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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财产转移研究

2016?9(下)

◆经济与法

婚外同居财产转移研究

陈延升

婚外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这是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一种社会现象。普

遍认为第三者侵犯了对方配偶的配偶权。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对婚外同居财产转移行为作出无效的判决。本文对“公序良俗”进行分析,在道德和法律中寻求中间点,提出法律的建议,认为第三者享有婚外同居财产权,但应该从财产转移的动机、第三者取得是否善意、转移财产的性质以及数额等多方面加以限制。关键词

婚外同居

第三者

财产转移

公序良俗作者简介:陈延升,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18804289.html,ki.1009-0592.2016.09.330

“法不禁止即自由”。在承认私有财产合法的国家,民事主体得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财产的转移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是否就是说财产可以由它的所有人自由的处置了呢?特别是,财产转移的对象,是婚外同居者,是社会道德所不容的“第三者”,这样的财产转移,是否有效,“第三者”是否能够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宣判“第三者”没有财产权的时候,旁听者的掌声也表现出人们的态度。但掌声就是正义吗?道德可以取代法律吗?本文试图对案例进行分析,从公序良俗着手,在道德与法律中找到平衡点。在法理中探讨司法实践的做法,并构想对于此类事件的解决方法。

一、婚外同居的定义及其行为的定性

同居的法律概念不是很明确,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广义的“同居”包括了未婚同居和婚外同居。未婚同居,指的是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在一起居住。婚外同居,是指一方或双方已经结婚,却与他人以婚姻形式共同居住。

同居,是不公开双方真实关系的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姘居并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和

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

:1996年,黄某与张某同

居。2001年,黄某去世,留下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作出了处理,将其中价值约6万元的财产赠与给张某。此遗嘱经过公证。张某认为根据《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故请求法庭判令黄某的妻子蒋某给付6万元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与原告张某长期非法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在此背景条件下设立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蒋某作为妻子一直忠于夫妻感情和婚姻,在黄某病危的情况下仍悉心照顾,黄某的遗嘱内容侵犯了妻子蒋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以“公序良俗”的民法大原则对婚外同居者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且认为由于婚外同居有悖“公序良俗”,从而导致产生的财产转移无效。

之所以要这样处理,是因为法官认为,法院的判决不仅要考虑它对本案的影响,还应考虑本案对社会的影响。在我们的社会里,婚姻关系是我们所要保护的,而不是非法同居。若认同遗嘱的内容,则会导致实际上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后果。此案的审理法官也表示:如果法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将助长了包二奶、第三者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所要体现的公平、正义精神。

与一般的遗赠案件相比较,本案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的遗赠人和受遗赠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外同居的行为。确切的说,在本案中,法院不顾《继承法》以及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对婚外同居的行为进行惩罚。判决第三者无权接受财产,是为了维护法定婚姻和惩罚婚外同居。

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时候,法官直接适用“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定性、判决。法官根据法律所体现的基本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认为婚外性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将基于婚外同居的财产转移认定为无效的财产转移。

三、判决的依据:公序良俗

“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法规只是规定了一般情况,而本案的情况极其特殊,因此可以说,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本案的情况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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