就成为必然的事,因此它更多地具有实用性的色彩。实用科学特别注重生产实践和直接经验,注重工艺过程、工艺方法和实际操作的效益,具有实际经验的工匠、文人、医生对实用科学做出了巨大贡献。实用科学把研究的最后落脚点放在应用上,如把天文学的研究建立在观测的基础上,以便解决实际问题见长的体系。各项技术的发明则直接同工程建设、工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军事工程设施、武器的改进联系在一起,因而,其实用性、应用性更加突出。由于封建社会绵延2000多年,中国在秦汉时期形成的这种特色,也就进一步固定化,几乎成为一种前后继承的固有模式。 我在读完《简明中国科学技术史话》之后,对于明清之际西方科学技术在中国的传播有一定的感想: 中国科技从领先到滞后,中间经历了明清之际二百多年的过渡期,时间大约从万历(1573-1620)至清乾隆(1736-1795)。在这个过渡时期,中国一方面希望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诸多因素制约,最终未能抓住追赶世界科技的机遇,历史经验及教训值得做出总结,也值得各种认识彼此争鸣。 明朝的中国,是中国历史上,思想最开放,眼界最为远大,统治者阶层对于传播引进外国先进思想技术最为热心,心态也最为良好的时期,这和明代本身经济的高度发展,思想的高度活跃,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罗马法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预备立宪”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法律敎育网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美国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美国法 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 普通法 美国法的渊源 衡平法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美国法的特点 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 宪法的制定 宪法 1787年联邦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原则 对1787年联邦宪法的评价 宪法修正案 《统一商法典》 商法 公司法 破产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社会立法 劳工关系法 社会福利法 刑 法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基本特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 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法

·美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统一商法典》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 (1)英国法在殖民地的生效 殖民地时期,北美各地被欧洲各国分割,法律极不统一。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英国的法律在各殖民地不同程度地生效,其表现有: ①在立法上,英国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案,须报呈英国枢密院审核,依据宗主国的法律高于属地立法的原则,如果该项法案与英国的法律相冲突,则宣布无效。 ②在司法上,殖民地没有独立的权力,英国王座法院掌握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③英国殖民者还通过任命总督,控制殖民地的行政权力。 (2)直到18世纪中期,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其主要原因有: ①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远,且缺乏运用普通法的法官和研究普通法的法学家。 ②在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下,各殖民地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③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本能的排斥。 (3)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科学技术史(英)笔记

科学技术史(英)笔记整理 ★考点 Lecture 1: introduction Possible definitions of “science”: The Latin scientia , root scire Allen Charimos科学始于迷茫,终于更高的迷茫。 ★Deng Xiaoping :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the first productivity George Sarton: mankind's unique activity of accumulation and progression ★Three aspects of science: 1.scientific knowledge科学知识 2.scientific methods科学方法 3.scientific spirit科学精神 Three kinds of research methods of hist of scien&tec: 1.annals or chronicles 2.conceptual analysis of school of thought :original documents not the achievements but the mind of those writers思想史学派的概念分析 方法 3.sociological method社会学的方法:注重科学的社会、文化功能 ★Functions of histor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1. to understand sciences better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科学 To help people better understand science and application of science ,that is, history of science and application. 2. to be a basis of other branches It can be a basis of other branches of humanities, a know background basis or a cognition platform for philosophy of science , socioitey of science. 3. to bridge liberal arts and sciences It can assume its educational function,especially the popularization of science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man himself, briding the intercultural rift (conmunication between liberal arts and science ; as buffers between science and humanites) 4 . to form a basis for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It can form a basis for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Recently there have arison some researchs on this aspect worldwide. Lecture 2: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ancient world Ancestry of alphabetic system of writing:腓尼基人 ★Cancer (巨蟹座):21st June ~20th July Aries (白羊座):21st March~20th April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笔记讲解学习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 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

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终审稿)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 串讲笔记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来到这里,一切从新开始…… 作为迈入大学生活的学生来讲,一开始,大学、社会对我来说都是很陌生的,甚至有时候觉得它们距离自己是那么的遥远。当前的大学生活除了孤独,就是对大量课余时间无法利用的茫然,整天过着一种教室——宿舍两点一线的生活,没有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做一个整体的规划。甚至没有正确的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的专业。而经过这几堂《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在老师们的讲解和指引下,我开始慢慢地拨开眼前的团团迷雾,掺望自己的未来,开始重新认识自我和自己所选择的专业,甚至也开始构画自己未来的职业蓝图。我想在职业生涯中我的收获和体会是颇多的。 首先,让我学会了怎样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当然自己的兴趣、特长应该是第一位的。只有在自己所擅长的,并且所热爱的工作岗位上,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发挥自己的火热。同时职业的选择也必须考虑自己的性格,性格文静可适合一些安静,要求认真、细心的工作;而性格较开朗的可选择环境比较开放、活动性较强的工作。当然,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自己所学专业也是考虑的核心问题,只有学以致用,才有可能使自己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所以我将自己的职业目标放在我所钟爱的经济领域。 其次,促使我更加努力地工作学习。职业目标的日渐清晰,使我对自己有了一个更明确的定位,一旦确立了自己的职业目标后,就会朝着这个目标奋进,更积极地学习,不断充实自我,使自己更多地具备职业目标对我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也有利于我们把握现阶段学习和工作的重点。从自己今后的目标中,找寻自己现阶段所必须把握住的东西,有重点地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这门课程让我重新开始重视社会发展的趋势、考虑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甚至对每个人才所应具备的各项能力的要求。使我的职业规划能更为贴近现实社会的实际需求,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让我们深刻地理解了职业生涯规划的内涵以及它对于我们未来生活的重大意义,也使我对职业有了进一步地了解,解开了我原来对职业诸多的偏见和迷团。听完他的两堂课,现在仍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在总体上,我觉得《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十分贴近我们大学生的生活,具有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让我受益匪浅。

中法网笔记——法制史(最终整理版)

法制史 曾尔恕 中国法制史 (1)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1)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11) 【宋元时期的法律】 (14) 【明清时期的法律】 (1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17)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19) 外国法制史 (23) 第一节罗马法 (23) 第二节英美法系 (36) 第三节大陆法系 (57) 中国法制史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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