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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

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 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

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 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 of attorneys’ fees)等等。

2、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与实质性违约(material breach):违约(default and breach),在美国合同法体制中是作为一种赔偿理由来定义的,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另一方的获得赔偿的理由。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从语意上理解时,具有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不履行(default),二是违反约定(breach)。

3、实质违约(material breach),是指实质性的、故意的违约,合同另一方因此根本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根本就不准备或不能够交付约定的货物,需方根本就得不到合同约定的东西,这就是一种实质性的违约。而非实质性的、过失性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通常不存在故意违约,且无违约方可能还能达成一定的合同目的,但与合同履行标准不符。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能只是无法及时交货、可能只是无法在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与约定不符等等。在非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补偿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合同通常有责任限制约定,另一方面是法律通常对此种违约的赔偿也做出限制规定。在实质违约情况下,无过错方当事人(the innocent party)将取得如下法定的权利:

A、违约损害的恢复权(the right to recover damages for the breach)。指因违约造成损害时,无过错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如:对实际侵害的停止,不当占

有的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B、合同履行的中止权(the right to suspend further performance)。指因一方违约,而非违约方可以依法暂停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直至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履行提供有效的担保。如违约方不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非违约方就可以进一步行使其他违约救济权利,采取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C、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指在实质违约发生后,无过错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效力。

D、获得法令救济的权利(the right to get injunctive relief)和要求继续具体履行的权利(the right to get specific performance)。前者,主要是指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阻止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后者主要是指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强制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如:买卖合同中,强制不交货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货物;服务合同中,强制不提供服务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

4、条件(conditions):指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决定合同生效、失效,或者合同某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定的事件。中国民法制度中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制度,其中“附条件”的制度可以与之相对应。

5、标的(consideration):合同双方基于相互交换一种权利或者一种利益的目的而构成合同,这种权利或利益就是标的。我们在合同法律理论上,以前也称为合同的“对价”。

6、无价值合同(crappy:英文原意指“蹩脚的”):指没有经过适当拟定或充分谈判而拟定的、缺乏合同成立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7、损害赔偿(damages):damages的英文原意是“损害”,作为合同的定义时,是指“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违反有效成立合同约定时的一种典型的美式合同的救济方式,通常是做出金钱赔偿裁决给受到伤害的、没有违约行为的无过错方(innocent party)。

8、引言(recitals):通常在合同的首部,描述双方的签约原因等,一般情况下这种描述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必须把有实质内容的重要合同条款,在“双方特约定如下(the parties agree as follows):”之后的合同主体部分,再次重复叙述。

关于特殊合同形式:

1、口头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口头合同是被承认的,但是口头合同如同在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不是合同的主要形式。在1987年有个案例,Pennzoil、Getty oil和Texaco三个美国石油公司卷入一个合同纠纷,最后法庭裁决来自Pennzoil公司的代理人与Getty oil公司的董事们的口头合同(a court upheld the handshake deal over a written agreement that was never signed)成立,并裁决Texaco意图以更优条件引诱Getty oil与其交易,干预了原Pennzoil的合同,为此判决106

亿美元的损害赔偿。尽管如此,一些口头合同在如下情况,仍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土地买卖合同;(2)通常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3)婚姻安置合同或婚前合同;(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履行的合同等等。

2、协议信:一个普通的合同成立方法,一方给另一方寄一封信,包括了合同成立的全部重要条款与成立条件内容,信的尾部写出“如果同意本信件所载内容,请在信的尾部签字”,并在尾部留出一行“同意并接受”字样(“Agree and Accepted” line)的签字空间。签字后寄回给对方,合同即可成立。协议信的便利之处一目了然,但是由于其非正规的性质,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被遗漏,如样板文件条款等,一些专门法律用语的遗漏(missing of legalese),有时在将来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E-mail合同:E-mail已经成了今天一种重要的通讯手段,电子商务的概念中,很大一部分介入了交易的谈判。E-mail合同是电子交易的一部分,在一些小额贸易中,正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如果一个E-mail或者一个E-mail链接清楚构成一个合同的要约,包含了完整的合同条款,同时被要约方以E-mail方式回信接受所有内容,也就是做了承诺,这时,尽管没有双方的签署,但是基于双方的明确的共同意愿,该E-mail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必须注意,利用E-mail进行合同谈判与利用E-mail成立合同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如果你只是趋向于利用E-mail进行合同协商,并最后想要达成一个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你应该谨慎地书写E-mail内容,别忘了随时指出:本E-mail内容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者“承诺”。

要约与承诺:

1、合同谈判,必然是要围绕合同的标的进行意见交换、充分协商(bargain exchange for consideration),这个过程中双方针对特定的合同标的彼此相互做出各自的“许诺(promise)”。这些“许诺(promise)”在谈判中不断明确和完整,最后依法导致合同成立。在谈判中,在先一方提出的“许诺(promise)”,从法律概念上讲,就是“要约(offer)”,而在后一方做出的“许诺(promise)”,分成两种情况,如果完全接接受前者的条件,并订立合同,从法律概念上讲,这就是“承诺(acceptance)”;如果不完全接受前者的条件,并向前者提出新的条件,这就又提出新的要约——反要约(count offer)。这与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基本上相同,或者可以说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A、“要约(offer)”,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应当附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B、“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的全部接受。或者,至少没有对要约内容作为实质性的改变——那是又提出了“反要约(counter offer)”。

2、“反要约(counter offer)”,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部分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否定或变更,并返回原要约人,向其做出反要约。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我们称为“新的要约”。

起草合同文本的一般要求:

1、清晰(clarity):清晰是所有良好地组织的合同灵魂。任何合同的条款都应该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以便能够合法地实施。

2、简洁(conciseness):好的合同具有短小而简明的特点,不需要长篇大论。

3、完整(completeness):不完整往往会导致合同的失败,例如:法定必须条款缺乏,有助于对合同理解或者对合同履行有重要意义的有关条款缺乏等,往往就是合同纠纷的起因。

合同基本条款:

1、主体(identity of parties)条款:

主体条款,主要就是指明当事人的名称与住所,与中国合同法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应当明确说明合同主体的类型,如个人公司(sole corporation)、股份公司(Incorporation)、两合公司(责任有限股东与责任无限股东合资型公司)、无限责任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LC, Liability Limited Corporation)等等,应当明确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a、名称或姓名(Name)

b、主体的类型(Type of entity of each party)如: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LC)等。

c、注册地址(Address):

2、引言(recitals):

引言部分是作为合同的一个辅助工具,其使用的目的,是使合同内容能够更加清晰化、更容易理解。引言部分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a、合同的背景(background of agreement)

b、双方缔约的目的(purpose for 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

c、合同的主要目标或重要设想(key assumptions for the contract)

引言,通常总是居于合同开始处,当事人条款之后——在中国合同法中,也属于组成合同的“首部”的最后一个段落,通常是以“鉴于(whereas)”开始,到“双方特约定如下(the parties agree as follow)”结束。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有特定的目的,如:特定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合法的目的。引言,主要就是陈述合同签订的目的,同时也说明必要的合同签订的背景资料和有关信息。

必须注意:引言,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内容,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都是在引言的结束语——“双方特约定如下(the parties agree as follow)”之后开始的。所以,如果在引言中确定了某些具有执行内容的约定,就应当在合同主文中重复出现。因为引言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些合同甚至完全跳过引言直接进入合同主体部分。尽管如此,引言仍然是十分有用的,特别是有助合同外第三人对合同进行适当的理解,在处理合同纠纷和合同争议时特别有意义。如:到底合同当事人经济目的如何,合同签订的有关客观背景如何,主观心态如何等等。另外,一些大公司或者规范经营的公司,往往也将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档案来看,充分运用引言部分的陈述,也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信息的积累。

在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引言部分也并非必备的合同条款,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与作用,基本上是一致的。

3、各方义务(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条款:

义务条款,是当事人合同义务的根本约定,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范围(what each side to be required to do):合同当事人主要义务的具体内容。

b、合同履行时间(date of the obligations performed):各合同当事人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具体时间约定。

c、合同履行的质量标准(quality standards of the obligations):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

d、运输条款,谁负责运输安排与谁负担运费(the delivery obligation and the transportation cost):合同如果是异地履行的,必然涉及运输问题,本条款处理运输责任与费用问题。

e、保险及费用(insurances and its cost):保险费的承担,也是常发生的。

这是最经常发生争议并进行诉讼的合同条款,反过来说,就是对这些内容的争议在合同诉讼中的发生率最高。这里主要就是记载合同一方指望另一方去具体执行的约定。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时,可以将其看作事实上包括了中国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款中“标的”与“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两部分的综合,而且还进一步包括了“运输”与“保险”等非一般合同条款的有关内容,是一个当事人合同义务的总约定。在中国合同法中,“标的”的法律释义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货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的法律释义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自义务的时间界限、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和履行义务的方法,如:何地、何时、何种方式进行转移财产、提供服务等。

4、合同有效期(terms of contract)条款:

合同期间,与上一条款中涉及的“合同履行时间(date of the obligations performed)”,是有本质区别的,“合同期间(terms of contract)”主要是对合同本身的有效期约定。主要内容有:

a、这是一次性可以履行完毕的合同,还是需要在一定期间才能履行完毕的合同(Is it a one-shot situation or will last for some designed time period)?

b、在什么条件下,合同的期限可以重新约定或者合同的期限可以进一步扩展而继续有效(How can the term be renewed or extended)?

应当注意,合同期间,是合同整体效力的期间——这是指合同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的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有重要区别。这种区别主要在于:效力指向的对象不同,合同期限效力的指向对象是合同本身,如:合同期间开始,是指合同整体生效;合同期间结束是指合同整体失效。而合同履行期限效力约束的对象是合同的当事人,如: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就是指其交货时间,而买方的合同履行期限就是指其付款时间。

5、价格(price)条款:

价格条款,指的是合同的总价值。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一条款中,也应当明确本合同涉及的税费种类,除法定必须由特定主体支付的以外,必须明确约定是由哪一方最终承担税费支付责任。税收,是美国社会中最令人谈虎色变的东西。

a、标的总额,或产品、服务的总价(the price for the product or service)

b、实行固定价,或者约定价格的计算方法(Is it a fixed price, determined by a formula, by a project fee, or some other manner)

c、税费的种类及支付责任(what kind of taxes should be paid? And who will pay)。

6、支付条件(payment terms)条款:

主要是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酬金的时间与方式,以及是否计算利息、愈期付款的处罚方式等等。主要须约定的内容有:

a、何时支付开始(when is payment due)

b、分期支付还是全额支付(will there be some installment payments)

c、是否计算利息(Will interest be charged)

d、愈期支付处罚(penalty for late payment)

7、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条款:

陈述与保证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一种声明。这是关于与合同有关的各种事实与问题的情况声明。例如:在设备购买合同中,卖方对设备的品质与性能进行一般的、非技术性的保证,在供货后如发现非如其所述,则可以获得救济或赔偿,比如退货并取回货款等。

a、陈述与保证内容(what 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 are to be made by the parties)?

b、保证的否认( warranties disclaim)。

c、保证的有效期限(How long will these warranties be good for)

在美国合同中,陈述与保证是十分重要的基本条款。许多当事人正是基于某种可靠的事实因素而决定签订特定的合同的。这一条款,给一方当事人机会,去思考和界定他所赖以决定签订合同的各种事实因素,并要求对方明确地在合同中陈述并保证这些事实因素,而且能够依其所声明的陈述与保证充分地履行合同,否则,就应当为违反这些声明而付出违约的代价。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Article II of Uniform Commercial Code)列出了关于陈述与保证的各种复杂的规定,包括了明示与默示的陈述与保证规定,这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内容。

保证的排除(warranties disclaim),商人通常使用保证排除的声明(disclaimer),可以使得自己作为一个合同当事人可以摆脱有关的重要合同义务,这也是回避商业性风险的常见的作法。而与之相对应,弃权书(waiver)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放弃相应权利的声明,常见的就是该当事人放弃了利润损失或损害结束的诉讼求偿权。但是,十分重要的是:法庭并不总是急于宣布弃权书(waiver)合法有效!特别在合同一方是商业机构,而做出弃权书的一方按照法律可以列为是“消费者(consumer)”时,法庭可能不会判决弃权书(waiver)可以生效!

8、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条款:

责任限制条款,通常起草合同的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这部分内容,进行减少合同风险或者转嫁合同风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操作。理论上,通常在以下四个方面可以进行风险转嫁的操作:责任限制条款(limitation of liability);损害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保证的否决声明(disclaimers);陈述与保证(warranties)。责任限制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a、责任的限制(limitations of liability),主要是违约或损害赔偿总额的限制。

b、责任产生条件(the circumstances of one party liable),指一种责任产生标准的约定,如:是以实质性的违约为标准,还是以过错性的忽略特定的履行细节为标准。

9、合同的解除(termination of contract)条款:

合同的解除条款,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因出现特定的情况时,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提前解除条件(situations of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b、合同解除的相应后果(consequences of termination)

c、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post-termination obligations)

10、保密(confidentiality)条款:

保密条款(confidentiality),主要是对智力成果权的保护。

a、保密义务的范围(what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are there)?

b、保密义务的例外(What are the exclusions from confidentiality)?

11、不履行及违约(default and breach)条款: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什么情况下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违约,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其不履行或违约可以取得何种权利。

违约可以被分为:实质性违约(material breach),非实质性违约(non-material breach)。

a、合同的违约事件范围(what are the events of default)?

b、不履行的宽限期(the period to cure defaults)?

c、不履行后果(What are the consequences of a default)?

12、合同争议解决(Disputes)条款:

a、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调解或仲裁(how are disputes to be handled-litigation, mediation, or arbitration)

b、仲裁时,仲裁规则的选择——If arbitration, what rules will govern? (e.g., JAMS/Endispute or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 ociation)

c、仲裁时,仲裁员数量及产生办法——If arbitration, how many arbitrators and how will they be picked?

d、仲裁时,调查程序及有关仲裁员职责——If arbitration, will there be procedures for discovery and what the arbitrator can and can’t do?

e、如果选择诉讼时,诉讼地的约定——If arbitration, where can or must the litigation be brought?

13、损害赔偿(indemnification)条款:

损害赔偿(indemnification)条款,是减少合同风险的第二个重要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在第三者对合同提出权利主张时,另一缔约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另一缔约方必须支付全部的防御性诉讼费用,以及全部的支付给第三者的和解费用或者第三者胜诉后造成

的所有损失。实际上,本条款是将第三人造成的风险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

其次,本条款也可以约定合同的另一缔约方有其他不当的作为时,应当进行损害赔偿。

a、违约补偿的范围约定(is there indemnification for certain breaches or problems)

b、取得补偿的程序What is the procedure required to obtain indemnification?

c、补偿上限或补偿例外is there a cap on or exclusions from indemnification?

对于上述条款中的过错方,为了减轻责任,应当适当约定赔偿的上限与例外事项。

14、综合约定(miscellaneous):通常我国称为“其他约定”。这些约定,主要以样板条款为主。

a、法律适用(governing law/choice of law)

b、律师代理费用条款(attorneys fee)

c、协议修订(modification of agreement)

d、通知条款(notice)

e、完整协议(entire agreement)

f、效力瑕疵条款(severability)

g、实体期间time of the Essence

h、遗留物处理survival

i、模糊用语的定义ambiguities

j、弃权waiver

k、标题headings

l、必要的行为和更多的保证Necessary Acts and further assurances

m、执行Execution

n、陪审团裁判弃权Jury Trial Waivers

o、特殊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s

p、缔约人的代表与职权Representation on Authority of Parties

q、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r、双方人员的委派Assignment

15、签名signatures

a、签署职权条件what authority is required for one party to sign the contract (e.g., Board of Directors approval)?

b、签署数量How many signatures are required?

c、正确的签署版式Are the signature blocks correct? For corporations, this is a typical appropriate signature block:

ABC, Inc.

By:

John Smith, President

关于样板(the boilerplate)条款

样板条款(the boilerplate)通常是在合同的尾部出现,有时其实就是“综合约定条款(miscellaneous)”的内容。因为是放在合同尾部,可能造成对这些内部重要性的忽视,觉得没有必要认真阅读并充分注意这部分的内容。

样板条款的重要性在于:它与其他条款一样能够影响缔约者的合同权利。样板条款的目的,是以一些常用的、标准的合同语言,节省缔约者或合同草拟人的时间。但是,这些标准的合同语言,可能对你的合同权利有致命的影响,如:设立或排除你的某项权利。

样板条款虽然是一种标准条款,也不能错误理解为:标准条款是不可能或不必要更改的。尽管这是一种标准条款,但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必须经过合同的谈判而逐一确定。

重要的样板条款:

1、法律选择(Choice of law)约定:……示例如下:

Choice of Law. This Agreement, and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e.g., California] law, excluding any laws that direct the a pplication of another jurisdiction’s laws.

2、律师代理费 (attorney fees) 约定:本条款约定了在任何合同争议产生后,最终在争讼后占优势的一方(prevailing party),应当有权从对方取得合理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费用及合理的其它法律费用支出。占有优势的一方,通常是指合同权利受到支持或取得损害赔偿的合同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本条款,则法庭将依法决定律师代理人费用及其它合理支出的金额,并判决由另一方向占优势方支付。任何一个合同当事人提出一个违约诉讼时,都要产生相应的法律费用支出,如:律师费(attorney fee)、专家鉴定费(experts witness fee)、法庭记者费(court reporters payment)以及诉讼文件准备费用、旅行、电话、邮政、信使等等各项繁多的支出。在美国,律师代理费的一般原则是:如果没有约定律师代理费条款,那么,律师代理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律师代理费用条款,即使你胜诉,也只能自己负担律师代理费和各项相关的法律开支。律师代理费条款示例如下:

Attorney Fees Provision. In any litigation, arbitration, or other proceeding by which one party eith er seeks to enforce its rights under this Agreement (whether in contract, tort, or both) or seeks a de claration of any rights o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the prevailing party shall be awarded it s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and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3、通知书 (notice) 约定:本条款约定了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以何种形式相互进行交流。自起来十分简单的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的约定可能造成麻烦。首先,合同的通知必须是以有效的投递方式传到对方的;其次,合同通知的投递还必须有明显的证明,说明通知已经投递到对方手里。当你做了重要的合同通知或声明后,总不希望对方以未收到通知为借口,使你的工作无效!通知条款,示例如下:

Notice. Any notices required or permitted to be given hereunder shall be given in writing and shal l be delivered (a) in person, (b) by certified mail, postage prepaid, return receipt requested, (c) by f acsimile, or (d) by a commercial overnight courier that guarantees next day delivery and provides a receipt, and such notices shall be addressed as follows:

If to ____________:

Attention:

Fax:

If to ____________:

Attention:

Fax:

or to such other address as either party may from time to time specify in writing to the other party. Any notice shall be effective only upon delivery, which for any notice given by facsimile shall me an notice which has been received by the party to whom it is sent as evidenced by confirmation sli p.

4、合同修订 (modification) 约定:本条款规定了合同修订的方式与途径。例如:书面合同,只能以书面方式进行修订,口头修订内容无效。条款示例如下:

Modification of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may be supplemented, amended, or modified only b y the mutual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No supplement, amendment,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Agree ment shall be binding unless it is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all parties.

5、完整合同 (entire agreement) 约定:有时也叫合并条款()、一体化条款(),其目的是避免以其他的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去修订、增加合同的约定内容。本条款要合同中扮演这样的角色,说明了本合同已经是最终的、全部的、完整的协议,并且排除其它任何书信、文件或证明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向法庭出示、以证明有不同的协议内容。

Entire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and all other agreements, exhibits, and schedules referred to in this Agreement constitute(s) the final, complete, and exclusive statement of the terms of the agree 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pertaining to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is Agreement and supersedes all prio r and contemporaneous understandings or agreements of the parties. This Agreement may not be c ontradicted by evidence of any prior or contemporaneous statements or agreements. No party has been induced to enter into this Agreement by, nor is any party relying on, any representation, unde rstanding, agreement, commitment or warranty outside those expressly set forth in this Agreement.

6、效力瑕疵(Severability of agreement)约定:本条款主要是约定:如果合同条款、约定被认为是违法的、无执行力的或者失效的,那么这部分的条款、约定就应当被取消;被取消的部分不影响合同其它合法、有执行力和有效的部分的效力;如果任何约定因本条款规定而被取消的,那么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相同的意旨,用合法、有执行力和有效的新约定将其取代。

Severability of Agreement. If any term or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is determined to be illegal, unenforceable, or invalid in whole or in part for any reason, such illegal, unenforceable, or invalid provisions or part thereof shall be stricken from this Agreement, and such provision shall not affec t the legality, enforceability, or validity of the remainder of this Agreement. If any provision or pa rt thereof of this Agreement is strick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then this s tricken provision shall be replaced, to the extent possible, with a legal, enforceable, and valid prov ision that is as similar in tenor to the stricken provision as is legally possible.

7、实质期间 (time of essence) 约定:本条款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的有效时间,严厉地排除了在特定履行困难或时间问题产生时,法律所允许的、默示性的、合理的、合同履行时间。如果约定了实质期间,任何在此实质期间之后的履行行为,都仍将一律被视为完全违约或不必要。特别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实质履行期间,如:合同是关于过期容易腐烂的货物时,或者合同是被客观的最终期限所限制的,等等情况。合同的实质期间约定的必要性,依该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等内容所决定。实质期间的约定,示例如下:

Time of essence. Time is of the essence in respect to all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that specify a time for performance; 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foregoing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limit or de prive a party of the benefits of any grace or use period allowed in this Agreement.

8、弃权或免除 (waiver) 约定:弃权或免除约定,主要是处理合同履行之债的免除问题。一方面,规定了所有的弃权或免除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另一方面,也避免合同一方将另一方的无意识行为当作做出了义务免除而产生误会。

Waiver. No waiver of a breach, failure of any condition, or any right or remedy contained in or gr an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effective unless it is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th e party waiving the breach, failure, right, or remedy. No waiver of any breach, failure, right, or re medy, whether or not similar, nor shall any waiver constitute a continuing waiver unless the writin g so specifies.

9、必要行为和进一步的担保(necessary acts/further assurances)

Necessary Acts, Further Assurances. The parties shall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execute and d eliver such further documents and instruments and shall take such other actions as may be reasona bly required or appropriate to evidence or carry out the intent and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10、管辖地与法庭(consent to jurisdiction and forum selection)

Consent to Jurisdiction and Forum Selection.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that all actions or proceedin gs arising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tried and litigated exclusively in the State an d Federal courts located in the County of , State of . The aforementioned choice of venue is

intended by the parties to be mandatory and not permissive in nature, thereby precluding the possi bility of litig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or arising out of this Agreement in any jurisd iction other than that specified in this paragraph. Each party hereby waives any right it may have t o assert 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ce or similar doctrine or to object to venue with respe ct to any proceeding brou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paragraph, and stipulates that the State and F ederal courts located in the County of , State of shall have in personal jurisdiction and venue over each of them for the purpose of litigating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proceeding arisi ng out of or related to this Agreement. Each party hereby authorizes and accepts service of proces s sufficient for personal jurisdiction in any action against it as contemplated by this paragraph by r egistered or certified mail, return receipt requested, postage prepaid, to its address for the giving of notices as set forth in this Agreement. Any final judgment rendered against a party in any action or proceeding shall be conclusive as to the subject of such final judgment and may be enforced in other jurisdictions in any manner provided by law

11、合同当事人授权及签署说明(representation on authority of parties/signatories)

Representation on Authority of Parties/Signatories. Each person signing this Agreement represent s and warrants that he or she is duly authorized and has legal capacity to execute and deliver this A greement. Each party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to the other that the execution and delivery of the A greement and the performance of such party’s obligations hereunder have been duly authorized an d that the Agreement is a valid and legal agreement binding on such party and enforceable in accor dance with its terms.

12、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Force Majeure. No party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failure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in connection wit h any action described in this Agreement, if such failure results from any act of God, riot, war, civi l unrest, flood, earthquake, or other cause beyond such party’s reasonable control (including any m echanical, electronic, or communications failure, but excluding failure caused by a party’s financia l condition or negligence).

13、歧义条款(ambiguities)

Ambiguities. Each party and its counsel have participated fully in the review and re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Any rule of construction to the effect that ambiguities are to be resolved against the d rafting party shall not apply in interpreting this Agreement. The language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interpreted as to its fair meaning and not strictly for or against any party.

14、人员指派(assignment):

Assignment. Neither party shall voluntarily or by operation of law assign, hypothecate, give, trans fer, mortgage, sublet, license, or otherwise transfer or encumber all or part of its rights, duties, or o

ther interests in this Agreement or the proceeds thereof (collectively, “Assignment’), without the o ther party’s prior written consent. Any attempt to make an Assignment in violation of this provisio n shall be a material default under this Agreement and any Assignment in violation of this provisio n shall be null and void.

15、仲裁条款(arbitration)

Arbitration. Any controversy, claim or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b e settled by binding arbitration in [City], [State]. Such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 e with the then prevailing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of JAMS/Endispute (“JAMS”), with the fol lowing exceptions if in conflict: (a) one arbitrator shall be chosen by JAMS; (b) each party to the arbitration will pay its pro rata share of the expenses and fees of the arbitrator, together with other expenses of the arbitration incurred or approved by the arbitrator; and (c) arbitration may proceed in the absence of any party if written notice (pursuant to the JAMS’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 oceedings has been given to such party. The parties agree to abide by all decisions and awards ren dered in such proceedings. Such decisions and awards rendered by the arbitrator shall be final and conclusive and may be entered in any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thereof as a basis of judgment and of the issuance of execution for its collection. All such controversies, claims or disputes shall be s ettled in this manner in lieu of any action at law or equity; [provided however, that nothing in this sub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as precluding the bringing an action for injunctive relief or other equ itable relief]. The arbitrator shall not have the right to award punitive damages or speculative dam ages to either party and shall not have the power to amend this Agreement. The arbitrator shall be required to follow applicable law. [IF FOR ANY REASON THIS ARBITRATION CLAUSE BE COMES NOT APPLICABLE, THEN EACH PARTY, TO THE FULLEST EXTENT PERMITTE D BY APPLICABLE LAW, HEREBY IRREVOCABL Y WAIVES ALL RIGHT TO TRIAL BY J URY AS TO ANY ISSUE RELATING HERETO IN ANY ACTION, PROCEEDING, OR COUN TER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AGREEMENT OR ANY OTHER M ATTER INVOLVING THE PARTIES HERETO.]

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买卖合同如何成立,合同成立有哪些条件

买卖合同如何成立,合同成立有哪些条件 签订买卖合同必须要了解买卖合同如何才能成立,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针对这个内容,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买卖合同成立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4、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2、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什么时候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3、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4、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4)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裁判文书(确认合同不成立)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王妍丽,女,汉族,干部。 原告王怀多,男,汉族,干部。 原告贾凡平,女,汉族,教师。 被告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信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钰洁,女,汉族,个体户。 原告王妍丽、王怀多、贾凡平诉被告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李钰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明、被告李钰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被告李钰洁为申请双联农户贷款,伪造三原告签名,冒用三原告名义与担保公司签订2013通联保陇阳字第53号、54号、55号《第三方保证合同》,骗取双联贷款40万元,被告李钰洁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担保公司遂通知三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才知道自己被他人冒用订立了第三方保证合同的事实。因原告没有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即亲笔签名,合同缺乏成立的有效要件,故请求确认合同不成立。 被告担保公司辩称,按照通渭县双联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该笔贷款由陇阳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签字,并向我公司承诺所有信息真实有效。由陇阳乡政府对该笔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借款有追还和连带清偿的责任,故陇阳乡政府应列为本案被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工资卡、收入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说明原告同意为李钰洁承担保证责任,故2013年通联陇阳字第53号、54号、55号《第三方保证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为其辩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1、双联农户担保申请表一份,陇阳乡政府文件一份,证明陇阳乡政府承诺李钰洁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追偿及连带责任。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合同法的成立与生效

浅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喻海 摘要: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合同的依法成立不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暗含该合同具备了一般生效要件,因此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拘束力,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参见《合同法》第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附款延期生效合同是即时生效合同的合理延伸,以合同的依法成立为前提,以附款的满足为生效的临界点。附款合同依法成立后生效以前具有期待效力。 关键词: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时生效合同;附款延期生效合同;期待权 引言:自19世纪意思自由主义滥觞以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合同在分配当事人之间成本与报酬、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但不论是合同的自治性还是合同的拘束力,均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作为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多为学者所论及。目前国内学者也已经普遍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其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指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可以以无效合同为例子,即有的合同虽然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式存在,但由于有可能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不被法律认可其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如果仅止于此,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也已经解决了,因为此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虽然是两个范畴,由于是在同一订约过程中出现可以把它们仅视作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即合同成立且同时符合生效要件方可-笔者注)。但是当出现了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即所谓的延期生效合同)的时候,由于出现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步性从而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这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的关系有何特殊性,法律该如何保障该类合同按时生效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即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探讨较为特殊的延期生效合同以前,首先应当认识一般的即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在该类合同中,除非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合同自成立时即生合同的效力。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 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 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 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 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 of attorneys’ fees)等等。 2、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与实质性违约(material breach):违约(default and breach),在美国合同法体制中是作为一种赔偿理由来定义的,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另一方的获得赔偿的理由。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从语意上理解时,具有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不履行(default),二是违反约定(breach)。 3、实质违约(material breach),是指实质性的、故意的违约,合同另一方因此根本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根本就不准备或不能够交付约定的货物,需方根本就得不到合同约定的东西,这就是一种实质性的违约。而非实质性的、过失性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通常不存在故意违约,且无违约方可能还能达成一定的合同目的,但与合同履行标准不符。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能只是无法及时交货、可能只是无法在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与约定不符等等。在非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补偿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合同通常有责任限制约定,另一方面是法律通常对此种违约的赔偿也做出限制规定。在实质违约情况下,无过错方当事人(the innocent party)将取得如下法定的权利: A、违约损害的恢复权(the right to recover damages for the breach)。指因违约造成损害时,无过错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如:对实际侵害的停止,不当占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篇一: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 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 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 者担 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

2021年借款合同成立要件

借款合同成立要件 借款合同成立要件是什么 成立要件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解答!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两种行为。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是部分履行,而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因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发生不良后果。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 ___,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 ___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 ___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 ___。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 ___,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 ___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条件合同范本

条件合同范本 Model conditional contrac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条件合同范本 小泰温馨提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房屋基本情况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部分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必备构件,势必需要出租者出示房产证。 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专家认为,消费者应该就这部分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并直接写入合同,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责非常有必要,租赁

合同范本里“房屋的维护、维修”约定了业主与求租者两方的责任,保证在租赁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有效避免业主和求租者因为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 租房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约束业主和求租者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在示范文本中,共注明了合同解除的5种情况,其中细化了业主或者求租者单方解约的几项权利,比如业主延迟交付房屋达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求租者安全等等,求租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求租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业主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租赁示范文本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业主和求租者的风险。 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

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国立法与

借款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借款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每个人都有急需钱的时候,而在这些时候自己又拿不出那么多钱,很多人就都是选择通过来解决问题。借款双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都会签订一个,那么借款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借款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借款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

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

合同条件承诺书

合同条件承诺书 我公司一旦被推荐位中标候选人,我公司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与招标人洽谈施工合同。我公司对其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承诺。 我公司若对下列合同主要条款不接受的、招标人有权选择第二、第三候选人。 一、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 二、工期 投标工期120天,如因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工程因工期紧,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工期一概不给予顺延,我公司因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工期的因素,包括雨季施工、停电灯措施。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如因为我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且每拖延一天,承担伍佰元的工期违约金;并承担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违约金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三、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确保达到本工程相关文件指定的验收规范标准。由于我公司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规定的标准,我公司应及时返工,承担返工费,工期不顺延且承担合同价款2%的经济处罚;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由建设单位承担返工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四、工程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按中标单位承诺的投标报价一次包死,合同价款的调整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签订开工后1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3、其余工程款,扣除首付的20%后按当月实际工程进度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工程款按进度款比例同期调整支付,支付至工程总造价80%后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结算审定后,除按规定留保修金外,其余尾款30日内给予付清。 4、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 5、保修金按照建设部规定期满,并认真履行了保修职责后退还,利息不计。 6、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第二章第7条执行。 五、工程分包 为确保工程质量,我公司不得将工程转包、挂靠。特定的施工工艺及材料必须是分包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符合各项建筑法规的要求,建造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的建造师。 工程施工的建造司和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同投标书所报人员一致,并始终在相应岗位上。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无权退回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本项目的建造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外出需征得业主方同意。 六、安全生产 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应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生重大施工责任事故或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和赔偿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D-1999-0201)》通用条款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的违约和索赔。 1、无论甲方或乙方不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执行投标承诺,擅自更换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或对工程转包、未经甲方同意对工程分包等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

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分析 【摘要】 合同是人们从事民事交往、商事交易活动的主要工具,各法系间对合同的定义存在巨大的差异,我国法律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本文深入研究分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因素。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法律上,把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即代表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合同生效法律效力要约 一、合同成立的现实理论背景 1.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涉及到了合同是否存在,未成立的合同便谈不上履行问题,更无所谓合同的变更、终止以及解释等;合同的成立还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故出于一方的过失而造成的对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属于缔约过失而并非合同责任;此外,合同成立的时间又是确定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标准。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其实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反过来说,凡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者,或虽经协议却尚未合意者,自然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除了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以外,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有其他特别成立要件。如对于实践合同而言,就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而对要式合同来说则须以完成一定的形式要件为其成立要件。 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

担保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担保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篇一:担保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保证人): 丙方(承租人): 为了更详细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依据____年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甲方与乙方:签署《》(编号:)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丙方系与乙方:签署《》的承租人,丙方自愿参加本补充协议。 第三条;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与乙方达成的相关协议。 第四条:如出现本补充协议所担保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乙丙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而且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向租户代收取租金,直到所有款项还清为止。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和手印: 丙方:公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篇二:担保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众品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伤害风险,减轻丙方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法还贷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甲方特为丙方办理了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保险"),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丙方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签署《》(编号:)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丙方系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签署《》的客户,丙方自愿参加"保险"。 第三条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办理以丙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期间为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条丙方同意将其法定继承人指定为该"保险"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审核

有效合同要有什么条件

有效合同要有什么条件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 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没有为守约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有待合同法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总之,应对有效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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