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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5部门关于全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改革报告的通知(内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5部门关于全

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改革报告的通知

内政发〔1998〕44号1998年4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等5部门《关于全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和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教职〔1997〕10号),现将我区实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更好地体现教育的公平性,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中专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招生并轨改革的范围

从1998年起,自治区直属和盟市所属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师范),全部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其范围适用于1998年及以后入学的新生,原来已在校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

三、招生计划

(一)从1998年开始,全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师范)招生并轨后,不再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计划形式。统一实行一种国家招生计划,并统一录取标准,学生缴费上学。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计划的编制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各盟市计划部门根据自治区本年度发布编报年度计划的通知要求,以及本部门(行业)、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提出所属学校的招生建议计划,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综合平衡后提出招生计划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为了确保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质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学校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在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安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国家部委(行业)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须为合格学校)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及区外中等专业学校来我区的招生计划,须征得我区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并纳入学校所属省(区)招生计划。

(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招生来源计划一般下达到盟市,并按统一分数线择

优录取。为满足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普通中等专

业学校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

四、招生录取

(一)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由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进行。各盟市招生部门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提供档案,

供学校择优录取新生。自治区部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入学,实行

单独考试、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录取分数线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会同学校主管部门

确定。对报考农牧业、林业、水利、煤炭、地矿、石油、测绘、气象等艰苦行业或专

业学校的考生,在生源不多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分数线投档。

(三)各级招生部门和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认真指导学生填写志愿,搞好咨询服务工作,引导考生积极报考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招生并轨后所招学生的粮食和户口关系要全部迁到学生所在学校。

五、收费标准和管理

(一)根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平均教育培养成本及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学校办学条件,确定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

(二)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我区非农林类、师范类专业招生并轨后收费标准平均每生每学年最高限不超过1500元。在此限额内,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生源好的专业,如艺术、工科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各学校提出的专业收费标准须经教育部门审核,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属盟市管理的中专学校报盟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农林牧、师范类与蒙语授课专业的学生可适当减收或免收学费,减免的部分由学校所在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住宿费由个人缴纳,标准不变。

(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加大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投入,不得因招生并轨而减少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投入。

学费是学校经费重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各学校要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中按20%左右的比例划出,设立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按5%左右的比例划出,用于补助特困生。

各学校要逐步建立健全贷学金制度,以保证家境贫困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应建立健全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制度,积极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培养所需人才。

(六)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盟市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用人单位专项奖学金。学生可与用人单位或地区签订合同后领取,然后履行合同就业。

(七)学校要按学年度收取学费,严禁跨年度预收学费;严禁学校在规定之外收取学生其他费用。

(八)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奖学金、贷学金、特困生补助等管理办法,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也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六、毕业生就业

(一)毕业生就业要在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自主择业。区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自治区范围内自主择业;盟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盟市范围内自主择业。师范毕业生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毕业后应一律按合同就业。

凡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如不履行就业合同,要缴纳全部教育培养费和违约金。

(二)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调整专业设置,拓宽专业口径,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激励学生掌握真才实学、树立竞争意识、积极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

(四)为优化盟市之间中专教育资源的配置,解决各盟市所需要专业的互补,可在盟市之间等额交换培养,毕业后回生源地就业。

七、保障措施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各级计划、教育、人事、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大力支持、共同努力、使中等专业招生并轨工作顺利实施。(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是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教育、计划、人事、财政、物价、新闻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向社会、考生和家长进行广泛宣传,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保证我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主管部门要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有关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包括收费管理办法、奖贷学金设置办法、特困生补助办法等)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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