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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XXX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章合同的签署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七章合同档案的保管

第八章合同管理信息化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公司依法治企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施工生产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即时清结者除外。

劳动合同管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直属项目部、公司本部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查会签、合同

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归档、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实行责任把关,最大程度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公司分管领导主管、法律事务室统管、各部门分管、合同承办人专管的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室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室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合同管理法律知识,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二)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工作;

(三)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审查制作授权委托书;

(六)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

(七)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修改、发布并指导适用合同示范文本;

(八)组织对合同管理人员及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九)建立健全合同台帐管理,对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图表、信函等)进行登记、备案和汇总统计;

(十)负责同XXXXXX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

(十一)其他应当由法律事务室负责的事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设1-2名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及与法律事务室的联系工作。

按照XXXXXX公司关于《合同承办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合同承办人、合同管理员应取得XXXXXX公司统一颁发的《XXXXXX公司合同承办人资格证书》,经所在部门考核聘任后,方可持证上岗。

合同承办人为公司相关主管领导依法授权的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允许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组织合同谈判;

(三)拟定、完善本部门使用的合同文本;

(四)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五)负责合同授权委托申请(见附件1);

(六)负责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合同台帐的建立与完善,并按期向法律事务室进行备案登记、向公司档案管理中心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负责指定合同承办人;

(八)其他应由承办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财务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三)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第九条公司审计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

(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第十条合同内容涉及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小型基建、加工承揽、技术改造、科技项目管理、保安服务、对外投资、保管、运输、仓储、公司形象宣传与委托、以及其他涉及资金、费用等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参与审查会签,并按各自职责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各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机密及其他相关秘密。

第三章合同的签署

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应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委托”等措辞。

凡涉及下列合同时,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次单独授权:

(一)担保合同;

(二)代表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划转项目的投资合同、融资合同、资产划转协议;

(三)企业兼并、合并、联营合同;

(四)其他需要公司审查同意的合同。

上述四类合同由法律事务室直接负责管理,合同承办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合同的谈判;

(三)合同的起草;

(四)合同的审查会签;

(五)合同的签署。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需要办理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应由承办人负责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法律事务室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合同签署前,承办部门或合同承办人应仔细审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资金、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具体包括:(一)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合同,能以自身名义独立对外签署合同,具有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涉及专营许可或法律法规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有效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由代理人代为签署的合同,应具备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出具资产负债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近期涉及重大诉讼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情况说明;

(五)履约信用记录良好;

(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的,应有生效的中标通知书;

(七)其他与合同签署、履行相关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与其签署合同;必须签署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还应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审查范围适用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一般合同文本由各级承办人自行拟稿;重要合同由法律事务室负责拟稿,并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成统一的格式文本,由承办人按合同格式文本要求填写;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室咨询。

公司的劳动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应条款齐备,权利义务内容明确具体,用语规范、严谨、简练、准确。

第十九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首部

1、合同名称及编号;

2、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二)合同正文

1、标的;

2、数量、质量;

3、价款或报酬及付款方式;

4、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7、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8、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主要条款。

(三)尾部

1、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2、合同正副本份数和双方持有状况;

3、附件名称及数量;

4、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盖章;

5、签约时间和地点;

6、其他。

第二十条公司线路器材厂、物资处、机械处、单项工程项目经理部及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合同,由公司统一授权后,所属部门按照本《合同管理办法》内部完成审查会签流程。

合同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在合同正式签署前,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相关文件材料按顺序提请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室审查会签。根据需要,各审查会签部门有权要求合同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各审查会签部门应在自送审起5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就审查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必须有各审查会签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

合同审查会签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单》(见附件3)程序,相关部门在审查合同文本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文本的否定。

审查完毕,合同承办人应将审查意见及合同文本交由公司主管领导批

示并申请用印。

第二十二条各审查会签部门负责审查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审批文件;

(二)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级标准及规程、规范;

(三)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四)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合同涉及招标投标的,依据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对外签署各项合同应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公章、部门印章或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执行《XXXXX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其使用范围使用和借用。

第二十五条合同承办人应对正式签署合同逐页小签或申请加盖合同骑缝章。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正式生效前,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全面履行、正确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应及时检查、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出现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书面向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应正确行使《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利,全面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汇报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参照审查会签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第三十二条所有合同、补充协议(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的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盖章。

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征得所有合同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加盖签章;

(二)涉及担保事项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加盖签章;

(三)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变更、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经公证、鉴证、登记的合同,变更、解除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登记机关备案;

(五)其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需办理变更、解除手续的合同尚未生效以前,仍按原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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